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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2021-11-10陈莅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1期
关键词:知情权法律制度

陈莅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同时如何在发展中协调经济利益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间的一致性成为人们所关注的问题。实践表明,企业在这一环节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企业在注重自身发展的同时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责任,因此企业对于环境的保护需要受到多方位的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成为必要,同时,相关制度也应进一步约束,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和公民的知情权。

【关键词】环境信息公开 知情权 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在实践中,环境危机和企业环境责任的缺失不仅会制约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自身发展,还制约着整个社会和生态环境的未来。因此,我们需要重视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完善相关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法律制度,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以保护,从而更加有利于保护环境,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企业是环境问题产生的重要源体, 企业作为人类生产力发展的代表集中体现在对环境产生的正面和负面影响上。人类社会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 而经济发展带来了企业这一重要的人类生产力组织形式, 这一组织在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改造原来的生态环境, 使环境问题由此产生。从人类历史来看单独的人类个体改造自然的活动并没有使环境的承载力达到极限, 但自从资本主义产生, 大大解放生产力,尤其是企业或公司力量的产生使得人类在获取飞速发展机遇, 攫取极大经济利益的同时, 人类所处生态环境也在急速恶化。因此在自身发展中,企业同时也承担更重的社会责任。我国当前已进入累积性环境污染危害的高发期,其将对我国民众的健康乃至社会稳定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资源在累积性环境污染防范方面的不足进行系统梳理,明确问题症结,推动我国累积性环境污染防范法律对策的逐步完善,以有效应对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累积性环境污染高发态势。

(一)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

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的建立,是源于对公民环境知情权的保障和实现。因为环境知情权是公众享有的获知各种环境信息的权利,是公民参与到环境管理、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在环境污染事件中,企业环境信息的强制公开有利于公民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减少人身和财产损失。如果没有环境信息的公开,公民对于污染的不知情使其不可能及时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常常造成环境侵害的进一步扩大。环境污染的事后救济,也要求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

(二)从企业自身的角度

首先, 个人对私利的追求, 这是人的逐利本性, 人们在谋求自身生存发展的同时必然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当这种影响达到环境保护法律意义上的生态环境破坏程度的时候这种追求私利的行为就产生了所谓的生态机会主义行为。其次, 环境信息的不对称给生态机会主义的存在提供了活动空间。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是有限理性的。因此, 环境信息的公开与否往往取决于行为主体的意识。人不可能对复杂和不确定的环境一览无余, 不可能获得关于环境现在和将来变化的所有信息, 也就不可能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所以, 一些人就可能利用如环境信息不对称等有利的信息条件, 向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人隐瞒相关的环境信息, 从而逃避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 欺骗其他人而获得私利。综上所述, 这种基于牟取私利, 利用环境信息不对称, 行为人不诚信, 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 并切实产生生态环境利益减损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生态机会主义行为。

企业环境风险的加剧来自外部风险与法律、政策规制的作用。环境规制不可避免地带来企业负担增加,导致企业经营风险,环境规制与企业绩效之间为负相关系。假设企业外部环境风险相对恒定,法律、政策规制越严格,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环境责任越重,内部环境风险就越大。多项实证研究表明与没有公开环境信息的公司相比公开环境信息的公司具有较好的财务业绩 ; 环境信息的公开与年度财务业绩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相对于公开少量环境信息的公司公开较多环境信息的公司具有更好的财务业绩股东债权人管理层雇员供应商政府社会公众等等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人企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就必须得到利益相关人的认同。

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仅有为数不多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做出规定,实践证明,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问题中我国确有需要完善之处。

(一)环保部门执行不到位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未及时公开。实践调查表明,有些地区未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公开的平台未及时搭建。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搭建信息公开平台并非强制,因此有许多的企业对于公开意识并不强烈,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意識不到位。

(二)企事业单位执行不到位

企事业单位执行不到位,也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已列入重点排污单位但是未公开环境信息,这类企业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意识还不够,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认识不到位;第二种是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但是未依法公开完整的环境信息,也未及时更新环境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边界不清晰与重叠问题较为突出

1.信息公开的边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发生变更时,应在生成和变更日起三十天日内公开。由于未对新生成和变更进行定义,在执行中引起很大的歧义,由于要求公开排放污物的浓度和总量,但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每天都在运转,也可能每天的排放数据都有变化,是否属于变更需要立法或相关部门给出统一的解释,以推进信息更新的开展。

2.信息公开的重叠问题。对于重点污染源,尤其是国控企业,信息公开重复问题比较突出。

(四)公众参与度低.

公众参与度不高是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目前面临最大问题之一。信息公开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让公众参与监督,敦促企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降低排放。但是在调研过程中,几乎没有一例公众直接参与的案例,也可以说环境信息公开的目的尚未达到。

三、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实现机制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最大的弊端在于没有健全的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法规体系, 这种立法现状使得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很難实行统一的标准, 立法交叉重叠或者抵触冲突的情形比比皆是。因此, 要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最重要的就是健全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法规体系, 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管理制度 。

(一)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企业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定期公开有关资源利用、废物排放、环境保护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信息和数据,主动将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从而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使企业在社会与法律的共同监督下承担起应尽的环境责任,弥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破坏环境的行为带来的各种损失,真正维护企业在竞争中的公平公正。与此同时,为了保证企业信息公开的真实性,防止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流于形式,还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违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即隐瞒、伪造或虚报环境信息的企业予以相应的处罚。

(二)引入市场激励和行政引导措施。企业并不是单纯的政府治理政策的消极接受者和服从者,而是可以通过积极的行为作用于政府,寻求政府保障的政策支持者。所以,政府可以建立市场激励机制,通过信贷、产权、财政、收费等手段使市场能够寻求有效管理环境资源的办法,运用一系列非权力的柔性机制极力和引导企业,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环境保护责任,例如采取为企业提供优惠信贷、定额补贴等经济上的激励措施。除此之外,为了达到督促企业施行自我约束行为的目的,政府还可以制定如督促企业签订自愿性环境协议等一系列非强制性措施,使企业不再单纯地消极接受和服从,甚至是慑于政府和国家强制力的约束被迫履行环境责任,不再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是通过这些激励和引导措施提高企业自觉性和积极性,促使其积极履行自身的环境责任。

(三)强化环境规制的法律体系,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无论环境基本法还是各单行法中关于企业环境责任方面的内容均为数不少,明确规定了企业应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承担环境责任。然而,尽管我们已经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但这些内容相对来说较为分散、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体系完整性不高。因此,我们有必要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环境规制的法律体系来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不仅要制定原则性的条款,还要顾及原则的具体实施,建立防治结合、污染主体承担、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体系,如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估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破坏补偿金制度,等等。同时还应加大对环境污染及破坏主体的处罚力度,重锤出击以强化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中的规制作用。

四、结语

我国已经存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制度,却由于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在实践中难以达到想要的效果。同时,实践也证明了, 在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企业以集体的形式存在,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负担,而我们的法律制度也需要跟上时代的发展,健全法治体系,让更多人的人重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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