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宗法社会至公民社会的法治建设
2021-11-10殷志鹏
摘要:宗法社会是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基本解构,主要理解为“人治”。现代公民社会则是“法治”的必然结果。公民社会的成熟度体现了法制落实、实现的程度;相反,公民社会的成熟又有力地作为社会法制健全、完善的推动者。
关键词:宗法社会、法治、公民社会
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是宗法社会,它形成于封建社会漫长时期,有着悠久的历史,用一句话来梗概即是在封建社会中,王国与封邑要维持其统一,执政方式为一人来统治。这种宗法制度的形成,使得我国古代的社会形态大概率的往宗法社会过渡延伸。宗法社会是一种以血脉相承为纽带与前提,以嫡庶制度为中心,以“周礼”为蓝本的社会结构形式,其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成为了封建统治阶级建立和巩固其政治权力的先决基础。
以“周礼”为蓝本的宗法制度,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逐渐发展成熟,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便形成了“宗法社会”。在宗法社会中,人们从社会地位的确立至财产的继承,祭祀的排位,且至婚丧嫁娶,都有严格且固定的模式。此模式的核心梗概为以身份地位的确立为基础的等级关系。
“在宗法制度和君主集权的专制制度结合的统治下,家庭和社会都将人分成若干等级。然而这种等级除了靠政治、经济实力外,更重要的是靠家族长幼、尊卑的次序来维持的。天子视全国为一‘家’,全国人视天子为家长,于是,‘家’成为全国政治统治的基本单位,而个人则是隶属于家庭等级系列中的医院。”[1]嫡庶制度是确立人的身份等级的基础。这种制度经过长期演化,最终形成了一个以家族等级体系为基础的宗法社会。因此,以身份为基础的等级制度成为宗法社会的基本特征,并积淀成一种精神文化、民族性格、历史传统。
很多人会以为,在我国的历史传统中具有“德治”的悠久历史,应是有道理的。但我认为传统的德治与现代语意里的“德治”从本质上讲不是一个意思。因为在以身份为基础的等级制度中,统治者强调的“德”都是以实现身份角色的个人道德修养为目的的,无视人的道德权利,压制人的道德独立性。同时,当个人违反了道德规范时,往往要受到宗教内部的严厉制裁,甚至是国家的严厉制裁。这就是道德的法律化,其使得道德丧失了意识形态本性,道德主体没有任何道德独立性,人们一旦违反了道德规范,必将受到与法律制裁相同的惩罚。因此,道德的法律化作为宗法社会所谓的“德治”,它是實现高度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统治的重要手段而已。国家的公民权力正是以法律化的所谓道德,通过宗教组织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公民也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和自由生活空间,这是我国传统宗法社会的一基本特征。
在道德法律化的宗教社会中,个人基本上是无权力可言的,个人的道德行为,都是为了实现自身的社会角色或家族角色的道德义务,正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这种等级体系的社会、家庭角色中,个人无道德选择空间,也没有任何道德独立性和选择性,有的只是如同法律义务般的道德义务。如余涌先生所说“:中国古代文化传统中权利意识极不发达,人权观念、权利平等观念、权利保护观念等等都因缺乏相应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基础而难以形成。中国的封建传统道德更因其维护一种严格的身份等级制度而与现代权利观念格格不人。”[2]
因此,我认为,我国传统的社会根基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社会。等级制度、公权力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缺乏基本的权利观念,是传统的宗法社会的基本特征。在这样的社会土壤中是不可能具有现代法治精神那样的法治的。
社会的变迁不同于社会制度的变化。社会制度的变化可以通过社会革命在短时间内发生质变,而社会的变迁则是社会成员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历史过程。在我国,不到40年(1919-1956)的时间,不但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而且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我国传统的宗法社会的社会结构已土崩瓦解、不复存在。几千年植根于社会基层的历史传统的惯性,在中央集中领导下的管理体制和计划经济模式中是不可能被根本抑制的,社会生活中人们身份等级的特征至今依然十分明显。例如,直到现在,虽然我国宪法早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作为宪法性法律的《选举法》中,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代表名额分配中,都体现了对农民的不公平;[3]在户籍管理制度中,也长期以“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身份的区分体现出城乡人口的等级差别。更有甚者,作为教育功能的学校的等级差异,还使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也不平等。
国家公权力通过各种社会组织形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种宗法社会的传统,在今天就表现为公权力对私人生活空间的态意侵犯。实事求是地说,这种现象现在是非常严重的,法学家们也对此有大量论述。例如,学者梁慧星先生就指出当前:“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是多么的严重和普遍。”[4]
可以说,公权力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是传统宗法社会的突出表现,它与现代法治精神是格格不人的。所以,宗法社会传统与人治相辅相成,共同阻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但是,一切都在变化,共和国的成立,不再需要宗法社会作基础,宗法社会没有了赖以存在的政治条件。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快了法制建设的步伐,特别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后,我国法制也日益走向完善。
结语
我认为,只有真正实行法治,在法治化的进程中,我国传统的宗法社会才会逐渐瓦解,代之而起的将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在大力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必须确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治观,努力推进法治进程,才能逐渐消除不平等,遏制住公权力的滥用,是公民具有平等的独立人格。基于此,在法治的过程中,就形成了有独立人格的公民之间的平等交往的公民社会,与传统的宗法社会彻底决裂。因此,法治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就好似人治与宗法社会的关系一样,相互依存。可以这么说,我国公民社会的基本形成,也即是法治的基本实现。
参考文献
[1]林剑鸣.法与中国社会[M].长春:吉林文化出版社,1998
[2]余涌.道德权利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
[3]赵晓力.选举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J].中国法律人,2004(09)
[4]梁慧星.靠什么制约公权力的滥用?[J].时代法学,2004,{4}(03):3-5.
作者简介
殷志鹏(1995.05.03--)男,汉族,籍贯:辽宁大连,硕士研究生,单位:湖北美术学院,研究方向:视觉传达设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