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共同纲领》
2021-11-15
1949 年6 月15 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任的筹备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起草共同纲领,拟定政府方案,全面展开筹建新中国政权的工作。
人民政协是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参加这次政协会议的有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的代表共622 人。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49 年6 月15 日至19 日,新政协筹备会在北平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出毛泽东、朱德、李济深等21 人组成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推选毛泽东为主任,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为副主任,李维汉为秘书长(后因病由林伯渠代理)。会议决定在常委会领导下设立六个小组,分别完成下列各项任务:(一)拟定参加新政协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二)起草新政协的组织条例;(三)起草共同纲领;(四)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案;(五)起草宣言;(六)拟定国旗、国歌及国徽方案。通过这些小组的工作,迅速完成了召开新政协及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准备工作。
在新中国即将成立的时候,为了阐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这个国家中各个阶级的地位和相互关系、这个国家的前途等根本问题,6 月30 日,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这篇文章回顾了中国革命的奋斗历程,指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是行不通的,我们所要建立的新中国,只能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为人民政协制定共同纲领提供了指导,为即将成立的新中国作了政治理论准备。9 月7 日,周恩来向政协会议代表分析中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和现状,说明中国共产党关于国家制度的基本主张之一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是联邦制。
1949 年9 月17 日,新政协筹备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基本通过了各小组分头起草的政协组织法草案、共同纲领草案、政府组织法草案等,会议一致通过将新政治协商会议改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9 月21 日至30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这次政协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将北平改为北京;采用公元纪年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五星红旗为国旗。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周恩来等56 人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同时,还选出以毛泽东为主席的由180 人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共同纲领》规定,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
《共同纲领》展示了新中国的宏伟建设蓝图,是新中国的建国纲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前,它具有临时宪法作用,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守的大宪章。
当晚,在天安门广场举行了人民英雄纪念碑奠基典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