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问题二:国外的企业刑事合规

2021-11-12

民主与法制 2021年41期
关键词:罪名合规商业

陈瑞华:英国的刑事合规经验

英国在企业刑事归责方面,一直奉行替代责任和同一性责任并行的原则,但相比之下,同一性责任原则适用的范围更为广泛。

2010年,英国通过了《反贿赂法》,在反商业贿赂领域确立了一种新型的罪名——“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2017年,英国在反金融犯罪领域又确立了两种新罪名:一是“商业组织预防逃避英国税收失职罪”;二是“商业组织预防逃避外国税收失职罪”。这些新型罪名具有一种“预防特定犯罪存在失职行为”的入罪模式,在企业员工、第三方等实施相关犯罪行为时,企业本身要承担严格责任,构成一种失职类犯罪。只不过,英国刑法并没有确立企业与员工同罪的刑事责任,而是确立了一种企业因员工犯罪而承担独立失职犯罪的责任。从后果上看,这一失职类罪名要比员工所构成的贿赂、逃税等罪名,在刑事处罚上要轻得多。失职入罪制度的实施,客观上造成企业入罪的难度大为降低。为避免这种扩大入罪的制度产生不合理的负面作用,就需要建立与之相互平衡的无罪抗辩制度。

基于这一原理,英国法律对于上述三种失职类犯罪,都确立了合规无罪抗辩的机制。企业只要提出证据,证明已经制定了“充分程序”来预防贿赂或者逃税行为的,就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所谓的“充分程序”,也就是足以发挥预防犯罪功能的合规管理机制,也就是包括“相称程序原则”“高层承诺原则”“风险评估原则”“尽职调查原则”“有效沟通原则”“监控和评估原则”等在内的六项合规管理体系。

由此,一个商业组织的“关联人员”,只要为获取或保留该组织的业务,或者为获取或保留该组织的商业优势,而实施贿赂行为的,该商业组织就应承担证明自身存在合规管理体系的义务,由此来证明自身不承担预防犯罪的失职责任。这种合规出罪模式,可以被称为“管理义务履行出罪模式”。

黎宏:美国企业刑事合规的借鉴

在美国联邦判例以及《联邦量刑指南》之下,企业合规计划既是预防企业犯罪的手段,也是在企业不幸被定罪之后,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的一个情节。但由于这一方案是任何人只能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担责的责任原则和联邦法院迄今为止所坚持的企业对其员工行为承担严格责任的传统进行妥协的产物,因而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存在不彻底性。在其适用当中,也存在企业制作装点门面的企业合规计划以敷衍政府检查的问题。

我国目前正处在企业合规建设的起步阶段,因此,立足本国国情,借鉴美国的一些做法,以刑罚手段督促或者刺激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我们应当注意到,美国的以刑罚手段鼓励企业合规建设的做法,是针对美国联邦法院的传统而做的无可奈何的折中,其中具有先天不足,并不值得我们完全照搬。在我国刑法规定的背景之下,还是应当将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责任原则结合起来,将企业合规建设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并将其作为判断企业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的依据之一,而不是全部。企业合规建设的作用,不仅影响企业的量刑,还有可能影响定罪。如此,才能有效地克服美国企业合规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促进和鼓励我国企业才刚起步的合规建设。

猜你喜欢

罪名合规商业
对企业合规风险管理的思考
外贸企业海关合规重点提示
GDPR实施下的企业合规管理
商业前沿
旺角暴乱,两人被判暴动罪
商业前沿
商业前沿
刑法罪名群论纲*
商业遥感已到瓜熟蒂落时?
重新认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关系*——兼论《刑法》第397条的结构与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