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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下农村金融体制建设研究

2021-11-09林莹莹

中国市场 2021年28期
关键词:金融体制农村

林莹莹

[摘 要]近些年来,随着国家一些金融惠农支农政策的不断出台,使得我国农村金融业尤其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有了一定的成效,农村金融服务问题得到了相应的缓解,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于我国农村社会和农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无法实现农民增产增收、国家普惠金融政策目标。所以要重视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针对问题以及结合我国“三农”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完善农村金融体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制;合作金融制度

[DOI]10.13939/j.cnki.zgsc.2021.28.032

1 前言

近些年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国家一系列金融惠农支农政策的推出,农村金融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很多农村金融的热门词汇也不断涌现,如农村合作金融、普惠金融、小微金融、科技金融等。这些新概念的提出都反映了我国政府在大力推进金融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中所做出的努力。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中涉农金融机构很多,但是农村基层的金融需求仍然很迫切,小微型农业企业以及低收入农户的金融需求仍然无法得到满足,国家也在反复强调要健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加强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2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存在结构性失衡,服务目标脱离服务“三农”的本源

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可以看出,很多农村金融机构为了追求所有制上的所谓现代化,纷纷加快改制为农商行的步伐,作为商业化经营的农商行数量在不断增加。我国从2003年到2018年年底,2463家农信社中有1427家改制为农商行,以市场竞争型商业银行为主体的“一家独大”的农村金融体系出现结构性失衡,不利于金融机构之间的协同发展,从而阻碍了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进步。而如此多数量的农商行都是以股份制为主,是以追求股东投资回报率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而向农村基层提供金融服务存在高风险、高成本等问题,这就使得农商行不但不会将其业务向下渗透,为那些分散的弱势群体服务,反而会受强烈的利益驱使而向大城市、大客户、高收益行业进行聚集。虽然金融科技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风险并减少了成本,但是却仍不能足够吸引农商行将服务对象转移到“三农”上,尤其是农村的小微型企业、低收入农户。这就导致我国现行的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目标脱离了服务“三农”的本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对中国广大农村特别是中西部落后地区农村小微金融服务中的普惠要求。另外,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金融机构也在股东投资回报率最大化的驱使下逐渐减弱了服务“三农”的动力。

2.2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相背离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要与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相契合,而且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农民的实际金融需求,这是金融服务“三农”并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基础。改革中绝对不能“跟风”,盲目地去效仿。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尤其是农信社改革过程中就出现了改革与本地实际状况相背离的状况。很多地区的经济是欠发达的,但还是为了改制给改制,选择不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信社改制模式。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后,受逐利性的影响,使得农商行的服务对象偏离了农村基层客户,不但没能实现金融支持“三农”的目的,同时也阻碍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国家的普惠金融政策目标相背离。

2.3 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专业性差,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

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对象的重点是三农组织和农户,其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具有特殊性,所以农村金融体系在提供金融服务时要符合“三农”实际的贷款需求,精准定位。但是从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现状来看,服务专业性不高、产品固化单一、创新能力不足。尤其在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和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而促使“三农”需求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对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专业性会要求更高,因此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专业性差的问题就更加凸显。而相较于其他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规模小,业务范围和金融资源都有限,难以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上形成有效的竞争优势,更何况是金融科技与银行业融合不断深入的今天,农村金融机构也很难适应形势的变化,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

2.4 农村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

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在运营中普遍存在规模小、风控水平低、可持续发展能力差的现象,尤其像现阶段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目前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风控能力更是极弱,甚至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两难境地。农村金融本身风险就极高,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大大增加了涉农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而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又在一定程度上缺失,总是出现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的状态,所以更是要求农村金融机构自身要加强风险防控能力,分散金融风险。但是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我国金融机构所表现出来的风险防控能力明显不足,就算是制度比较完善的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相比其他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要高。2019年6月底,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不良贷款率为3.95%,明显高于1.81%的商业银行平均不良贷款率。

3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对策建议

3.1 要平衡农村金融体制结构,坚定不移地发展合作金融制度

从前文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是以农商行为主体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在逐渐减弱,甚至在利益驱使下还会进一步削减。而这种发展主线的弊端也已经显现,所以在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合作金融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合作金融是建立在合作自治原则基础上的,社员即为客户的治理机制使得其会在服务对象和经营动力上都与股份制农商行有很大区别。合作金融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导向,所以其服务对象更侧重于弱势群体,更贴近农民,因为其对“三农”的金融需求比较了解,可以做到“量体裁衣”,并且会将业务向下逐渐渗透到低收入农户,从而将更多的金融资源配置在“三农”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推动农村金融回归服务“三农”的本源。这种金融制度在德国、法国、荷兰等欧洲国家是占主导地位的,合作金融制度在市场上占有很大的份额,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并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这对我国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制度以及平衡农村金融体制结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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