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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资经营主体行为逻辑分析
——基于河南省许昌市调查

2021-11-08李红磊

山西农经 2021年19期
关键词:农资农户主体

□李红磊

(东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当前,乡村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在乡村振兴阶段,党和政府对乡村发展定位有了明确的规划和更高的标准。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并在2018年印发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的意见》,明确指出培育各类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帮助小农户节本增效。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指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培育新型服务主体,加快发展“一站式”农业生产性服务业。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指出,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培育适应小农户需求的多元化、多层次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农垦企业、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发挥自身组织优势,通过多种方式服务小农户。把研究对象锁定在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主体这一市场主体上,分析其行为逻辑,以期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更好地服务“三农”,助力乡村振兴。

在以往研究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众多文献中,学者大多从农户需求角度研究农户的个体生产行为决策,鲜有关注产前、产中、产后环节的农业生产资料供给。众多学者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作用进行分析,却很少分析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各类经营主体本身的行为逻辑[1]。锁定与小农户市场关系密切的农资经营主体,通过分析市场特点、主体行为逻辑,提出相关措施建议,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建设。

1 数据来源及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描述

样本数据选取许昌市农资经销商,经营范围主要是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产前服务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诸如玉米、小麦、大豆等各类农作物种子;产中服务包括农业信息服务、农业技术服务;产后服务包括农产品的回收、加工等服务。

1.1 数据来源

数据来自2020年5—7 月对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长葛市、禹州市、鄢陵县、襄城县的5 个农资市场进行实地调研,通过访谈方式填写调研问卷。以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经销商作为主要调研对象,系统抽样收集问卷211 份,有效问卷211 份,有效率100%。访谈对象全部为农资市场的经营者。

1.2 农业生产资料供给模式在区域市场内接近垄断竞争市场

研究从经销商的级别、年龄、学历、家庭背景、经营规模等方面对农资经销商进行分析,基本特征见表1。其中,农产品资料供给市场多为代理制度,分为县级代理商和镇级代理商,镇级代理商级别较县级低一级别;在同级别内,不同的商户所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略有不同,以农作物种子为例,不同县级经销商的品种几乎没有重复,这也决定了提供给农户的价格略有差异,可以看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接近垄断竞争市场。

表1 农业生产资料经销商基本经营特征

同时,调研了解到,农资市场内部成立了农资协会,协会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诸如不串货、分区域销售、不扰乱市场价格等。这个行业需要庞大而复杂的农村关系网,还要具备强大的货物配送体系,商流、信息流要求较高,使得行业内很难有新商户进入。对于需求方——农户而言,其一般都选择就近购置,不会选择去很远的地方购置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近年大量劳动力进城务工,结合农业季节性生产的特点,农户在选择生产资料上不会花费大量时间。因此,农业生产资料供给模式在区域市场内接近垄断。

1.3 经营主体内部具有很强的代际传承

从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0~49 岁的占比为56.87%,50 岁以上的占比为33.17%,两者加起来高达90.04%,年龄结构偏大。结合经营者的家庭背景分析可知,经营者的配偶或亲人大多有在供销社、当地农业局工作的经历,有的是已经退休的人员,有相关农业生产资料资源的往往会从事此行业,这类比重高达75%。

产生此情况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源自于父辈从事过的相关行业,有相关社会网络资源,减少了子辈搜寻相关信息的成本,同时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问题[2]。另一方面是源于市场经济放开,使原来在农村的劳动力可以进城寻找就业机会,原本亲人有相关行业的资源优势,有从事农业生产服务业的优势。

1.4 乡村振兴对于农业资料供给市场是一种机遇

调研时间是在5—7 月,此时正值割麦时节,一家农资商户在完成上半年的玉米种子销售工作后,正在忙于产后的小麦订单回购工作。这类农资商户对政策往往十分了解,认为乡村投资的潜力巨大。在乡村,真正能提供一体化服务的经销商较少,仅占2.84%。在注册种植合作社上比重为34.12%,但实际调研发现,往往注册的种植合作社运行的标准化程度不高,大多名存实亡。

从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主体的统计样本来看,有93.83%的经营者了解乡村振兴战略,并认为乡村存在投资机会。经营规模越大的商户,越希望经营组织化,倾向于注册合作社,整合农村资源,发挥自己的优势。利用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引导经营主体提供给农户更优质的服务,将是行业今后的机遇和突破点。

2 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

2.1 农业社会化服务程度不高,经营主体供给服务单一化

针对区域市场而言,剔除乡镇级经销商,对82 户农资经销商进行了经营服务分类,见表2,能够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不多,所有商户基本都能提供产前服务如农作物种子供应等,在供给能力方面排级第一;对秸秆还田、订单回收等产后方面未能提供服务。

根据表2 可知,供给能力排级最低的是农机服务,而这恰恰是农户在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考虑到许昌市农业生产规模化程度不高,农机作业水平不够广,农户购置农机成本往往过高,其中专门去农机市场购置农机具的搜寻成本,是造成农业生产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各个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程度不高,彼此存在竞争关系,服务内容单一化,服务过程不能一体化,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表2 市、县级经营主体供给能力排级

2.2 农户需求信息收集存在时滞性、偏差性

农户虽然是生产性服务的直接受用主体,但却不会主动表达产品效果信息,即使农户反馈服务效果,也往往是被动反馈,一般是经营主体向下寻求农户的需求信息。农户受限于知识水平结构和表达能力,往往表达不准确,存在偏差。在农户需求方面也存在明显的时滞性,这一点在农忙时节尤为明显,经销商的存货和农户的需求往往存在时滞,经销商不知道市场有多少需求而不敢供给过多的农业生产资料,同时没有完备的信息流、商业配送体系,造成供给和需求不匹配的问题。

2.3 经营主体行为增加农户生产成本,市场经营秩序混乱

在局部市场区域内,相对于农户而言,生产资料供应方有一定的定价权,属于卖方市场。由于一些地方经营者对地区拥有垄断经营的能力,所以很多经营者在市场发展成熟阶段都会采取涨价的策略来获取更多利益,这种“乱涨价”的行为不但降低了当地的农业经济发展动力,还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稳定性造成一定冲击。市场价格标准不一致,造成价格歧视和价格垄断,出现一种“杀熟”现象,在信息化程度不高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应方面对众多农户,农户只能得到局部信息,而不是全部信息。经营主体可以用市场全部信息获取超额收益,农户所得到局部信息导致其对产品价格信息认识不足,只能被动接受产品价格。在调研过程发现,有的农户去经营门市部购置农业资料时,商户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全局信息,对不同的农户实行微小的差异化定价,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户的生产成本。

3 政策建议

3.1 构建完备的农资供应体系,完善农资多元服务功能

在自身经营规模方面,引导农资商户优化经营结构,增加配套服务,例如农业机械、小农具、瓜果蔬菜种子以及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日用杂品。适当增加多元服务,按照科学施肥、用药技术规范的要求,逐步完善农化服务、庄稼“医院”、电话咨询、农业生产科普资料发放、农机具租赁与维修等服务,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多样化服务[3]。在农业信息方面,加大建设投入,增加益农信息社的数量。积极融入农业保险服务,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了解农户贷款需求,加强和当地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沟通。在农机服务方面,鼓励有能力的供给主体积极购置农业机械,供分散农户有偿使用。在农业生产实践中,单个农户与高校合作的可能性较小,应探索农资经营主体和高校等科研院所的合作、品牌推广。对于农业产品本身来说,一定要符合市场原则,注重效率。农产品的推广,还需要更多个体农资商户共同努力,作为连接优质产品与农户需求的中间介质,应积极鼓励高校及科研院所与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主体合作,利用供给主体市场规模较大的优势,推广优质的农业生产资料。

3.2 积极探索数字经济,加快农业产业信息化

农户的需求表达不及时,会影响经营主体的决策有效性,构建完善的需求反馈机制,是当前农业产业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信息化、数字经济的崛起为农业信息化提供了契机。在当前信息发达的社会,农户的上一级往往都具备使用信息技术的条件,信息化程度不高的农户在生产过程中就显得很被动,那么问题就变为经营主体如何把农业信息传递给农户,农户如何及时反馈信息。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供给方应构建农业数字化平台,局部运用区块链赋能技术,把优质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信息及时告知农户,供农户选择;需求方的农户要提高文化素质水平,积极融入信息化、数字化体系中,及时运用互联网技术表达自己的需求。政府应构建完善的农业区块链平台,引导农户学习使用信息平台,增加互联网的路径布局,这是让部分经济实力不足的农户了解并学习农业信息化平台的重要举措[4]。

3.3 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行为,加强农资协会会员自律

从市场长期发展来看,农资经营主体应规范自身行为,提供优质的农业生产服务,制定合理的产品价格,切实为“三农”提供服务,助力农业生产。短期内,农资经营主体往往受眼前利益的驱动,把利益转化为农户生产成本,长此以往,只会使自身的经营组织结构受损。政府应充分发挥城乡信息平台的作用,鼓励农户积极参与监督。政府加强对农资重要品种、重点企业、重点市场的监测分析,鼓励多区域建立农资协会,协会作用应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农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形成诚信经营氛围。深入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推广各地农资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农资信用档案,加大对信用良好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和推行农资行业行为准则,加强行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能力。

3.4 加大政府农业生产补贴,构建农户利益联结机制

利益是驱动经营主体行为的主要因素。政府行为具有全局性,不够精准。政府善于运用全局信息进行决策,不善于运用局部信息,而农资经营主体善于运用碎片化信息,使之转化为全面的信息[5]。在农业补贴机制中,政府往往绕过中间商直接补贴给农户,忽视了农户的需求表达。基于交易效率中间交易存在的合理性,以农户为导向,构建农户与市场的利益联结机制应是农资交易的一大创新。农户生产成本过高,政府会采用良种补贴机制,却不知道农户的需求是什么。在调查过程发现,农户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不会使用良种补贴的种子,大多会去农资交易市场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原因是不信任补贴种子的质量。因此,政府的补贴机制应该精准化、导向化。以农户的利益为导向,使补贴形式多元化,补贴任务可由经营主体招标进行资格确认,合理制定产品价格,切实减少农户的生产成本。增强农户与市场经营主体的黏性,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强化农户与市场的利益联结机制。

3.5 积极引导农资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振兴

从多方参与乡村振兴角度出发,单家独户的农业生产经营必然是各行其是、低端重复、无序竞争的。乡村的变革到底由什么力量推动,还需因区域而异。如果想简单地通过行政力量、财政手段、产业项目等统一解决村庄的振兴问题是不太可能的,应该统筹考虑乡村振兴问题。

乡村振兴过程,需要有多方社会力量介入。从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发展产业的角度看,企业一定要遵循市场原则,一是要考虑收益,二是要考虑成本。结合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主体行为逻辑分析,构建农资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的路径,见图1。

从推进乡村振兴来看,乡村具有产业、人才、资金方面的短板,而农资经营主体具备产业经营、资金、自身知识方面的优势,与乡村振兴实践良性互动[6]。此外,农资经营主体具有盈利性、市场化的特点,是距离农户最近的市场主体,且大多具备资金实力,也最懂农村的产业发展运作规律,积极引导农资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振兴,享受乡村振兴政策带给市场的红利,抓住市场机遇,运用自身优势,积极投资农业产业,切实参与加快乡村建设步伐,服务“三农”,助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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