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科学界说
2021-05-10董见萌
董见萌
* 董见萌,伦敦大学学院犯罪科学与安全专业博士研究生。
一、犯罪科学的含义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人的科学,以往犯罪学多集中在对后者的研究上。本文从犯罪科学的全新视角来看待犯罪问题和犯罪学研究方法。犯罪科学确立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有其独立的价值,它从根本上改变我们对犯罪和犯罪防控问题的思考方式。犯罪科学(crime science)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术语和学科,由英国记者兼播报员尼克·罗斯(Nick Ross)在20世纪90年代末首创。〔1〕Nick Ross, Crime: How to Solve It-and Why So Much of What We're Told Is Wrong, Biteback Publishing, 2013.罗斯拥有心理学背景,并担任英国电视节目《犯罪观察》(Crimewatch)的主持人,他对当时的预防犯罪政策和研究提出了异议。他认为,预设犯罪者是“坏”人的思维是错误的,犯罪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机会”的作用;犯罪研究需要借鉴更多学科,并以结果为中心,而不是追寻其原因。〔2〕Nick Ross, Crime: How to Solve It-and Why So Much of What We're Told Is Wrong, Biteback Publishing, 2013.罗斯的思想和环境犯罪学之间不谋而合,他对话了主要的环境犯罪学研究者,包括罗·克拉克(Ron Clarke)、肯皮斯(Ken Pease)、马库斯·菲尔逊(Marcus Felson)以及格洛丽亚·莱科克(Gloria Laycock),从这些对话中,犯罪科学的概念应运而出。1999年罗斯在《犯罪观察》节目中的共同主持人吉尔·丹多(Jill Dando)被谋杀。此后,罗斯等人开始筹款,希望建立一个不同以往的犯罪科学研究所。2001年,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成立了吉尔·丹多犯罪科学研究所(JDI)以示纪念。自该研究所成立以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证实,这一领域正在也应该得到重视。目前,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等国家的大学也设立了独立的犯罪科学院系或研究中心。犯罪科学的理念也在那里得以付诸实践。
理解犯罪科学,我们可以从“犯罪”和“科学”两个词入手。第一,“犯罪”的理解。犯罪科学的焦点并非集中于探讨犯罪人的背景或社会因素,而是“犯罪”(crime)本身的特征,如为什么犯罪会发生?犯罪在何时何地发生?犯罪如何发生?它聚焦的是犯罪的趋势和模式,以便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降低犯罪的机会。其研究目的是探讨当下环境如何减少犯罪。第二,科学的研究通常可以理解为系统地获取数据,并通过测量、假设和实验等方式检验和发现数据的规律。犯罪学的一些分支并不适用这样的研究方法,它们更多是运用研究人的阅历和经验来解释问题。犯罪科学提倡以证据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的方法来控制犯罪,其中的“科学”不仅仅指目前主导犯罪学的社会学、心理学和法学的传统方法,所有可以减少犯罪所需的科学理论和研究方法都不被排斥,就目前看来自然科学、地理学、计算机科学、城市规划及建筑学等,都为犯罪科学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因此,犯罪科学更偏向于实用主义,比传统犯罪学的目的更为集中明确——减少犯罪,而且涉及学科范围更广。综合以上因素,我们得出以下定义:犯罪科学是基于多学科的理论和实用方法,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以减少犯罪和保障公众安全为目的的应用科学。
二、我们转向犯罪科学的原因
(一)多学科介入
19世纪20年代末,安德烈·米歇尔·格雷(Andre-Michel Guerry)〔3〕Lambert Adolphe Jacques Quetelet, A Treatise on Ma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His Faculti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3.和阿道夫·奎特莱特(Adolphe Quetelet)〔4〕Guerry Andre-Michel, Essay on the Moral Statistics of France: A Sociological Report to the French Academy of Science,Edwin Mellen Press, 2002.各自独立详细分析了法国的犯罪统计数据,在这项研究中首次运用犯罪地图来描述法国各省的犯罪率以及其社会人口的特性。格雷和奎特莱特发现,犯罪并不是均匀地分布在全国各地,而且不同类型的犯罪案件其地理分布也不一样。与预期相反的是,侵犯财产类案件的犯罪率在贫穷的农村地区并不是最高的,而是在发达的、工业化的地区。他们由此推断,贫穷并不是导致财产犯罪的主要原因,而是“机会”造就了犯罪。如何限制“机会”的作用,传统犯罪学研究未给出答案。
20世纪上半叶,芝加哥学派开创的社会学和犯罪学中的人类生态学研究对犯罪的空间分布有了新的发现。他们从生态学来理解犯罪问题:生态学的基本前提是个体生物必须被当作复杂整体的一部分来研究。芝加哥大学的罗伯特·帕克(Robert Park)等人吸收了这个观点并将其应用于人类行为的研究,他们研究城市社区内的移民趋势对犯罪活动的影响,提出的一个主要概念是城市是一个系列同心圆区域模型。每个区域都有不同的土地用途,决定了人口的社会经济特征。随着人口的增长,人口的自然迁移、入侵、统治和继承也从中心向外逐渐扩散。不变的是,离市中心最近的居民区犯罪率最高,且犯罪率随着离市中心的距离越远而越低。因为近市中心的区域拥有最低的房价,容易吸引新的外来人口的落户,而外来人员的涌入带来了许多移民问题和文化冲突,则增加了社区的混乱,那里的人口承受着最大的经济和社会压力,犯罪机会也很多。然而,随着这一区的居民的经济有了保障,并逐渐向外围地区迁移,他们也就脱离了犯罪问题的困扰。也就是说,从环境的角度来看,这一区域所展示的社会问题是区域的条件特征和生态基础,而不是居住在那里的个体居民的固有特征。
雷·杰弗瑞(Ray Jeffery)的《环境设计预防犯罪》〔5〕C. Ray Jeffery, 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 Sage Publications, 1971.和奥斯卡·纽曼(Oscar Newman)的《防御空间:通过城市设计预防犯罪》〔6〕Oscar Newman, Defensible Space: Crime Prevention Though Urban Design, Macmillan, 1972.两本书都围绕着改变犯罪的环境条件,列出了预防犯罪的系统措施,我国文献习惯称之为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理论(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 Design,CPTED)。这两本书对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实践提出了批评。杰弗瑞认为累犯率的不理想是因为我们缺乏改造犯罪人的科学策略。反之,我们应该将精力用到制止他们的犯罪行为而不再是改造他们。这就需要把注意力从“改造某些有犯罪倾向的人”转移到“改造助长犯罪的当下环境”上。虽然 CPTED 仍然专注于建筑环境,但也扩展到了其他领域,特别是产品的设计。克拉克早期的观点是:有些产品让人看着就想偷,因为它们很诱人,而且易于被偷窃。〔7〕Ronald V. Clarke, Hot Products Understanding, Anticipating and Reducing Demand for Stolen Goods, Great Britain Home Office, Policing and Reducing Crime Unit Research, Development and Statistics Directorate, 1999.基于这一观察,保罗·埃克布洛姆(Paul Ekblom)(当时是英国内政部克拉克的研究小组的一名成员)撰写了一篇关于通过产品设计预防犯罪的文章,〔8〕Paul Ekblom, Designing Products against Crime, in R. Wortley and L. Mazerolle Eds., 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 and Crime Analysis, Willan, 2008.而克拉克在1999年发表了一篇颇有影响力的文章《热门产品:理解、预测和减少赃物需求》(Hot products: understanding, anticipating and reducing demand for stolen goods)。〔9〕Ronald V. Clarke, Hot Products Understanding, Anticipating and Reducing Demand for Stolen Goods, Great Britain Home Office, Policing and Reducing Crime Unit Research, Development and Statistics Directorate, 1999.到目前为止,通过产品设计预防犯罪涉及了更多关于犯罪科学家和设计师之间的合作。
(二)心理学根源
大多数声称是关于犯罪的学术文献,更准确的说是“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社会学”等文献,关注点不是犯罪本身而是犯罪人和犯罪行为。这些研究致力于从心理和社会学因素找到犯罪动机,基本的假设是:犯罪行为是犯罪动机的必然结果,一旦犯罪动机和行为被解释清楚,那么工作就完成了。这种以人为中心的犯罪观可以用一种现象来解释——基本归因错误。〔10〕Lee Ross, The Intuitive Psychologist and His Shortcomings: Distortions in the Attribution Process, in L. Berkowitz Ed.,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 Academic Press, 1977.我们通常用内因倾向性的词来解释他人消极行为的原因,而淡化外在环境因素,但是在解释我们自己的消极行为时则相反。比如,我们自己生气是因为别人惹怒了我们,别人生气是因为他们的脾气差。基本归因错误似乎已经演变为一种自适应的信息处理策略,旨在帮助我们对复杂的世界作出有效(不一定完全准确的)判断。〔11〕Paul W. Andrews, The Psychology of Social Chess and the Evolution of Attribution Mechanisms: Explaining the Fundamental Attribution Error, Evolution and Human Behavior, vol. 22, p. 11–29. (2001).不过尽管发现了这一现象,但似乎心理学家也容易犯下基本归因错误:就像犯罪学一样,传统心理学也一直致力于从人格、态度、性格以及心理障碍等方面解释行为和发展理论。
认为人类的行为或多或少都可以用某种稳定的个性特质来解释,这种“秉性偏见”(dispositional bias)遭到了米舍尔(Mischel)的质疑。他认为内在特质对行为的预测能力很差。相反,研究人员发现,在不同的环境下,个体的行为方式会有很大的不同。〔12〕P. Madison & Walter Mischel, Personality and Assessment, Wiley, 1968.米舍尔的结论得到了心理测量学研究结论的广泛支持。米舍尔提出了另一种行为差异性模型,即虽然个体确实拥有特质,但这些特质是在特定的条件下表现出来的。因此,个性特征不是预测个体行为的标准,所有行为的发生都是人与情境相互作用的结果。这已经成为心理学的中心原则。〔13〕Richard Wortley, Chapter 14 Exploring the Person-Situation Interaction in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in N. Tilley and G.Farrell Eds., The Reasoning Criminologist, Routledge, 2012.如果回想自己的行为,在不同的环境中我们也会表现出不同的行为。例如,我们可以在公司以工作方式和同事领导相处,下班之后,以生活方式和家人朋友相处;如果同事正好也是朋友,我们在不同场合也会表现出不同的相处模式。行为差异性的模式具有重要意义,也同样适用于犯罪行为。首先,它表明犯罪行为并不局限于犯罪群体所为,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大多数人都有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而且即使是惯犯,也并非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会实施犯罪的。事实上,他们只有在相对有利的条件下才实施犯罪。
虽然犯罪科学主要关注的是犯罪本身以及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而不是犯罪人的心理前因,但只有当下环境对人类行为模型有显著的因果作用时,犯罪科学的研究才有意义。我们也认识到当下环境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这样的思考方式是有些反直觉。但这一认识对犯罪学有着特殊的意义: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坏”人的领域,而是“正常”人在有利条件下的潜在结果。了解犯罪发生的确切情境对于全面理解犯罪行为是至关重要的。
三、犯罪科学的理论基础:环境犯罪学
犯罪科学是基于环境犯罪学而发展起来的。1981年,保罗·布兰廷厄姆(Paul Brantingham)和帕特丽夏·布兰廷厄姆(Patricia Brantingham)的著作《环境犯罪学》的问世,标志着环境犯罪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出现(尽管这个术语本身是在大约十年前由杰弗瑞创造)。〔14〕Patricia L. Brantingham & Paul J. Brantingham, 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 Waveland Press, 1981.相比较被认为是单一的犯罪学理论,环境犯罪学更像是一个整体性的理论框架,〔15〕Richard Wortley & Townsley Michael, 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 and Crime Analysis: Situating the Theory, Analytic Approach and Application, in R. Wortley and T. Michael Eds., 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 and Crime Analysis, Routledge, 2017.包含了复杂的多学科的相互关联的思想和方法论。可以说,犯罪科学是依托于环境犯罪学的发展而形成的新的研究角度。环境犯罪学所阐述的理论及分析方法又不断推进着犯罪科学的发展。所以这套理论和应用的共同点是:均关注于犯罪事件(而不是犯罪人),以及当下环境(而不是过去的影响因素)对犯罪发生的影响。正是因为环境犯罪学对于犯罪归因的颠覆,稀释了社会学和心理学对犯罪问题的解释权,当我们论证当下环境对人的行为的预测性更显著时,犯罪科学所关注于当下环境的研究就更有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犯罪科学的理论基础,即环境犯罪学。
(一)环境犯罪学与传统犯罪学
环境犯罪学为犯罪研究提供了个与众不同的视角,其研究方法与其他犯罪学流派形成鲜明的对比。传统的犯罪学的理论主要是研究犯罪人的行为(criminality)。他们试图解释犯罪人是由生物因素、成长因素和社会因素影响所导致的。关注点是犯罪人的过去:犯罪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习得异常行为的表现,是多年前种下的因而结的果。一旦种下了犯罪因子,犯罪的发生或多或少被视为不可避免的,而对犯罪发生的确切位置和时间兴趣不大。传统犯罪学认为预防犯罪可以通过弥补犯罪人的童年经历,完善社会制度福利,进入社会改造机构接受再教育等措施来预防和改善。环境犯罪学是以犯罪本身(crime)为研究对象。犯罪人只是犯罪发生的要素之一,犯罪的发生与犯罪人是如何成为这样的人没有直接关系。相反,犯罪的重点是当前的动态——犯罪在哪里发生,何时发生,犯罪人做了什么,他们为什么这么做,又怎么去做的?
如果说传统犯罪学关注的是犯罪发生的远端影响因素(社会影响、家庭教育、经济差异等)那么,环境犯罪学就是从犯罪发生时的近端因素——当下环境风险的角度来研究犯罪事件和探索犯罪的模式。在马克思内外因辩证法原理中,远端原因也被称为内因,通常被认为是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根”意味着原因是结果的根源,通常任何不解决根本原因的改变都只能提供一种暂时的解决方法。根本原因是许多犯罪学理论研究的对象。但是,根本原因是否应该得到高度重视?所谓根本原因的问题在于,它们只会在回溯行为决定因素时被探究。回顾犯罪人的过去,我们很容易将行为和远端原因联系起来,但很难前瞻性地确定行为输入的长期影响。与远端因素相比,近端情境可以更精确地识别,并直接与特定行为联系起来。此外,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行为可以在不解决根本原因的情况下改变。例如,老师一出现,原本打架的孩子们往往会停止暴力举动。然而,近端和远端之间并没有硬性的分界线。一般来说,犯罪科学家试图对与犯罪事件尽可能“近”的原因进行研究,目的是解释、预测和预防犯罪,也可以理解为是犯罪学的应用分支。
(二)从环境犯罪学的角度理解犯罪
以往中文文献介绍环境犯罪学或者情境视角预防犯罪,多是从环境犯罪学的发展历史,介绍理论形成及内容的结构展开,存在理论未及时更新,逻辑重叠的问题。本文希望通过演绎法,一步一步展示环境犯罪学的运行机制,阐述为什么环境犯罪学适合当今时代的犯罪预防策略。从环境犯罪学视角来理解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
1.为什么会犯罪
环境犯罪学的出发点的一个前提,即个人是否犯罪与当下环境的特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1971年,杰弗瑞出版的《环境设计预防犯罪》运用了生物社会行为模式来论述这个问题。杰弗瑞深受行为学家斯金纳(Skinner)的操作性条件反射模型的影响。人被视为一个输入输出系统,能够接收来自环境的信息并对环境作出反应。从本质上讲,操作性条件反射认为人们的行为取决于它所产生的后果——得到奖励的行为会加强,而受到惩罚的行为则会抑制。〔16〕B. F. Skinner, Science and Human Behavior, McMillan, 1953.将这一原则应用于犯罪,杰弗瑞断言“没有潜在的犯罪分子,只有导致犯罪行为的环境条件:受到适当的环境结构影响,任何人都会是犯罪人(或非犯罪人)”。〔17〕C. Ray Jeffery, 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 Sage Publications, 1971.行为主义和环境决定论虽然有些武断,不过其强调行为的未来后果而不是过去的经验或变量,值得我们思考借鉴。相较于杰弗瑞激进的环境决定论的观点,理性选择的视角是针对犯罪人提出的,重在理解环境是如何影响到人的。理解当下环境对犯意的作用最简单的方法是假设犯罪人具有某种程度的理性。在理性选择视角下,犯罪人被描绘成积极的决策者,他们会利用环境数据来作出是否实施特定犯罪的决定。这些决定可以被认为是理性的,因为在某种程度上犯罪人试图从预期的行为中获得收益。〔18〕Ronald V. Clarke & Derek B. Cornish, Modeling Offenders’ Decisions: A Framework for Research and Policy, in M. Tonry Ed., Crime and Justice: A Review of Research, Vol.6,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5.当他们感到收益可能会超过成本时,犯罪就会发生。情境的变化会导致潜在的犯罪人重新评估实行某项犯罪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如果收益增加或成本降低,那么那些处于犯罪边缘的人将会实施犯罪。同样,如果变化显示收益减少或成本增加,那么他们的犯罪意愿会减弱。例如,即使某个地方非常适合犯罪,但若警察在现场,潜在犯罪人恐怕也不会做出实施犯罪的决定。理性选择模型并不是说每个人仔细考虑过所有可用的信息,再确定哪种行为可以效用最大化,而是说像其他所有人一样,潜在的犯罪人的理性也是有限的,认为他们有意对情境变化进行周全考虑从而再做决策,或者认为他们在做每个行为选择前都综合计算了成本和效益,这都是不切实际的假设。
2.犯罪在何时何地发生
由于犯罪人的行为具有情境依赖性,所以犯罪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的规律:按照存在犯罪机会的环境位置非随机分布。解释此问题的主要理论为科恩(Cohen)和费尔逊(Felson)所提出的日常活动理论(Routine Activities Approach , RAA)〔19〕Lawrence E. Cohen & Marcus Felson, Social Change and Crime Rate Trends: 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44, p. 588–608. (1979).、布兰廷厄姆夫妇提出了犯罪模式理论(Crime Pattern Theory, CPT)。日常活动理论提出了犯罪发生必备的要素;犯罪模式理论研究犯罪人如何在日常活动中找到或遇到犯罪机会。日常行为理论的提出是源于科恩和费尔逊通过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数据的研究。他们发现“二战”以后经济状况有所改善同时犯罪率却明显上升,根据传统的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与贫困有关,那么犯罪率在这一时期应该下降。从而他们从人们的日常行为活动中发现犯罪模式和趋势,称其为日常活动理论(RAA)〔20〕Lawrence E. Cohen & Marcus Felson, Social Change and Crime Rate Trends: 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44, p. 588–608. (1979).。他们认为是当潜在的犯罪人(有犯罪动机的人)和合适的目标(招引犯罪的人或物)在安保人(有能力并有权保护目标的人)缺失的情况下聚集在一起,犯罪便容易发生,而改善的经济条件常常会带来这三个要素的同时出现。例如,随着妇女在劳动力中的参与度增加,白天无人看管的房屋数量也随之增加。同时,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意味着有更多有价值的个人财物可供偷窃。这些因素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在1960到1975年间欧美国家白天的入室盗窃率翻了一番,而商业盗窃的比率却减少几乎一半。针对青少年的研究也证实,其犯罪高峰发生在工作日的下午3-5点,与学生放学时间一致。费尔逊后续将日常活动理论与理性选择和情境犯罪预防相融合。多数国内文献都有介绍日常活动理论的犯罪三要素,〔21〕Jonathan Allen Kringen & Marcus Felson, Routine Activities Approach, in R. Wortley and T. Michael Eds., 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 and Crime Analysis, Routledge, 2017.但科恩和费尔逊的真正的见解是,这三个要素的融合不是偶然的,而是在日常生活的节奏中自然形成的。他们认为犯罪集中在受害者和罪犯人的日常活动重叠的地方,这些活动可能是与犯罪无关的日常合法活动。犯罪人、受害者和安保人从事他们日常活动时的流动变化与犯罪率的变化呈现相关性,所以,扰乱这些因素的汇聚可以导致犯罪率的降低。在实际警务中,犯罪的三个必要要素:犯罪人、目标(受害者)和地点监管缺失,为分析个人犯罪事件的动态以及确定预防犯罪的干预点提供了一个很实用的指导框架。例如,一些犯罪是由于目标容易接近获得,那么干预策略在于强化目标;一些犯罪是由于场所管理不善,那么需要加强监管安防。
然而,日常活动理论很少提及这些元素是如何在时间和空间上聚集的。布兰廷厄姆夫妇的犯罪模式理论解释了这一趋同性。他们在1981版的《环境犯罪学》一书中介绍了“犯罪几何学”的想法。犯罪模式理论试图解释在城市环境中犯罪事件呈现出的不均匀性和非随机性的特征。〔22〕Paul J. Brantingham, Patricia L. Brantingham ,& Martin A. Andresen, Geometry of Crime and Crime Pattern Theory, in R.Wortley and T. Michael Eds., 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 and Crime Analysis, Routledge, 2017.众所周知,人类的出行模式是非随机的。我们的日常活动主要是上下班或上下学,以及定期去健身房或商场等。在犯罪模式理论中,我们将这些关键位置称之为“节点”,而连接它们的规律的出行路线称之为“路径”。每个人非常熟悉的节点和路径的周围,为他们经常到访作为日常活动的区域。这些区域称之为个人的“意识空间”。犯罪模式理论的假设是,犯罪人一般不会为了犯罪而远离他们的节点。犯罪可能发生的地点,就是犯罪人的意识空间内与犯罪机会产生交集的所在地。犯罪人更倾向于在他们的意识空间内犯罪,因为在这些领域中,他们可能对犯罪目标和潜在风险有更准确的认识(如街道布局、遇到有能力的安保人的可能性等)。同时,一些地点购物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地区,将一些潜在的犯罪人和受害者聚集在一起,为他们提供了丰富的犯罪机会,成为犯罪集中或热点地区。犯罪路径研究证实了这一假设。例如,斯努克(Snook)研究了41名连环盗窃的数据发现,他们入室盗窃的平均距离为1.7公里。犯罪出行距离的衰减率很快,呈倒J曲线;33%的盗窃地点在犯罪人住所的1到2公里之内,25%在1到3公里之间,15%在2到3公里之间。〔23〕Brent Snook, Individual Differences in Distance Travelled by Serial Burglars, Journal of Investigative Psychology and Offender Profiling, vol. 1, p. 53–66. (2004).此外,入室盗窃地点的分布不仅是在犯罪人住所地附近,而且通常会沿着其住所与另一个重要节点之间的路径分布。〔24〕George F. Rengert & John Wasilchick, Suburban Burglary: A Time and Place for Everything, C.C. Thomas, 1985.类似的距离衰减模式也在汤斯利(Townsley)和西德博特姆(Sidebottom)的研究中被发现和证实。〔25〕Michael Townsley & Aiden Sidebottom, All Offenders Are Equal, but Some Are More Equal Than Others: Variation in Journeys to Crime between Offenders, Criminology, vol. 48, p. 897–917. (2010).
3.我们如何预防犯罪
了解犯罪人如何受到当下环境的影响以及犯罪集中发生的地点和时间,是预防犯罪工作的前提。杰弗瑞的CPTED系统阐述了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的原则,同时也提出了一个涉及学科非常广泛的犯罪控制观,涵盖了建筑设计、城市规划、法律制裁、社会制度甚至媒体报导等多个方面。对于如何设计环境以预防犯罪的解决方案上则提及较少。纽曼的著作《防御空间:通过城市设计预防犯罪》提出了一个更为细致的环境设计方案。〔26〕Oscar Newman, Defensible Space: Crime Prevention Though Urban Design, Macmillan, 1972.纽曼是一名建筑师,他的兴趣点在于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在促使和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纽曼认为,预防的关键在于城市设计,鼓励居民对其邻近地区产生主人翁意识(属地意识)。例如,通过建立真正的和象征性的标志物,如栅栏和大门或通过一个区域专属的明显迹象来实现(建筑风格或者颜色),农村地区可以通过更明确地界定地域边界来增加村民对空间的所有权感。他还提出了增加自然监控的方法,可能会及早发现犯罪活动。这可以通过居民楼外窗设计、人行道路线设计、消除区域盲点等方式来实现。总体来讲,可防卫的空间是基于一个简单的、常识性的威慑原则:通过环境设计并通过增强居民责任感和警惕性,阻止潜在入侵者,这样可能发生犯罪的公共和半公共区域就成为了可防御的空间。
犯罪预防的另一个主要贡献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罗·克拉克(Ron Clarke)提出的情境预防犯罪理论(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SCP)是犯罪科学预防的核心思路。情境预防犯罪从非常微观的环境视角通过设计预防犯罪,克拉克认为预防犯罪的关键是关注特定类型的犯罪,并了解它们的动态特征。与杰弗瑞一样,克拉克也注意到减少机会和控制犯罪的成本与收益可以作为犯罪预防的基础。情境预防犯罪还涉及应用于现有犯罪问题的解决方法,以便用更有效的方法来重新规划易引发犯罪的环境。他的方法论结合了纽曼的可防卫空间理论,以及理性选择视角。简单来讲,情境犯罪预防希望通过减少犯罪机会来预防犯罪,这就需要从犯罪人的角度来构建一个缺乏犯罪吸引力的环境。
为了帮助选择解决方案,情境预防研究人员对现有的许多减少犯罪机会的方法进行了描述和分类。表1中的最新分类给出了25种机会减少方法,分为五个主要专题:增加犯罪成本、增加犯罪风险、减少犯罪收益、减少挑衅和消除借口。〔27〕Ronald V. Clarke,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in R. Wortley and T. Michael Eds., 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 and Crime Analysis, Routledge, 2017.实践人员可依据下表有体系、有逻辑地制定针对具体犯罪问题的措施。
表1 25种情境预防技术
环境犯罪学是犯罪学的一个稳固的分支,为犯罪防控提供了丰富的灵感来源和有效的举措。环境犯罪学是犯罪科学的理论依据,犯罪科学是环境犯罪学的应用实践。它的优势在于对犯罪问题采取系统的分析方法并给出切实的预防技术或方法;试图缩小到具体的犯罪事件并评估其效果。这些特点对犯罪科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犯罪科学的特点
环境犯罪学将犯罪预防从社会因素、心理成因等主导框架中脱离出来,犯罪科学才能整合各学科资源,以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虽然犯罪科学借鉴了环境犯罪学的概念和理论,但两者并非一回事。犯罪科学是一个更宽泛的定义方法,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独特的特征。我们将揭示犯罪科学的三个主要特征:减少犯罪、实用主义和学科交叉。
(一)减少犯罪
犯罪科学的定位需要避免“万金油”的处境。其最终目标是高效、经济地减少犯罪,而不在于挽救犯罪人和社会改革。主要是因为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专注于减少犯罪机会的措施有着显著的预防犯罪成效。人们通常认为刑事司法系统对犯罪预防有着重大成效,只要犯罪人经过公安机关逮捕,法院宣判,监狱和缓刑机构的矫正,就会起到犯罪预防的效果。1945年,英国基于此加大对司法预防的投资,然而得到的回报却是犯罪率每年以5%-7%的增速增长,重犯率也很高。〔28〕Nick Ross, Crime: How to Solve It-and Why So Much of What We're Told Is Wrong, Biteback Publishing, 2013.美国的刑事司法研究也得出相似的结论。从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美国虽然增加了司法系统的经费投入,也增加了监禁的使用,但仍然是发达国家中犯罪率最高的国家。英美国家20世纪80年代大量研究事实证明,减少犯罪这一目标寄希望于司法预防基本上是行不通的。司法系统的任务是惩戒犯罪,减少犯罪这一目标不应再强加于司法预防之上。
20世纪60年代欧美盛行的社会解组理论系统的阐述了增强社会联系、保证社会稳定对犯罪行为的抑制作用。遗憾的是,社会预防的种种措施并没有对当时政府在治理犯罪方面提供有效的政策指导。加强警察与居民的联系、实施居民自助小组,增加青年工作机会,提高社会福利等措施亦没有遏制犯罪率程序增长的势头。社会预防措施几乎拿不出证据说明其在抑制犯罪方面有任何效果。〔27〕在20世纪80年代,由于对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的失望,英国内政部开始转向情境犯罪预防措施。他们将减少犯罪的关注重点从犯罪人转向了犯罪事件本身——犯罪科学的关注点,JDI的成立也是在情境犯罪预防成效显著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当然,犯罪科学研究发展至今,其多学科的特点在追求减少犯罪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并不仅限于单一限定在环境犯罪学方法所涉及的事前干预,犯罪科学也不排除其他任何有希望减少犯罪的措施。这些措施或技术的关注共同点是:关注犯罪产生的近端原因——当下环境。
(二)实用主义
实用主义可以理解为在“用”中总结普遍性,再到实践中去,是一个互动的、迭代的过程,是计划、实施和评估的循环论证。研究者和实践者也是摸石过河,根据实施的每个阶段的反馈修改干预措施,直到形成可行的方案。在犯罪科学目前实践领域中,SARA可谓是典型的实用主义模式。SARA是指问题解决的四个阶段的首字母--扫描(Scanning)、分析(Analysis)、响应措施(Response)和评估(Assessment)。SARA过程最初是作为问题导向警务的框架发展而来。它的提出没有依据犯罪社会学理论,而是专注于犯罪本身,本质上是一种适合该领域的科学方法。SARA为警察和更广泛的从业者提供了实施犯罪控制的分步指南,针对不同犯罪类型灵活运用。研究者和实践者需要首先确定所关注的犯罪问题,选择最紧迫和最经常出现的问题(扫描)。接下来对所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寻找其犯罪模式并确定诱发原因(分析)。然后列举出可能有效的防控方法,并选择最实际和最具成本效益的回应措施(回应)。最后,对回应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在整个过程中同时存在反馈回路,任何阶段的堵塞都需要回到上一阶段重新进行。SARA过程可以在日常警务实践过程中以非正式的方式应用,无需进行复杂的立项研究。同时,可以将成功的案例研究合成数据库,这些经验教训可以成为实证研究的重要素材。可见,犯罪科学更倾向于摘取“生长在低处的果实”,事实证明,改变情境可有效地预防犯罪且成本相对较低、操作简单;只要付出相对较少的努力,就能获得很大的收益,可谓性价比很高的策略。我们并不否认犯罪人的性格特征在犯罪中起着一定的作用——仅凭常识就告诉我们,有犯罪倾向的人在特定情况下比没有犯罪倾向的人更有可能犯罪。但是改变性格是很难的。
犯罪科学框架搭建的意义就在于“凡能减少犯罪,皆可为我所用”。它的新体现在试图从其他学科(如理工学科)找到更好的应对犯罪的方法,无论是为了预防犯罪、犯罪侦查还是犯罪人管理。在犯罪科学中所采取的立场大体上是波普尔式的。这意味着:犯罪科学的研究方法需提出可检验的假设,并运用科学的检验方式得出客观的结论。犯罪科学的目标是推动科学的进步,改进以往的观点,代之以可证伪但尚未证伪的理论。〔29〕John E. Eck & Spelman William, Problem-Solving: 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in Newport News, Police Executive Research Forum, 1987.承诺以科学的方法分析犯罪问题的基础是摒弃一切主观臆测、经验主义和意识偏见。犯罪科学的原则包括把“真相”,至少是有能力研究发现的真相,作为我们提出建议的准则并拒绝在任何情况下篡改数据。传统犯罪学传承了社会学和刑法学的研究方法,犯罪科学的研究与工程学的方向和方法有相似之处。〔30〕Nick Tilley & Gloria Laycock, Engineering a Safer Society, Public Safety Leadership Research Focus, vol. 4, p. 1-6. (2016).工程学是一种实用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将犯罪预防看作工程问题,务实地利用已知科学,提高理论的利用率。并在不断的尝试中,填补理论空白,纠正理论偏识的研究。犯罪科学采用相同的基本原则。犯罪学学家的工作是探究“是什么”“为什么”,而犯罪科学家还要考虑“能够做什么”“怎么做”。他们需要在这个技术爆发的时代和当今社会体系下,探索何种方式能够为人们的安全带来实际的利益。
(三)学科交叉
犯罪科学所提倡的减少犯罪的关键点在于关注当下环境。环境包罗万象,从宏观的城市规划至微观的产品设计,从物质环境到网络世界都是萦绕在我们周围的“环境”中。这就意味着,可以改善当下环境的学科方法都被犯罪科学所欢迎,同时也奠定了其必然需要多学科共同研究犯罪问题的特点。因此,充分理解犯罪需要更广泛的学科加入。迄今为止,法学和社会科学一直占据解释犯罪的主导地位。但是,新技术催生新的犯罪威胁,如网络霸凌、身份信息盗窃、钓鱼软件、暗网交易等,犯罪科学在解决信息技术和数字科技所带来的预防挑战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如果我们展开“多学科”“跨学科”或者“超学科”研究,展示各个学科对犯罪的解释和处理,去研究可能会助长或抑制犯罪的其他因素,认识到技术和工程学对于理解犯罪模式和制定犯罪对策的影响,这对21世纪的犯罪预防工作的框架有着重要的意义,即将以人为中心的犯罪预防观转向以犯罪事件的数据为中心。有些犯罪问题可能需要建立一个多学科的团队,聚集不同专业背景的研究人员就一个问题进行合作研究。跨学科性的研究则要求研究人员保持他们主要学科方向的同时,理解,吸收和使用其他学科的关键概念和方法,打破学科界限(如,生物化学)。超学科目标是促进学科融合,创造出探究和解决现实世界问题的新方法。回顾当今的犯罪预防技术(犯罪地图、人脸车牌高清识别、大数据分析等 )还是侦查技术(人际关联、天网行动、数字取证等),如果没有其他学科研究人员的共同努力,我们今天面临的犯罪问题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犯罪问题都不可能得到解决,如果没有犯罪学家提供框架和规范界限,预防技术亦不得要领甚至有可能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虽然我们强烈提倡多学科整合,然而在实践中这可能较难以实现。在个人层面,研究人员可能会拒绝踏出自己学科的舒适区;在机构层面,大学的学科设置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围绕基础学科组织起来的,融合存在许多结构性障碍。此外,进行多学科、跨学科或者超学科的研究人员,可能亦会面临难以找到合适出版其研究成果的期刊发表其研究成果的困境。比如,犯罪科学领域的犯罪制图的研究成果很多发表在地理科学期刊上,犯罪大数据分析的成果发表在计算机科学的期刊上。尽管如此,学科整合仍然是一项值得追求的事业。
五、总结
本文描述的大部分方法是在西方国家背景下的实践结果。犯罪科学抑或者是环境犯罪学的研究特点之一就是“犯罪事件的发生对特定的环境有着强烈的依赖性”。换言之,适用于一个地区的方法可能并不适用于另一个地区。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背景和环境因素,这些会对犯罪的发生和对犯罪的防控产生影响。所以,西方的犯罪科学的研究结论不能作为“行动指南”简单地照搬到中国。除非对这些理论方法进行有效检验,尽可能地调整直至其适合于当地情况。犯罪学理论的最终目的,不应停留在理论上的“理解”层面,而是真正控制、减少各种犯罪事件。我们认为犯罪科学为减少犯罪提供了一种更具包容性和灵活性的视角,犯罪的性质随着社会和技术的发展而变化。这可能需要我们在防治犯罪的方式上做出相应的改变。犯罪科学的中心任务是寻找减少社会危害和增加社会安全的新方法。我们也明白犯罪科学并不是一个界限分明的学科,希望可以通过展示犯罪科学领域范围,让读者对犯罪科学的研究目的、方法以及涉猎的主题有一个更好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