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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纪违法事实材料的几点认识

2021-11-15

支部建设 2021年27期
关键词:审理见面违纪

○ 程 欢 李 妍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

由此可见,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是审查调查的必经程序、关键环节,是审查调查工作质量的浓缩,具有前承审查调查证据之要、后启审理工作之准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办案实践中,如何制作一份要素完备、用语精准、格式规范的事实材料,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笔者依托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和办案实践,对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谈以下几点认识。

一、标题拟定

实践中,事实材料标题不统一,会有“XXX 同志错误事实见面材料”“XXX 同志违纪违法错误事实见面材料”“XXX 同志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材料”等标题出现,但这样的标题都是不规范的。

出现上述不规范标题的情况,归根结底是审查调查工作人员没有弄清“错误事实”“违纪违法行为”的使用节点。在200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出台之前,中央纪委发布的相关纪律处分规定中,均将违反党纪的行为称为错误,将处分党员依据的事实材料称为“错误事实材料”。所以,在200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出台之前,将处分党员依据的事实材料称为“错误事实材料”是符合当时规定的。但是,200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对违纪行为不再表述为“错误”。以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合并处理”条款的表述为例,1997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一人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200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并且,随后发布的《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被调查人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也表述为事实材料。

综上,在办案实践中,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标题中不宜出现“错误”和“见面”等词组,不需要写单位、职务、定性等,标题中写被审查调查人姓名,并加上“同志”(对拟开除党籍的被审查调查人不加“同志”)称呼,规范表述为“XXX(同志)违纪事实”、“XXX(同志)违法事实”、“XXX(同志)违纪违法事实”。

二、正文续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1994 年3 月印发)第三十五条规定,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被调查人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纪厅【2006】5 号)规定:“二、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当包括:被调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及责任。”由此可见,违纪违法事实材料的正文内容应包括被审查调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违法事实、违纪行为性质及责任等内容。

其中,被审查调查人的简历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简历、任职情况,是否为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是否为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是否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等。

主要违纪违法事实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证据不充分或者仅有被审查调查人的交代的,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当然不宜写入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中。要紧扣党纪处分条例等所规定的行为、结果等违规要素和故意、过失以及责任能力等有责要素去叙写正文,具体要写清违纪的时间、地点、事件(目的、情节、后果)等。主要违纪违法事实要客观全面、详略得当,既不能作为简单的“程序”补充,三言两语交代违纪违法行为,丢失“见面”的严肃性,也不能长篇大论,叙写证据不充分或者无关的事实,有碍纪检监察工作的严谨性。

违纪行为性质及责任是对主要违纪违法事实的“盖棺定论”,要列明违纪违法行为触犯的党纪国法规定,要具体到相应的条款,不能只叙述为“XXX同志的行为构成违纪违法”,而应表述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 条第X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X 条第X 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X 条第X 款之规定,XXX 同志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纪违法”。

除上述要求外,在正文叙写中,还要力求用语规范、逻辑清晰,不加带有感情色彩的词语,不使用形容词,尽量使用纪言纪语,文字简洁中性,按照违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表述,客观、完整反映违纪违法行为。同时,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不得泄露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应予保密的内容。

三、落款事项

在实践中,有的落款为“第X 审查调查组”,有的落款为“XX 县(区)纪委监委”,这都是不规范的。根据《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被调查人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需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具体应为“XX 县(区)纪委监委XXX 审查调查组”,另起一行叙写时间。

四、签署意见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实材料和决定应当由本人签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按照上述规定,被审查调查人应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笔者从无异议、有异议或部分有异议、拒绝签署意见三个方面谈谈认识。

实践中,有的被审查调查人签署“属实”或“无异议”,对载明多个违纪违法事实的,未写明对哪个事实有异议,在材料末尾简单写“有异议”字样,这些都是不规范的意见签署。结合《山西省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模拟案卷》和办案实际,对于没有意见的,应当规范签写意见为“以上事实属实,同意”;对于有意见的,应当写明具体意见,尤其对于仅对部分事实有异议的,要写明对哪部分事实有异议以及具体意见,再签署“其他事实属实,同意”。

对于“有异议”的情形,审查调查组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员提出的意见、辩解作出说明。合理的意见和辩解要采纳,不合理的意见和辩解要通过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情况,说明异议不能成立的理由。

在办案实践中,还会出现被审查调查人拒绝签写意见的情况。此时,审查调查人员(两名)要在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上写明被审查调查人拒绝签写意见的理由、态度等,并签写审查调查人员姓名、日期。同时,审查调查人员还要据此作出书面说明,说明被审查调查人拒签的事实材料可否认定的证据、理由。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审理阶段是否需要形成违纪违法事实材料

在办案实践中,案件移交审理后,审理组亦与被审查调查人就违纪违法事实进行见面,这是不必要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规定,查明涉嫌违纪问题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核对,并未对审理阶段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核对进行规定,故审理阶段不需要再另行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核对。但是,若经审理发现认定的事实与审查阶段形成的违纪事实材料有出入,需要补充见面或者重新见面核对的,审理组可以交由审查组办理。

(二)对案情简单且立案和移送审理一并报批案件的违纪事实材料,可以在初核阶段形成。按照相关规定,违纪事实材料一般在立案后、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前形成。但是,对于案情简单且立案和移送审理一并报批的案件,违纪事实材料可以在初核阶段形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十条、《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情简单的,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法律责任,不需要再进一步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对于此类型案件,初核阶段已经取证完成,违纪事实亦已查清。从实体来说,违纪违法事实材料所依据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已完备,不会影响实体处分。从程序来说,上述规定是对审查调查程序的优化,而将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形成并见面核对是对程序优化的又一体现,故将此类案件的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形成与见面核对工作放在初核阶段,既优化了程序又保证了实体,是实践可操作之方法。

(三)重新见面的情形及做法

《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被调查人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审理,案件审理室发现纪检监察室认定的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与本室审核认定的违纪事实存在重大出入的,应报经分管委部领导批准后,向纪检监察室提出修改意见和依据,由纪检监察室(或调查组)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形成新的违纪事实材料并与被调查人见面。必要时,经征求纪检监察室意见并报分管委部领导批准,案件审理室可派员参与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工作。”依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需要重新见面的必须是实质性内容有出入的情形,比如违纪事实增加、定性认定改变、责任划分改变、情节后果加重等。对于违纪事实减少等情形的,可以不再重新见面。

(四)“一类一见”的把握

办案实践中,事实材料分类有“一事一见”“一类一见”或“汇总见面”,具体而言“一个违纪事实对应一个事实材料见面”“一类违纪违法事实对应一个事实材料见面”“所有违纪违法事实对应一个事实材料见面”。按照中纪委的指导意见,结合《山西省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模拟案卷》和办案实践,“一类一见”是较为普遍的方法,违纪违法事实最好同涉嫌犯罪的事实分开见面。但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事实较为单一且被审查调查人认错态度较好的,为了方便办案阅卷,也可以将全部违纪违法事实一起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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