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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城市适应性研究

2021-11-08何莉芳

山西农经 2021年19期
关键词:农民工少数民族生活

□何莉芳

(楚雄师范学院管理与经济学院 云南 楚雄 675000)

近年来,农民工成为城市经济建设中的一支生力军。在这支流动大军中,少数民族女性数量逐年上升。由于生活环境、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在适应流入地城市时遇到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

云南省是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数量最多的省份。本研究以云南省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为例,通过问卷调查、个案访谈、集体访谈、参与式观察等方法,对该群体的城市适应性展开较为深入的探讨。

1 被访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的基本情况

本研究在云南省昆明市、楚雄市、景洪市、蒙自市、丽江市和香格里拉市等地实地调查210 名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采集的有效样本量为203 份。

1.1 年龄结构、婚姻状况及受教育程度

农民工作为流动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流动人口有共同的特征[1]。被访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的年龄结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等特征,总体上和一般流动人口群体的特征无异,表现为年龄构成轻、未婚比重大、受教育程度不高,如表1 所示。

1.2 家庭情况

从表1 可知,在外出女性中,未婚女性数量高于已婚女性数量。在已婚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中,58%的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夫妻双方在城市、没有小孩或小孩留在老家,有34%的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夫妻双方和小孩都在城市,只有8%的已婚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是只身来城市的。

表1 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特征分布

1.3 地域特征

由于种种原因,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在流动空间跨度上相比男性较小。从203 位被访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家乡所在地来看,来自云南省内农村的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较多,占被访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总数的91%,来自其他省份的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占被访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总数的9%。

1.4 职业结构

与男性农民工多从事粗放式劳动密集型工种不同,90%以上的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在城市从事职业集中于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如餐饮服务、手工艺品制作、旅游服务、家政服务、摆摊设点等传统女性职业领域或低层次女性职业领域的工作。外来务工女性可以分为雇用就业者和自营就业者。就业人员大多数是做生意、自我创业类,一部分是为个体户、私营主打工,只有少部分进入正规企业但属于临时工,进入其他类型就业单位的人很少。

1.5 进城动机

从问卷调查结果来看,在被访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进城动机中,纯经济原因最多,占55.7%;其次是家乡太穷、不愿意过那样的生活,占33.5%。被访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进城大多受到巨大经济利益的推动,进城经商劳务的主要目的是谋生。调查显示,在“选择外出务工的原因”时(不定项选择),“生活环境比农村好”占28.6%,“可以见世面、希望在城市获得更好的发展”占24.1%,“学习一技之长”占20.7%,“随大流”占11.8%,其他占8.4%。

2 云南省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的城市适应状况

2.1 经济层面的适应

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来到城市,首先要找到一份收入相对稳定的工作,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才能在城市立足生存,才有了在城市继续生活的开端和立足城市的基础。

2.1.1 工作获得和职业适应

在第一次工作机会获得方面,农民工大多依赖其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2]。熟人介绍的工作一般能让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产生信任感,也不用自己费时间、精力和财力。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从农村到城市要经历一段时间长短不一的职业适应期。对大部分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来说,她们来城市的首要目的是挣钱,已经做好了吃苦的准备,用她们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我们不怕吃苦”。她们能很快进行角色转换,较易完成由农村来到城市后工作种类和工作性质的转变。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主要从事苦、脏、累的工作,工作环境艰苦,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比较大。

2.1.2 经济收入

总体而言,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差异较大。大多数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属于非正规就业,与雇主的劳动关系不稳定。其收入一般不包括公积金,也很少享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专门针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和“四期保护”普遍难以落实。

2.1.3 居住情况

居住条件是衡量生活条件的一个重要指标。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群体的居住情况大致如下。一是由用人单位解决住宿问题。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的居住方式与业缘、地缘有很大关系。从事服务行业的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大多住在用工单位提供的宿舍中,这些宿舍人均居住面积小、居住环境拥挤、卫生设施简陋。二是通过租房解决住宿问题。大部分未婚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选择与他人合租。三是居住在居民家中。这部分主要是从事保姆职业的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四是自购房屋,居住在自家房屋。这部分人大多已婚,举家迁入城市,来城市时间比较长,收入较高和稳定。还有少部分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与城市本地人结婚,住在男方家中。

2.1.4 支出情况

从被访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对于问卷中每月支出的统计结果来看,新生代农民工占少部分,她们绝大多数未婚,没有较大的家庭负担,其收入很少寄回家,主要用于自己的吃穿住行;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除去基本的生活费、交通、通信等费用外,一般把钱寄回家或补贴家用。相比城镇居民而言,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消费支出仍以生存消费为主,消费层次比较低,学习新知识、技能以及投资的意识与能力比较弱,更偏向生存型消费。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的消费支出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她们较低的适应度。

2.2 社会层面的适应

社会层面的适应是进城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城市生活的进一步要求,反映了进城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的广度。

2.2.1 闲暇生活安排

休闲时间少、休闲方式单一是农民工休闲生活呈现的两大特点。较低的劳动收入和较长的劳动时间,使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很少享受到城市丰富多彩的闲暇生活。一些已婚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举家迁入城市,一天劳累工作回家后,还需要做家务、照顾孩子。

2.2.2 行为方式城市化

进城农民工从农村来到城市,生活方式随之发生变化,向城市生活方式靠拢,可以称之为进城农民工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城市化。对城市居民日常行为方式的模仿是进城农民工行为方式城市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在城市生活时间增加,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的参照群体逐渐从农村移到城市,她们把城市人当作自己的参照群体,首先表现在语言、衣着打扮等外在形象的模仿[3]。来城市之前,一些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是用本民族语言与人交流的。随着时间推移,她们逐渐听懂当地汉语方言。

除语言外,衣着打扮也是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形象模仿的重要内容。许多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开始有意无意学城市女性穿着打扮和化妆等。这些城市行为方式模仿展现出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在生存需要之上的更高需求,体现出她们适应城市生活的主动性。

2.2.3 社会交往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的社会交往呈现出内倾性,她们交往的对象指向为同乡和从其他地区来的农村人,以自我组织形式为主,通过初级群体的网络关系,以亲缘关系与地缘关系为纽带,在城市立足生存,形成了“城市里的村庄”或“城市中的老乡”等特殊居住场所与社交圈子。

随着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在城市生活时间增多,业缘关系会逐渐发展成为她们进行社会交往、社会依赖的纽带之一。除了工作范围内以业缘为主的互动以外,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与城市市民之间的情感互动很少。

2.3 心理层面的适应

心理层面的适应属于精神方面,反映了进城农民工适应城市生活的深度。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心理层面的适应是对城市文化价值观、生活方式的内化,强调对城市的认同和归属。

2.3.1 对城市文化和价值观念的认知

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在仿效城里人语言、穿衣打扮等表象性特征后,开始逐渐了解城市表象背后的行为方式,在文化层面与城市社会发生互动。在长期城市生活中,形成了区别于以往的价值观念,这些观念影响着她们在城市的生活与工作。在城市中的生活经历稀释了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传统心理和文化意识的浓度。

女性农民工背井离乡到城市工作,文化背景与生活习俗与当地差异有大有小。城市生活中新的价值观念、城市居民的思维模式都可能带来文化上的冲突,让来自异乡的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出现文化失调现象。新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等内在精神性因素的适应,需要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经过一段较长时期的适应过程。

2.3.2 主观幸福感

不同的人对幸福感的理解不同,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普遍认同最大的幸福就是安居乐业。相比同龄城镇女性,新生代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比较安于现状,明显缺少抱负,多数只希望有一份理想的工作,能够安居乐业。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的愿望极其朴素,她们的回答反映出其生活还处于经济适应的状态。

2.3.3 对自我身份的认同

所谓身份认同,就是每个人对其自身身份和角色的理解与把握。通过访谈可以看出,经济因素在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市民身份认同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眼中的市民身份,更多停留在经济层面。访谈对象认同自己的市民身份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经济条件不错。同时,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身份认同具有代际差异性。与老一代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大多把自己定位为农村人不同,新生代和中间代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更多认为自己是“半个城里人”或“说不清”。总体上,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对城市市民身份的意识比较淡薄,身份认同转变程度和被城市同化程度偏低。

3 影响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城市适应的因素

3.1 自身因素

3.1.1 文化水平和能力

接受教育的机会少、文化水平较低的教育和职业技能现状,使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往往流向收益和技术含量低、以出卖轻型劳力为主、难以积累资金的工作。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主要集中在服务业等行业,在这些行业从事普通的劳务性工作。这些工作对职业技能没什么较高要求,收入也不高,导致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在城市生存的能力弱。

3.1.2 心态

许多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往往有“过客”心态,对城市新的思想新观念、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不是主动接受,而是被动适应。具有良好心态的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性格开朗、乐观,坚韧地面对城市中发生的一切,不怨天尤人,而是积极乐观地生活。有这种良好心态的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对城市生活的适应水平更高,更易与人沟通,也更容易克服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能很快适应城市生活。

3.1.3 社会关系网络

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在城市构成的社会网络以初级群体为基础,主要是家人、亲戚、老乡。这种社会网络的功能是双重的。一方面,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与同乡、亲戚经常交往,有相同的乡土文化习俗。这种文化同质性给她们带来安全感,可缓解不良的心理状态,并带来心理安慰。另一方面,从女性角度看,考虑到安全因素,她们的交往圈子变得更狭窄,在闲暇时不会也不愿接触更多陌生人,特别是陌生男性,因此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交际圈子比男性更局限在初级群体范围内。

3.2 外在因素

3.2.1 相关制度对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的限制

在劳动力市场上,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多数从事高强度、低报酬的体力劳动。她们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多属于口头约定,缺乏行政和法律上的保证,劳动关系极不稳定,收入也不稳定,一旦发生劳务纠纷,难以获得法律保护。在社会公共服务方面,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有限。在文化方面,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很少有参加社会文化活动和社区文化生活的机会与途径,使她们被排挤在城市主流文化之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与当地人的交往,客观上阻碍了她们对城市的归属感。

3.2.2 市民对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的认知态度

城市居民大多认同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在城市中发挥的作用,但少部分市民按照刻板印象判断周围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的为人和工作,并在行为上表现出歧视与偏见,具体表现为语言轻蔑、有意回避等。这些不愉快的经历直接或间接让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产生内心障碍,导致适应过程缓慢。

3.2.3 迁入地和迁出地文化差异

进城后,短期内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不能很快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本民族的传统文化、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对她们有持续性的影响,长久形成的观念意识成为她们在日常生活和经济生活中自觉或不自觉加以遵循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

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仍然沿袭旧有的行为方式生活,其价值观、财富观、就业观、生产生活方式等可能与城市基本准则相矛盾、相抵触。这成为她们融入城市生活的不和谐因素,因而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在城市适应性上面临极大的阻力和障碍,阻碍其从行为与心理上适应城市社会发展。

4 促进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城市适应的建议

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在适应城市生活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不适应现象,需要及时跟进各种措施,促进她们适应城市生活。

4.1 消除制度性因素阻隔,加速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城市适应进程

尽管各地都在进行户籍制度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正逐步扫除制度性障碍,但目前户籍制度以及依附于户籍制度上的各项制度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因此,必须尽快消除户籍制度和相关制度的局限性,让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真正融入到城市主流中并发挥更大的作用。

4.2 增强社区建设,将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纳入其居住社区中

在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集中居住的社区,应赋予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一定的社区管理权和参与权,增强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社区应为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提供关怀与政策引导,给予文化、技术以及法制等方面的教育,为她们及其后代提供社会纵向流动的机会。以社区为单位,开展一系列活动,在基于血缘支持网、乡缘支持网、地缘支持网的基础上,增强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适应城市生活的社会支持网节点。

开展这些活动,一方面可以提高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的文化精神生活质量,另一方面通过社区居民与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交往和互动,可以增进社区农民工与社区居民之间的认识度和认同感,消除封闭的心理状态和对城市的隔膜。通过与市民不断的交流、沟通,有助于消除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的自卑感,加深其对城市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的了解。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长期居住和高度参与社区活动,会在心理上产生认同感。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是建设新的社会关系网络、消除社会群体间排斥、促进社会融合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城市适应的重要途径。

4.3 成立正式的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组织

在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应成立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工会组织,倾听她们的声音、维护她们的权益,把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从原始的“血缘”“地缘”组织转移到正式的社会组织中去,为少数民族农民工提供灵活性与多样性的利益表达渠道和途径,缓解该群体受到社会排斥所产生的矛盾与冲突。同时,城市政府应该坚决打击各种侵犯农民工利益的违法行为。针对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加强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使她们在城市中不仅有生存空间,更有发展空间,从而更好地适应城市生活。

4.4 实现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群体内部的自助和互助

首先,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应树立学习意识,提高技术、能力和文化素质。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特别是刚来城市务工的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在进入城市后面对陌生环境时,会由于巨大的文化反差以及价值观、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上的冲突而感到“文化震撼”,感到失去方向、不知所措、不适应。这是很正常的情况,适应城市生活的关键在于能否调整心态,及时改变自己并以公民的责任感融入城市群体。

其次,在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内部建立互助的支持网络。当遇到困难时,少数民族女性农民工可以互相帮助,从中寻找精神依托和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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