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内地及港澳特区的非营利性机构的法律框架
2021-11-10袁颖
袁颖
摘要:内地和港澳特区,由于历史因素,一直采用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中,内地和香港特区的法律体系差异较大,分别是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总的来说,中国内地、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是采取着不同的法律体系。例如,中国内地是明显的大陆法系国家,香港特区就是明显的海洋法系地区,而澳门就受到两种法系的相互影响。因此,三地对于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其实也反映了不同法律体系对管治方向和方法的影响。
关键字:非营利机构,法律,公司法
1.引言
刘明.(2007)提出,非营利组织在本质上,可以被视为是有别于政府及营利组织的各种企业的一种总称。这类企业一般同时有着非营利和非政府的特点。另外,非营利组织也具有非宗教性、志愿性、及自治性等特征。同时,邹津宁.(2011).认为非营利组织必须不是政府的机关,而其经营目的一般是通过面向社会提供服务,承担促成人与社会的变革的功能。
内地和港澳特区,由于历史因素,一直采用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中,内地和香港特区的法律体系差异较大,分别是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相对来说,澳门采用的葡萄牙的欧陆法律体系,则比较接近中国内地的大陆法律体系。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都有着不同地方。这些不同,既反映在经营目的,也反映在各种监管机制中。
2.三地有关非营利性机构的法律框架比较
一般而言,非营利性组织和营利性组织的区别,主要在于成立宗旨、工作目标和业务范围。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会对这些范围,作出明确的定义。在企业管治方面,企业是不可能逾越这些范围。不过,有些海洋法系的国家,都会对非营利性机构作出法条方面的定义,例如美国就以税法形式对享受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作出相对明确的界定。同时,有一些大陆法系的地区,例如澳门等,却没有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组织,作出明确的界定。
上表分列三家分别在内地、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之慈善基金会注册情况。从上表内容,可以发现,澳门和香港的慈善基金会的适用法律比较简单。根据各基金会资料,澳门和香港成立的组织,均由基金会创办人之家族成员管理。至于广州市番禺区何贤社会福利基金会,则有主管部门委派人员进行管理工作。这个情况,诚如意见稿的要求,反映了在内地确实有不由出资人管理非营利性组织的情况。
另外,研究人员在比较内地及港澳特区对非营利性机构的法律框架,认为三地在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方面,可以被区分成两种管治方式;
甲、不予规定式
在这个情况下,政府对于非营利性组织不作出任何原则性的规范。对于这类组织的管理,一般都是根据类似于社团条例或者公司法的法律条文而作出。
乙、列举不限定式
在很多地方,政府会列出公益活动的类型,但不作出深入的限制。类似的例子,包括日本信托法和韩国信托法,都有对一些社会性的公益活动,例如宗教,教育等,作出行政性的规定。
基本上,港澳地区虽然应用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均不会对非营利性组织与营利性组织,在法条上进行详细的区分。由于两地的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都是从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作为开端,非营利性组织的界定,大抵都是根据当地公司法就公司组织章程的规定,作出一般性的规范,而没有对这类企业作出很严格的定义。
相对来说,内地的情况是比较复杂。对于事业单位,曾德国,乔枫,(2005)认为,对于事业单位来说,中国对非营利性机构的管理是采取列举不限定式。例如,内地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的范围,主要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等社会活动。同时,【公益事业捐赠法】也列举出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参与环境保护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公共和福利事业。
3.总结
根据以上章节,研究人员发觉,中国内地和港澳特区在非营利性機构的管理方面,在法律层面上,有着很明显的不同。相对来说,港澳特区在法律上,会更强调灵活性,务求经济活动不会因为法律管理受到外在环境的制约。另一方面,中国内地就会更强调通过成文的法律条文,对非营利性组织作出定义并对活动范围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在法律后果方面,研究人员认为中国内地对于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尽管较为规范,但就会出现明显的滞后性。在很多时候,这些法律管治的滞后性,会对一些突发社会事件,例如武汉疫情,产生不利的影响。相对而言,港澳特区的灵活性就比较明显。
不过,对于非营利性组织不予规定的法律环境,也可能影响政府的有效管治。这些情况,在香港特区的一些政治事件中,可以得到体现。总的来说,中国内地、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是采取着不同的法律体系。例如,中国内地是明显的大陆法系国家,香港特区就是明显的海洋法系地区,而澳门就受到两种法系的相互影响。因此,三地对于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其实也反映了不同法律体系对管治方向和方法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刘明.(2007).中国非营利组织:定义、发展与政策建议.科技信息:科学教研(19),411.
[2]赛拉蒙.非营利组织及其存在的原因[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3]邹津宁.(2011).论非营利性组织的法律界定.学术论坛(10),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