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觉哉的慎刑思想及其实践
2021-11-21冷霞张顺
冷 霞 张 顺
谢觉哉(1884-1971)是我党老一辈著名的无产阶级革命家。自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之后,他多次担任党内重要的法律职务,参与革命政权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在新中国建立之后,谢觉哉参与了五四宪法及多部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并于1959年4月至1965年间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因而被誉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司法先驱”与“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他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对我国革命法制和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奠基性和创造性的作用,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近年来,学界对谢觉哉法律思想的研究呈现出了丰富性和多样化的趋势,但既有研究或集中于谢觉哉的立法思想、司法思想、守法思想以及民主政权思想等方面,或聚焦于对谢觉哉在特定历史阶段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进行考察,就其部门法方面的思想和实践贡献展开的具体研究尚不多见。本文以谢觉哉的慎刑思想和实践为考察对象,就其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中国刑事法律建设所做的贡献进行探讨,展开评介。
一、坚持少杀、慎杀,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死刑意味着对人的生命权的剥夺,是刑法中最为严厉的刑罚。坚持少杀、慎杀、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这是谢觉哉参与革命法律工作以来一以贯之的原则,也是其慎刑思想的最大体现。
(一)强调少杀、慎杀
不论在哪个历史年代,无论担任哪种法律职位,对于死刑的适用,谢觉哉始终慎之又慎,主张少杀、慎杀。
早在20世纪30年代,谢觉哉在陕甘宁边区审核死刑案件时,就因其对死刑适用的慎重而避免了一起冤案的发生。绥德分区某县对一个抢劫犯判处死刑,县、专区、高等法院都批准了死刑。谢觉哉考虑到案犯是个年轻人,应当给予改过的机会,但见判词中又写到此人多次抢劫,“米脂县一带群众对该犯莫不恨之入骨”[1]王定国、王萍等:《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6页。,于是便批了死刑。批下去之后,他又令该地区的同志下去做了调查。调查后才知道,此人是为了在坦白运动中表现积极,他以为坦白的越多越好,便将该地区的抢劫案件都包揽在自己身上。其实他自己只抢过一次,经教育后并未再抢,并非十恶不赦之人。但法官在写判词时并未将情况了解清楚,又对事实进行了夸大,才塑造了案犯罪恶多端的形象。〔2〕王定国、王萍等:《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5—226页。于是,谢觉哉立即将此案纠正过来。并以此教育司法工作人员,审判死刑案件一定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每个案件都要调查清楚,任何环节都不能忽视,必须实事求是。
至1959年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时,谢觉哉拒绝当“挂名院长”。他说:“最高人民法院是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是极其严肃的工作,杀一个人是不容易的,而不错杀一个人就更不容易了。所以只挂名是管不好的……杀人的批复都盖着我谢觉哉的印章,人杀错了,那些冤死鬼来找我算账,我怎么得了啊!”〔3〕王定国、王萍等:《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33页。这段话表明,对人民生命权的珍视,对死刑这一严厉刑法武器运用的慎重,正是谢觉哉同志不顾年事已高毅然担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重大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他始终坚持的慎刑理念的体现。
(二)注重对死刑适用的程序控制
谢觉哉特别注重从程序的角度对死刑适用进行控制。在新中国建立之前,他就特别反对一些根据地不顾法律程序,“先斩后奏”的做法,强调建立死刑的宣判、报批制度。
1931年,谢觉哉受中央派遣至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工作时,湘鄂西革命根据地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肃反”和抓“改组派”运动,许多同志的生命因此被无辜剥夺,其中就包括他的好友毛简青与刘直荀等人,谢觉哉在日记中为此深感痛惜。他极力反对未经法律程序,随意侵害人权的做法,尤其是针对当时“先斩后奏”,随意判处死刑的行为作出了严厉的批判。〔[4]〕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30页。
1937年时,陕西省裁判部给时任边区司法领导人的谢觉哉报送过一起“田崇山等四犯死刑案”,谢觉哉阅后感到完全不足以判处死刑,本打算驳回死刑,谁知涉案的四人早已被执行,而案卷是死刑执行完毕后才送批的。对此,谢觉哉痛心又痛怒,当即给陕西省苏维埃政府军事部赤少部部长崔正冉写了一封长信,表示“‘先斩后奏’,这种草菅人命的做法,本是旧社会的病,我们不能再害这种病了”;“死刑必须报司法部批准,才能执行”。〔5〕《谢觉哉传》编写组:《谢觉哉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3—94页。
尽管当时并没有成文的法律,也没有固定的法庭,但谢觉哉依旧严格要求司法工作人员维护人民的权利。他指出,“除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处罚”,〔6〕谢觉哉:《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98页。乱打乱杀是历史的倒退,是残暴的封建主义行径,绝不能够姑息。他要求剿匪中的俘虏必须公开审判,所有死刑案件必须报司法部批准后才能执行,公开审判、死刑报批这些强制的程序性规定使得错杀冤杀、草菅人命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7〕贾永健:《谢觉哉保障人权的司法思想研究——以1959-1965年为重点考察期间》,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7期,第172页。
1948年,谢觉哉在担任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长期间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包括《法院组织暂行条例》《刑诉暂行条例》《危害解放区治罪暂行条例》等。针对死刑问题,他还专门撰写文章——《处死刑注意事项》,可惜由于年代久远,原文已难以找寻。〔8〕周鹏宇:《谢觉哉法律思想研究》,吉林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但“死刑必经高等法院批准才许执行”“征粮、买粮逼死人要追究”等规定均是出于谢觉哉之手。〔[9]〕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09页。
(三)参与新中国死刑核准制度的建立和纠正
新中国建立之后,在起草新中国法律的时期,谢觉哉亦将死刑适用的程序问题挂在心头,强调其适用的程序规范。1948年10月8日,他的日记中明确记载:“与部长谈:一、死刑案件必须宣判,不上诉的才复核,拟令稿。”〔10〕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62页。10月15日的日记中则有“修改……处死刑应注意事项两文稿”的内容。〔11〕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65页。可以认为,谢觉哉的参与有助于推动新中国死刑案件核准制度的建立。1954年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到1957年,死刑复核权完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但是1958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方式采取了由各地法院用电报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死刑的做法。对此,谢觉哉认为这不只是程序的改变,而会严重影响办案质量,发生冤假错案。他说:“不看案卷,还要最高人民法院干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是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批案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需要十分慎重。这件事比不得写文章,文章写错了,没关系,可以修改。死刑案子批错了,就没有修改的可能。人就一个脑袋,杀错了,人头落地了再也不能长出来。杀一个人容易,要做到不错杀一个人却很难。”[12]谢觉哉:《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05页。他向中央写了报告,建议废除电报报核死刑,恢复1956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必须报送案卷的做法。〔13〕王定国、王萍等:《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第333页。
在他的建议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了新规定。自1962年开始,死刑案件一律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全部案卷,以便认真详细地核查。不仅如此,还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要求:第一,严格证据要求。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如缺乏证据或证据不实,必须退回检察院重新侦查。第二,严格二审程序。一审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要认真核对事实、证据,仔细研究,不得轻率驳回;不上诉的,在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前,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或负责人员一定要和被告人见面,再次核对事实。第三,确立核准程序的双保险制度。即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在执行前,由原审法院非承办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对犯罪事实再进行一次核对,如发生事实有出入或者被告临刑喊冤的,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迅速报告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转最高人民法院核定。〔14〕邓力群等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518—521页。
(四)坚持死刑审核以案卷查阅为基础,寻找事实真相
电报报核死刑做法的出现表明死刑审核制度并未获得认真对待。当时,各法院审核死刑案件时,都只将其视为一项必经的法律程序,而未做到认真核查。这就使得死刑审核制度形同虚设,难以避免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谢觉哉多次凭借自己对案卷的细致查阅,发现了其中存在的问题,避免了冤案的发生。〔[15]〕《谢觉哉传》编写组:《谢觉哉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29页。
1961年,谢觉哉在翻阅案卷时发现云南省上报的一起“毒菌案”十分可疑。案件发生时正值3年自然灾害时期,百姓食不果腹,社员们都一起上山捡蘑菇吃,其中一名地主婆捡的最多,又在食堂帮着做饭,煮好后自己一口未吃,而几名社员吃了蘑菇后中了毒,于是大家一致认为就是地主婆从中作祟,下毒害人。司法机关也认为是地主婆在实施阶级报复,毒害农民,决定对其判处死刑。案件经过层层审批,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时,谢觉哉却发现事有蹊跷。第一,大家一起捡蘑菇,如何证明毒蘑菇是地主婆捡回的呢?第二,为何一起吃饭,有人吃了没事,有人中毒呢?第三,地主婆是有意捡毒蘑菇,还是无意捡到的呢?第四,假使她要投毒,为何又敢当着众人的面一口不吃呢?于是,谢觉哉将案件退回重审,仔细调查后才发现,这名地主婆根本不认识毒蘑菇,只煮饭不吃饭是因为做饭前已在家里吃饱了。由此,这桩死刑案件才得以平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检查报告。〔16〕《谢觉哉传》编写组:《谢觉哉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34页。
除上述案件外,1959年的“江西保安队迫击炮连连长反革命案”、1962年的“王某写信攻击党的政策反革命案”均是谢觉哉在查阅案卷时发现问题,从而避免了死刑的误用。有鉴于此,在1962年恢复过去的报送案卷制度之后,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谢觉哉不仅强调对案卷的复核审查,还提倡各级法院院长亲自查阅案卷,反对抛开案卷、只听审判人员的汇报就做出决定的做法。
二、主张保障人权,反对轻罪重罚
在20世纪50年代末,受左倾思潮的影响,当时全国各地法院的审判作风都极为恶劣,欺上瞒下,轻罪重判,审案不调查,判案不讲理,只讲数量忽视质量的现象俯拾即是。1961年8月,在全国走访调查研究和实地考察后,谢觉哉给刘少奇主席写了一封信,信中汇总了近年来各地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谢觉哉在信中指出,各地法院都存在着轻罪重罚的现象,如“有因向上级写信反映情况或向上级控告工作人员而被当作反动分子判了刑,甚至判得很重”。“王为业反革命案”即是如此,陕西省的一位民众王为业因为向毛主席、周总理写了十几封谩骂主席、诋毁党政的信件,被原审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王为业不服,上诉后,中院改判20年有期徒刑,由于他抗拒改造,又加刑4年。王为业依旧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写了控诉书,最后被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谢觉哉阅后深感不妥,当即要求法院改判,并指出:“如果不改判,这样的案卷存在档案室,几十年以后,我们这些人都死了,后人翻阅案卷时,会说你们这个时代是什么社会?写信都有罪。上诉要加刑,这怎么得了!”在谢觉哉的一再坚持下,该案被改为无罪释放,承办该案的工作人员担心日后会被追查,于是便在案卷中写下“此案是谢老改的”。〔17〕王定国、王萍等:《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36页。
在写给刘少奇的信中,谢觉哉还提到了“量刑过重,判长期徒刑的很多”的情况,甚至有“因拿了公社几百斤红薯干而判了8年、10年至15年徒刑的”;“许多市县统计:判处5年以上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占判处徒刑罪犯总数50%,60%乃至80%”。〔18〕谢觉哉:《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076—1080页。然而,抽查后却发现这些重刑的案件大多并非是犯了重罪的。严刑的效果并不如意,过去严惩盗窃,但盗窃罪的发生率也并未因此降低,可见轻罪重罚并非良策。
对此,谢觉哉提议,要争取在3至5年内根据已有的和新取得的经验,制定出一套较为完整的切合实际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司法制度,确保量刑标准,避免轻罪重罚。同时,谢觉哉还建议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要对近年来办理的案件(尤其是1958年以后)进行一次检查,对于判错的案件,坚决纠正平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要针对问题较多的地区,派人前去参与检查工作,以提高审判质量。〔19〕同上注。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以谢觉哉的建议为基准,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发至全国各地的所有司法工作人员,该文件统一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执法原则、审判作风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等,对于扫清左倾的思潮影响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1962年的《内蒙古政法党员干部会上的讲话》中,谢觉哉不仅强调了要控制杀人的“少杀”政策,还特别谈到了“少杀长判”政策的正确理解,要求纠正在司法实践中滥判长期徒刑的问题。他指出:“原来讲少杀长判,是说,应该杀的人不要杀,把他判的长一点。有些地方对此有误解,认为少杀是一回事,长判是一回事。少杀,要中央批准,还可以杀,不能乱杀,最后判死缓或无期徒刑。长判,就都判的长。内蒙古地区判长期徒刑是最少的,判五年以上徒刑的占20%几。有些地区判5年以上徒刑的占70%甚至80%。有个别地区判刑起码是5年,叫做‘宁左勿右’,‘左’是方法问题,右是立场问题,一说立场问题,大家都怕,只是把人民的自由就丢在一边了。内蒙地区判5年以上徒刑的占20%几,也不要满足,是不是都应该判的这样多?我曾经在一个地方讲过,你们知道不知道人在社会上有多少个10年?好象有些人不懂这个事。人在世界上有几十年,他犯罪的时候正是20岁、30岁、40岁,犯了一点不大的罪过,一下判10年、20年徒刑,人还有什么希望呢?现在资本主义、法西斯,对于共产党、爱国者经常是这样判的,最近报载葡萄牙有一个人60岁,还判几十年徒刑。要知道,判了刑就是对人一个很大的惩诫。旧社会讲判刑,是牢狱之灾,‘八字’注定,人们把坐牢看成是最大的问题。”〔[20]〕王定国、王萍等:《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6页。
显然,在谢觉哉看来,人的自由权与人的生命权同样珍贵,慎刑不仅体现在对剥夺人的生命权的死刑的慎重适用上,也体现在对剥夺人的自由权的徒刑,尤其是长期徒刑的谨慎适用上。不恰当地长判这种轻罪重罚的做法同样严重违反了慎刑精神。
三、从事实出发,反对刑讯逼供,不放过任何冤案
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时期,谢觉哉就意识到要改变落后的司法状况,就必须肃清过去的教条主义,告别以往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照搬条文的做法,深入调查取证后,实事求是地断案判案。〔21〕《谢觉哉传》编写组:《谢觉哉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70页。他在《案头杂记》中的一篇文章中指出,把握原则不是在言辞决议中把握,而是要在具体事实与具体案件中把握。〔[22]〕《谢觉哉传》编写组:《谢觉哉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62页。
1959年,谢觉哉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针对办案质量的问题提出了“不纵、不宽、不漏、不错”,反对“逼”“供”“信”的主张。他指出,“审”是把案件的事实审查清楚,“判”是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和政策方针作出裁判。因此,要做好审判工作的第一步就是查清客观事实。当事人的话不可偏听偏信,必须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调查事实,才能判案。《聊斋志异》中的《胭脂》、昆曲中的《十五贯》等故事都充分证明,仅凭感觉断案,就会脑门一热乱判案。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放过任何疑点,实地考察,多方求证,才能避免冤案、错案的产生。〔23〕王定国、王萍等:《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298页。
在1962年的《内蒙古政法党员干部会上的讲话》中,谢觉哉严厉批判旧法中刑讯逼供的做法。“青海还有其他地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你们看戏,可以看到问案的时候,旁边有几个带大红帽子的,拿着大棍子,一喊用刑,上面丢下一根签,他就打。如果有刑讯或者变相刑讯,这还不是封建法律观点?”〔24〕王定国、王萍等:《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85页。这种刑讯逼供的做法无疑会导致冤假错案,谢觉哉认为应当坚决避免。
为尽可能地避免冤案疑案,谢觉哉鼓励司法工作人员“一案一回头”,努力从过去的审判经历中摸索经验,总结方法,提高判案水平,坚定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对人民负责的信念。谢觉哉指出,若是案件判错了,可以依据审判程序提出上诉。错误可以批判、改正,但是原则必须遵守。〔25〕谢觉哉:《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05页。
1961年,谢觉哉收到了一封冒充其亲戚寄来的保价信,实际上该信是甘肃劳改农场中的犯人张志运寄出的申诉信。此人为洗清冤屈提交了多份申诉材料,但次次都石沉大海,心怀不甘的他便假冒亲戚向谢觉哉陈述冤情。原来,张志运原本是甘肃省某医院的一名大夫,1952年时,他为一名13岁藏族女孩检查过妇科病,当地的一名牧主便借此激发民族矛盾,企图破坏土改,不仅唆使这名女孩的家长进行告发,还串通他人伪造证据,使得张志运含冤入狱,以“破坏民族政策及强奸幼女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谢觉哉看到后立即派人调查此案,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工作人员回复谢觉哉,“压力大,平不了”。谢觉哉指出:“从冤假错案的数量来看,只是很少数,只占百分之几,但对一个被冤判的人来说,却不是百分之几,而是百分之百呀!”〔26〕梁凤荣:《建国后谢觉哉司法思想与实践》,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第58页。在谢觉哉的坚持下,工作人员找到了案件中的被害人,当时这名女孩已经长大成人、嫁作人妇了,并且也成为了一名医生,懂得那时的检查是正常的。回忆起当年的往事,她感到十分懊悔,悔恨听信外人的挑拨,致使好人蒙冤。正是这样,时隔多年张志运才得以洗刷冤屈,重新参与工作。〔27〕王定国、王萍等:《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34—335页。
正是抱着从事实出发,反对刑讯逼供,不放过任何冤案的信念,谢觉哉在其就任最高法院院长的四年间,走访了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的71个各级地方法院,平反了大批案件。
四、扬弃报应刑观念,主张劳动教育改造罪犯
谢觉哉认为,即便是犯人,那也是人,只要是人,就会有感情。因此对待犯人不能采取报复主义,而应走感化路线,从思想上对其实现改造,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降低再犯率。
早年的亲身经历让谢觉哉认识到有些犯罪并非仅仅是出于犯人自身的问题。1906年,谢觉哉刚考中秀才时,在他的家乡就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宁乡的乡绅组织邀请他参与一场公审盗贼案,谢觉哉应邀前去参与。被审的是一名衣衫褴褛、骨若嶙峋的年轻人,因为饿得发慌,去老爷家里的红薯地里偷了一篓红薯,并非惯犯,也从未作过恶。然而,当地的一名豪绅却要砍断他的手,谢觉哉竭力想要制止,便出面为年轻人说理。他说,偷东西固然不该,但是出于饥饿,他认了错,又退了赃,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以后他还要靠一双手养活全家,怎么能因一次错事就致残一辈子呢?该豪绅见状,只好同意放人,结果却在松绑时突然从事先准备好的火炉中抽出一块烧的火红的烙铁,往年轻人的脸上烙去。也正是这件事,使得谢觉哉与封建地主阶级彻底走向了决裂。〔28〕《谢觉哉传》编写组:《谢觉哉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10页。
这一事件让谢觉哉深刻地认识到,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一些犯人实际上都是可怜的穷苦人,实施犯罪也是情非得已。他指出,对待罪犯,既要剥夺其自由,也要尊重其人格。改善他们的环境,才能够激发他们的羞耻心与上进心。
因此,在中央红军刚刚到达陕北,各级政权都还未建立的情况下,谢觉哉就提议要“改善感化院的设备,从生活上、教育上给罪犯身心上以根本的改造”。他在给各高等法院和各县司法处长的指示信中指出,要一个所一个所地清,一个人一个人地教,实现“所所管理好,人人教育好”的目标。〔29〕《谢觉哉传》编写组:《谢觉哉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5页。他说:“我们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我们的目的是改造世界,改造人类。改造罪犯也是改造世界,改造人类的伟大工作的一部分。”〔[30]〕王定国、王萍等:《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4页。
1960年,谢觉哉在全国人大的会议发言中指出,教育改造罪犯需要注意两点:第一,禁止对罪犯施加非人道主义的虐待措施。相反,应当关心他们的生活待遇与身体健康,无论罪恶多大,有病的都要辅助治疗。对于家属,不能连带拖累,应当让其各安生业。第二,在改造罪犯时要采取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手段。作为一名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谢觉哉相信,劳动创造人类,劳动改造人类,劳动是消除剥削思想和诸多恶习的最好方式。对于罪犯的改造工作,不仅要由国家机关负责,还要引导全国人民群众都广泛参与进来。谢觉哉提出,劳改机关要组织罪犯到各地参观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组织罪犯家属到劳动队参加座谈会,组织社会先进人士给罪犯做报告,让他们感受到祖国社会进步的迅速,让他们接受到社会各界的先进信息,以实现更好的改造。〔31〕周鹏宇:《谢觉哉法律思想研究》,吉林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事实证明,谢觉哉的劳动教育改造政策取得了极好的成效。广东省特赦罪犯刘国衡就是一例,此人过去是国民党军统特务,担任过特务组长,解放后实施了一系列破坏活动。1951年被逮捕,获刑12年。经过劳动改造后,改过自新,得到了特赦。还有云南省的一个土匪,也在特赦大会上激动地感谢劳动教育改造政策。他说,自己过去是个作恶多端的土匪,满脑子都是戕害人民的坏思想,经过劳改后,不仅告别了文盲,还学会了三角几何,成为了四级钳工,以前只知道剥削伤害劳动人民,如今身强体壮学会了劳动,过上了崭新的生活。〔32〕王定国、王萍等:《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2—253页。同时,针对少部分顽固不化的恶劣分子,谢觉哉也提出,一定要继续加强改造工作。
谢觉哉扬弃报应主义的刑罚观、主张刑罚的教育功能,这样的一种刑罚观念弱化了刑罚的暴力本质,强调了刑罚的教化功能,也是其慎刑思想的充分体现。
五、结语
谢觉哉先生的慎刑思想体现在其参加革命以来所从事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方方面面:在刑罚的适用上,一方面,他坚持少杀、慎杀,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另一方面,主张保障人权,反对轻罪重罚。在案件的审理上,他主张从事实出发,反对刑讯逼供,不放过任何冤案;在刑罚的执行上,他扬弃报应刑观念,主张劳动教育改造罪犯。他的这些思想和实践为我国的新民主主义法制革命和新中国的刑事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纠正了因政治上过于左倾而导致的重刑主义倾向,捍卫了人民的生命权和自由权。以今天的视角来看,其思想中的局限性与时代性不言自明,但我们依旧可以从中发掘出极具价值的理论资源与实践经验,以期对当今的中国犯罪治理研究与刑事司法审判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