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延祐二年灵岩寺执照碑再研究
2021-11-12张良
张良
【关键词】元延祐二年;山东长清;灵岩寺执照碑;案件处理流程;晋王内史府;银铁矿冶
【摘要】元延祐二年(1315)灵岩寺执照碑碑阳所刻公文涉及灵岩寺与晋王内史府之间因银铁矿冶产生的土地纠纷。通过对碑文的分析,能够还原是时元廷及相关处理机构对此纠纷的处理程序。案件中晋王内史府对地方事务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与地方官府之间复杂的关系,案件最后的判决结果亦体现了中央对晋王权力的制衡。
山东长清灵岩寺自唐代以后便闻名于世,寺院内保存的碑刻数量众多,其中有一方被称为“灵岩寺执照碑”的元代碑刻,因其涉及元代公文传递、寺院经济以及宗教案件处理等问题,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已引起学界的关注。如日本学者船田善之先生曾就此碑所载内容发表过多篇论文,其中《蒙元时代公文制度初探——以蒙文直译体的形成与石刻上的公文为中心》[1]专门探讨了此碑文中圣旨开读的体例以及官府与寺院之间的公文往来等问题,《“灵岩寺执照碑”碑阳所刻公牍的价值》[2]则对此碑文的内容与结构以及其所展现的元代传达圣旨的过程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刘兰芬、马丛丛在研究元代寺院经济时对此碑也有所涉及[3,4]。本文尝试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此碑所涉及的元代案件的处理机构及流程,晋王附属机构内史府与地方、中央的关系,元代银铁矿冶权等相关问题再作粗浅探讨,其中或有不当,敬请方家批评赐教。
一、关于灵岩寺执照碑
灵岩寺执照碑原存于灵岩寺内,今实物已佚。此碑碑阳、碑阴刻文皆为元代官府颁发给灵岩寺的公文执照,由僧人刻于碑上以示众人。碑阳初刻于元延祐二年(1315)九月,碑阴三则文字分别增刻于延祐五年(1318)二月、至顺元年(1330)十一月、至顺元年(1330)十二月。本文以碑阳所刻执照内容为研究对象。
本文所引碑文录自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藏拓本(图一)。按拓片,碑身纵188厘米,横92厘米,文字清晰,正文楷书,共26行。碑额纵42厘米,横52厘米,额首题“泰安州申准执照之碑”3行,楷书,每行3字。值得注意的是,此碑落款处的“延祐”以及“年”“月”“日”等字皆大于其他字,但“贰”和“玖”等字格式却与正文相同,且在“月”和“日”之间有印一方,这种格式少见于其他同类碑刻,推断很可能是刻碑工匠依照公文原文进行的复原。对此,船田善之先生认为,这恰好说明了此碑刻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原文书的体例[1]。
碑阳录文如下:
皇帝圣旨里,泰安州长清县承奉」泰安使州指挥:来申:据灵岩禅寺僧人陈思让当官告称:累累被前煽炼人等于本寺山场内搔扰不安,诚恐已后引惹事端,告乞施行。得此。县司参」详,如蒙出榜禁治,诚为便益,申乞照详事。得此。照得,先据灵岩禅寺僧人陈思让状告:本寺即系与」国家祝延祈福大禅寺,经今千有余年,全凭本寺地土、山场四至内诸树修理殿宇房廊,养赡僧家。已有累降」圣旨事意、四至碑文为验。皇庆元年三月初二日,本寺钦受」御宝」圣旨节该:“泰安州长清县有的灵岩禅寺,为头寺里住持的桂庵长老、提点、监寺为头的和尚每根底,执把着行的」圣旨与了也。这的每寺院里、房舍里,使臣休安下者。铺马、祗应休拿者。商税、地税休与者。寺院里休断人者。官粮休顿放者。不拣是谁占着的田地交回付与」者。但属寺家的,并下院、田地、水土、园林、碾磨、竹子、山场、解典库、浴房、店铺,不拣甚么他的,拣的是谁,休侵夺要者。这和尚每道有」圣旨么道,无体例勾当休做者。钦此。”除钦遵外,于延祐二年三月初一日,有长清縣赍到文字壹纸,令本寺僧人前去中坞店听读」圣旨。思让与本寺长老、大小人等前到本店,有内史府差来官李忠显等向思让言道:“俺赍擎」御宝」圣旨前来。”开读讫。除钦遵外,其本官对思让等言道:“为您这寺九曲峪内有银铁洞冶,起立银铁冶,便要吐退,准伏文状。”思让回道:“元奉」圣旨交您,无违碍。地内这九曲峪是俺寺家四至地内赡寺常住山场地土,自来为主,不曾有人侵夺。”道罢,本官前去长清县,令本县官司行发信牌,将思让」等勾扰不安,告乞施行。得此。为恐不实。行据本县申:照得,除外遵依,移牒本县主簿扎木赤进义,不妨本职,亲诣灵岩寺九曲峪,照勘踏觑前项银铁」洞冶,是否本寺山场四至内地土,明白保结牒来。去后回准牒该备奉泰安州指挥:为灵岩寺陈思让告地土,请不妨本职,亲诣九曲峪踏觑前项银」铁洞冶,不见是否山场四至内地土。为此,唤到剜底保见役社长鲁进状结:“年七十三岁,系本保生长人氏。自记事以来,知得灵岩寺山场,东至仙台」岭,南至青尖山并大峪分水河曲屈为界,西至老婆山,北至方山棋子岭。自今九曲峪兴煽银洞冶,委是灵岩寺山场四至内地土。外别不知其余事」因。如官司已后体究得银洞冶却不系本寺山场四至内地土,进情愿甘当诳官罪犯无词。”得此。又唤到聂提领转委头目段昌状称,即与鲁进词理」相同。文状在官。却行前到灵岩寺,抄录到明昌五年镌凿碑阴界至,照勘得,亦与鲁进所责无异。及唤到本寺监寺陈思让彩画到四至图本,粘连保」结牒来,请照验事。准此。县司今将彩画到四至图本、抄录到碑阴界至保结。申乞照验事。得此。申奉到」中书兵部:仰已经备关」内史府照勘,依例施行。奉此。行下本县,依上施行去讫。今据见申,使州除外,合下仰照验钦依累降」圣旨事意,依上禁治施行。奉此。除外,合行出给执照,付灵岩寺收执。钦依施行。须至出给者。」执照。右付灵岩禅寺收执。准此。」延祐贰年玖月(印)日」
碑文记录了灵岩寺与晋王内史府之间因银铁矿冶而产生的土地纠纷及各级官府对此纠纷的处理过程。对此碑文内容的理解,以船田善之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灵岩寺僧人陈思让因山场被冶炼人搔扰而上告官府,此前他也曾为其他事而状告官府”,“其他事”即与晋王内史府使臣关于九曲峪的土地纠纷。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僧人陈思让上告官府即缘于与晋王内史府关于九曲峪的纠纷,“其他事”可能为碑文中未记之事。此案件所涉人员颇为复杂,既有晋王也孙铁木儿辖下的内史府官员,又有佛教寺庙僧人,案件的受理、调查、判决亦由县、州、中书兵部等多层政府职能机关参与,在已知元代土地纠纷案件中极具特殊性。
二、碑文所记案件的处理机构及流程
按碑文记载,延祐二年(1315)二月,内史府使臣李忠显在向灵岩寺僧人宣读圣旨后,要求灵岩寺将含有银铁洞冶的九曲峪吐退,并指使县官府发放信牌,接连传唤、骚扰灵岩寺僧人。延祐二年(1315)三月到九月间,灵岩寺监寺陈思让因为九曲峪的归属问题上告官府,随后县官府、州官府及中书兵部逐层调查、审理并作出判决。下文将就碑文中所记各层官府机构对案件的处理流程进行梳理。
(一)长清县官府对此案的审理流程
长清县官府接到灵岩寺的告诉后,县主簿扎木赤进义前往九曲峪进行勘察,收集土地归属的证据。为此,寻找到两方面的证据。一是人证,即元代所谓的“干证人”。元代官员胡祗遹曾言,案件的干证人“或关亲戚,或图钱物酒食……不无偏向,不可不察”,“听讼者若只凭干证……便先穷问与元告、被论人有无亲戚故旧……干证情实见则事可决也”[5],干证人出于某些原因,或会偏袒某一方,甚至作伪证,因此干证人的选择很重要。此案的干证人是社长鲁进和头目段昌,两人均为地方小吏,具有一定的威望,且与内史府无太多纠葛,保证了其所述状词的可信度。二人详细描述了灵岩寺东南西北的四至方位,而且做了“如官司已后体究得银洞冶却不系本寺山场四至内地土,情愿甘当诳官罪犯无词”的保证。二是物证,为寺内金明昌五年(1194)镌凿在石碑碑阴的本寺界至以及由灵岩寺陈思让彩画的四至图本。明昌五年(1194)界至是金代靈岩寺的田土范围,距此案件处理时间延祐二年(1315)已有121年,却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主要在于碑刻不会被随意更改,且能够被保存下来。此碑至今仍存灵岩寺,位于天王殿东侧,字迹依稀可见。随后,县官府照验公文及九曲峪地界四至彩画后,再附加彩画四至图本和抄录的明昌五年界至一同呈交泰安州官府照验。
元代最初负责地方宗教事务的机构为诸路释教都总统所[6,7],大德三年(1299)五月壬午“罢江南诸路释教总统所”[8],但据大德十年(1306)长清灵岩寺下院榜示碑碑文“皇帝圣旨里,帝师下诸路释教都总统所:据泰安州灵岩寺监寺僧思川状告……”[9],说明大德十年(1306)时有关僧人的诉讼仍由诸路释教都总统所负责。至大四年(1311)二月,“罢总统所及各处僧录、僧正、都纲司,凡僧人诉讼,悉归有司”[10],涉及僧人的纠纷案件开始由地方官府负责,由延祐二年(1315)灵岩寺执照碑碑文起始“皇帝圣旨里,泰安州长清县承奉……”可得到证实。
据前文,延祐年间长清县官府对涉及宗教事务的案件已具有一定的处理权,但对比元代上下级传达公文的体例格式可知[11,12],长清县官府在此案中仅是收集了案件的相关证据“申乞照详”,提出了“出榜禁治”的处理意见,并没有直接作出判决。其原因可能在于此案件涉及的人员比较复杂,县级官府没有足够的权力进行审判,所以只能“回准牒该备奉泰安州指挥”,“请照验”,正所谓“小民所争讼,不过婚姻、债负、良贱、土田、房舍、牛畜、斗殴而已,所犯若无重罪,司县皆当取决,不合申州,申府,申总府,申提刑司”[5]。
(二)泰安州官府对此案的审理流程
从碑文可以看出,在此案中与县官府公务往来最为频繁的是其上级州地方官府——泰安使州指挥,州指挥对案件的审理材料、证据进行核验后,再将公文及相关证据申奉到兵部,最后还负责督促对判决结果的执行,在整个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转承作用。
此案件由于既涉及宗教事务,又涉及晋王在地方上的权益,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州官府对相关法律运用不能确定或没有先例可引,只能上报更高层次的中央机关。所以相比于其他土地纠纷案件,此案本身就具有很大的特殊性。
(三)中书兵部对此案的审理流程
兵部在接到泰安州官府的公文后,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仰已经备关内史府照勘,依例施行”的决策。
《元典章》详细记载了元代兵部的主要职能,其中包括监察使臣的行为。《元典章》“兵部使臣”条目下,中统二年(1261)明确规定,“经过使臣,今后照依已前圣旨体例行者。若城外立站,在城别无勾当公事,仰速便倒换合骑铺马,前去勾当,并不得辄入城中迁延迟滞”[13]1242,并在同条目下援引数个案件以及处理的结果[13]1243—1252以明确兵部对使臣的严格限制,诸如不准干预地方事务,不准随意占用官民居所,不准骚扰百姓等。而据碑文可知,李忠显作为中央政府派遣的使臣,负有向灵岩寺宣读圣旨的任务,而其身份又是“内史府差来官”,属于晋王派遣到地方的使臣,代表晋王执行“除钦遵外”的事务。无论是作为中央政府派遣的使臣还是晋王内史府使臣,此案件中李忠显的所为均在兵部的管理范畴之内。
另据碑文,内史府使臣李忠显是在“中坞店”开读的圣旨,灵岩寺大小僧人专程赶往此处接旨。按现存灵岩寺般舟殿西的《灵岩山门五庄之记》碑,中坞店在灵岩寺山场土地之内,位于长清县城外,符合《元典章》“使臣”条目下“城外立站”的规定。但使臣李忠显读完圣旨之后并没有立刻离开,而是留在了长清县,甚至指使地方官府骚扰灵岩寺僧人,此行为明显违反了《元典章》中使臣“并不得辄入城中迁延迟滞”的规定。中书省在批复此案件时,除重点审查灵岩寺的土地诉求以及呈交的证据外,更着眼于使臣不按照规定肆意干涉地方行政的问题。土地纠纷事小,晋王使臣干涉地方行政事大,所以此案被移交兵部审理。兵部按照规定,判定使臣李忠显违反了相关条例,但由于其身份特殊,属于晋王的附属官员,所以要“备关内史府照勘”,“依例施行”。由此,其向灵岩寺提出“吐退”矿冶土地的无理要求被驳回,九曲峪的土地仍归灵岩寺所有。
随后,兵部的判定结果下达泰安州。延祐二年(1315)九月,指令下达县官府,县官府将执照发给灵岩寺,灵岩寺刻碑记录此事。
此案流程若以示意图表示则更为直观(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