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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数字货币监管与立法前瞻

2021-11-04胡继晔

人民论坛 2021年30期
关键词:沙盒账本记账

胡继晔

【关键词】区块链 虚拟数字货币 沙盒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虚拟数字货币的技术特征及其法律挑战

欧盟银行管理局定义虚拟数字货币(Crypto Currency)是价值的数字化表示,不由央行或货币当局发行,也不与法币挂钩,基于区块链技术且被公众所接受,因此可作为支付手段,也能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比特币是区块链技术在数字金融领域最早的运用。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ISO 22739的定义,区块链是用密码技术将共识确认的区块按顺序追加形成的分布式账本,比特币体系中的分布式账本在记录交易中以分布式的方式进行分享和同步,分布式账本的构建和应用中更注重智能合约、密码学以及共识机制的应用,同时可按照去中心化或多中心化的技术架构,实现分布式账本的同步。

在分布式账本之前,人类经济活动中最初的记账方式是单一记账,每笔业务记一笔账,一定时期后必须进行“盘点”来对此前的所有账目进行整理汇总。由于单一记账存在坐收坐支、难以外部核查等问题,所以逐步被复式记账所取代,其重要特征是每笔业务必须记两笔或者两笔以上的账目,各账户之间客观上存在勾稽关系,对账户记录的结果可以进行试算平衡。但由于复式记账参与人局限于单位企业内部的出纳、会计、主管总经理,最多加上外部审计人员,做假账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与复式记账同一交易被记两笔或者两笔以上账目不同,在分布式记账中被认可的交易信息将被确认形成区块并记入所有参与者的账本,区块链上的每一个区块都会被盖上唯一的“时间戳”,该时间戳能够证实特定数据确定存在于某个特定时间。在这种分布式记账技术中,所有N个参与者记账信息是完全相同的,几乎不可能篡改。比如在100人的微信群里群主发了只能10个人领的红包,抢红包的记录在每个手机终端都是完全一样的,“时间戳”记录了这10个红包被领取的准确时间和领取人,由于所有群友的终端都同时记录了这个红包的领取结果形成分布式记账,因而无人怀疑这个红包的账目是“假账”,微信红包诞生以来发放数以万亿计,从未有假账记录。区块链上发送比特币的记录也是如此,接收方可通过自己的私钥接受比特币,但在链上的所有人都记录下了这笔交易,进而保证了同一笔交易的唯一性,也避免了双重支付。分布式记账确保了如果想要修改某个区块内的交易信息即其中的一个“账本”,就必须修改该区块及其后续连接区块的所有内容,如同在所有群友的手机上修改红包发放记录,故几乎无法篡改。

作为虚拟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分布式账本技术是对延续数百年复式记账的一场革命,这种机制大幅提高了篡改信息的难度,使得“不做假账”真正在技术上得以实现。分布式账本技术带来的天然信任基因对可能做假账的复式记账技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变革,其意义不亚于从单一账本过渡到复式记账,将对未来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带来意义深远的冲击和持续影响。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数字货币,自2009年1月世界上第一批比特币问世以来,便不断冲击着人类的传统金融思维,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议。与传统的金融产品不同,现有的金融市场采用基于分布式账本的区块链技术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提高了风险管理的效率,区块链技术在金融服务业的应用有可能改变金融服务业的结构和整个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但加密虚拟数字货币的出现带来的挑战和风险并存。首先,加密虚拟数字货币在全球的流动会对金融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包括对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与引致的风险暴露,加密虚拟数字货币在支付和本币结算中应用带来的操作风险,传统金融市场增加了虚拟数字货币资产这一不稳定因素。其次,虚拟数字货币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带来了巨大风险。过去12年间,由于比特币在诞生之初价格从近乎0增加到2021年4月最高的6.3万美元,上涨幅度惊人,引发了普罗大众对几乎所有虚拟数字货币的追捧,致使诸多没有任何价值的“空气币”大行其道,让投资者血本无归,投资者保护问题极其突出。最后,加密虚拟数字货币的去中介化带来了监管的困难。在国际范围内,区块链所带来的挑战是全球化虚拟数字资产流动和各主权国家单一监管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矛盾。加密虚拟数字货币所具有的匿名性,带来了难以确定法律责任主体的问题,进而易于被用于恐怖主义融资、洗钱、暗网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也正是基于加密虚拟数字货币的这些风险因素,早在2013年12月,我国就由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把虚拟数字货币认定为特定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并禁止相关机构开展与虚拟数字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认定在代币发行融资(ICO)中所发行的虚拟货币是以“商品”之名行融资的“资金”之实,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融资的行为。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网信办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而且首次明确了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虚拟数字货币监管与立法的国际经验

一般的监管通常都将具体指向某个特定的违法犯罪的主体,只有主体特定化,才能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密虚拟数字货币的匿名性使得现实法律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对打击利用虚拟数字货币为工具的犯罪带来了挑战。由于一个国家对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或交易所的监管,通常只能在主权国家范围之内,国际组织的监管协作就非常重要。为应对基于区块链的虚拟数字货币所带来的挑战和风险,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已经开始发展独立或联合的监管规则。

2017年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联合发布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该原则包含六项内容:降低复杂性;提高端到端处理速度,从而提高资产和资金的可用性;减少跨多个账本管理基础设施的协调工作;提高交易記录的透明度和不可篡改性;通过分布式数据管理提高网络弹性;降低运营和金融风险。由于CPSS和IOSCO这两个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代表了国际间银行监管体系和证券监管体系,二者联合提出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对未来的数字金融领域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特别是该原则中“分布式账本技术根本上改变资产存储方式”的论断,在当前金融体系仍然依赖于传统的复式记账的现状下具有很强的前瞻性,而降低金融风险无论对于现有的金融体系还是对于虚拟数字金融体系都具有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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