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快速发展需加强反垄断监管
2021-11-13杨芹芹编辑张美思
文/杨芹芹 编辑/张美思
21世纪以来,在全球货币政策维持宽松态势、风险投资兴起和科技产业支持力度加大的背景下,平台经济以其特有的规模经济、组合经济和边际成本递减等优势迅速崛起,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但与此同时,平台经济通过排他性协议而形成的价格歧视、垄断收购、数据隐私和安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监管已引发各国的重视。我国未来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监管,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地发展。
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
平台经济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平台经济基于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加速演进,凭借网络效应、规模经济、边际成本下行等特性,突破了传统的单边市场在规模经济上受到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和市场容量的制约,通过满足用户多元化需求,实现了更多的价值传递,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平台与用户互为需求,平台覆盖面越广,传递的价值就越多,使用平台的用户也就越多,对其他人而言就越有价值,进而可吸引更多的人,借助显著的网络效应,实现单元经济效益。这样的增长几乎没有自然限制,使平台企业向市场总量扩展从理论成为现实,在近些年取得了快速发展。
2020年年底,我国市值超1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企业有197家,总市值高达3.5万亿美元,相比2015年的64家、0.77万亿美元的市值,年均新增超过26家、市值增加0.55万亿美元,显示出平台经济正持续快速扩张。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2020年,我国数字平台企业数量持续上行,市值逆势大涨1.26万亿美元,再创历史新高。其中,市值超10亿美元的头部平台集中度显著提升,占总数量18%的平台市值占比超过88%。单个平台的规模越大,其资源聚合的能力越突出,规模效应也就越明显(见图1、图2)。
图1 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疫情后再创新高
图2 疫情发生后,头部平台的集中度显著提升
平台经济产生的垄断危害不容忽视
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数字经济赋能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业态,激发新动能,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与此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平台经济的负面效应,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容易形成垄断。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部分大型互联网平台已出现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常见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价格歧视,主要是以大数据“杀熟”为代表的一级价格歧视和多层收费的二级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在互联网平台中较为常见,其主要形式是平台基于数据优势而形成用户画像,精准把握消费者支付意愿,实现差异化定价。其本质是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扭曲价格形成机制,侵犯消费者权益。而且垄断寡头在与民争利的过程中,还会影响收入分配,加剧社会分化。二是通过恶意排他限制企业间竞争,阻碍创新进步。滥用市场地位是具有领先优势的平台常态化的竞争手段,通过强制“二选一”、不合理搭售、反竞争共谋、垄断性收购等方式实现恶意排他。其结果是竞争者由于市场份额下降缺乏创新能力,巨头因为竞争减弱而缺乏自我提升的动力,容易造成资源内耗,非常不利于良性竞争和自主创新。三是算法滥用,通过过度采集侵犯用户隐私,影响信息安全。算法滥用通常与价格滥用、市场滥用相伴,利用平台“特权”过度采集甚至诱导采集数据信息。平台凭借技术优势,通过分析用户偏好来获得超额垄断利润,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侵犯隐私、滥用数据、威胁安全等风险。尤其是平台的大数据产权不明晰,进一步阻碍了数据要素的交易和权益保护,不但侵犯个人隐私,甚至还可能威胁国家安全。
加强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调查与监管是大势所趋
鉴于平台经济的垄断等负面效应日趋严重,推进反垄断调查、识别并规避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成为当务之急。当前,反垄断早已成为全球共识和国际惯例,更是成熟市场经济的普遍做法。我国亦应进一步强化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调查与监管。
从国际实践看,2020年以来,在全球范围的反垄断调查与监管案例中,平台经济成为一大重点(见附表)。
2020年6月以来,全球开启对科技巨头垄断行为的追索
对于我国而言,反垄断、反不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202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21年经济工作,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2020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并将其作为2021年要抓好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反垄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由此可见一斑。2021年年初,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印发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特别强调要保护竞争,激发创新活力。2021年4月,阿里巴巴因“二选一”的垄断行为被罚款182.28亿元,创下了中国反垄断罚款数额的历史记录,标志着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进入了新阶段。而继阿里巴巴被巨额罚款后,目前外卖巨头美团也正在接受反垄断调查。可以说,我国在对数字经济的反垄断监管上已取得了较大进展。
展望未来,平台经济依旧是驱动经济发展的一大有效组织形态;但为了平衡效率与社会公平,规避平台反竞争造成的生产低效率、低创新以及损害用户利益甚至危害个人与国家安全等问题,对于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监管将会更加严格且日益细化。阿里巴巴、美团等接受反垄断调查仅仅是加强平台经济监管的“开始”。在笔者看来,我国在适度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反垄断调查与监管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未来还需加快对数字经济的立法,健全数字规则,做到有法可依。特别是要加快完善市场竞争规则,推动《反垄断法》的修订,加快出台《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对平台企业垄断的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