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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处理地铁乘客伤亡事件中的适用性分析

2021-11-19郑延培

城市轨道交通研究 2021年10期
关键词:民法典乘客责任

郑延培

(洛阳广播电视大学)

地铁作为城市重要的交通工具,因其快捷、准时、高效、价格合理且舒适被大多数人作为出行的不二之选。在地铁的运行过程中,存在发生导致乘客伤亡的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有关旅客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时的法律条款分析如何更好地解决地铁乘客伤亡事件。

1 地铁乘客伤亡事件中侵权责任的构成

(1)加害行为:地铁早晚高峰、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因客流大,乘客易产生焦躁情绪,再加之赶时间或其他原因,很有可能与其他乘客发生矛盾,从而引发冲突。大客流情况下扒窃事件发生的机率也成倍增加,严重损害了乘客的权益。并且由于客流量大,可能导致地铁监控录像不是很清晰,再加之找不到相关的目击证人,乘客无法正当维护自己的权益。大客流情况下还易发生踩踏等安全类事件。在地铁站中电动扶梯、无障碍电梯、自助售票机、自助检票系统、站台屏蔽门等自动化设备的投入,提高了车站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但是这些设备如果发生故障,会对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再者,地铁的地下线路在地面以下运营,当地震、洪水、火灾等灾害发生时,乘客逃生困难,极易导致乘客受伤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2)损害后果:如果乘客间发生冲突,既有可能造成当事乘客的个人名誉、人身、生命等权力受到损害,也有可能造成乘客所携带财产的损失或损坏,同时也可能给其他乘客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等带来威胁和影响。扒窃事件的发生会严重损害地铁乘客的财产安全。踩踏事件或自动化设备故障影响乘客出行时间,同时也使乘客的人身、生命等人身权力受到严重威胁。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无论地铁运营中发生任何问题,都会被迅速传播,严重影响地铁运营方的企业声誉。同时,乘客动辄通过媒体、法律途径来维权,地铁运营方需花费大力气解决法律纠纷,进行危机公关,严重影响地铁的正常运营。

(3)因果关系:乘客从刷卡进入地铁站开始,乘客和地铁运营方就形成了一份双方运输合同;到乘客安全离开地铁站时,该合同终止。地铁运营方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准时地送达乘客的目的地。为此,地铁运营方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来规范地铁运营,规范乘客乘坐地铁的行为。并且,地铁运营为方便送达乘客采用一系列自动化设备,就应该承担所有自动化设备的检修和维修责任。乘坐过程中,乘客享受地铁运营方提供的服务,并遵守相关规定条款。《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若乘客在乘坐过程中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依法追究地铁运营方的责任。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乘客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是由乘客自身原因造成的,地铁运营方已经进行过合理告知和疏导,则地铁运营方可以免责。

4)行为人过错:按照损害责任主体的不同,可将过错分为地铁运营方的过错、第三方的过错、被损害方的过错和多方综合过错。地铁运营方的过错往往是指:乘客进入地铁运营方负责区域,地铁内设备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乘客的生命健康权受损。处所包括地铁站出入口、地铁运行方负责区域的站内站外通道或场所、列车车厢、电动扶梯、无障碍电梯、站内厕所和地铁站站台站厅等。乘客进入地铁运营方负责区域,如果地铁运营方没有对乘客乘车秩序进行有效疏导,导致踩踏、推搡以及乘客冲突等事件的发生。第三方的过错是指:在乘客乘坐地铁过程中,因插队、拥挤上下车,身体发生碰撞,引发乘客间吵架、斗殴等,导致被损害方个人名誉、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受到损害。此类事件在地铁运营中屡见不鲜,地铁运营方只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可以免责。被损害方的过错是指:乘客自身故意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在地铁内自残、自杀、酗酒、故意闹事或因自身原因不适合乘坐地铁导致的自身受伤。此类事件,地铁运营方只需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可免责。多方综合过错是指:过错方不指一方,涉及两方甚至更多。例如:在踩踏事件中,存在第三方过错,强行上下车、拥挤上下车、推搡身边乘客,而地铁运营方没有及时监管到这一现象,或者注意到此类现象而没有对乘客进行及时有效疏导;在扒窃事件中,存在第三方过错,但是由于地铁监控损坏,地铁运营商未及时维修造成被损害方钱财无法追回,则地铁运营方也存在责任过错。

2 《民法典》在地铁乘客伤亡事件中的适用性分析

(1)法定情形:《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民法典》对承担责任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乘客搭乘地铁,若地铁出现各种运行故障给乘客带来生命财产的损伤,应有地铁运营方承担赔偿责任;乘客在地铁站内正确适当使用地铁运营方提供的各种自动化设备,因设备异常运行给乘客带来生命财产的损伤,也应由地铁运营方进行赔偿。但一系列由于乘客自身原因造成的生命财产受损,地铁运营方在有明确证据证明的条件下可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酌定情形:在特定案件中,不具有法定情节的条件下,考虑酌定情形。例如地铁站内的大理石地面积水后不及时清理,路面湿滑,导致乘客严重的跌倒摔伤。此事件中,地铁运营方在地铁站内的一切设备正常,但是仍然致使乘客受伤,这时候考虑酌定情形。地铁运营方在确保地铁站内一切设施正常运营的前提下,理应确保地铁站内的设施不会对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地铁站大理石地面积水,积水没有及时清理,并且没有张贴有关告示提醒乘客注意,地铁运营方确实存在过失。没有保证站内设施不对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因此地铁运营方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失职的责任。

(3)第三人致害:指的是第三人对地铁乘客实施侵权行为。《民法通则》中指出:损害行为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第三人在地铁内打架斗殴,地铁运营方劝阻无果造成其他未参与乘客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的,第三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结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发展,地铁规模日益扩大,地铁中的安全事件或事故也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乘客、地铁运营方等多方的合法权益。目前,国内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缺乏相关且适用性极强的法律条文。《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签订合同,小到离婚、遗产分割等都能从中找寻到依据。所以对于地铁乘客伤亡事件的处理,《民法典》也同样适用。《民法典》中虽然对地铁乘客伤亡事件没有明文的法律条款,但总能在其中找到适合的法律条款作为依据,为地铁乘客伤亡事件的处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也能其他涉及乘客利益的事件处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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