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上诉问题思考
2021-11-10何芳马翠翠
何芳 马翠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具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经全面推行,该制度是否真正起到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案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最直接的衡量标准即为被告人上诉率的高低。本文拟在现行法律体制的语境之下,从切实可行的角度出发,思考如何降低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性。
一、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情况分析
以2020年某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为例,适用认罪认罚案件已判决共469人,上诉75人,上诉比例为16%。其中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进行上诉为66人,占比88%;以案件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进行上诉为9人,占比12%。经与案件承办人沟通,以量刑过重为由进行上诉的66名被告人中,其中12人是为了留所服刑或危险驾驶案被告人为了避免过年期间被执行刑罚选择上诉;54人对犯罪事实、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予以认可,但想通过上诉谋求更轻的刑罚。
面对认罪认罚案件上诉带来的违背契约精神、降低诉讼效率、浪费司法资源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有人提出取消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或设置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许可制度等解决办法。但上诉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不能因一项旨在提高诉讼效率的新制度,而受到动摇影响。上诉权作为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具有保障诉讼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重要价值,不能因为部分人的上诉而剥夺所有人的上诉权。因此本文立足于现行制度之下,分析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高的原因,并对如何降低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进行思考。
二、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认罪认罚工作重心侧重于认罪,对认罚有所忽视。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为打击犯罪,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更多是围绕有力指控犯罪进行。在适用认罪认罚的大部分刑事案件中,检察工作人员首先要突破的是犯罪嫌疑人认罪关。很多犯罪嫌疑人都是口头上认罪,但是对于犯罪事实不予认可,或对于犯罪行为百般辩解或避重就轻,或对于适用法律不理解不接受(尤其是重罪案件)等,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必然首先放在攻破认罪关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则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檢察机关量刑建议一直以来主要集中在二十五种常见犯罪上,对于其他犯罪的量刑建议缺乏规范化指导,且多为幅度刑量刑建议,无法满足认罪认罚工作的需求。
(二)证据开示、释法说理环节的缺失,导致被告人难以信服。由于检察机关的控方地位,犯罪嫌疑人面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有着天然的不信任,如果其有自己委托的辩护律师,还可以较为理性接受认罪认罚量刑建议。2020年某基层检察院认罪认罚案件中,90%犯罪嫌疑人均是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面对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依然难免有值班律师是检察院带来的、不可信之感。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数犯罪嫌疑人对于主要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但对于部分犯罪事实的法律认定、法律的适用、刑罚的轻重,仍心存疑惑。这种情况下,争取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就尤为重要。而目前证据开示制度尚在探索阶段中,并未落实。检察人员的口头说明、解释,难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服。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后,在审理程序上大概率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庭审程序中证据举证质证、辩论环节均简化。被告人对于认定其有罪的证据、对于有疑问的相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刑罚轻重问题,缺失了面对中立方进行答疑解惑的机会,难免产生被糊弄的感觉,自然对判决难以信服。
(三)认罪认罚从宽幅度过小,刑罚适用的不均衡,致使上诉率过高。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定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但在认罪认罚量刑从宽方面,却未给予其独立于自首、立功等情节之外的从宽幅度。这意味着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只能在案件现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幅度内从宽,无法给予确定的额外从宽幅度。而根据检察官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切身感受,结合与部分法官的沟通了解,相较于仅认罪不认罚的案件,目前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幅度并不明显。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用不太明显的从宽幅度交换当庭质证权、辩护权,确有不相称之感。该种情况下,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选择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较大的从宽幅度,如果从宽幅度不能满足预期值就上诉。
(四)上诉不加刑、留所服刑、避免节假日服刑等客观因素影响,增加了无理由的上诉。部分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实质上对于一审裁判的定罪量刑均无异议,但本着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依然会通过上诉的方式,博取进一步降低刑罚的可能性。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剩余刑期为三个月以下的可以留所服刑。留所服刑可以让罪犯避免到偏远监狱,帮助其逃避了辛苦的集训、日常劳作。部分被告人对于一审裁判无异议,但为了争取留所服刑,利用上诉不加刑的技术性操作延长诉讼周期,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而部分被判处拘役实刑的被告人,为了避免在过年期间、节假日期间被羁押执行刑罚,也会通过上诉不加刑的技术性操作达到目的。
三、现行体制之下降低上诉率的思考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罪与认罚并重。认罪与认罚之间相辅相成,认罪是认罚的前提条件,认罚能促进认罪的稳定性。检察工作人员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要认罪与认罚并重,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以认罪促进认罚,以认罚巩固认罪。尤其是在认罚工作方面,检察人员不仅应当具备指控犯罪的能力,更应适应新形势要求,提升整体素质,把握法律适用的原则性,掌控自由裁量的灵活性,不断提高量刑建议质量,增强说释法说理能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中的主导责任,主动进行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注重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平等沟通协商,积极做好被害方工作,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方能实现认罪认罚的公正与效率双赢。
(二)落实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实质化,提高犯罪嫌疑人对量刑建议接受度。从2020年某基层检察院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情况来看,90%为值班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但值班律师对于案件具体情况并不了解,更遑论对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多数值班律师明确表示只是对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进行见证,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并不发表实质意见,仅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只有个别值班律师会通过查阅起诉意见书、与检察官沟通的方式,对量刑建议是否适当提出意见。甚至在犯罪嫌疑人对值班律师进行咨询过程中,个别值班律师也会因为对案情不了解,给出不恰当的意见。这样流于形式的法律帮助难以说服犯罪嫌疑人,自然难以保证认罪认罚的稳定性。值班律师应当充分发挥其法律帮助职能,在了解案情基础上,切实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提出意见,帮助犯罪嫌疑人实现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则应为值班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依法依规提供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等便利。值班律师的实质性帮助,可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提高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认可度,保证认罪认罚的稳定性。
(三)探索证据开示制度,增强释法说理,提升量刑建议信服力。我国目前并没有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的理念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主要体现在辩护律师的案卷材料查阅复制、庭前会议制度中,并没有关于证据开示的具体范围、程序、限制等相关规定。实践中,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协商过程中,也仅是通过检察官口头上对定罪量刑证据进行说明。犯罪嫌疑人在未见到实实在在证据,尤其是未亲眼见到关乎其量刑的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多是半信半疑。因此探索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确有必要。目前,检察机关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在证据开示制度缺失的情况下,通过释法说理解决犯罪嫌疑人心存疑虑的问题,提升量刑建议的信服力。
(四)确保量刑规范化,保证刑罚的统一性,降低上诉率。公检法司对于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幅度,应保持统一规范。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对起刑点、基准刑增减比例与人民法院均存在差异,导致无法提出较为精准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幅度过大,不利于认罪认罚的稳定性。侦查人员、值班律师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咨询时,也可能会给出不同的量刑幅度。各个诉讼阶段量刑幅度的不统一,致使难以信服犯罪嫌疑人。公检法司应当结合本地区量刑实践经验,共同制作认罪认罚案件规范化量刑指引,对常见犯罪起刑点、基准刑增减幅度、从宽量刑幅度等方面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归纳,形成统一的指引,同时对刑罚的适用方式也应作出详细的规定。
另外,对于避免节假日服刑的客观上诉情况,可以通过与法院沟通,给予被告人一定的人文关怀,适当调整下判时间,避免被告人在重大节假日期间服刑。对于上诉不加刑、留所服刑的技术性上诉情况,可以与法院沟通建立相应机制,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案件进行快速审理,被告人留所服刑目的无法实现,必然减少技术性上诉。
综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也给司法工作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检察工作人员更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顺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提升各项能力,切实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作用。
作者简介:马翠翠,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
何芳,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西安市职工大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