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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拯救正义?*——论科恩与建构主义者之争

2021-11-21

中州学刊 2021年9期
关键词:科恩罗尔斯建构主义

“建构主义”最早由罗尔斯在《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1980)中提出,并在《康德道德哲学诸主题》(1989)中做出进一步解释。从康德道德哲学中可知,理性行动者通过定言命令程序来建构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①这一程序使得道德法则独立于直觉,并使得正义学说在自由、平等、理性的人的观念本身中找到根据。仿照定言命令程序,罗尔斯构建了其正义理论“作为公平的正义”:通过原初状态构建两个正义原则,从而体现一种程序正义。具体而言,“作为公平的正义”包含三个模态概念(model-conceptions):良序社会的概念、道德人的概念和原初状态。原初状态是一个居间性的模态概念,在道德人模态概念与正义原则之间建立联系,而正义原则刻画了良序社会模态概念中的公民关系。原初状态的各方是理性自律的建构行动者,他们将彼此视为自由、平等的道德人,并为彼此选择行之有效的公共正义原则。因此,原初状态体现了公民关于自我作为自由、平等、合乎情理的(reasonable)且理性的(rational)②道德人观念,也体现了康德式建构主义的特征。后来罗尔斯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政治建构主义与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做出了更为明确的区分。政治建构主义摒弃康德的构成性自律,但肯定实践理性是自我确证的。

罗尔斯之后,建构主义仍在不断发展。无论何种形式的建构主义,都为道德原则的辩护提供了规范性理论,并将道德与规范事实建立在理性主体的基本特征之上。换言之,建构主义用实践理性的建构特征来解释实践真理。一些批评者认为,这种建构是武断的,或是依赖于独立的道德价值之上的。其中,著名的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社会主义者G. A. 科恩与罗尔斯的争论较为具有代表性。科恩在其著作《拯救正义与平等》中指出,原初状态程序产生的只是社会调节规则,但并不能回答“何为正义”。科恩试图从罗尔斯的建构主义中拯救出正义的观念,以实现平等主义者的平等理念。

但在一些学者看来,科恩的批评尽管指出了罗尔斯建构主义的一些问题,却并不能彻底击垮建构主义。建构主义者可以通过辨别元伦理学的规范层面与方法论层面,或是区分事实敏感性原则的不同类型,甚至是区分建构主义的不同类型,从而对科恩的批评进行反击,在不同层面捍卫对价值多元论的支持。这些回应指出了科恩对建构主义批评的缺陷,也证明了科恩理论的价值,值得我们重视与讨论。本文将在建构主义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正因为正义原则必须敏于事实,建构程序必须将公民观念和良序社会纳入其中,所以建构程序得到的正义原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从建构主义中拯救“正义”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正义的内容是由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社会调节规则来确定的。但科恩认为,正义是不可能由原初状态这样的机制产生的;原初状态产生的社会调节规则无法确定正义的真正含义。如果社会调节规则有充分的依据,那么它们不仅反映限制正义适用程度的约束,也反映正义以外的其他价值。因而他需要澄清正义与以下四点的区别:事实;帕累托法则;公共性;稳定性。也就是说,通过对正义概念与其他概念的区分、厘清,达到对正义的拯救。科恩的根本观点是,如果有理由对一个原则做出判断,也意味着断定了一个没有任何事实支持的更本质的原则。

1.规范性原则是否敏于事实

科恩与罗尔斯的根本分歧在于,正义原则是否是以事实为根据。因而科恩工作的第一步就是澄清事实与规范性原则之间的关系。规范性原则指示行为主体应当或不应当做什么;事实指的是人们可以有理由地认为支持一个原则的任何一类真理,或者与之相符合的任何一类真理,而不是一个原则(即使原则是真理)。③我们从一个事实对一个原则做出判断,意味着断定了一个更为根本且不依赖于事实的原则。

科恩对上述的主张进行了论证。该论证有三个前提,他对每个前提分别做出辩护。第一个前提是:只要事实F支持原则P,那么就有一个为什么F支持P的解释和理由。该前提说明,总有一个解释来说明为什么一个根据成其为根据。④一个事实为一个原则提供了根据,意味着对一种根据关系(a grounding relation)而不是演绎推理的肯定。第二个前提是:被第一个前提所证实的解释引起或蕴含了一个更加根本的原则。即使否定了F,这个原则还成立。这个更加根本的原则用上述方式解释为什么F支持P。⑤第三个前提是:追问一个更根本的原则是否根基于任何事实,如此无限追问下去,但这种追问序列不能无限制地进行下去,因为信念资源(resources of conviction)是有限的,且无限制追问也会违背自我理解的规定。⑥由此可见,一个根本的原则不依赖事实F的存在与否,但并非对任何事实都不敏感,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只是这些事实不成为确认该根本原则的根据⑦。

此外,科恩还区分了“应当(ought)”和“能够(can)”之间的区别。罗尔斯及其追随者相信,“应当”蕴含“能够”:如果人们没有能力做一件事情,如何应当做它呢?既然社会应当维持正义,那么正义必然具有可行性。但科恩表示,这其实承认了这样一个不敏于事实的原则:“人们应当做A,如果做A是可能的。”⑧他认为,这个信条是用可行性限制了规范的终极性。虽然采取一条没有人能够遵守的规则是没有意义的,但制定一条规则不同于同意采取一条原则,前者是一个行为,后者是持有一个信念或者一个态度,因而采取(adopt)一条不能被遵守(be followed)的原则并非毫无意义。仅仅留下能够被遵守的原则,规范性原则就受到了事实的左右,这并不能让我们看到正义的全部含义。正因如此,科恩认为正义是难以实现的理想,因而其社会主义理想也被罗尔斯主义者认为是不切实际的乌托邦。但科恩反驳,罗尔斯主义者对可行性正义实现的建构则是更为乌托邦的方式。

通过上述的论证,科恩得出结论,反映事实的原则反映那些不反映事实的原则,并且该命题具有重要意义。指出规范性原则背后具有直觉性的本质根据,区分“应当”与“能够”的含义,剔除事实对规范性原则的影响,有助于说明在规范性争议中何为关键的因素。

2.正义原则不等于调节规则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正义的基本原则是理想化立法程序的产物。从原初状态中产生的正确的正义原则,依赖于关于人性和人类社会的信息等事实。但由上文可知,在科恩看来,作为规范性原则,正义的特征并不依赖于事实,正义的基本原则的确定过程也无关事实。依赖事实的后果是,建构主义正义基本原则与社会调节规则混淆,正义与其他德性的本质区分也变得模糊。

从原初状态中产生的社会调节规则不仅含有正义这一种德性,同时还含有其他德性,比如稳定性、公共性以及对帕累托的尊重等。由于建构主义的程序要求人们根据调解规则选择正确的程序并由此得到正义,但明智的政策可能是对正义的偏离和对其他德性的遵循。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帕累托更优意味着这样一种要求: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支持偶然不平等,只要这些不平等能使每个人都生活得更好。而科恩认为,罗尔斯的程序并没有带来正义,因为这种道德任意性带来的偶然不平等容许了这种偏爱有才能者的不公正。此外,公共性则是对选择最优调节规则的一种限制。当正义是可见时,获得分配份额比预期少的人将减轻怨恨,这可能意味着分配正义的透明度增加了公正倾向。但为了公共性的实现,立法过程中也可能牺牲一定的正义。规则必须被遵循意味着要遵守社会学事实,但这些事实也可能是与正义的内容并不相关。⑨与公共性一样,稳定性也是调节原则的需要而非正义本身所需。

科恩对后期罗尔斯的立场也进行了类似的批评。罗尔斯将重叠共识产生的原则看作是敏于事实的正义原则,而不敏于事实的重叠共识原则不是一个规范性原则。但科恩则对重叠共识做出如下断言:“它是规范性的,它是不敏于事实的,并且它是一个正义原则。诚然,在差别原则是一个正义原则的意义上,共识原则不是一个正义原则,因为它不是一个分配正义原则。它也不是这样的原则,像任何一个罗尔斯正义原则那样,根据它们的内容来决定何种政策是公正的。共识原则确实是一个正义原则,但是它赋予的是合法性,而不是它据之以合法的正义。”⑩共识原则本身不是方法论原则,而是公正规则的条件。但正因为如此,由共识原则产生的公正规则和原初状态产生的社会调节规则有异曲同工之处。

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将正义与社会制度的关系比作真理与思想体系的关系:“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正义是一个社会制度的最核心价值。科恩批评了罗尔斯这种独断论,一方面,正义并不是社会调节规则要求实现的唯一价值:有时与正义相竞争的其他原则也必须得到不同程度的追求和尊重;另一方面,在考虑现实的条件后,社会制度的构造适度偏离正义有时是正当的。因而在科恩看来,社会制度与正义之间的关系应类似于表达方式与真理之间的关系,而非思想体系与真理。一个陈述的真实性对其正当的表达方式而言,既不是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同样,社会制度与正义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在此意义上,罗尔斯混淆了建构主义的正义原则与社会调节规则。

总而言之,在科恩看来,基本的正义原则是一种基本的规范原则,这种原则不是从其他的规范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其形成基于人们的信念。而社会调节规则则是从国家秩序或社会秩序中产生出来的,其指定与采纳是基于人们对这种制度所产生的效果。罗尔斯建构主义程序得到的只是敏于事实的社会调节规则,而不是终极的、无关事实的正义原则。社会调节规则建立在一定的公民观念和社会观念之上,并根据这样的事实,纳入了正义、效率和共同体等善的价值,考虑了稳定性、公共性等因素,但并不能对什么是正义或者效率、共同体做出清晰的判断。因而罗尔斯的建构主义阐明了“如何决定正义是什么”而非“正义是什么”。相比之下,科恩所支持的运气均等主义更好地界定了分配正义的本质:消灭运气而非选择其所产生的不平等分配。

二、价值多元论的挑战

科恩对罗尔斯建构主义的批评在学界引起了广泛影响,建构主义者为了捍卫道德价值多元论而对科恩的批评进行了反击。他们表示,科恩并没有澄清自己的道德观念的本体论立场,未能明确地拒绝道德事实不可知论。为达到“不敏于事实”,考虑所有可能世界的道德事实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行的,因而科恩如果要拒绝道德事实不可知论其实是行不通的。他们还给出了为建构主义辩护的方案,说明罗尔斯后期的政治建构主义可以避免科恩的批评。

1.方法论原则还是实质性原则?

建构主义者均接受理性和价值的多元论,且相信一种真实的政治观念或道德事实是不可知的,因而需要通过适当的程序来建构。而科恩则支持存在独立于意志的规范事实,且这样的事实会被直觉。对于这样的分歧,科恩的学生龙佐尼(Miriam Ronzoni)与瓦伦蒂尼(Laura Valentini)试图指出科恩批评存在的缺陷。两位学者用如下序列来表达建构主义的观点,并重构了建构主义所依赖的本体论立场:

P1=一个人应当按照建构程序X产生的原则来行动。

F1=建构程序X是不诉求于独立道德事实的存在来证明规范原则的最恰当方式。

P2=一个人不应当提出有效性奠基于可疑的独立道德事实的存在之上的原则。

F2=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或反对独立存在的道德事实。

P3=在理论中,一个人不应当从假设开始,这些假设的有效性或真实性超出了我们合理主张知道的范围。

在建构主义者的理解中,P3是“终极的”方法论原则,可被看作是理性的基本要求,并且跨越人类知识的所有领域。联系F2,P3反过来证明了属于道德领域的更狭义的方法论原则P2。最后,P2和F1引导出P1。F2保证在元伦理学中对本体论的不可知论的形式的认可,以及对建构主义作为方法论的采纳。通过这一序列,可以从根本的、不敏于事实的方法论原则推导出指导实践的描述性原则。

通过上述的推导过程可以看到,建构主义依赖于本体论的不可知论,即我们并不知道独立于意志的道德真理是否存在。对此,科恩若要反驳建构主义,就必须表明他对道德观念的本体论立场,并拒绝道德事实存在的不可知论。但这也意味着科恩将面临独断论的危险。

在两位学者看来,科恩与建构主义者的争论在于,敏于事实的P1原则是直接从方法论的原则中产生还是从不敏于事实的实质性原则中产生。科恩将建构主义看作是方法论主张,背后蕴含了不敏于事实的实质性原则。但如果建构主义是正确的,那么作为实质性原则P1依赖于既不敏于事实也不直接指导实践的P3。在这样的情境中,建构主义程序是一系列基本的规范性原则的结果,并且都是敏于事实的。

科恩采纳了两位学者设想的其中一种回应:否认P3被看作方法论原则是合理的。P3作为方法论原则虽然是一种更深层的原则,但不是一个规范性原则。建构主义反映了作为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观念。科恩写道:“构思它们的那种方式要么体现要么预设了一个不敏于事实的规范性原则。”人的观念并非被建构而是被制定的,且蕴含了规范性原则。就此而言,两位学者的质疑其实回避了科恩的批评。但另一方面,科恩也没有回应上述质疑关于道德事实不可知论的问题,这成了建构主义者对科恩正义理论攻击的焦点。

2.内在事实敏感性还是外在事实敏感性?

罗尔斯的学生涛慕斯·博格(Thomas Pogge)反击科恩称,科恩自己的正义观与他对建构主义的批评自我矛盾,因为其所支持的正义观也依赖于事实。区分两种意义上的事实敏感性,一种是内在事实敏感性,即内容上对事实敏感,这种命题往往表述为:“在一个或多个事实的条件下,不论何时只要获得某种事实F,一个人就应该做A。”另一种是外在事实敏感性,不论何时只要获得某种事实F,“一个人应当做A”。在这种情况下,原则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情况。科恩批评的事实敏感原则就是指这一类外在事实敏感的原则。这类原则附属于特定的个人,是作为规范的信仰而非作为独立的规范性命题而存在。但博格表示,事实上人们并不能真正区分一个原则是哪类事实敏感性原则,一个原则可能对于一些人而言是外在敏感的,对另一些人而言则是外在非敏感的;或同时是内在敏感性原则和外在敏感性原则。要应对科恩的批评,建构主义者可以将外在事实敏感性原则重构为内在事实敏感性原则。

博格设想了科恩可能提出的回应。第一种可能的回应是,只有同时是外在与内在的事实非敏感性原则,才能算作是真正的正义原则。另一种可能的回应方式是,说明正义的终极原则辞典式优先于事实敏感性原则,而这种优先性是指一种不对称关系,而将外在敏感性原则内在化并不能解释这种不对称关系。这种优先性体现在,调节规则只是涵盖一种情况,而真正的正义原则应涵盖更多的情况。不管在什么可能世界与可能情况中,这个终极的原则都支持所有可能事实。

接下来,博格对科恩的可能回应提出反击。第一种回应有可能排除了所有被提出的原则。设想一个可能世界中,一些生物的疼痛是可以避免的,那么无论何时,只要X处在痛苦中,X应当得到帮助这一原则就是内在敏感性原则,与“一些生物能够避免疼痛”的事实相关。博格把矛头转向了科恩所支持的平等主义正义原则:一个人不应该得到比最低工资更多的工资,除非这些工资需要补偿特殊的责任。博格认为,即便这一原则需要进一步推向更为终极的原则,也仍然依赖于事实:需要排除有比较类别(comparison class)的动物以及在遥远时空中的人类。由此推断出,要使得一个终极原则能涵盖所有可能世界是不可能的。如果科恩想要从建构主义中“拯救正义”,他也需要从自己的正义原则中拯救正义概念。

针对第二种可能回应,博格首先对事实敏感的原则做出了更详细的区分。对于“事实敏感性原则”而言,从广义上看,事实是其成立的充分条件,事实的存在推导出这一原则的成立;从狭义上看,事实是其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即如果一个原则缺乏与事实的关联,那么它将不成立。就狭义理解而言,事实敏感和事实非敏感是相反的(contraries),但并非矛盾的(contradictories)。具体而言,狭义地理解一个原则有三种可能性:(1)不管是何种事实,原则P都是事实非敏感的;(2)原则P具有狭义的事实敏感性,即不仅P依赖于事实F而成立,且从P也能推导事实F的成立;(3)原则P既非事实非敏感也非事实敏感,即原则P依赖于事实F而成立,却不能从原则P反推出事实F的成立,简而言之,原则P所依赖的事实不一定存在,那么这种事实也不能成为原则P成立的根据。对于广义理解而言,只有(1)是事实非敏感,(2)和(3)都是广义的对事实敏感。那么科恩的表述指的是狭义的事实敏感性原则还是广义的事实敏感性原则呢?这一点具有争议。博格倾向于把科恩的表述归为广义的事实敏感性,并把(3)看作是对科恩的一种反驳:对于我们所生活的世界的事实背景,我遵循原则P,但在其他事实背景中原则P是否成立则不给予承诺。原则P的意义在于这个世界的一些基本特征,而将原则拓展到别的可能世界,或应用于我们并不了解的生物中是没有任何道德意义的。但如果我们承认科恩持有狭义的事实敏感性表述,那么(3)的反驳就是无效的。问题在于,科恩的表述中并没有明确这一点,而且狭义的事实敏感性将会削弱他对罗尔斯建构主义所依赖的事实的批评。

博格进一步否认,事实敏感性原则的支持者有必要给出一个更终极和更全面的原则。而科恩也并未能指出,必定有不敏于事实的原则处于我们规范信念的顶端。鉴于科恩虽不认同康德的原则,但认同康德对道德客观性的信念,博格结合康德的先天综合判断和道德理论,对科恩做出如下批评。第一,存在没有考虑到的事实敏感性。所有的道德判断和原则都依赖于这样一个事实:我们是被赋予理性的人,我们的精神活动是以某种方式建构起来的。第二,这种事实敏感性是无害的。它没有限制我们的道德范围,同时意味着不会将这些道德原则延伸到在精神生活方面超出我们理性观念相关特征的存在。这就构成了一个科恩观点的反例。

总的来说,博格关注的是人们自身所处的世界。他认为,对所处世界的深思熟虑的判断是非常重要的,而对其他不同世界的考虑则无关紧要。我们可以接受道德理论不能涵盖无数遥远的世界。无疑,博格的分析确实指出了科恩表述中的不够清晰之处,并提出了考虑可能世界的事实是否重要的质疑。博格拒绝了对可能世界予以承诺,但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对于原则P无法反推的事实,是否就无需考虑呢?或许科恩对罗尔斯建构主义的批评正是为了将可能世界纳入正义的考虑范围之中,而不是使得正义仅仅为所处世界服务,这才是“拯救正义”的初衷。

3.道德建构主义还是政治建构主义?

如果科恩坚持对所有可能世界进行道德考虑,要求给出一个终极的不敏于事实的规范原则,那么博格的反击仍然是不够彻底的。朱利安·卡尔普(Julian Culp)称,科恩的“拯救”并不能用于罗尔斯后期的政治建构主义。从政治建构主义的角度出发,卡尔普更好地理解了科恩对理想正义的追求,并在基本正义的维度推进了博格对科恩的反击。

对于何为理想正义,现实世界中的我们必然会有诸多合理且不同的意见。在卡尔普看来,哲学家的任务是以某种方式安排社会关系与政治关系,以公正的方式处理对理想正义的合理分歧。基本正义概念决定这种公正处理方式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正义理论主要关注的是基本正义概念而非理想正义概念,前者与政治程序相关,后者则与实体主义相关。通过确定某种生产和分配计划的合理性,政治程序决定了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何决定某种特定的善分配。在道德建构主义中,基本正义原则和理想正义原则的有效性并不限于特定的政治背景。而在政治建构主义中,由于具体政治背景的限制,基本正义与理想正义存在不一致。如何解释理想正义的抽象道德概念并将其制度化,不同的具体政治背景下会有所差异。

与博格一样,卡尔普把关注点放在人们所处的现实社会,并给出更为充分的理由。科恩所支持的分配平等可能是理想正义的一种形式,但没有人能够证明这种分配平等是理想正义唯一合理的方式。与之不同,通过作为政治程序的重叠共识,人们能够面对面地在政治上为如何实现基本正义辩护,同时相信其支持的理想正义对于所处的具体政治背景而言是合理的。

卡尔普从多元论的角度反驳科恩对重叠共识的批评。由重叠共识所产生的国家强制实施的命令建立于人们都承认的原则之上,且这些人都支持合理的完备性学说。如果一个国家将强制实施的命令建立在不能为所有理性公民所共享的基础上,这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如果人们不能挑战权力的正当性,且这些权力为强制实施的命令提供有效性,人们也不会接受这些强加于他们身上的命令。卡尔普认同正义不等同于建构主义,是一种美德;建构主义可能将一些并非正义的价值纳入进来,但这些价值可能成为与理想正义相关的因素。所有人都有机会表达什么是他们的理想正义价值,建构程序没有理由事先排除某些价值。另外,如果重叠共识也承认某种形式的分配平等是理想正义,那么科恩难以说明为何落入在重叠共识交汇处的原则就不能被认为是正义原则。

综上可见,建构主义的辩护者对科恩的攻击大多出自对价值多元论的认可以及对道德事实不可知的承认。如果科恩承认价值多元论这一前提,那么他从建构主义中拯救“正义”概念的努力就难以成功。尽管如此,他们也都承认科恩的批评是有益的尝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到,对事实与原则的关系反思对于加深对伦理学与元伦理学理论结构的理解至关重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科恩提出了人的观念的制定蕴含了规范性原则,同理,在政治建构主义中,良序社会的制定也是基于更根本的规范性原则。由此可见,科恩对事实敏感性原则的批评,反映了他对建构主义正义原则奠基并服务于当下人们所处的世界的不满。

三、从建构主义的基点看正义的局限性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表达了社会观念与人的观念对于正义理论的重要性:“确定社会观念和个人观念,乃是任何一种正义观念和善的根本内容。”科恩对建构主义的挑战动摇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根基。在原初状态中,社会观念与人的观念是被预设的,带有普遍主义色彩。而在其晚期的政治建构主义中,罗尔斯承认这两个概念与现代民主社会相关联。从上述建构主义者的回应可以看到,博格将科恩的批评应用于其理论自身,旨在说明,规范性原则不可能与特定的人的观念以及所处世界脱离。卡尔普则通过区分基本正义与理想正义来阐明在政治建构主义中理想正义不是唯一的,而哲学理论的任务是关注与现实世界相关的基本正义。这些回应恰恰反映了建构主义者与科恩更为深层的分歧。科恩认为,政治哲学的问题“不是我们应该做什么,而是我们应该想什么,即使我们应该想什么不会产生任何实际的意义”。也就是说,正义原则不应当仅仅服务于现实世界,被经验世界所限制。只有不局限于具体的经验世界,我们才有可能将正义从当下不正义的自由主义社会中拯救出来,并为社会主义做道德上的辩护。本文尝试从人的观念和社会观念出发,对科恩与罗尔斯及其支持者的分歧做进一步分析,从而探析科恩“拯救”的目的与意义。

1.正义学说与人的观念密切联系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道德法则是一种理性的理念,它界定了一个应用到所有合乎情理的且理性的存在者之上的原则。公平正义的政治建构主义接受康德的实践理性原则:实践理性指示我们的道德意识。根植于实践理性的道德能力分为正义感能力和善观念能力。前者具体体现在公民理解、运用并遵循正义原则,后者则指形成、修正和理性追求一个人的合理利益与善的能力。如罗尔斯所说:“正义地行动的愿望则部分来自想充分地表现我们是什么和我们能成为什么的愿望,即来自想成为具有一种选择自由的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愿望。”通过原初状态,对正义原则的选择体现了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理性存在者的本质。需要注意的是,对正义原则做出抉择的人们生活在由种种信念所构成的现实生活环境中,而原初状态的各方是由现实中的人们所设定的。所以在《正义论》中,建构主义的道德人观念体现的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价值。而在后期的政治建构主义中,这一人的观念被设定为暂定的推理前提。但这也意味着,实践理性原则与人的观念构成了循环论证。一方面,个人行为由实践理性原则所指导;另一方面,实践理性原则奠基于所预设的特定的人的观念之上。

如果说罗尔斯对“人”的观念的理解奠基于实践理性之上,并由此推导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那么科恩对“人”的理解则有所不同,即人与人的关系本身是具有价值的,在此之中,自由与平等才得以实现。科恩对“人”的观念理解并非奠基于实践理性之上,而是建立在现实的人与人关系之中。他指出:“一个人不仅需要发展和享用他的能力。他需要知道他是什么人,和他的身份如何将他与特定的其他人联系起来。因为创造他的那个社会过程,或因为对被后来的经验所影响的自我的观察,他必须像黑格尔认为的那样,发现某种外在于他自身的不是他创造的东西,和某种内在于他自身的与那种东西相一致的东西,他必须能够将自身等同于客体的社会现实的某一部分:精神,正如黑格尔所说,是‘在它的不同物本身中’发现‘熟知自身的’自己的。”他指责马克思的哲学人类学过于强调人的本性中的创造性,强调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忽略了主体与自身的关系。换言之,在科恩看来,人们追求自由与平等,乃是因为对关系本质的重视,而关系本身具有内在价值。

由上可见,尽管同样强调人的自由平等,罗尔斯与科恩却有不同的依据。因而道德人即便作为建构程序的基点,我们仍然可以探求设定这一观念所依据的更为根本的规范性原则。如果建构主义者承认这一点,科恩的批评就仍然成立。但是,他所支持的运气均等主义理论也未能逃脱这一批评。运气均等主义的正义学说看似不涉及对人的观念的预设,但若要在选择与环境之间做出区分,就需要追问什么是一个人真正的选择。科恩承认,“自由意志问题可能确实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麻烦”,却也没有真正解决这一问题。所以归根到底,运气均等主义预设了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因而也无法回避对人的观念的界定。科恩对建构主义的批评最终成为回旋镖,使科恩自己陷入自我悖论中。

2.从社会观念的差异中寻找两种正义学说分野的根源

人的观念与社会观念是相互补充、相互联系的。与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不同,罗尔斯对其“作为公平的正义”做出了社会背景的限制。罗尔斯认为,他的社会观念意味着一种良序的民主社会,这种社会不同于共同体或联合体,并不受完备性的宗教、哲学或道德学说所支配。建构主义者甚至强调,哲学家关注的基本正义原则应立足于自身所处的社会,考虑别的可能世界是不现实和不可行的,因而这些可能性应当被搁置。

但科恩的观点不尽相同。人本质的实现需要一种理想的社会,这种社会应当是一种人们互惠互助、真正实现自由与平等的共同体组织,这种共同体具有可欲求的内在价值,哪怕它不是一个现实存在的社会形式。因而,“敏于事实”意味着通过建构程序所产生的正义原则只是被现代民主社会所决定,既缺乏历史向度,也不指向任何未来的理想社会。对于敏于事实的规范原则的不满,蕴含了科恩的期望:把正义从一种特定的现实社会中拯救出来,给予正义完整的面貌。

在科恩看来,正义是一种理想。他不同意建构主义者的“妥协”方案,而是认为运气均等主义正义观比建构主义产生的正义原则更好地界定了“正义”概念;但这并不能说明他就同意运气均等主义的正义观是唯一的、合理的且完善的正义理想。相反,他甚至承认“在推论上站不住脚的折中是我们的命运”,并且试图通过共享原则对机会平等做出调节。

如上文所述,尽管科恩花了大量笔墨批评建构主义敏于事实的规范性原则,但其自身却未能给出一个不敏于事实的终极性正义原则。运气均等主义的正义原则同样需要立足于一定的事实。即便科恩承认根本性原则不必对所有事实不敏感,但何种事实可以(何种事实不可以)成为使该根本性原则成立的“根据”,对此我们并没有清晰的区分标准。

四、结语

可见,科恩对建构主义的批评走得太远了,拯救不敏于事实的正义概念的任务并没有成功。但“拯救”本身依然是有意义的,它所引起的讨论帮助我们进一步反思人的观念和社会观念与正义之间的联系,也帮助我们认识到,无论是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正义理论,还是科恩所支持的运气均等主义,都无法完全摆脱事实的局限性。尽管这并非科恩的本意,但是却说明了为超越正义的社会主义理念辩护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28页。②根据罗尔斯的解释,“reasonable”指愿意听取并考虑他人提出的理由;“rational”指以最有效的方式促进我们的利益。参见[美国]约翰·罗尔斯:《道德哲学史讲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144页。本文采用《罗尔斯论文全集》的译法,将“reasonable”译作“合乎情理的”,将“rational”译作“理性的”。③④⑤⑥⑧⑨⑩[英]G. A. 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陈伟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11、218、217、218、231、298—299、273、221、246、4页。⑦段忠桥:《规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吗?——简述科恩对一个元伦理学问题的新见解》,《哲学研究》2011年第9期。[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3、255页。M. Ronzoni, L. Valentini. On the meta-ethical status of constructivism: reflections on G.A. Cohen′s 'Facts and Principles'.PoliticsPhilosophy&Economics, 2008, Vol.7, No.4, pp.403-422.Pogge T. Cohen to the Rescue!.Ratio, 2008, Vol.21, No.4, pp.454-475.相反的两个事物意味着一个事物为真,另一个为假;但一个事物为假,不一定另一个为真。例如,“单身汉”和“已婚的”是相反的。矛盾的两个事物意味着一个事物为真,另一个为假;一个事物为假,另一个一定为真。例如,“已婚的”和“未婚的”是相互矛盾的。参见Pogge, T. Cohen to the Rescue!.Ratio, 2008, Vol.21, No.4, pp.454-475.J. Culp, G. A. Cohen. Constructivism, and the Fact of Reasonable Pluralism.Analyse&Kritik, 2015, Vol.37, No.1-2, pp.131-147.[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01、92页。[美]约翰·罗尔斯:《罗尔斯论文全集》,陈肖生等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第449页。[英]科恩:《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种辩护》,段忠桥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389—390页。[英]G. A. 柯亨著,吕增奎编:《论平等主义正义的通货》,《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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