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视角下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2021-11-14邹玉琪
邹玉琪
摘要:2016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ii)目终止,随之而来的是国内外学界对于中国是否能获取市场经济地位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做法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诚然,第15条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但是15年期满终止意味着任何WTO成员国都不能再对中国使用替代国做法。任何WTO成员再行寻求替代国以外的其他手段,将中国长期置于不公正的国际经贸规则下,都将违反国际法。
关键词: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做法;中国入世议定书
一、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的相关问题
提到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往往与第15条d项相联系。d项第二句规定,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中国大多数学者认为这意味着a项中对于中国不利的条款已经失效。纵使中国企业不能证明或者是不证明产品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其他国家也不能采取替代国做法。但是美欧等国家以本国利益为先,认为即使a项(ii)目条款到期终止,替代国方法仍然可以根据a项序言以及a项(i)来使用。WTO上诉机构在中欧钢铁紧固件案件中曾表达中国的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是对应当使用国内价格或成本决定正常价值的一般义务的减损的想法。此种减损应当是以中国生产者无法证明产品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为前提,是一种依条件的减损,以15条a项(ii)目为条件。当d项第二句所规定的15年期限一终止就导致了条件的消失,这便无法使用15条a项序言所规定的替代国方法。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即便中国依据d项第二句话使a项(ii)目终止,进口国仍然可以举证证明中国的产品不符合国内法规定的市场经济条件而使用替代国方法。首先,在WTO中并没有明确市场经济的界定,对于这一概念的确定大部分是依据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这就给了各个国家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会带来不公正的现象。其次,a項(ii)是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唯一明确规定可以在反倾销领域使用替代国方法的规则,所以其终止意味着该项条款的消失,那么任何国家都无法被允许使用替代国条款。此外,即便是由进口国证明中国产业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也是对中国权利的一种减损,是对WTO一般原则的损害。中国在签订入世议定书时对a项(ii)目允许了两处妥协:第一,允许使用替代国方法;第二,允许举证责任倒置。而这种学说仅承认举证责任倒置的消灭,把替代国方法的义务再次强加于中国,实在是不合理。
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项的相关问题
对于第15条d项的争议主要在第二句规定的是a项(ii)目的终止,但a项的第一句和第三句规定的是a项整个条款的终止,这被不少外国学者过度推定此举乃有意为之,后者的终止能够导致替代国方法的失效,但前者的终止并不能产生这种结果。
首先,a项(ii)的终止并不导致a项序言中替代国方法的使用。其次,从上诉机构在中欧钢铁紧固件案中的表述可知,d项第一句和第三句是一个仅在15年期限届满之前可以使用的a项的完全终止条款,规定了在15年期限届满之前中国可以提前终止的情况,而d项第二句仅仅表明了a项(ii)在15年后终止,无论中国能不能证明自己具有市场经济条件。再次,从d项的内容来看,d项第一句和第三句规定的是中国政府的举证责任,而第二句规定的是中国生产商的举证责任,在中国政府能够举证证明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时,中国的生产商则无需证明,故第一句和第三句规定的是a项的终止。相反,即便中国政府无法证明自己的市场经济条件,但是个别企业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市场经济条件时,也可以取消进口国的替代国做法。
基于此,不难看出国外学者对于d项的规定是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过度解释,与条约制定时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三、回顾历史分析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一直以来都在为积极入世做着充足的准备,而WTO被某些国家所控制,使得中国的入世之路尤为艰难。
美国在1999年3月18日首次向中国提出倾销与补贴价格可比性提案。中国于3月26日亦给予回应。但中美两国的提案差异巨大,美国对中国的要求十分苛刻,其以替代方法的使用为原则,以中国的价格或成本的使用为例外,对这两种方法的使用均设置了一定的考量因素,最为重要的是,美国并未提出替代方法所使用的期限,对中国入世权益的损害十分巨大。中国在本次争议中提出了只有在附件所列的特定案件的国家定价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与中国有同等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相同产品的结构价格。同时,中国提出此项条款应在中国的入世议定书生效后的五年后终止。不难看出,中国当时也是做出了一定的让步。
美国在3月27日的条款中首次提出了a项(i)目条款,即“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或成本”。不难看出,此项规定依然没有规定期限的问题。
在3月29日美国提出的新提案与现如今的版本比较接近。a项序言出现且通过序言为替代国方法和一般方法的采用进行铺垫,并且强调采取的这两种方式应当严格按照(i)目和(ii)目的规定。更为重要的是,此次美国在替代国方法的期限问题上进行了妥协,其d项规定在入世议定书生效5年内,WTO进口成员将就是否有必要继续使用上述第一段所描述的方法进行审议。按照现如今的规定可知,对于美国的提案,中国并未接受。中国的妥协则是把5年内替代方法终止延长为15年并且不再坚持整条终止,而是依照时间和条件的a项(ii)目和a项终止。
这一系列的提案可以得出,双方并没有对a项(ii)目终止之后,通过对a项序言与a项(i)目使替代国方法得以使用的规定。a项(i)目的作用是是限制a项(ii)目所规定的替代国方法的使用,后者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给进口国授予使用前者的权利。
通过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分析,不难发现其中并没有规定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所以无论其他国家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与否,在a项(ii)目条款到期的现在,都不能再使用替代国做法。替代国方法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实际上本来就是两个问题。退一步讲,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是不是就能一定真实反映产品的价格和成本,而不被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就绝对不能真实反映产品的价格和成本呢?WTO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传达出这种信号。现如今大多数国家的市场经济都辅之以必要的政府调节,如:法国的计划经济、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等。这都说明了政府调节的必要性。而中国自从加入WTO以来,一直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降低关税、削减贸易壁垒、全面放开外贸经营权等:至此,已经有包括俄罗斯、新西兰、尼泊尔等81个国家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2010年中美第二次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美国政府曾公开表态,将以合作的方式迅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禁止反言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希望美国能够按照约定,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否则则会够成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
参考文献:
[1]DS397 Appellate Body Report,EC-Fasteners ( China) ,para.287 ( 2011) .
[2]左海聪,林思思.2016年后反倾销领域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J].法学研究,2017,39(01):157-174.
[3]参见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编: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文件资料选编: 双边卷》 第 3 册,中国商务出版 社 2013 年版,第 845 页。
[4]参见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编: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文件资料选编: 双边卷》 第 3 册,中国商务出版 社 2013 年版,第 853 页。
[5]参见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编: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文件资料选编: 双边卷》 第 3 册,中国商务出版 社 2013 年版,第 857 页。
[6]王冰,陈燕和.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经济理论分析[J].求索,200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