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紧违规领取养老待遇的“篱笆”
2021-11-03沈浩
■文/沈浩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保中心
随着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迅速扩大,待遇水平显著提升,现行制度惠及的人口日益增多,诸如死亡冒领、跨险种重复领取、在押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待遇等现象也逐步显现,并带来社保基金流失的风险。如何将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追缴到位,是当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风险防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问题与难点
部门间信息共享滞后情况仍然存在。目前跨部门、多层次、多渠道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人社部已开发上线了全国待遇资格认证系统、全国稽核风控系统,各地也大多建成了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但仍存在工作滞后的情况。尤其是基层县(市、区)一级,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收集渠道不够健全,主要依靠部、省级集中比对后下发疑似数据开展工作。这样的数据比对存在滞后性,实际核查时又会存在多种阻碍,如稽核队伍人员配备不够、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有误、异地信息难以掌握等。数据比对不及时或不完全,很容易造成冒领、重复领取、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现象发生。
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滞后。目前,基于人脸识别的互联网渠道认证模式正逐渐在全国各地普及,笔者所在的江苏省也已开发完成全省统一的资格认证模块,静默认证模式正在推开。但一方面,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周期采取递延机制,周期往往为一年,时间跨度较长,无形中放大了多发风险。另一方面,针对大数据比对后产生的疑似信息,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实时,必要情况下还需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核查,在确认疑点人员的确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方能暂停待遇发放。待遇处置结果相对滞后,同样会造成基金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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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发放后追缴困难。死亡冒领和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待遇的追缴工作是难点。一方面,因“死者为大”等约定俗成的习惯,死亡冒领执行主体缺失,某些人员个人账户可抵扣金额较少甚至没有个人账户余额,若对其继承人予以追缴也存在诸多困难。另一方面,对于在押服刑人员,违规领待行为发生后,人社部门难以准确获知服刑人员家庭的财产收入状况和经济偿还能力,加之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在追回违规金额时也存在不少阻力。
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完善。目前,各地一般都由社保经办机构追缴被冒领的养老金,极少有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进行罚款的,甚至对一些冒领情节严重的案件也没有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部分群众对冒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针对养老保险待遇违规领取的追缴程序也缺乏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政策规范。
行动与对策
开发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效率。江苏举全系统之力开发建设了数据省级集中、流程规范统一的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平台,对各项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关联性和准确性作了系统全面考虑,并专门开发设计了独立的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模块。对领取待遇人员信息,通过对接部级相关平台和外部门数据,按月比对分析,加强校验认证。与社会化服务工作相结合,要求建立本辖区内年老、重症、行动困难人员和失联人员服务台账,对发现的疑似丧失待遇条件人员,由街道(社区)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必要时开展实地调查,最大限度防范基金损失。目前各地正陆续上线运行该系统。
创新追缴方式,引进第三方追缴。
积极探索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追缴,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服务的形式,与专业律师事务所签订“协助追回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法律服务项目”合约,逐步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追缴流程。对于拒不退回的违规领待人员,江苏已将第一批28 名在押服刑违规领待人员交律师事务所提起法律诉讼。截至目前,全省已追回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待遇90 多万元。
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处理办法。为杜绝此类问题发生,着眼长效建设,江苏省积极探索,建章立制,规范程序。制定《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并在《关于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抵扣处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本人如不予退还,从被清理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的,按继续领取职保待遇的 20%(每月抵扣金额不低于200 元)逐月进行抵扣。抵扣期间死亡的,其重复领取待遇未抵扣完的部分,从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抚恤待遇中予以抵扣,不够抵扣的部分由其遗产继承人负责从继承的遗产中退还,退还金额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省人社厅会同省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研究制定《关于防止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刑事处罚的退休人员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各条线省级大集中数据库,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比对机制,及时甄别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后仍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严格按规定中断待遇享受并依法追缴多领取的待遇。对部门信息共享、数据传输标准、定期比对交换、属地核查措施等具体操作方法也作了详细规定,可以从制度上解决省内退休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刑事处罚后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对于在省外服刑的退休人员,建议人社部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相关部委建立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刑事处罚退休人员的部际数据比对机制。
思考和建议
要做好违规领取社保待遇追缴工作,防范和化解社保基金风险,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完善数据共享。当前,全国社保稽核风控工作正在数字化转型,这就要求综合利用本部门和外部门的数据资源,通过全民参保、异地就医、互联网监测等方式,充分利用数据资源进行比对筛选,找出异常数据。因此,各地社保机构应在现有部、省级比对数据信息获取基础上,一方面加强与本辖区和外省市多险种待遇领取信息的协查比对,及时处理跨险种、跨区域重复领取待遇问题,利用稽核风控系统,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民政、监狱、卫健等部门的数据比对分析,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完善跨部门数据共享长效机制,提高定期比对工作的数据质量和时效性。
规范工作程序。建议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法》相关配套法规,加大对冒领养老金行为的执法惩治力度,确保追缴工作迈入法制化轨道。各地应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待遇追缴工作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相关工作程序,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确保程序合法、经办有序、职责分明。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定期开展待遇稽核,对于经核查确认丧失领取资格并存在违规领取养老金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启动追缴程序。此外,还应区分一般违规领取和欺诈违法冒领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不同处理方式。
加强协调配合。由人社部门牵头,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重点整治社会保险领域欺诈骗保案件,打击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有力防控社保基金管理风险。人社系统要加强自身建设,加大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定期开展违规领取待遇追缴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媒体等,多渠道开展广泛深入宣传,使广大参保群众和家属知法、懂法、守法,从源头上杜绝违规领取待遇现象。建立广泛的群众监督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核实群众举报的违规领取社保待遇案件,并给予举报奖励,营造群防共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