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影响机制与作用方式
----基于36个亚洲国家和地区的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
2021-11-20徐国冲郭轩宇
徐国冲, 郭轩宇
(厦门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5)
腐败是当代国家治理面临的共同难题。亚洲是腐败现象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且呈现较明显的两极分化。近年来,学者对影响腐败的因素及其作用方式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腐败影响机制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因此研究对象需要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和可比性。亚洲国家之间文化传统与社会背景的差异相对较少,符合以上要求,且目前在腐败程度上的两极分布也符合案例的多样性要求,进行跨国研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结合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优点,能够一定程度上识别条件之间的相互依赖性、组态等效性和因果非对称性,可以有效解释由多个条件组合而成的因果关系,发现多种因素之间的组态关系,相对于传统定量回归方法有更大的优势。因此,本文选择亚洲国家和地区作为研究对象,通过fsQCA方法分析腐败问题的差异性及其形成的不同路径,探索腐败与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因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梳理出具体的腐败影响机制类型。
一、文献回顾
腐败的成因及影响因素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学者们展开了多学科的理论探索。由于腐败更多是伴随着公共权力而发生,早期研究较多从政治角度切入。然而在现代社会中,经济利益的驱动是腐败产生不可忽视的原因,“经济人”假设、权力寻租理论及委托—代理理论都对此作出了阐释。许多研究表明,腐败是权力与经济活动相互越界所产生的畸形产物,腐败与经济间存在紧密的联系。腐败不仅具有政治特征,更是经济问题。
对腐败影响因素进行经济分析的理论中,权力寻租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是最为成熟的,也是目前许多研究的基础。寻租理论主要认为政府对经济干预越多,公务员寻租腐败的机会也越多[1]。委托—代理理论应用于公职人员的情境,则体现为公共成员和个体双重社会角色间利益追求的不同导致了腐败发生[2]。同时,大量的研究表明,宏观层面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腐败水平呈现负相关关系。Paldam的研究也提供了相关证据,即经济水平较高的国家腐败程度较低,经济水平较低的国家腐败程度较高[3]。
制度理论视角下腐败产生的原因被视为是对制度、法律的不遵循。何增科认为转型过程中制度的缺陷为腐败提供了现实土壤[4]。胡鞍钢等认为制度安排的不完善是导致腐败的根本原因,缺乏有效的制度限制使腐败成为“高收益低风险”行为[5]。因此反腐败措施强调通过科学化的制度设计和强有力的法律执行来提高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从而降低腐败的发生。在此研究视角下,许多学者进行了实证研究。例如,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惩罚是决定其是否采取相关行动的重要因素[6]。
腐败的出现与其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具有紧密联系,故也被视为一种文化现象。基于腐败与特定的社会文化因素之间存在的紧密关联[7],国家和地区内部的社会文化也被相关研究纳入了腐败影响因素体系中,跨文化的比较分析更是得到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其中,五维度跨文化比较模型较为成熟,包括了权力差距、个人主义/集体主义、男性化/女性化、不确定性规避、长期导向/短期导向等关键变量[8]。文化因素于个体对腐败的反馈也存在影响,如调查发现相较于正式制度,文化因素对容忍度的影响更为明显[9]。
随着腐败研究的不断深入,单个因素对于腐败的解释力受到了质疑,学者们开始探索多因素的组合。这一研究思路将腐败视为“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的综合反映”[10]。Lambsdorff综括了过去学者对不同国家和地区腐败程度差异结构性因素的分析,并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公共部门的规模、政府结构、分权、文化、价值、性别、地理与历史等因素都影响了腐败的水平[11]。Ades等认为腐败的根源是意识形态和经济因素,当公职人员薪酬低于预期时,就会选择通过寻租掠夺其他利益代替工资[12]。周黎安等利用面板数据分析发现,腐败案件的发生率伴随着政府规模的扩大而提升,核心政府部门的影响更为明显;同时外国直接投资净流入占GDP的比例也会导致该地区官员腐败程度的上升[13]。万广华等认为制度因素是腐败程度降低的主要原因,而经济因素则加深了腐败[14]。倪星等也证明了地区腐败与经济结构、制度安排之间存在的关系[15]。
综上,近年来国内外关于腐败影响因素的研究层次丰富,囊括了宏观、中观与微观等视角,模型纳入了政治制度、经济、文化、观念、收入等变量,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国内研究以定性为主[16],且实证研究大多集中于省际比较或案例比较。二是部分腐败影响因素的作用方式还存在争议,如经济发展与腐败的库兹涅茨曲线关系在中国是否能够适用,民主发展程度或民主观念的普及程度、政府规模扩大等对于腐败的作用方式。三是现有实证研究通常重点关注某一方面的因素,通过特定的变量对现有理论进行验证,较少关注不同主体的差异性。基于此,本研究以亚洲国家和地区为样本,运用fsQCA方法探索腐败条件变量的组合方式,选取宏观变量,以对腐败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进行分析验证。
二、腐败影响因素的分析框架
Collier将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进行统合,建立了腐败影响因素的分析框架[17]。本研究借鉴该基础理论模型,从经济、政治、社会等维度构建理论分析框架。
1. 腐败的定义和测量
国内外学者基于不同角度对腐败进行了界定。本研究采用透明国际的定义,即滥用委托权力谋取私人利益[18]。获得较多认可的腐败测度方法有主观和客观评价法。一般而言,跨国研究更多采用主观评价法,这是因为主观评价法所使用的指标和数据在国与国之间具有可比性;客观评价法通过腐败相关案件数量、造成的社会成本等指标测量,数据获取难度高,更多应用于国家内部的比较和分析。目前采用较多的指标有:透明国际的腐败感知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简称CPI);腐败控制指数(control of corruption index,简称CCI),是世界治理指数的测量指标之一。通常各项因素对于腐败的影响具有滞后性,但CPI对腐败感知的测量可弥补这一缺陷。因此,本研究选择CPI作为腐败程度的衡量标准,并以CCI作为参考。
2. 前因条件经济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竞争等因素是学者主要关注的腐败影响因素。如van Rijckeghem等的研究结果提供了经济发展程度与腐败呈现负相关的证据[19]。Wedeman的实证研究得出“东亚悖论”,即腐败案件数量、涉案金额等指标并未随着经济发展而下降,反而呈现了增长的趋势[20]。同时,GDP和GDP增长率常常用来衡量经济发展的程度和速度,人均GDP则更多被引入来反映居民收入或公务员薪资水平。例如,倪星等研究得出了人均GDP与地区腐败负相关的结论[15]。基于此,本文以GDP增长率(GDPG)为量化指标衡量经济发展对于腐败的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一些国家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许多学者也发现了其与腐败之间的关系。吴敬琏认为完善的市场规范是根治腐败的硬道理[21]。国外直接投资净流入是常用的衡量市场化程度的指标。在实证研究方面,Laffont等的跨国研究证实腐败会与其经济开放程度呈现明显的负相关[22]。因此,本文选择国外直接投资净流入(FDI)为变量,衡量市场化程度对腐败的影响。
3. 前因条件政治因素
腐败问题是伴随着公权力而产生的,其产生的政治动因也较为多样化。学者对于政治因素如何影响腐败作了详细探讨,解释变量包括民主程度、政府规模等。
腐败是权力的异化,抑制腐败需要来自内部和外部的有效监督。部分研究指出,民主可以增加决策的透明性,达成多元权力的制衡,压缩腐败行为发生的空间[23]。也有研究得出不同结论,如Ades等的跨国研究结论不支持民主与腐败程度之间存在显著相关性[24];而Rock通过面板数据分析发现,二者之间其实是一种倒U型曲线关系[25]。采用主观测量方法的民主指标,对于衡量不同制度、不同国家的腐败问题有着较高的适用性,故而使用“民主价值观”(DEM)这一变量对民主观念的普及程度进行衡量。
同样地,现有大量的实证研究也佐证了政府规模影响腐败程度的不同方式。Ali等的跨国研究证实政府的扩大会导致腐败程度的提高[26],然而也有研究证明数量庞大的机构之间存在制衡关系,形成事实上的内部监督,有利于腐败水平的降低[27]。Goel等采用政府支出作为政府规模的操作变量,发现政府规模的增长会抑制腐败[28]。因此,本文选择政府消费支出占GDP的比例(GCE)来衡量政府规模对于腐败的影响。
4. 前因条件社会因素
作为一种社会综合现象,腐败现象与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息息相关。整合影响腐败的社会因素有助于深入理解腐败产生的多种动因。
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简称HDI)是衡量联合国各成员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指标,综合了预期寿命、教育水平和生活质量等基础变量,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体现。公民的生活水平和受教育水平是公民个体能力的重要衡量指标,直接影响了其辨别腐败行为并进行监督的能力。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多案例分析,学者得出CPI与HDI之间成正比例关系[29]。因此,本文采用HDI作为社会发展水平的测量指标来分析对腐败的影响。
互联网不仅是技术服务生活的典范,也成为公民积极主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然而,网络媒体发展对于腐败的影响方式同样是不确定的。Brunetti等对跨国数据的分析发现媒体自由程度和腐败水平显著负相关[30]。更多的实证研究却表明,二者之间是否具有稳健的相关关系仍需进一步证明。因此,本文以互联网使用人数(IUN)代表媒介监督力量,测量其对腐败的影响机制。
综上,本文将从三个维度对腐败的影响因素进行探索。排除部分数据缺失严重的国家后,对36个亚洲国家和地区的数据进行收集。其中,因变量CPI来自透明国际的历年报告,其余变量均来自于世界银行的数据库。所有变量的选取时间范围为1995—2017年。
三、腐败影响因素的定性比较分析
1. 总体描述
由于各国腐败指数的变化范围和趋势差异较大,本研究将基于CPI和CCI的变化趋势,对各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分组描述。总体而言,各国CPI与CCI的趋势相同(1)限于文章篇幅,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历年CPI和CCI描述统计图表未列出。,且按照均值降序的排列顺序也基本相同,即采用不同统计方式及口径的数据仍具有一致性。由于CPI的统计时间范围长于CCI,且数据多样性和波动范围更大,利于进一步分析,后续分析主要采用CPI数据作为因变量,以CCI作为参考。从排序可以看出,腐败程度较低的国家均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由东亚、东南亚和西亚的国家组成。CPI和CCI取值较低的国家集中在南亚和西亚。
2. 数据处理
根据上述描述性统计可知,CPI数据的变化区间较大, 符合fsQCA方法对于案例选择的要求。 然而定性比较分析中的清晰集、多值集和模糊集分析方法均无法直接处理案例中CPI这种时间序列数据; 时序性定性比较分析(TQCA)可以对包含时间序列的数据进行处理, 但无法对面板数据进行分析。 因此,本文参考已有研究中处理面板数据的方法, 即根据因变量(CPI)的变化趋势和区间差异进行划分, 据此对其各项变量取均值,并将部分变化趋势较大的国家按CPI取值拆分为两个变量(2)分段方法以中国为例,1995—1996年CPI取值处于0~2.5,1997—2017年处于2.5~5.0,故以1996年为界限将历年数据分为两组,分别取平均值,并以不同ID命名。。 经过上述处理的案例选择满足了运用fsQCA方法的条件: 一是案例之间具有足够的相似性,可以用来比较; 二是案例需要多样化, 即在有限数量的案例中体现其间的差异性。
另外,需要对分段后的数据进行校准。在fsQCA中,每一个变量都分别被视为一个集合。根据各项变量的特质,给每一个案例赋予集合隶属度的过程就是校准。基于已有理论和对案例的认识,本研究根据各条件与结果的数据类型,运用直接校准法将数据转换为模糊集隶属度,由软件进行自动赋值。这一方法在标准设定上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本文参照数据发布方的区间划分对因变量进行校准(3)以CPI为例,透明国际以得分10、8~10、5~8、2.5~5、0~2.5、0分别代表最清廉、比较清廉、轻微腐败、严重腐败、极端腐败和最腐败。故本研究以2.5、5、8分别作为完全不隶属、最大模糊点和完全隶属的界限进行校准,并通过XYplot对校准结果进行评估且发现校准效果良好,其他变量不存在官方界限的,通过XYplot对校准参数进行调整。。
3. 数据分析
(1) 单个条件的必要性分析
必要条件检验是fsQCA方法中必要的一步,主要基于一致性(consistency)进行。一般而言,判定某项条件为结果的必要条件的标准是其一致性不小于0.85。本文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即不小于0.9,基于因变量CPI,对7个条件变量及其否集进行单变量影响分析。
首先,对CPI与条件变量的关系进行解释。由必要条件分析结果可知,HDI的一致性为0.95,是唯一一个高于0.9标准的指标,可视为影响腐败程度的必要条件。这说明较高的人类发展指数取值是较为清廉这一结果出现的必要条件。然而这一前因条件的覆盖率为0.48,即能够解释的案例约占48%,解释力较弱,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在其余条件变量中,一致性均高于0.8标准的有~GDPG(覆盖率仅为0.39),一般视为因变量的充分条件,说明该变量对腐败程度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并非是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后续将结合变量的组合效应进行分析。以上两个前因条件的覆盖率不高,是由于各国腐败程度不同,也存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分别解释。
其次,对~CPI结果进行解释。~CPI没有一致性超过0.9的前因条件,即没有必要条件的存在,但存在一致性接近0.9的前因条件,分别为~FDI和~IUN。它们的一致性和覆盖率都较高,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变量~GCE亦然。这说明这3个前因条件为~CPI的充分条件,即开放程度较低、政府规模较小和互联网使用人数较少会对国家和地区的腐败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对于CPI处于不同区间的国家而言,其影响因素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探讨前因条件的组合才能更好探索腐败的影响机制。
(2) 条件组合分析
在进行充分条件分析前,需要确定频数阈值和一致性阈值。目前普遍的PRI一致性取值为0.75。综合案例具体情况和分析需要,本研究最终确定频数阈值为1,一致性阈值为0.8。由于现有研究中,对于设定的6个前因条件与腐败程度之间的关系尚未达成一致结论或缺乏明确的理论预期,在反事实分析的步骤中,本研究不作明确选项,将6个前因条件的选项都设为“present or absent”。通过对案例中的腐败感知指数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处于5~8和8~10两个区间的案例数量非常稀少,即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腐败程度都较为严重。基于这一事实,分别对CPI和~CPI进行充分条件分析,结果见表1。
表1 变量组合分析结果
由表1可知,对腐败程度产生影响的变量组合路径共有8条,各路径一致性均大于0.9,均通过一致性检验。根据布尔最小化原则,将路径进行合并。由于在确定多重条件并发原因的过程中,软件自动默认以原始覆盖率为依据,取其最大值。因此分析结果得到的不同条件组合之间可能存在重复。为了凸显条件组合的“典型性”,本文在软件自动运算之后加入手动的合并、简化和转化,得出最优条件组合共有4类。
一是市场自律型。此类影响机制由路径FDI*DEM*~GCE*HDI*IUN所反映,体现了较高的国外直接投资净流入、较高的民主价值观、较小的政府规模、较高的人类发展指数和较多的互联网用户人数的组合。这一模式下共有3个案例对应2个主体,为新加坡和中国香港,是亚洲地区在腐败治理方面成效显著的成功案例。
二是政府主导型。此类影响机制由路径~GDPG*~FDI*DEM*GCE*HDI*IUN所反映,体现了较低的经济增速、较低的经济开放程度与较高的民主观念、较大的政府规模、较多的互联网用户的条件组合。这一模式的代表主体为日本。
三是发展落后型。这一影响机制由路径3和路径4合并简化得出,表达式为~GDPG*~FDI*~IUN*(~HDI+~DEM)。可以发现核心变量为~GDPG、~FDI、~IUN。在整合过程中,两条路径中出现重复的案例可以进行合并,共有17个案例对应11个主体,分别为泰国、印尼(2007-2017年)、菲律宾、巴基斯坦、伊朗、叙利亚、科威特、沙特、也门、阿曼、吉尔吉斯斯坦,分布在东南亚、南亚、西亚和中亚。与前两个机制相比,此类机制的主体均为腐败感知指数较低的国家,整体而言经济发展较为缓慢、对外开放程度较低、民主观念相对较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也较低、互联网用户较少。
四是发展失衡型。这一影响机制由路径5和路径6合并简化得出,表达式为GDPG*~GCE*~IUN*(~FDI+~DEM+~HDI)。可以发现核心变量为GDPG、~GCE、~IUN,删除重复案例后共有18个案例对应14个主体,分别为中国、印度、韩国、印尼(1995—2007年)、马来西亚、越南、哈萨克斯坦、老挝、蒙古、孟加拉国、阿富汗、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主要是东亚、东南亚及南亚中目前发展势头良好的国家,含有少量西亚国家。这些案例的共同特点是GDP增长率较高,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经济开放程度较低、政府消费较少、社会发展水平和互联网的普及程度均较低,与经济的高速发展不相匹配。
此外,余下的路径7和路径8,由于覆盖率太低,因此不纳入影响机制类型的分析。
4. 稳健性检验
由于定性比较分析的结果受到数据校准、阈值设置以及变量本身的影响,本文对上述分析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
第一,更改阈值。常用的fsQCA稳健性检验方法是更改真值表阈值,如将一致性阈值由0.75改为0.8。在分析过程中,为了提高结果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本研究已经将一致性阈值改为0.8,故不再赘述。
第二,更换变量。稳健性检验的另外一种常用方法是对条件变量或因变量进行重新编码赋值。由于本研究采用的是模糊集分析,不存在赋值和编码的问题,因此将CPI替换为CCI,检验对同一概念的不同测量方法是否会导致结果的变化。根据以CCI为因变量的必要条件分析结果,一致性超过0.9的变量仍为HDI,即HDI是“比较清廉”这一结果的必要条件。对于~CCI,不存在一致性大于0.9的前因变量,即没有必要条件。这与因变量为CPI的分析结果一致。根据以CCI因变量的充分条件分析结果,共得出7种组合路径。这些条件组合路径与表1的结果基本重合(除了路径4有一个条件变量不同),覆盖率与一致性等关键指标差别不大。路径1和路径2分别对应了市场自律型和政府主导型两类影响机制,且具体对应的案例也完全相同,仅在一致性和覆盖率上出现了轻微的差别。对于“比较腐败”这一结果,路径3和路径4合并简化为发展落后型机制,路径5和路径6简化为发展失衡型机制。除路径4的对应案例数量增加外,其余路径的对应案例没有变化,一致性和覆盖率没有出现足以动摇结论的变化。路径7由于覆盖率较低,不纳入机制的分析。经过上述稳健性检验,腐败程度的影响机制仍然分为市场自律型、政府主导型、发展落后型和发展失衡型4种,均具有较强的解释力,这表明结果均通过了稳健性检验。
四、腐败影响机制和作用路径
1. 腐败影响机制的类型分析
结合前文对较为清廉和较为腐败两类国家和地区的充分条件分析及其路径合并的结果,最终得出影响腐败的4种机制类型,具体分为市场自律型(东亚3个)、政府主导型(东亚1个)、发展落后型(东南亚4个、南亚2个、中亚2个、西亚9个,共17个)和发展失衡型(东亚4个、东南亚6个、南亚3个、中亚2个、西亚3个,共18个)。代表廉洁程度较高的市场自律型和政府主导型影响机制只出现在东亚地区,且东亚地区未出现发展落后型机制。发展落后型和发展失衡型在5个区域呈现较为均匀的分布,其中西亚呈现发展落后型机制的国家和地区最多。
在前期的数据处理中,本研究根据CPI的取值,将同一主体取值不同的阶段进行拆分,以探索不同腐败程度是否由不同的影响机制导致。结果表明,对于大部分国家而言,CPI的取值不同并非由不同的影响机制造成,如中国、老挝、孟加拉国等。这也可能是由于数据采集范围较短造成的,短期内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均具有惯性,各项前因条件的组合一般不会发生巨变。不过也存在例外的情况,如印尼,在CPI取值从0~2.5到2.5~5.0这一变化过程中,其影响机制从发展落后型转变为发展失衡型,由此体现了经济高速发展对于抑制腐败的作用。
(1) 市场自律型
这种机制类型代表的是目前亚洲地区腐败程度最低的主体,其条件组合呈现了较高的对外开放程度、民主观念的深入、较小的政府规模、良好的社会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这一模式下的新加坡和中国香港,也是亚洲地区在腐败治理方面获得良好成效的国家和地区。尽管案例数量较少,但具有较高的代表性。二者均处于东亚,是亚洲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并在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具有突出的成效,长期以来被视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学习的典范。
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均属于亚洲地区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通过数十年来的发展积累,市场化程度高,完善的经济秩序降低了交易成本,压缩了寻租空间,降低了腐败的概率。同时,较小的政府规模意味着政府官员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权力有限。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为腐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物质和精神基础。在现有研究中,对腐败程度的影响方向存在争议的民主观念和媒体使用在这一影响机制中呈现出明显的正面效果。民主观念深入人心,一方面促进了制度设计中的权力制衡,为腐败防治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则对权力监督起到了催化作用。配合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和社会规范,在具备较高的文化教育水平的情况下,庞大的媒体用户能够更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促进廉洁社会的建设。
(2) 政府主导型
此类影响机制的路径体现了较低的经济增速、较低的经济开放程度与较高的民主观念、较大的政府规模、较多的互联网用户的条件组合,代表主体为日本。
同为“比较清廉”这一结果对应的影响机制,这一模式所反映的条件组合与上一机制相比具有鲜明的差别。首先在经济方面,经济增速较低这一特点得到了凸显。考虑到日本案例经济发达的现实,市场化程度较低这一指标意味着这一机制从另一种路径对市场所可能导致的腐败进行了限制,即通过压缩外商进入市场时行政审批和投资政策的空间,减少了客观上政策制定者和审批者接受贿赂的可能性。其次是政府规模较大。与上一个机制明显的市场化、有限政府化不同,这一机制凸显了较高的政府治理能力和质量,更高的公共服务水平,而保证这些不会转换为寻租机会的条件,正是较高的HDI和IUN指标所体现的,即更高的生活质量、更高的受教育水平和更多的媒体监督。
(3) 发展落后型
这是覆盖案例较为广泛、解释力较强的腐败程度影响机制,对应的因变量是较为腐败,覆盖的案例主要分布在西亚、东南亚、南亚和中亚,代表性国家有叙利亚、科威特及早期的印尼等。同时,这些国家的CPI指数呈现较大的波动,与部分国家曾经或仍处于局部战争的情况相关。
这一机制中,除政府规模外,所有前因变量均取低值。所涉案例的共同特点是经济增速较低,市场化程度较低,民主观念较低,互联网用户人数较少,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受教育水平均较低。总体而言,在经济发育落后、社会整体发展较差的背景下,政府官员及任何可以借助公权力的人均有较大的寻租空间。腐败横行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这也是部分发达国家早期的写照。同时,尽管公众对腐败及其带来的危害深恶痛绝,但受限于监督程度、自身文化水平和反馈渠道,难以实现对腐败的有效监督和限制。
(4) 发展失衡型
该类型覆盖了较多的东亚和东南亚国家以及少数其他地区国家。 近二十年来发展势头良好是其共同特征, 代表性国家有韩国、马来西亚及近期的印尼等。 虽然结果同为“比较腐败”, 但这部分案例的CPI取值呈现了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 甚至包含了从0~2.5到5~8这样的大幅度进步。
在所含条件上,该类型中民主价值观这一变量不再显著,而GDP增长率呈现了正面的影响。尽管市场化程度仍然较低,互联网用户规模相对较小,社会发展水平也较低,但经济的快速增长为制度秩序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尽管部分学者认为,政府规模扩大会导致寻租机会的增加,但是这一机制证明了抑制腐败仍然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相反,政府的缺位是导致腐败的原因之一。这一路径所涉案例除了在经济增速上具有较为出色的表现外,其余指标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正是制度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跟不上经济发展速度,导致腐败问题的持续存在。
2. 腐败因素的作用方式分析
在腐败的影响机制中,所涉因素的具体作用方式亦有所不同。整体而言,经济快速发展对于腐败治理具有正面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增速放缓会导致腐败。在经过了长期的经济积累后,即使增速放缓,也有充足的制度和社会条件作为抑制腐败的基础。在样本中,较为清廉的均为亚洲最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由此可见,经济增长对腐败的作用方式并非是单一的。如机制3,在经济增长缓慢、社会发展全面落后的阶段,经济增速较低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因素。经济发展与腐败问题的这种复杂关系在过去研究中阐述不够。这一部分国家均属于世界上最为落后的国家,部分还深陷局部战争的泥沼,由于社会落后、整体物资匮乏等原因,腐败问题更加严重。在机制4中,在经济开始得到发展、腐败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后,经济发展快速成为腐败问题的影响因素。相较于机制3的国家,这一机制中的国家腐败程度有明显的下降,虽然仍处于较为腐败的区间,但已经有较大的进步。同时,这一机制中的大部分国家CPI指数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如中国和印度。在机制2中,较低的经济增速则转变成为抑制腐败的因素,是因为这类国家在经过经济高速发展期后进入缓慢增长时期。这也与较多的研究结果相符。
市场化对于腐败的作用具有双面性,这在不同的影响机制中有所体现。对于较为清廉、处于机制1和机制2影响下的国家和地区,市场化程度这一因素呈现出了相反的作用方式。机制3中较低的市场化程度属于全面落后的经济和社会环境的一部分,也成为了导致腐败的因素之一。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阶段,各方面的制度秩序尚未构建完成,缺乏管控的市场环境为腐败产生提供了充足的空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管理机制和法治秩序得到完善,市场规则就会取代腐败而成为较优的模式[31]。结合各路径的因素组合关系,可以发现市场化程度(FDI)与政府规模(GCE)的关系较为密切。
通过机制1和机制2的对比可以发现,政府规模的大小对腐败的作用也是存在两面性的。通过机制1和机制3、4的比较可以得知,政府规模较小并不能成为抑制腐败的决定性因素,政府规模的扩大也并非不利于腐败的抑制。换言之,不同规模的政府均可以成为促进廉洁的条件,这说明政府规模必须借助于其他条件才能共同发挥作用。对于较为落后的国家,政府规模的不足会导致政府在监管和治理中的缺位,从而导致腐败的发生[32]。而民主价值观的提高能够有效提高廉洁程度,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推动廉政建设具有正面影响,这些作用影响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更为显著。在市场化与政府规模的组合关系中,高度市场化对应的是较小规模的政府,即通过完善的市场秩序来防止寻租的发生,同时压缩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以避免官员的腐败;而对于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的情形,则需要更多的政府干预,以保障秩序的稳定运行。由此可以看出,压缩寻租空间是抑制腐败的关键性因素。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市场秩序和政府管制所占比重则根据具体的国情而有所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市场秩序和政府规制之间要相互配合、相互依赖,形成共同抑制腐败的长效机制。
民主观念的提升对于腐败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在较为廉洁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分析的机制1和机制2均支持这一结论,而机制3中民主价值观较低成为了腐败加剧的因素之一。总体上,媒体的使用促进了廉政建设,机制1和机制2共同体现了其对于抑制腐败的作用,而机制3和机制4也均体现了较低的互联网用户比例对腐败治理的负面影响。同时,在机制3和机制4中,媒体使用水平较低是较为腐败的核心变量。这一指标与民主价值观表现出较为明显的相互联系。媒体监督要发挥对腐败的抑制作用,需要社会发展水平的支撑,同时也需要民主观念的普及。作为一种媒介或者说一种工具,互联网的使用本质上还需要发挥人的主体地位和主观能动性。人的观念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主素质和监督意识,才能发挥媒体在腐败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以36个亚洲国家和地区为案例,对腐败的影响机制及其作用方式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得出了4种影响腐败程度的机制。市场自律型和政府主导型对应的是比较廉洁的国家和地区,其共同特征是较高的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质量,较为普及的民主观念和更高的互联网用户比例。换言之,全面提升的社会发展水平对于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单变量的必要性分析也佐证了这一点。二者之间主要的差异体现在市场化程度和政府规模两个指标上,分别代表了市场主导、有限政府的模式和政府主导、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模式。发展落后型和发展失衡型均对应着较为腐败的国家。发展落后型所覆盖的案例基本上都是亚洲最为落后或存在战争威胁的国家,经济、制度以及社会发展的普遍滞后是其腐败形势严峻的原因。发展失衡型对应的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腐败治理的成果,但尚未得到彻底解决。除经济增速较快外,其他领域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这是其难以摆脱腐败问题的原因。这两种机制最大的差异在于经济增速,较快的经济增速导致机制4的国家腐败加剧,但较慢的经济增速也是机制3的国家深陷腐败泥淖的原因。对于属于机制3的国家,民主观念认可度较低是腐败发生的原因,但对于机制4,这一因素并未得到体现。综上所述,对于亚洲国家和地区,导致腐败或抑制腐败的因素存在较大的差异。由此可见,单一因素是无法解释腐败的影响效应的。结合影响机制所覆盖的案例,可以较为清晰地观察到亚洲国家和地区在各发展阶段导致腐败的原因,为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提供了理论基础。未来应从机构、人员、制度与环境等多要素进行政策分析,走向法治反腐模式[33]。受案例数量限制,研究所能关注的影响因素有限,且主要关注不同主体间的比较,未对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所总结的腐败影响机制和作用方式的解释力还有待进一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