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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银行引领我国银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1-11-05张锐

中关村 2021年10期
关键词:资本重要性银行

张锐

日前正式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附加监管规定》)的同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还公布了国内1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前者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立规导航,后者在彰显入选银行重要性、稳健性与代表性的同时,也为国内更多银行机构谋求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非常鲜明的近距离对标。

系统重要性银行,就是在整个金融系统中“大而不能倒”的银行,因为它们不仅资产规模庞大,而且业务品种除传统信贷种类外,还覆盖到衍生产品、证券、非银行附属机构资产、理财业务以及境外债权债务,复杂程度非常之高,同时涉及到金融机构间资产、负债以及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等,行业关联度也极强,加之在支付、托管等重要业务领域的替代性低,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会对金融体系产生较强的传染性,而且对宏观经济与微观实际经济运行也会形成较大的负外部性冲击。

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知主要源于金融危机期间雷曼兄弟等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以及由此产生的系统性风险与道德风险,据此无论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还是国际清算银行旗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抑或是各国央行和监管部门,都形成了对银行分类监管的共识。国际层面,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框架》,FSB则出台了专门的评估标准,并定期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一般而言,FSB首先会将全球银行分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各国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和其他银行三类,然后按照规模、关联性、可替代性、复杂性和跨境行为五大维度进行识别,得分130分便可进入G-SIBs候选名单。

与绝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也是对照G-SIBs的标准而设立,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国内商业银行附加资本可采用连续法计算,即选取系统重要性得分最高的金融机构作为基准机构,确定其附加资本要求,其他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根据系统重要性得分与基准机构得分的比值确定。这样,在对0.25%-1.5%的各段位附加资本进行测算后,《附加监管规定》将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即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标准,同时《附加监管规定》还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附加资本要求的基础上额外满足50%的附加杠杆率要求,分别对应的监管标准是0.125%、0.25%、0.375%、0.5%和0.75%。

从入围的首批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看,附加資本处在第一组的有8家,第二组有4家,第三组有3家,第四组有4家,除尚未上市的广发银行没有公布最新财报,另外18家银行都为上市银行,公布的截至今年三季度末的附加资本都超过第三组(对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25%)并达到第四组(对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5%)的监管要求,同时按照《附加监管规定》,“若银行同时被认定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不叠加,采用二者孰高原则确定”,因此,已经进入G-SIBs的中国银行、建设银和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仍按照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1.5%的附加资本的标准执行。显然,从财务稳健性来开,首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在全球具有明显的竞争实力。

的确,第五组国内还暂无银行进入,而且国际上也没有一家银行能够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这主要是依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补充标准,除了能够满足1.5%的正常附加资本监管要求外,进入第五组的最具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必须额外满足1%的附加资本要求,也就是附加资本要达到2.5%,看得出,国内银行出现第五组空缺与国际普遍表现完全一致,自然也就并不因此降低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当然,从国际经验看,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系统重要性银行往往会主动留存一部分资本作为缓冲,避免资本充足率紧贴监管红线,对照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如果在8.25%(即第三组要求)的基础上再加1个百分点,即以9.25%为底线衡量名单中银行资本充足情况,19家银行中有9家银行尚未达到这一底线,表明一些银行的“缓冲垫”较小,为满足中长期经营需要,仍需加快资本补充。对此,《附加监管规定》提出了提高资本内生积累能力的明确路径,包括发展资本节约业务和推动轻资产转型、强化利润留存、增加一般风险准备与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等,同时IPO、股票增发、可转债、优先股、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也可以作为外源性的资本补充方式。因此,动态来看,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垫”会越来越厚实,所能赢得的国际竞争优势也将愈发显著。

无疑,为满足附加资本的较高标准,系统重要性银行肯定会面临不小的压力,但这样的方向引领其实并非坏事。一般来说,系统重要性银行往往高居在行业头部位置,具备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影响力,而且内部资产结构优良,动态盈利能力强,未来倒闭的风险较小,也更容易获得国际评级机构较高的信用评级,从而有利于增强在揽存吸储、资本融资以及创新业务等方面的竞争力。另外,在严监管的要求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底线意识与财务稳健意识会更加强烈,信息也更加透明,资产质量不断提高,由此可以获得的业务拓展和价值增长空间也就更大。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系统重要性银行无疑是中国银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清晰导航仪。

其实,根据已经发布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遵循着一年淘汰与补充一次的时间频率,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名单成员会保持着充分的弹性。有些银行可能暂时达不到系统重要性银行标准,但可以对标学习,找出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差距,通过有效的市场化运作与内生性成长,最终跨入D-SIBs的阵营,而原来的“优等生”可能出现成绩下降,导致不达标而被淘汰出局,如此,国内银行之间的竞争便可在系统重要性的引导下变得更为有的放矢与更加亢奋激烈,借此也就可以造就出全行业更强大的商业活力,并将银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入快道。

值得强调地是,在提出了附加资本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为确保系统重要性银行行稳致远,《附加监管规定》还特别配备了警示装置,即将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列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也被业内称为“生前遗嘱”,其中恢复计划详细说明在持续经营能力可能或者已经出现问题等压力情景下,系统重要性银行迅速启动并执行既定程序,快速补充资本和流动性,以度过危机并恢复持续经营能力;而处置计划详细说明银行在无法持续经营时,如何通过实施该方案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

出于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出现概率的目的,《附加规定》要求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银行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风险和管理状况建立危机管理小组,并强调董事会须在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的制定与推进方面承担最终责任。在外部,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附加规定》明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成立专门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压力测试工作小组,设定不同的压力测试情景,指定压力测试模型和方法,定期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开展压力测试,检验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可行性;另外,央行与银保监将牵头一些系统重要性银行组建危机管理小组,组织审查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开展可处置性评估,在此基础上对未能达到审慎监管要求的系统重要性银行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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