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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2021-11-04陈永忠

南方农业·下旬 2021年8期
关键词:保护管理森林资源改革

陈永忠.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J].南方农业,2021,15(24):-80.

摘 要 结合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现状,简要介绍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概念及重要性,并进一步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作用及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针对性的改善建议,希望对保护森林资源及优化森林管理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 林权制度;改革;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志码:C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21.24.036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这一举措有助于稳定人心,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增加农户的收入。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仍存在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的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为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也称为深化改革)。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分山到户,确定林农对于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配套改革的内容则要复杂得多,包括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保险、林业合作组织建立等。这次改革的实质是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分配到林农个人,让林农获得林地的经营自主权,在全国已产生积极的作用。由于此次改革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内容上有相似之处,因此又称为林业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1]。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的作用

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存在密切的关系,同时林权制度改革也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产生深刻的影响。由此可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为开展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提供帮助。

2.1 有利于避免纠纷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承包户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落到实处,明确了林地承包农户之间的林地界线、范围,避免了承包农户之间产生矛盾纠纷,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2.2 有利于明确农户与集体组织之间的权利和责任

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产权不明晰,收益权得不到保障,整个森林开发工作没有完善的经营制度,对农户的开发积极性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导致森林开发工作无法开展,这也成为林业发展的一项重要障碍。

而这些问题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都得到了解决。现有的集体林权制度将森林的开发权利進行了精准划分,收益权得到了保障,使承包农户与集体组织之间的权利和责任更加明确,同时也有利于调动林农的生产积极性。此外,在这样的经营环境下,林农也能获得较为可观的经济收益,真正从源头实现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了森林产业的发展[2]。

3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 保护森林资源的难度较大

森林资源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及人为污染、乱砍滥伐等因素的影响。由于森林对这些问题的抵御能力较弱,故需要人为进行管理与防治。人为因素可以通过更严格的管控措施进行解决,但自然灾害无法从根本上避免。由此可见,保护森林资源的难度依旧较大[3]。

3.2 林业产业化与小规模化之间的矛盾日益严重

只有实现了林业产业化、集约化、科学化生产,才能发挥林地产出的最大经济和社会效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一些原本由集体统一管理的林地也细分到户,虽然有利于实现林业产业发展的基本目标,但也增加了林业产业化的难度。为此,政府层面也出台了林地流转的相关政策,以此促进林业产业化发展。但由于林农的思想认知不到位,规模流转林地难度大,林业产业化生产一时难以实现。承包农户的规模小,且存在散乱经营,导致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难度不断增大。

3.3 供需矛盾日益严重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主体逐渐趋于多元化,经营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承包户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参与林业保护和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对林业处置权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势必会加大森林采伐供需矛盾。

3.4 公益林管护困难

当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落实到每个承包农户的时候,其公益性属性很容易导致林农管护的积极性降低。虽然国家对公益林的管护采取了补偿措施,但补偿资金相对于商品林的管护收入相差巨大,从而无法调动农户参与的积极性。此外,当立地条件较好的林地被划为公益林时,部分农户有抵触情绪,会进一步增加公益林管护的难度。在农户存在抵触情绪的情况下,其参与公益林管护工作的积极性将受到影响,会直接影响公益林管护的质量,而后续如何解决该问题也成为相关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

4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工作获得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相应的林权权利人也要严格遵守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要求,以促进森林产业的健康发展。

4.1 增强森林资源的产权意识

对国家而言,森林资源能够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对国民而言,森林资源能够提高林农的经济效益。因此,林农要对森林资源的产权有更深刻的认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对森林的开发与利用进行合理规划,从而实现对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4]。

4.2 依据森林资源性质合理开发

相较于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具有公益性。故公益林的开发利用应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经济,使其产生经济效益的同时得到更好的保护。而商品林区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进一步优化其产权结构,提高商品林的利用效率,实现林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最终促进林业实现可持续发展[5]。

4.3 做好森林保险工作

森林保险是国家给予林农的优惠政策。做好森林保险工作,不仅有助于提高森林的抗风险能力,减少林农的灾后损失,还能够调动林农管理森林的积极性。森林保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1)增强林农的参保意识,增加参保森林的整体面积。2)承保公司在灾后要积极理赔,以调动林农的参保积极性[6-7]。3)不断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4.4 完善补偿制度

1)建立完善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及时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并加大资金筹备的力度,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资金。2)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8-9]。

4.5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

1)提高基层林业管理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及时打击破坏森林資源的违法犯罪行为[10]。2)加强制度建设,行成县、乡、村、屯立体式的森林资源管护体系,做到每块林地都有人监管,发现问题后及时解决。3)加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实时对森林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及时预警森林资源可能面临的威胁。

5 结语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能够优化森林管理体系,还有利于开展森林资源的开发与管护工作。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林农也应积极响应改革,积极参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 蔡红儒.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对策[J].北京农业,2014(24):93.

[2] 廖立志.解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J].农家致富顾问,2019,10(14):223.

[3] 李秀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模式探索[J].林业调查规划,2009,34(1):82-86.

[4] 肖华美,朱静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视角下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J].中国林业产业,2017(3):250.

[5] 李玢瑶,张鑫.解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J].农家参谋,2020(16):127.

[6] 曾春阳,谭一波,韦昌游.广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探讨[J].中南林业调查规划,2014(4):13-16.

[7] 陈花艳.江川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对策[J].现代园艺,2016(3):117-118.

[8] 徐春永,邓先珍,夏剑萍,等.浅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J].湖北林业科技,2008(1):48-51.

[9] 陈光灿.莆田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J].林业调查规划,2006,31(4):130-133.

[10] 黄欣,黎洁.社会资本视域下的林权制度改革与参与式森林资源保护[J].东南学术,2013(5):130-138.

(责任编辑:赵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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