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史中的“三道”刍议
2021-11-10陈泽
陈泽
摘要:我国是拥有五千年文明的大国,在數千年的历史发展中,我国古代社会在世界舞台的定位独一无二,形成了一种长期且多样性的文明体系,凝聚了全新的文化传统以及生存智慧。在法律思想中,我国结合儒家、道家的思想主张对法律进行更新建设,形成了古人主张的“先礼后刑”、“德主刑辅”等主题。就整个法律体系进行构建,通过这一观点可以得知法律以及道德关系自古以来便一直存在。二者之间存在规范性的关联,而非是某种激进式策略。因此,在本文的研究中,将就中国古代法律史中的“三道”进行刍议,并分析中国古代法治的思维关联以及现代价值,同时得出其全新的研究体系。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史书;条款分析;“三道”刍议
分析“三道”的核心要素,可以得知其包含了礼治之道、法制之道、礼法之道。早在夏商时期,我国便明确整个法治观念,明确“三道”整体的中心思想,并就君臣、父子制定全新的社会秩序。尊崇孔孟之道,开展以“礼”、“严”而特点的治国方针。而在汉朝,我国的法治观点全面成熟,重视由以往的“礼”、“严”治国方针转换成为“礼”、“法”并用,形成了全新的治国方针。我国法治文明历史悠久,按照整个制度、执行方式以及内容,我国的“三道”礼治之道、法制之道、礼法之道各具特色,是个王朝治理国家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思想工具。同时,“三道”对我国后续发展产生非常重要的实际影响,同时亦对我国现如今法律起到明显的借鉴意义。
一、“三道”的基本代表含义
(一)礼治时代
在整个礼治时代,其可以追溯在公元前21世纪夏商时期。在夏商时期,已经制定了最初法律,也有了刑律军队。在史书记载中,明确夏朝在法律条款中规定的刑罚项目以及刑法理由。需要注意的是,夏商时期是奴隶制形成以及发展的关键时期。在此时期,奴隶主、贵族的神权思想以及家族宗法为核心[1]。因此,在礼治思想中,其制定的核心在于维护宗族内部以及尊卑长幼关系。对于当时的国家、平民、奴隶的行为具有极强的约束作用,并可以通过敬畏之心,完成礼俗的贯彻,维护和谐社会形态。而到西周时期,便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礼治文明。周礼上的礼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使用“德”,充实“礼”内容,对整个王权进行沟通,打造天命移易的观念;其二,取法于下,重视宗法制度,加强了纽带的联系,成立了西周立法指导思想[2]。
此外,针对于君主,为了维护君主的统治地位。礼治亦对君主提出了相关要求,例如关心民间疾苦、寻找全新的治国良策,引导居民安居乐业,实现国家富强等。除使用礼法外,也更应形成全新的指导思想。只有在统治中做到施德于民,才能稳固政权。在管制中,当时的社会统治者重视管理道德素质,并提出了全新的教化。如通过教化预防犯罪定罪,量刑时考虑罪犯的主观状态,如故意或是否过失等,在现有基础上保证整个法律法规的公平、合理。这种量刑标准在我国封建时期具有非常重大的进步意义,为后续古代法律史的进步提供了坚实基础[3]。
(二)法治时代
在法治时代,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强制性全面凸显,为了确保能够借助法律对我国进行全面的管束,在春秋战国时期,法治的重要性集中体现。春秋战国时期其具有独特的历史背景,作为诸侯争霸、群雄并起的时代,春秋战国时期必须形成全新的道德规范以及社会秩序,并确保此种道德规范能够保障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通过统治者的集中管理,形成全新的管理体系[4]。我国相关学者对春秋战国时期的形式进行深刻剖析,在春秋战国时期,国成为了全新组织,原有的血缘关系基础在国利模式被建立在全新的地域关系上。因此,在此背景下,我国主张法治以及霸道。这种治国方针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因素以及暴力因素,但其受到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的集中青睐,可以快速、精准地提供治国方针。在法治时代,其核心为“法”以及“治”,二者之间的集中融合,可以确保法治能够成为全新的时代基础,起到非常重要的教育效果以及管束效果。通过法治治国,可以约束人民的行为,并形成全新的道德准则标准[5]。而国家法律以特定形式,向大众公开。在法家代表人物中,如韩非子。在韩非子《韩非子·难三》中,就曾描述“法者,设置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到了秦朝,“法”已经占据了国家的主导位置,对于国家的治理以及量刑裁判等提到决定性因素。例如,秦朝法律便是法家思想的产物,同时更是法家度法的成果。根据其自身的规律,可以将其分为两个阶段:
其一阶段,为商鞅变法,一直持续到秦朝统一后;其二,便是秦朝创建法律制度。在商鞅变法过程中,其通过大刀阔斧的改革,保证法律能够脱离原有的束缚,实现全新的框架。秦始皇将法治推行到极致,在后期秦始皇的这种治理方案必然呈现了偏激化。如秦始皇滥用重刑,激起民愤[5]。朝廷腐败,奸臣当道,导致民不聊生,直接推动了下一次起义。因此,可以说明秦朝的兴衰均在于“法治”。而法治时代,过于强制性就暴力,忽略了法家的教育效果,其最终结果也是导致秦朝的衰败。
(三)礼法时代
在礼法时代,全新的统治者注重道德教化以及法律,将二者进行结合,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汉朝统治者对秦朝法治进行改良,确保自身的统治地位能够长久。汉朝统治者感叹,仅依靠暴力手段无法维持有效统治,必须依托于儒教的“仁”、“德”、“业”及“法”的威严完成并排使用,才可以确保国家统治繁荣昌盛。因此,在礼法时代,秦朝与汉朝的管理体系具有明显的对立性[6]。汉朝将礼法的特性发挥至极致,在西汉时期引入全新的改革制度,完成礼法的全面补充。在分析礼法时代的特性中,以秦朝做对比,秦朝亡于过分法治。而汉朝则将法治以及礼法进行融合,取得了优良的治理效果。在汉武帝时期,法制进行了更改,汉武帝废除了一系列酷刑,确定了“劳役刑”,极大削弱了法治的残酷性。因此,在礼法时期,汉朝借助全新的治理策略,使居民安居乐业,儒家的尊严被重视。在汉朝,儒家思想成为治国之本[7]。汉朝从周秦的法律中得到启发,并提取优势,避其短处,以此来治国。因此,从汉代开始,历代统治者便全按照礼法内容,依照每个朝代的不同情况以合理的模式进行改革,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8]。
二、“三道”之间的关联特性
要想合理的分析“三道”之间的关联特性,需要以我国传统社会为视角进行讨论。在传统社会中,受封建礼教等影响,法律以及道德二者之间其并没有明确划分。因此,整个规范以及制度是很容易混为一谈。例如,“礼”、“德”交换,在实际意义上使用“礼”,是一种社会规范以及法律法规。通过“礼”、“教”,将整个道德法律的内容进行融合,同时使其具备抽象以及具体含义。在礼中,礼的抽象意义是一种原则以及表达,同时更是一种规范制度。在我国古人的思想言论中,除“礼”外,“法”同样具备抽象的双重含义。在礼法中,礼是某种意义上的法,而法亦是某种意义上的理,二者之间互相共存、相互影响。例如,以商鞅为例。商鞅认为,法以及礼是治理国家的新标准,应完成道德相符,满足国家利益至上的要求。在法律以及道德的作用中,其能够体现出全新的融合思想。而另外一派思想则认为法重于道德,当二者呈现冲突时,应注重法律,而非道德。因此,在该派别的主张中,执行法律可以成为最大道德[9]。在进行审判过程中,既为道德相违背单位。就整个法律自身相比较,其总会出现不可避免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整个道德、礼法之间的关联特性,首先应将法律以及道德进行分离,以避免其呈现出全新的问题。法律以及道德属于两种不同特性,道德具备法律威势,而法律又具有道德职能。道德的法律化提供注重整个立法过程,借助全新的地方程序,将整体的规范化以及制度化充分凸显。而法律道德以及道德法律二者在发展过程中,儒家思想起到了重要的调和作用。当道与法因某种问题呈现出一定的冲突时,儒家思想可以起到调和作用。在法律当中,规定相关制度改变以往的法则规律,是人们的共同选择,其基本原则都是为了维护利益,是道德以法律所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三道”的刍议价值
(一)有效突出了实践特性以及实践影响
对于“三道”而言,为了确保“三道”能够具备全新的理论基础,首先需要分析其实践性特征以及实践影响。在我国的治国过程中,道德教化的作用在传统的法制中,其得到高度重视以及融合。例如,我国的统治者均重视道德的教育,并将其作为治国根本。除我国封建社外,“三道”的精髓亦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起到了深远影响。道德作为整个核心基础,由此可见,道德是国家发展的精髓以及灵魂,同时更是法律能够有效执行的保障措施。在发展目标中,为了确保能够得“民心”,在“德”的基础上渗透“法”,法才能获得到推广。以道德确定民众的个人利益,树立长久的治理目标。在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德、法兼治,完成立法互补,对于后世法律的制定具有借鉴意义。在“三道”的价值分析中,其可以对后续法律进程起到非常重要的实践影响。在法治化进程不断优化的今天,法律以及道德已然成为不可分割的主体,其自身的作用具有明显的借鉴意义。道德保障居民的合理权益,而法律则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以及在受到威胁时公平、公正争取自身应享有的利益原则、人道、人权等精神。其具备理论的全新优势,通过自身的行为举止,达到全面的体现,实现道德的有力保障,同时更是后续道德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家的有效治理无法离开道德,亦无法离开法律。法律是实现道德的有力保障,而理论精神也包含了法律的内涵。我国在后续发展中,全面实现礼法现代化,其整个法律体系以及道德价值相吻合。因此,其理论价值观念日益凸显。在后续的深度价值中,以我国现有的法律主体为例,可以得知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百姓的日常生活具有明显的关联特性。我国礼、法的新动向也由此得到体现。我国秉承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个人自由以及社会秩序能够相互协调、共同发展。在新修订的《保障法》当中,便将看望老人纳入了《保障法》的管辖体系。由此可见,中国传统孝道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能够完美传承,保障我国的文化精粹能够合理发挥。因此,这也从一个层面上看出我国的法律改革融合的道德,确保我国居民的尊严权益能够得到全面保障[10]。
(二)全面构建高价值理想社会
在构建全新的高价值理想社会中,“三道”的优势全面体现。我国建设的社会主义其在传统与现代之间,找到了完美的契合点,能够保障法律价值能够充分发挥。同时,又可以站在古人角度,将古人所重视的“礼法”进行延续,服务当今社会,实现全新的发展策略。在立法以及执法中,我国吸取了古人教训,在治理中确定“以人为本”原则,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在整个法律制度上,确保其现行法律以传统思想能够进行全面吻合,而非传统的违背。在法治设计中,其利用法律,可以解决某些纠纷。行政執法整个过程不应过于机械化,还必须加强人性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完成融合。在司法机关中,其必须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并严格的完成司法秩序,追求和谐,确保社会能够得到的经济原则。在整个法制中,注重全新的权利以及义务,确保二者之间能够实现全新的主体意识,保证法律能够与现行市场经济具备融合性。在建设法治社会时,针对此类问题,我国高度重视民生的发展。对于“利益”,其不与“法治”、“德”冲突,相反三者之间缺一不可。若无利益,居民便会确缺失奋斗乐趣,而国家的发展原则以为利益为基础,只有取得利益,社会才会长久发展,我国才能够在后续发展中取得国际地位,避免清政府时期腐败无能遭受帝国列强侵略的惨状再次发生。经过集中整治以及改革,我国目前的法制社会日益强大,其多项技术均领先于世界,处于先进水准。这对于我国而言,古代法律史中的“三道”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对于后世的影响也非常重要,可以全面避免我国在发展中呈现出迷失和偏激化思维。通过全新的理法,尊重每个公民的应表达义务以及自身权利,保障二者之间能够实现全面的融合,确保我国整个法制能够彻底渗透至民生领域。
(三)建设全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分析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便可得知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古人的思想具有密切关联。其虽然以马克思主义为基本观点,但其核心点依然是中国五千年传承下来的文化精髓。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其与“三道”的特性具有融合,重视和谐、安定。因此,无论古代人或现代人,其所向往的生活均是和谐、安定、富足。在整个社会环境构建中,可以确保司法实践能够成为最好的体现。经过多次发展、改良,我国在法治社会中其取得了全新的目标。在民生领域,我国进行多次调解,构建全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在全新的立法中,我国针对于不同民族以及地区之间,考虑到二者有可能会存在的差异以及自身文化素质,树立法律意识,确保整个法治能够渗透至民生领域以及思维。使每个都能够懂得法律的重要性,知法、守法、遵法。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因此在发展中,每个专业人员如法律专业人员、司法专业人员其自身的意义非常重大。在调节中,融合古代的礼教制度,并进行更新改良,有针对性地进行提取,构建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调节制度。提升整体的治理效率,重视人权。此外,甚至可以借鉴西方法律体系,降低我国法制建设中的成本,加速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完善全新的法律制度。
四、“三道”体系下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探究
(一)“三道”体系影响下中国古代法律特征
在“三道”体系影响下中国古代法律特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其一,具有强烈的国家主义。在中国古代,我国实行专制主义统治,因此奴隶社会时期的君主命令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法律主体。在封建社会,皇上以及相关的贵族、官僚拥有一定权利,可以实现个人独裁统治。皇上既是最高立法者,同时亦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虽以“三道”为基础融合他人思想,以保障整个法律制度公平、合理。但其本质主体依然以皇帝个人意愿进行表现,并法律颁布以皇帝个人选择为基准[11]。例如,法律制定是由朝臣协商完成,但批准权归属皇帝。且历代帝王凌驾法律之上,虽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但除法律外,皇帝亦可以随时发布诏、令等,如“罪己诏”。“罪己诏”是古代天子能够凌驾法律体系上的重要节点之一。“罪己诏”是指君王在朝廷出现问题或国家遭受不可控灾害时,为了巩固自身的统治进行自我检讨。“罪己诏”具备以下三点用处:首先,“罪己诏”可以使帝王头脑保持清清醒。“罪己诏”包含了帝王的自责、悔过之心,因此“罪己诏”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天子的“保证书”。例如,唐武宗会昌三年在扬州选取美女,禁止百姓婚嫁。唐武宗下达“罪己诏”,保证停止选美,用实际行动悔过。其次,便是求得人们的谅解以及体谅[12]。“罪己诏”颁布后,皇帝承认错误,百姓便会对皇帝的个人错误表示理解以及原谅。通过“罪己诏”,皇帝可以有效的巩固自身的统治地位。最后,便是有事后或临时抱佛脚的倾向。古代帝王的“罪己诏”在发布时,其通常已经到了万不得已时,为了保障后续统治,因此才颁布的诏书。若皇帝的某项政治决策出现失误,反对呼声太强烈,帝王便会颁布一道“罪己诏”,祈求获得谅解,解释事情原因,再度获得牢固的统治权以及民心,这些制度进一步强化、巩固了皇权;
其二,理法结合。“三道”体系下中国古代法律突出“礼”,因此“礼”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礼”对于中国古代政治体系而言,既是一项规范,同时又是一项道德准则[13]。在“礼”、“法”结合的基础上,吸取了秦始皇依法治国反导致灭亡的教训。因此,突出儒家思想,并将儒家思想与“礼”进行结合,形成了全新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突出三纲五常,且将其作为核心内容。在此体系下,许多法律内容均与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豁免标准。而在法定特权中,我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并赋予贵族、官僚等一定程度的特权。例如,在汉代有专门律法,对于犯罪的贵族、官僚等,其定罪或审判必须事先奏请皇帝。在后续发展中,此种位置按照不同的法治特权进行,进一步强化与官僚的品级具有联系。
其三,法律体系。我国古代法律体系表现为“刑”、“礼、“法”并用,形成全新的封建法典。自秦、汉、唐、宋等时期,均以刑法为主。这种法律体系贯穿整个封建社会朝代,在此制度下,皇帝为最高统治者以及司法官,并掌管司法大权。各地方的审判权归属各级行政长官,中央设有专门的司法审判机关。在行驶自身职权中,为黄帝所左右。因此,在中国独特的封建体系中,独立行使职权出现一定程度架空[14]。但由于封建统治的“传承制”特性,因此这种司法制度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并对我国后续法律体系的制定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以及借鉴意义。
(二)“三道”体系影响下中国历代法律特性
1.夏、商、周
夏、商、周是我国开启奴隶制统治的关键朝代,其体现了王权以及族权的统一,并渗透了神权思想。例如,在夏代,作为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代注重“刑”与“法”[15]。因此,夏代的法律制度突出刑罚。而在商代,则对刑罚进行进一步的改良,并增加了刑罚的种类,包含了死刑、流行、肉刑等。而在周代,法律体系更趋于成熟,对于犯人的刑法规定长达3000条。
2.春秋战国时期、西汉时期
在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解体,因此各国的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各国的法典陆续颁布,这些法典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并保障封建生产关系的和谐发展。在战国时期,法律体系的制定包含了六篇,其分别为“盗”、“贼”、“囚”、“捕”、“杂”、“具”,而“法经”则以“刑”为主。在西汉时期,西汉明令律、令、科,并将其发展为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汉武帝独尊儒术,其采用“以礼治国”,此种思想成为了后续构建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直至今天,“以礼治国”依然是我国的核心思想。
3.唐朝、宋代、辽代、金代、元代
在唐朝时期,我国封建制度包含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变化。例如,隋唐制定了《开皇律》,在高宗永徽年间编制了《唐律疏议》,将整个唐代社会等级进行划分,并明确社会各等级的身份、地位以及其相应的权利以及义务,并阐述彼此之间的关系。《唐律》以及《唐律疏议》是我国史上最完整的法律制度,是封建式的法律巅峰,对于亚洲一些国家亦有明显影响。而在宋代,以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为基础修改而成,皇帝可以随时颁布命令,并作为断罪处罚的依据。在辽代,辽代大规模的编撰法律,并编制新定条例547条,颁布全国成为辽代的基本法典。在金代,金代推行女真本族法,随后吸取了北宋时期的法律制度,制定了《皇统制》,标志着金朝立法的完备。而在元代,元世祖忽必烈统一中国后,并颁布了《至元新格》,但元朝法律具有阶级压迫以及民族压迫的双重特征。
4.明朝、清朝
其明代以及清代二者之间的法律具备一定的融合特性,例如明代吸取了历代统治经验,并将“以礼治国”作为指导思想,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其《大明律》是唐律12篇改为7篇,并按照制度,将其分为了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改变了隋唐的法律体系。而在清代,作为我國最后一个统治朝代,其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民族压迫条款,例如在刑法以及诉讼方面,满人享有一定的法律特权。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古代法律中,“三道”思维不仅能够对每个朝代起到非常有效的治理效果,同时还对于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制度起到全新的借鉴引导作用。在我国发展中,经济利益是我国的发展目标,其可以与法治思维进行融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注重人人平等,确保法律传统文化以及现代法治之间解决冲突问题,将农业文明以及工业文明强调的价值取向全面凸显。在我国古代的立法中,二者之间的结合亦为我国后续提供全力的保障,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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