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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自杀事件中总有那么多“起哄者”

2021-11-21

新传奇 2021年43期
关键词:围观个体律师

以“自杀”“起哄”为关键词在网上搜索,类似事件屡见不鲜。为什么在自杀事件发生时,总会不合时宜地存在“起哄叫好者”呢?为何面对他人自杀,也能如此缺乏共情力,甚至聚众狂欢他人的死亡?“群氓之恶”何以存在?

“自杀起哄事件”

前段时间,博主“罗小猫猫子”在直播中喝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身亡,该事件相关话题迅速上了热搜。

从网上留存的一些视频影像来看,“罗小猫猫子”情绪状态差不是一天两天了。据考证,她与前男友分手后存在一些纠葛,前男友明里暗里引导舆论向她泼脏水,使她遭受网暴。她曾在网上袒露自己患上了抑郁症,在自杀事件发生前还发布短视频称“这是最后一条视频了”。而且在她的手臂上可以看到自残的痕迹。

到底是什么成为了压死她的最后一根稻草?其家属和许多网友都认为和直播间网友的怂恿逃不开干系。

目前,“罗小猫猫子”的直播间已经被封,但从网友保存的截图来看,在“罗小猫猫子”情绪状态极差拿着农药瓶直播时,有几个网友在评论区猛刷“快喝快喝”,催促她快点儿喝下农药。

而这并不是第一起“自杀起哄事件”。2018年6月20日下午,甘肃庆阳,一名身患抑郁症的19岁女孩爬到当地百货商场8楼意欲轻生,楼下很快聚集了一群围观看客。在公安、消防部门紧急布置施救措施并开导女孩时,底下的某些看客竟然高喊:“你倒是快跳啊!”“丢不丢人?快跳啊!”……甚至有人打开了直播,在社交平台掀起了一阵“狂欢”。最终,这名女孩在围观看客的惊呼和“叫好声”中,从8楼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群氓之恶”何以存在

以“自杀”“起哄”为关键词在网上搜索,类似事件屡见不鲜。为什么在自杀事件发生时,总会不合时宜地存在“起哄叫好者”呢?为何面对他人自杀,也能如此缺乏共情力,甚至聚众狂欢他人的死亡?

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将这类群体称之为“群氓”。“群氓之恶”何以存在?

群氓是一群因某一事件或情绪聚在一起的群体,群体中的每个个体都是无名和类似的,而且每个个体的独立思考都被削弱了。每个个体的行动都被一种“集体精神”所驱动,个体难以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愚蠢,进而产生了群体性迷失。

乌合之众的情绪是高昂而骚动的,凭借盲目且难以控制的群体力量在放纵和暴力行为中表达他们的情感、欲望。

在网络平台,乌合之众们更加隐秘,也更加“高效”。一些网民背离网络多元化理念而形成高度集中的极端观点聚集,对新闻事件进行非理性的极端化抗议、声讨、谩骂和攻击,形成消极舆论。

“罗小猫猫子”事件中那些冷漠的怂恿者,因为“怀疑你作秀,不然你死给我看看”的相似心理感受而形成了一个心理群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致的心理诉求——催命。他们素未谋面,卻亲密联手为他人送上致命一刀。

或许有人质疑:是她自己要自杀的,这能怪别人?根据“罗小猫猫子”的闺蜜所言,她其实没有十分坚定的“求死欲”。她的自杀,是被起哄后的冲动行为。

大量研究表明,情境的感染性会对人们的决策产生影响。美国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曾做过一个实验,实验结果揭示了“情境可以改变一个人的行为”,即受到外界情境极大感染的情况下,个体行为会被情境裹挟,绅士也会变成恶魔。

起哄者怂恿自杀,是否该担责

那么,起哄者怂恿自杀,到底能不能被追责?该如何追责?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庞九林表示,围观、鼓励甚至怂恿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杀,不构成犯罪。沈阳良友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也持同样看法,他认为只有达到教唆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单纯的起哄不违法。本案中“罗小猫猫子”虽患有抑郁症,但不被认为是法律上不具备行为能力的精神病范畴。

起哄者漠视生命,实在令人不齿。不构成犯罪,并不代表不会被追责。

相关法律学者曾在研究中界定了处理此类起哄者的基本原则:行政违法责任为主体、民事责任为辅,特别严重情形承担刑事责任。

庞九林认为,在他人自杀时起哄、鼓励,无论是在网上还是现实中都属于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应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应规定对其进行拘留罚款。情节十分恶劣者,可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另外,此类恶性事件发生时,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律师表示,平台方应该对不当言论予以屏蔽、断开连接等,消极管理需担责。平台方虽很难做到实时、全面的监管,但本次事件发酵后,平台方应该更加警醒,更加注意对平台信息的甄别和管理。

在性命攸关的当口,每一个起哄者都不是无辜的。即便人类的悲欢并不相通,生而为人,也请善良。

(澎湃新闻网 宁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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