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哪能一批了事?
2021-11-14郭鹏
郭鹏
高速公路救援事关广大车主、乘客的生命、财产及道路安全,不容半点马虎。然而,在湖北省武监高速洪湖段,由于两家救援企业无序竞争,导致“救援迟到”或“援而无力”的情况常有发生。
原来,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复、同意并备案的救援企业,经洪湖市交警大队在执法中发现,该企业在洪湖段非但没有必备的服务站点及车辆停放场所,且救援设备和人员不足,已严重影响高速救援工作,于是另指定一家有救援能力的企业,并明确将情况函告湖北省高管局。而湖北省高管局却认为,洪湖市交警大队指定的企业不够专业,属于违规开展高速施救作業。
对于两家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的莫衷一是,笔者曾做过一次体验式采访,其结果让人无语:当湖北省高管局备案的企业接到救援信息后,如需要大型拖车设备,该企业会马上联系洪湖市交警大队指定的企业,意思是让对方派拖车救援。为了向记者证实前面的企业并无救援能力与拖车设备,后面的企业故意拖延救援时间,而前面的企业只好编造各种借口来回应求助者的焦急和质疑。
在高速上苦等四五个小时,大型拖车才姗姗来迟,求助者的无奈和抱怨可想而知,多搭些工夫还是小事,倘若在急速的车来车往中发生意外,可就是大事了。所以,为应对高速公路交通事件,保障通行秩序,选择一支高效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队伍十分重要。
据了解,两家相互“控告”的企业,采取这样的“合作”,从该段高速开通就已经如此。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没有提供救援服务,但是前面的备案企业仍旧向求助者收取了300元服务费,求助者虽知此收费违规,但既然是求人办事,只好自己咽下苦果。
问题出现后,面对洪湖交警大队的来函及媒体的关注,湖北省高管局的态度,依然是该局才是负责全省清障施救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而对其批复、同意并备案的救援企业不具备救援能力的质疑,并未作出解释和说明。
其实,公众关注此事的重点,并不是要知道哪个部门有最终“拍板”权,而是究竟该如何选定一家靠谱的高速救援企业。
批复,自然是先审后批,而湖北省高管局对此事“一批了之”的态度,其实也是一种懒政。且不说是否真正做到了事前对企业的尽职审核,即便是批复同意过后,后续的督查也应跟上,确保获得备案企业的救援服务不走样、不变质地保持下去。对其常态监管的重要性,相信高管局最清楚其中分量。
“民之所望,施政之向”,湖北高管局的批复是解决当地高速救援问题的开始,但绝不是解决高速救援问题的终点。
湖北省高管局应高度重视高速救援工作,不是“一批了之”,而是要拿出一份强有力的监管态度以加强企业服务能力,对救援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收费是否合理、服务是否文明、救援是否及时等内容开展常态排查,切实提高救援服务的群众满意度,让群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更有安全感,更具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