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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对策研究

2021-11-09游佳张保帅曾美林

中国市场 2021年28期
关键词:兴业银行绿色金融生态文明

游佳 张保帅 曾美林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但发展绿色产业,我国目前存在着巨大资金缺口。文章分析了绿色金融的发展现状,从政府和金融市场两个角度讨论绿色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绿色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绿色金融;生态文明;兴业银行

[DOI]10.13939/j.cnki.zgsc.2021.28.034

1 引言

自1974年德国第一家环境银行——生态银行成立以来,一些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政府开始关注绿色金融发展,我国发展绿色金融始于1981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随着我国经济进程的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越发受到重视,社会各界意识到绿色金融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但发展绿色产业,我国目前存在巨大资金缺口。据权威机构测算,财政资源能满足10%~15%绿色投资需求,但我国绿色产业的年投资资金需求在2万亿元以上。因此,在发展绿色金融的进程中,仍然存在不足。文章分析绿色金融的发展现状,探讨我国绿色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绿色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对策。

2 綠色金融发展现状

根据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绿色金融被定义为“能产生环境效益以支持可持续发展的投融资活动。这些环境效益包括减少空气、水和土壤污染,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并体现其协同效应等”[1]。

对于绿色金融,人们的关注重点主要集中在银行业,特别是银行的信贷业务。从这一点来说,国际上关于绿色金融的实践能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的联邦德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政策性环保银行——生态银行,旨在为一般银行不愿接受的环境项目提供优惠贷款。但是,2002年“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提出后,绿色金融的概念才逐渐被人们认可。根据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的报告显示[2],按照各国各自关于绿色的定义,银行信贷当中,被贴标为“绿色信贷”的只有小部分银行,全球债券当中,被贴标为“绿色债券”的不足1%,全球机构投资标的中,被贴标为“绿色基础设施资产”的,也不足1%。同时,当前国际上缺少提供绿色金融相关数据和指标的权威机构,只有少数机构粗略估算了绿色金融在某一领域的相关数据。

根据IFC的数据显示[2],2014年全球绿色信贷规模总和为1623亿美元,其中,美国是绿色信贷规模最大的国家,占本国总信贷的14%,总和为568亿美元,总和占全球绿色信贷规模总和的35%;中国绿色信贷规模排名第六,绿色信贷规模为6.9亿美元,绿色信贷占本国总信贷的12%,占全球绿色信贷规模的0.43%。根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球绿色债券发行总规模为1555亿美元(2016年为872亿美元),其中,美国绿色债券占比全球绿色债券约43%(2016年占比约为16%),中国绿色债券占比全球绿色债券约22%(2016年占比为36%),分别排名第一(2016年排名第二)和第二(2016年排名第一)。

3 绿色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1 从政府角度看

3.1.1 缺乏良好的支持政策和市场环境

从2008年开始,国家环保总局通过叫停大项目、流域限批、区域限批等方式,进行了四次环境影响评价执法,但长期效果并不显著。虽然当前我国已将节能减排指标归入了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当中,但在具体项目、具体领域和具体企业等方面,环保政策的实施依然存在障碍。此外,我国在环保违规信息发布机制方面还存在问题,使金融机构在获取相关信息时的成本较高,进一步降低了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意愿。同时,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环保信息”涉及的企业范围十分有限。因此,金融机构无法完全掌握大部分不在国家管控范围内的企业和项目的环保违规情况[3]。

3.1.2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运用绿色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早期阶段,并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导致我国绿色金融理论发展缓慢,并缺乏完整的绿色金融立法体系。以下将从三个方面简要分析我国绿色金融在法制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绿色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不完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尚不完善,立法理念实质上仍是“末端治理”。除此之外,在绿色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方面,我国发布的相关文件并不多,只有一些零散的意见和通知。但这些意见和通知主要针对的是绿色金融的某一领域,且关联性不强,难以形成完整法律体系。

第二,绿色金融立法的操作性不强,权利与义务主体不明确。一方面,我国一些绿色金融的文件性规定和新环境保护法一样缺乏强制力,对造成污染企业的约束效力薄弱。另一方面,由于这些文件性规定操作性不强,没有明确规定奖惩条例,导致这些规定不能发挥有效作用。

第三,绿色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大部分集中在污染治理方面,而在环保企业、新能源等方面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环保治理当中,我国仍存在官本位思想,运用市场杠杆引导企业投资环保项目的行业意识不强。在税收财政政策上,我国支持环保金融的政策尚不完善,针对环保产品和环保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较少[4]。

3.2 从金融市场看

3.2.1 金融主管部门相应措施不到位

金融主管部门对绿色金融促进生态文明发展的对策和发展计划不完整。在绿色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当中,金融主管部门缺乏配套措施和战略目标,其制定的绿色金融政策目标当前还是在于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实现节能减排短期目标上。金融主管部门尚未有效承担起传播、引导绿色金融理念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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