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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改革建议

2021-11-14王柔

中国集体经济 2021年34期

王柔

摘要:在促进世界经贸发展、稳定国际局势等方面,WTO可谓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当前上诉机构大法官遴选遭受阻挠,争端解决机制也因此难以维持正常运转,世贸组织正处在危急时刻,改革已刻不容缓。基于此,多国提交了关于WTO改革的方案,文章在简要分析当前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WTO作为全球治理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拥有众多的成员,解决了许多国际争端,推动了国家间的交流合作。然而,随着WTO的不断运作许多问题也相继暴露出来,着重表现在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中,由此引发的国际上对于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期盼也更加强烈。本文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现存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程序运行不畅

争端解决机制从成立来运作至今,不论是从受理案件的数量还是执行的情况来说,都对全球治理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由于美国基于时效性的考虑,认为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程序存在严重拖延行为,并且质疑部分成员在案件裁决中有越权等行为,因此美国多次阻挠大法官的遴选以表达不满。而本应该由7名大法官组成的WTO的上诉机构,目前仅有1名大法官在位,之前的2名也于2019年12月底期满卸任。如果上诉机构再不及时纳新,WTO最具优势的争端解决机制将无法发挥其功效。

(二)争端解决机制效率低下

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严重的拖滞冗余情况,平均一起案件耗时13个月,大大超过了预期的9个月时长。争端解决程序的时限规定也过于冗长(见图1),例如:磋商期被规定在60天内。实践中,磋商却经常超过60天。磋商期时长过长,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往往意味着极佳商机的错失,对其而言损失是极大的。而且,当案件涉及到的货物是一些易腐物品时,磋商期的过长,会影响这些货物的新鲜程度,即使在最后的裁决中胜出,也会遭到一大笔损失。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一规定也极有可能被某些国家利用,为了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而故意拖延时间,进一步加剧被诉方的损失。又如:专家组通过报告后90天的上诉时间,就被美国多次诟病,认为违反了DSU第3条第三款中“迅速解决争端”。

(三)争端解决机制缺乏透明度

一直以来,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透明度都是WTO机制改革中的热议话题。DSU出于对审理案件的独立性与公正性考虑,专家组审理案件的过程对于外界都是不予公开的,并且专家组出具的报告中也是以不透露姓名的方式给出个人意见。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关听证会都是秘密进行的,并不会对外界公开,递交给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对于案情的书面陈述也是不对外公开的,在WTO各成员方知晓裁决结果之前,专家组根据案情审理情况出具的报告以及对于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对与非直接联系方都是保密状态。由此可见,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处于严格的保密状态,没有透明性和公开性,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而撰写的裁决报告也是在DSU批准后才是公开的。除此之外,在整个争端解决程序中,只有政府组织可以参与,而往往争端涉及的是部分个体的利益。这种封闭性,使得非政府组织和公众无从知晓争端双方是如何磋商的,以及专家组是如何审理案件并得出结论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不透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参与案件审理过程的各方机构的公信力,对于案件最终的裁决结果可靠性也会产生质疑。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建议

(一)针对上诉机构大法官空缺的建议

迫在眉睫,急需解决的问题当属填补上诉机构大法官的空缺。WTO规定,只有在法律、国际贸易和WTO等领域具备权威性的专家才有资格成为上诉机构的成员。每位大法官的任期为4年,经WTO中各方成员同意可连任一届。对于每一起争端案件,应当由上诉机构中的3名大法官,一起审理专家组报告并作出裁决,以及攥写裁决报告。

针对上诉机构大法官遴选的改革,我认为应该在DSU中增加相关规定,特别是对成员方否定大法官的任职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以避免再次出现成员方无故阻挠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常运行的行为。若有成员方反对大法官的上任或连任,必须有合理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例如:该任职人员存在违反DSU和其他相关规则的行为;审理案件期间存在不公正,违反保密义务等行为;或是身体健康状况不允许正常审理案件等。各成员方应当积极推動DSU相关条例的修订,尽早实现大法官的补位,这才是打破当下WTO所面临僵局的重中之重。

(二)针对争端解决机制效率低下的建议

1. 争端解决机制效率低下的原因

随着争端解决机制受到各成员方的认可,近年来上诉机构也收到更多纠纷案件的受理请求。成员方们也在更多地诉诸争端解决机制来寻求调解,以维护自身的利益。根据WTO官网的最新的年度报告显示(图2),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2019年发起了19起新争端,数量是2018年的一半,但仍高于2016年和2017年的水平。并且,由于上诉机构只剩1名在任大法官而于2019年12月开始暂停受理案件,2019年新案件数将可能进一步增多。尽管2019年的新案件数量较2018年有所下降,但争端解决活动的总体水平仍然很高(见图3),平均每月有54个正在进行的诉讼(包括专家组、仲裁或上诉程序)。这种月度活动水平与2018年期间引发的大量纠纷有关,这些纠纷目前正在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取得进展。

由此可见,各成员方之间贸易往来的增多也在所难免地伴随着纠纷争端的增多,争端解决机制相应地需要受理更多的案件,对于整个机制而言这样的任务量是十分庞大的,因此不免会出现拖延的情况。其次,成员方之间贸易纠纷的复杂程度也是引起争端解决机制低效的另一大原因。由于WTO法律体系还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领域法律缺失的问题,而当纠纷涉及到这些领域时,案件的处理难度及复杂度将大大增加。再次,由于专家组是根据案件双方需要而临时设立的组织,其成员并不是WTO的全职人员,专家组成员在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之余才能处理争端解决事宜,这对于审理案件的效率势必会有影响。

2. 改革建议

针对争端机制效率低下的问题,改革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增加上诉机构在职人员的数量,以减轻上诉机构的任务量,从而提高时效性。第二,各成员方应着力推动WTO法律体系的完善,从根本上降低处理复杂案件的难度,这也是维持争端解决机制良性运转的基础。第三,应当将专家组转为世贸组织结构中的常设机构,并且专家组成员都必须是全职人员,以保证专家组成员能够全身心投入到案件审理中。第四,可以适当缩短争端解决程序中各程序的时长,例如:磋商期可以缩短在30天内(涉及易腐产品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缩减),将专家组的成立缩短至10天,上诉期缩短为10天。并且,将专家组审理普通案件期限缩短为3个月,紧急案件为1个月,特殊案件为6个月。第五,对于为保护本国(本地区)相关产业而恶意上诉或滥用规则上诉的行为,引入惩罚制度,上诉机构有权利驳回请求拒绝审理此类型案件,这样不仅使被诉方的利益不被侵害,又达到了警示的双重作用。

(三)针对争端解决机制缺乏透明度的建议

对于争端解决机制中透明度不足的问题,可以借鉴TPP的方案。TPP协定规定了,基于各方均不反对的基础上,听证会的进行不对外保密。并且,争端各方在不违反保密信息的基础上,在递交案情文件后公开各自的诉请以及对于专家组问题的答复。因此,对于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进行如下改革:在不违反参与各国有关安全与秘密以及相关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开审议程序和陈述文本。这样的案件审理过程不仅有利于多方争端的顺利解决,也进一步提高了公众对争端裁决结果的可信程度。因为,透明度的增加对于公众更加全面地了解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大有裨益,也有助于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上获得更多的认可和支持。当然,所谓“透明”并非绝对的“透明”,而是更加的“透明”,要把握好适度的原则。对于涉及到有关国家发展的敏感信息,则应当遵循争端双方的意见,不予以公开。

三、结语

WTO目前所遭遇的危机是前所未有的,各成员方之间应该就争论的焦点积极主动进行多方谈判磋商,推动改革的进行。应当在充分发扬争端解决机制优势的基础上进行改革,使其更好地适应各成员方的发展需求,继续为全球治理作出贡献。中国应当在改革过程中应主动承担作为一个贸易大国的责任感,在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和多边贸易中维护好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有效推动WTO改革,为世界贸易的不断发展提供“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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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