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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的离婚补偿制度

2021-11-10李莲英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1期
关键词:离婚

摘要:我国的离婚补偿制度是建立在《婚姻法》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条例基础之上的。毋庸置疑的说离婚补偿制度的出现完善了我国婚姻法制建设,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近年来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离婚率呈逐年的上升趋势在具体的有关离婚补偿制度的司法实践中,有关制度的缺点逐渐的暴露出来,本文基于此种现象,就离婚补偿制度的含义、种类、存在问题进行说明。

关键词:离婚;离婚补偿制度;补偿请求

一、离婚补偿制度的含义

对于离婚补偿制度的理解目前国内的学术界还未形成统一的看法,有的学者是从该制度中的关键字“补偿”出发,用文学的视角对其作简单的解释,认为补偿是:虽然在某些方面有亏损,但在别的方面有收获。根据他们的解释另一部分专家提出了争论:“”如果按着这层意思理解,只能将离婚补偿制度限定在文学的背景下了,缺少法律的专业背景。为此他们提出:“如果将补偿赋予法律含义应该是:“在法律上补偿是基于公平原则而做的填补性的规定,目的是填补受害方的损失,对承担补偿责任的个体并不进行否定评价。”事实上,之所以存在观点上的不同,是因为,我国在2001年前出台的《婚姻法》与之后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中都未曾提及过有关补偿的问题。而在2001新修订的《婚姻法》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分别对离婚经济补偿及离婚时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補偿问题进行了说明,至此,许多学者认为:“这两个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离婚补偿制度”。基于他们的观点我们大致可以总结到这样一种含义:离婚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在中间,一方因为协助或者替另一方分担任务,在离婚时提出的给予自己亏损利益一定的物质赔偿的制度。

二、离婚补偿制度的类别

离婚补偿制度从已经颁布的法律条文来看,大致上分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按揭房屋增值部分补偿制度两类。

1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指一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家务劳动等方面所履行的义务,明显超出其本人的法律负担,在离婚时申请自己多出的劳动补偿。此种制度的制定保证了了婚中男女双方从事劳动的公平性,有利于夫妻双方更好地投入到婚姻家庭生活中,使婚姻关系中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从此种制度的设立我们也可以看出:它具有补偿性,从法律的层面上认可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当然它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只适用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

2离婚按揭房屋增值部分补偿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选择以按揭的形式购买房屋已成为大多数夫妻之间的购房形式。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以按揭的方式在婚前购买房屋,另一方在婚后协助共同偿还房屋欠款,当两人遇到离婚时,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已逐渐成为目前离婚案件审理中的一大难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问题做出了回应。至此,我国对于婚姻补偿制度的建立趋于完善。根据有关法律的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离婚按揭房屋补偿制度的以下总结:离婚按揭房屋增值部分补偿制度其实就是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以按揭的方式购得房屋,婚后另一方协助其共同偿还按揭贷款,在离婚时,协助偿还的一方有权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方就按揭房屋增值对应的部分给予补助的制度。离婚按揭房屋增值部分补偿制度是对公平原则的维护,它对维护弱者一方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离婚补偿制度的不足

我国的离婚补偿制度对于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关系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下面对其存在的问题做以陈述。

仅适用于夫妻约定财产的弊端。由《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夫妻约定财产是不合理的。它不适用于我国现行阶段存在的大部分家庭中夫妻实行的共同财产制度,由于受历史原因的影响,人们普遍形成一种意识,当夫妻两者拥有共同财产的时候,有利于婚姻的和谐稳定,因此我国绝大部分夫妻不善使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提出请求补偿的时间存在弊端。按《婚姻法》的规定提出离婚经济的补偿时间通常是在婚姻关系解除的时候,这对于婚姻关系中受害一方来说对其造成了极大的不利。如果不允许离婚补偿请求权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行使很可能不利于保障夫妻双方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合法利益。

补偿方式较不明确的弊端。我国的婚姻法虽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做了说明,但对于具体的补偿方式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由于补偿方式不确定,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以现金这一单一的方式作为离婚经济补偿的主要方式。同时这种不确定性也给经济补偿的交付完成次数(一次性给付还是分期给付)造成了困扰。基于此问题,婚姻法中应该进一步对补偿方式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总结

通过以上的陈述,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婚姻补偿制度从无到有自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虽现今仍存有不完善之处,但却是历史发展不可跨越的阶段,要想使我国婚姻补偿制度更加完备,我国有关部门应该从以平等公平的标准衡量配偶权力义务,制定更为明确具体的考量因素等角度出发对之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

【1】巫昌祯.婚姻法执行状况【M】. 中国文献出版社.2012

【2】蔡福华.夫妻财产纠纷解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

【3】王茂刚.按揭购买房屋在离婚时的补偿款计算【J】. 人民司法.2016

【4】陈颖.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实践反思与制度调适【J】. 人民司法.2015

【5】谢其格.试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困境.【J】.法制与社会.2016

作者简介:

李莲英,女,民族:瑶族, 籍贯:广西河池市,毕业院校:广西民族师范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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