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
2021-11-10祁帅
祁帅
摘要: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的使用也得到普及,相应出现的信息数据极速增加,信息的传递速度仿佛坐上了航空母舰一般飞速前行。人们的生活也对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改变,数据占据了生活交往中的很大比例。但是关于人们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的数据,在法律阶层并没有一个清晰明了的界定概念,同时数据在民法典中由具备什么样的功能,能够辅助公民行驶什么特殊权利,这些全部没有相关条文规定。于是本文将针对数据在法律生活中的应用展开解析,首先围绕数据的概念进行阐述,其次就数据的法律属性相关内容进行总结整理,最后将探析数据在民法中的定位及具体内容。
关键词:数据;民法定位;属性探析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上的信息流通速度达到了史无前例的飞速境地。目前最常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的便是数据二字,在这个充满了数字化的信息时代,数据构成了人们生活的各个部分。数据是没有具体的形状,既看不见也摸不着,对于我们而言数据是虽然虚无飘渺的但却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就法律层面的定义来看,数据不具备作为有形产物的条件,数据往往具备了非特定性和依赖性等特殊性征,这使得法律界面对数据的属性以及定位仍然比较模糊不清,本文将关于数据在法律层面的特殊属性,以及数据在民法当中的应用和定位展开探究,旨意在于整理清晰数据在法律层面的概念意义,摸清楚数据在民法典当中的定位,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数据的内涵,有了与数据相关的清晰的法律认知,就能够灵活运用,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数据的概念及特征
目前数据的应用十分广泛,要想为数据进行法律层面的鉴定评析就必须首先要明确数据的基本定义和特征,根据已知的大数据的概念与属性,以此为基础在法律方面寻找与之相对应的属性进行定位,如此这般才能保证登出来的结果合理恰当。
(一)数据的概念
所谓数据,其实最早起源于计算机用语,它象征着对客观事物的逻辑处理归纳。数据是通过对客观事件进行观察的产物,也可以仅仅用表示客观事实这一现象。数据可以使离散的数值,也可以是连续存在的一个整体。数据可以是狭义上的数字,也可以是广义上数字或事物的集合体。数据作为信息的载体,具有多种多样的形态,在不同的外界条件之下数据将扮演不懂的角色,呈现出不同的意义。
(二)数据的特点
数据首先最基础的属性是多样性,在信息交流畅通无阻的当下,计算机以超高的速度处理着成千上万的数据,并将多种多样不计其数的数据按照一定的规律归纳整理,转换成大量的信息每天源源不断的涌进人们的视线。除此之外,数据还具有无形性、连续性、价值性。数据是无法用肉眼观测的,及时能够看到也只是未经处理的符号数字罢了;数据具有连续性,只有连续的数据才能够传递信息,数据作为信息的载体,与信息有着紧密的关系,这是数据具备了价值的属性。并且数据作为当代通讯的产物,依赖于互联网技术无法自由行动,因此数据还具备依赖性。
二、数据的法律属性解析
(一)数据的非客体性
在法律当中,事物要想具备有客体性就必要要满足三个条件,其中之一是食物必须要是一种资源,能够实现人们的特定需求,并且具备一定的价值;其中之二是物体需要具备一定的稀缺性,即人们想要占据或者利用此事物的情况之下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其中之三是指事物必须具备可控性,也就是人们所认知到的能够用被人们所占有或利用。
在此三个条件之中,数据特征当中的价值性能够满足第一个条件;数据特征当中的连续性和多样性使得数据无法满足事物具备客体性第二个条件,因为数据的连续性是它具备了价值,虽然数据能够被人们有条件或者无条件的占据或者利用,但是数据具有多样性,这表明数据的体量庞大不能称得上具备稀缺性;同时数据的虽然数据在遵循一定逻辑的情况下可以经过加工处理升级成信息,信息经过发展又能创造出新的数据,于是数据无限的循环与发展导致数据不能满足客体性可控的第三个条件。还需要注意的是数据不但没有具体存在的形态外表,在客观上被定义为“无形物”,同时在法律层面上数据作为“无形物”也不具备作为客体的特征,数据不能类比于电、热、光等物权法上的无形物客体,因为数据本身不属于作为有体财产,这仍然起源于数据的独立性和特定性特征。
综上所述,将数据进行法律层面上属性解析的情况下,不能够说数据具备客体性,数据缺乏法律界定的确定性的特征,同时数据不满足具备独立性、“无形物”的特征,所以对于数据的法律属性界定首先是数据具备非客体性。
(二)数据的非财产性
数据在法律层面所被界定的非财产性与之前提到的非客体性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由于数据在法律层面不具备客体性,那么数据就不能作为民事课题进行法律评定,也就是说数据不可以形成任何的民事权利,更不用说民事权利的依托,于是数据在法律层面的属性当中不具备财产性,即数据具有非财产性。
在当今信息化数字化时代,数据承载着信息经过多到加工、编辑、集合的工序不断的发展变化,在信息传递的过程当中,数据贯穿始终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不能否认数据在信息传播过程当中的价值与意义的。但要界定数据在于法律意义上的属性,则需要看清数据本身是否具有价值性。如果是数据作为独立的数字的情况之下具备一定的价值意义,但大多数情况下数据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许多数据相结合经过一定的归纳整理成为了信息,信息具备价值属性这毋庸置疑,但是此种情况下仅仅是作为信息载体或者说作为构成信息的原材料的数据是否真的具备价值呢,这还需要今后不断进行探索研究。
三、数据在民法中定位探究
对数据进行民法层面的定位,要基于前面所解析的数据具有非客体性和非财产性的两个特征之下进行探究。首先要提到的是数据作为一种工具因素,本身不带有任何的属性色彩和倾向趋势,但是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对于数据进行归纳整理之后,是数据变成了信息的载体,数据和信息融为一体便获得了新的属性,担任了新的角色。数据信息数量庞大、繁杂多样,会涉及到多种多样的法律层面,比如在信息的传播、信息的管控、信息的共有等多个方面都会涉及到民法的相关内容。所以对于数据在民法当中的定位而言,数据本身没有什么大的牵扯,而是人们对于数据的管理和运用等方面会收到法律的关联。针对数据的使用相关的行为,在民法中有相应的约束规定及管控条例,但对于源头数据的监管控制在民法层面似乎有所欠缺,还需要不断进行完善。例如应对虚拟空间数据的管控时,可以灵活运用代码的方式进行监管,可以将此种方式添加到民法当中加大监管力度,实现管理监督的效果。
关于数据纠纷类型的相关判定还没有一个清晰明了的标准,在民法典中定位模糊亟待完善。在网络空间的大范围之内,可以将数据纠纷划分成两大范畴,现实纠纷和虚拟纠纷。针对现实纠纷则可以将网络环境认定为介质,在法律中将有关网络介质中产生纠纷的相关行为进行法律定性并且出台相应的管理条例。對于虚拟纠纷的处理还处在一个初期的阶段,无法利用现实的经验总结出解决策略,但可以在民法条文中找到对口的措施进行解决,对于数据带来的虚拟纠纷还需要完善相关的制度。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数据的概念以及特征进行了简要概括,并且在其客观特征的基础之上结合法律相关的知识进行数据的属性规定,数据在法律层面具备非客体性和非财产性,最后对数据在民法中的定位进行探析,目前民法中对于网络数据的处理及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需要进行不断的革新和补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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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梅夏英.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J].中国社会科学,2016(9):164 -183.
[3]王志坚.数据在民法体系中的应用及定位[J].法制博览,2021(6):9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