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的现实障碍与路径探讨
2021-11-12刘心雨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刘心雨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胡 飙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高速发展,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度也日益增强,知识产权的数量已经和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挂钩。2018年,中国所有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总数为334951件,首次超越美国,成为受理和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最多的国家。2020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53万件,步入了知识产权大国的序列。然而,由于知识产权诉讼费用金额巨大,我国的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难以负担这一巨额支出,在国外市场经常处于被动地位,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面对这种困境,为激发企业创新能力,有必要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险机制来保护本国企业。破除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的现实障碍,有利于保险市场产品创新,也有利于我国创新战略的贯彻落实,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
一、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的必要性
1.专利申请量增加,侵权案件数量上升
2020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总计53万件,2021年前7个月,我国发明专利授权已达0.5万件,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截至2020年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数量为221.3万件,每万人口平均发明专利数量超过了“十三五”规划预期目标规定的12件。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审查效率进一步提高,发明专利平均审查效率提高至0个月,商标注册申请平均审查时间加快至个月。在这一背景下,2020年全国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量上升至4.2万件以上,2021年上半年,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立案共计1.38万件。以上数据表明,专利发明申请量的骤增给专利发明管理带来一定的挑战,侵权事件频发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要想把侵权带来的不利影响和损失降到最小,只靠个人和企业的参与是不够的,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机制也需被纳入。
2.海外维权艰难
中国加入WTO以来,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国外企业控告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逐年增加,其中美国对我国发起的“337调查”最为人们熟知。据统计,我国企业在美国参与的知识产权纠纷案总体败诉率较高。公开数据表明,2018年中国共有1005家企业(其中991家为被告)在美涉及292起新立案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其中包含273起诉讼案件、19起“337调查”案件;判决结案中,平均专利案件判赔额高达67.69万美元。2019年,近一半的中国企业卷入由美国发起的“337调查”,是入世以来的最高值。我国企业面对知识产权的诉讼,往往会因为经济、时间等各方面因素放弃维权,这不仅不能维护我国企业的自身利益,久而久之还可能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知识产权保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可以促使企业勇敢维权,对我国的出口经济以及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也有一定的帮助。
3.促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图1 2021年1—7月知识产权申请数量统计(单位:件)
▶图2“337调查”年度统计
纵观我国法律,现有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等,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事后补偿,在事前预防方面没有起到作用,无法从根本上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另外,法律制度对实用性的把握不够准确,例如,数字运行程序本身不具有实用性,但是推算出来的结果是具有实用性的,这类产品不符合我国申请专利的标准。因此,要构建符合国际环境和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我国企业保驾护航。如能在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中加入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将是对我国保险法的丰富,也将使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更加完善,达到紧跟社会需求的目标,使我国的法律制定更上一层楼,更加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二)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的可行性
1.法律背景
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目前,我国已通过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条例,首先是《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其后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侵权篇等。其中,《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未得到专利权人的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使用,更不允许用作商业用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侵权人的合理赔偿。为了更好地促进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顺利进行,2020年我国对《专利法》中的部分内容做了修改,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中央事权。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知识产权纠纷发生时,手足无措的企业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创造了条件,也为知识产权保险发展创造了发展空间。一方面,较为完善的法律能够让个人或者企业在进行创新创作时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良好的法律环境有助于企业增强维权意识,在知识产权风险日益加大时善于运用法律,转变中国企业“厌诉”的局面。
2.财产保险技术的发展
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离不开责任保险的推动。我国责任保险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发展壮大,逐步成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之一。2020年,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达901.13亿元,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6.63%,在非车险保费排名中仅次于健康险。法律责任是责任保险的承保核心,而知识产权保险主要就是保护被保险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利益。除责任保险外,企业财产保险中的营业中断保险也对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有促进作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营业中断成为威胁企业生存的重要风险,刺激了营业中断保险不断完善,保险期间内因停产停业引起的利润损失和费用支出是营业中断保险提供补偿的主要责任范围。而知识产权诉讼一样可能造成上述营业中断的情形。假设A公司因为侵犯B公司的专利,B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法院的保护,这就造成A公司无法生产、无法接订单而导致违约,进而产生现金流困难或者运营中断。虽然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尚不如发达国家,但发展势头不容小觑,风险识别、人员管理、营销手段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这些有利条件对我国完善知识产权保险提供了参考。
3.国家政策相继出台
近年来,我国逐渐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为支持和保护知识产权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提高了知识产权在金融行业的地位,还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例如,2006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出,国家将全力畅通高科技企业发展路径,为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提供经济支撑。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为知识产权保护描绘了发展的整体蓝图。为继续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20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和《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0)》(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计划”涉及八个方面共133条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措施,指明了专利审查、配套法律修订是当前的主要工作。《工作指引》确定了三个方面的重要任务:一是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二是针对性地完善知识产权各类政策体系,三是运用统计监测体系及时反映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发展情况。2021年3月,《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包括完善专利纠纷案源收集摸排机制、加强专利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等五个方面内容,要求做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
二、国内外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现状
(一)国外发展情况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险业务主要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经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单首次出现时间要晚于火灾保险,美国AIG集团(AmericanInternationalGroup)于1994年推出了首份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其后逐渐走向成熟。美国的知识产权保险采取自愿的原则,由商业保险公司自行运作,由于律师费高昂,在审核专利合法性上花费巨大,造成了保费过高的突出问题。英国的知识产权保险是由英国专利局经营的,采取“自愿+互助”的运营模式,在英国有一个自治性组织——专利诉讼保险协会,该组织实行会员制,只有面临同质风险的专利权人才有资格入会。日本的知识产权保险市场早期由政府主导,待业务逐渐稳定成熟后,慢慢交接给保险公司,鼓励和吸引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相关业务。
目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集中在对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保护。美国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会对投保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财务报表、知识产权的管理方法,请律师证明被保险人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以此来防止投保前逆向选择的问题。在英国的保险市场中,专利申请保护险是较有特色的产品,是保护知识产权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申请失败或者专利被他人剽窃而带来的损失,投保该险种后再投保知识产权相关险种可获得一定的优惠,这也大大提高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表1 美国和英国经营知识产权保险的主要直保公司及其相关保险责任
(二)国内发展情况
随着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数量也稳步增长,面对各种侵权事件的发生,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众多创新型企业面临的一大难题,而知识产权保险为这些企业提供了一条解决路径。中国的直保公司也开始尝试开发一系列产品,来满足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需求。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和知识产权运用方面的体系共同构建了知识产权保险,中国效仿“日本模式”,扶持重点单位,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院校和专业机构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费用,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知识产权保险的风险,部分地区实行政府和企业风险“共担模式”,对赔款超过保费部分,政府适当给予财政补贴。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断加强保险与知识产权的融合是知识产权保险体系的发展方向。2020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额达2180亿元,融资项目同比增长43.8%,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保险市场,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商业价值最大化。如,广东中山地区在专利质押融资业务中,采用政府、保险公司、银行、评估公司联合的风险共担融资模式。2021年9月,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工作站挂牌成立,实现科技金融和知识产权服务创新的联动。
近年来,我国各个城市纷纷启动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2004年,北京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深圳市分公司在知识产权保险领域开展合作,将知识产权与保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2010年底,广东佛山在知识产权保险领域先行先试,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关的专业代理机构联合创立“专利保险合作社”,发售了我国第一款保护专利的保险产品。从2012年开始,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实践范围逐渐扩大,浙江、大连、武汉等省市先后启动专利保险试点项目。2020年,北京启动为期三年的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金融局等七家单位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政府担任引导者角色,市场担任主导角色。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保费补贴,并享受专利体检、专业培训、法律服务等增值服务。
三、知识产权保险在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障碍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险的保险保障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类:一是知识产权费用损失补偿,二是侵权责任类保障,三是侵权损失类保障,四是融资担保类保障。这四类保险产品虽然也是“商业保险”运营模式,但基本还是以“政府引导”和“财政补贴”为主要方式开展业务,还没有完全实现“纯商业化保险”运营模式。长期的财政补贴容易削弱市场的调节作用,忽视市场信号。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在运行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足
企业不愿意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不知道知识产权的风险,二是认为不需要投保,三是认为知识产权保险的保费过高。可见,我国一些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保险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深入,这也为我们提供了宣传知识产权保险的立足点。有些企业倾向于通过非法律手段,如私人调解,来迅速解决争端,而不是在遭遇侵权纠纷时利用知识产权保险维权。知识产权保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其续保率较低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宣传力度不足,为了稳定业绩和增加市场需求,宣传工作需要摆在重要位置。在搜索引擎上查询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相关信息,不仅能检索到的产品较少,而且除人保财险以外,其他保险公司有关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介绍信息也较难查询到。另外,各地区政策信息也较为零散,我国各个城市知识产权保险政策有差异,没有相关部门或组织做一个专栏进行汇总,不利于企业及时获取信息或投保。
▶表2 中国经营知识产权保险的主要直保公司及其相关产品
(二)覆盖区域小,无法满足企业需求
知识产权很重要的一个特征是具有“地域性”,大多数国内保险公司开发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保障区域仅限于中国内地。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促使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全球保障需求日趋旺盛,而中国保险公司恰恰无法满足客户的这一需求。除此之外,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对投保企业还有一定的准入门槛,如在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中,单项冠军企业和重点领域中小企业是主要的关照对象。有少数保险公司虽然看到了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前景,但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发展基础薄弱,不敢投入过多的成本和精力,仍然把重心放在了有形资产的保险业务上,在传统保险业务上激烈竞争,导致开发和运营知识产权保险的保险公司数量较少。有的地区还未推广知识产权保险,使潜在需求者无从投保。
(三)保险责任单一,保险金额较低
我国保险公司开发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责任比较单一,供给有限,大多产品只覆盖法律费用,且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经济损失取决于维权结果。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保障范围集中在专利权,缺乏商标和版权保障类产品,企业全部投保单个保险成本较高,投保时只能挑选部分核心专利投保。目前,我国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类型与保险公司承保类型呈现出非对称性,且知识产权在不同阶段面临着不同的风险,目前的保险产品无法覆盖企业知识产权整个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需求。另外,知识产权纠纷具有诉讼难度高、耗时长等特点,而我国已有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保额偏低,低保额保障无法覆盖企业实际诉讼成本,导致客户投保意愿不足。如2012年我国第一件专利赔偿案件中的佛山新概念公司,平均每件专利保费2000元,仅获得了约2万元的赔款;2016年福建省首宗专利保险理赔中,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支付约1万元赔款,而我国的专利诉讼成本平均在10万元左右。显然,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与企业维权时的支出存在巨大差异。
(四)保险仅提供风险损失补偿,缺乏一揽子服务
知识产权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知识产权风险评估难,二是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难。仅提供风险发生时的损失补偿是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一大特点,而企业恰恰需要的是一揽子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国直保公司与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及法律服务机构合作的案例较少,无法为企业提供一系列保险综合服务。
一方面,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众多复杂事项令保险公司身兼数职,而保险公司在知识产权风险审查、风险评估方面并不擅长,在风险管控等方面均面临不小的困难,同时,社会上也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因此,对保险公司而言,寻求平台或相关服务机构的援助是必要且必须的。另一方面,从市场调研情况来看,企业精力有限,在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下,更多地是希望保险公司能提供“一条龙”服务,其中就包括起诉、应诉等法律援助综合服务,仅仅一张保单已经满足不了众多企业的实际需求。
(五)承担风险能力较弱,缺乏再保险支持
中国保险公司开发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定价和精算缺乏数据支持,无论是知识产权大数据还是知识产权法律大数据,在中国的发展都处于萌芽阶段。保险的基本原理是根据风险汇聚原则,在基于大量风险数据的基础上,运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方法,估计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预测结果的准确性依赖于大量可靠数据和统计资料。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机制建立时间较晚,诉讼和赔付的数据库缺失,在费率确定和损失补偿上存在一定的主观臆断,所以在知识产权保险的起步阶段,定价带有模糊性。知识产权保险数据库建设需要一步一个脚印长时间积累,在摸索中前进。风险数据和理赔数据不足、精算定价比较粗放,都增加了知识产权保险的承保风险,赔款数额加大,更难获得再保险支持;无法获取再保险的支持,风险将进一步集中,导致直保公司负担过重;保险公司产品责任、保额都因此受到制约和限制,形成恶性循环,造成保险产品和客户需求错配。
四、完善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的路径探讨
(一)加大宣传力度
企业用知识产权保险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观念有待提高,只有使企业懂得该保险好处,才能把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保险公司也才能形成业务规模效应,进而降低保费。我国幅员辽阔,宣传仅凭知识产权局一方的力量还不够,可以在各地设立一些知识产权保险的咨询机构,并对咨询机构定期培训,咨询机构可以针对企业的情况及时反馈问题并提出建议,帮助企业明确投保流程。另外,要注重变通宣传方式,宣传的主体不能仅仅停留在政府,渠道也不能仅局限于新闻媒体,保险公司也应该积极参与,善于利用互联网营销,或点对点服务,深入企业内部。对于积极宣传的保险公司或者其他机构,政府部门可以给予一定奖励或宣传费补贴。宣传工作可纳入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地区的考核指标,并鼓励专家、律师等相关人士参与。
(二)提高保额,扩大覆盖面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的每个方面都可以看到技术创新提供的服务,随之带来的是知识产权面临的侵权风险,需要加强风险意识,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此,保险业需要从市场需求出发,提供不同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为知识产权运用提供风险保障。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分类较为粗略,针对性不强,缺乏吸引力。笔者认为,韩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分类值得借鉴:根据企业规模划分,分为中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根据应对措施划分,分为普通知识产权诉讼保险、小额知识产权诉讼保险;根据应对地区划分,分为北美和欧洲的知识产权团体保险、出口安全保险等。业务内容的细分和业务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吸引企业投保,拉近知识产权保险与企业的距离,完善知识产权保险的市场结构,有利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对知识产权相关保险服务进行开发和拓展
知识产权发展的可持续性需要以客户为核心。为客户提供的以赔偿给付为核心的保险服务及其各类拓展服务,可以涵盖投保前的咨询服务、知识产权价值和风险评估服务、投保方案的量身定制服务,保险期间内降低风险的防侵权建议服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法律和理赔服务等。保险人为投保人设计制定投保方案时,应基于企业面临风险的大小及保费支付能力。发生知识产权诉讼时,为使审判能够顺利进行,保险公司需提供适当的法律咨询服务。理赔服务在兼顾效率的同时,也应注重简化理赔程序,提高客户对理赔速度和赔偿金额的满意度。保险公司还需通过回访了解服务欠缺的地方,听取客户意见和建议,使服务质量进一步得到提升。
(四)重视数据积累,寻求再保险支持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经营时间较短,缺乏一定的风险数据和经营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费率的准确性。因此,在知识产权的起步阶段,政府和保险公司就要学会和重视风险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总结,为日后建立完整的统计体系、科学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打下良好的基础。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实现相互之间的数据共享,加快构建知识产权保险数据库,为科学评估保险费率和保险价值提供数据支撑;还可以联合法院收集分析知识产权涉案行业的数据信息,统计主要涉案行业的诉讼率,得出各行业中知识产权面临风险的大概均值。
建立和完善与原保险相对应的再保险机制。再保险是分散原保险人风险的有效机制,通过这种方法,保险人能够提高自身的承保能力,化解风险,确保自身的稳定经营。但目前在我国,再保险的应用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知识产权保险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我国在风险数据的积累、承保技术、资金基础等方面都相当薄弱,风险相对集中。基于此,我国保险公司应思考如何运用再保险的方式,分散自身风险,而政府也应引导和支持国内外再保公司为知识产权保险的原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信用等级,以支持我国企业的创新发展。
(五)构建保险生态圈,多方参与提供服务
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险生态圈,应该能够为权利人提供信用评价、知识产权合法性确认、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测算、法律咨询等各项服务,能够为知识产权保险的承保、理赔提供必要而强有力的支撑。这需要多方合力,打造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综合服务平台。
政府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在方向、目标、计划上起引导作用,并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同时总揽全局,承担起项目运作过程的监督、各方关系协调的责任,并提供知识产权纠纷协调的行政服务。保险公司则可以发挥自己金融领域的专长,研发与市场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利用资本优势,进行市场推广及宣传。同时,知识产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如知识产权代理所、律师事务所等与保险行业也存在资源整合的需求,它们可以从技术角度和法律角度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提供双保险。这几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为知识产权保险生态圈提供融合了知识产权申请、产权保护、企业维权、保险、再保险的完整服务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