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如何确定
2021-11-02中国法制出版社
老年博览·上半月 2021年10期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普法讲堂
在适用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或者經济收入,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并且因年老、疾病等无法从事劳动。(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不仅是指较多地照顾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还包括没有照顾但提供了较多生活费、生活资料等物质帮助。(3)并不是所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都可以多分,只有对被继承人的生活照顾较多的才可以多分,长期打骂、虐待、不尽抚养义务的,即使共同生活也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我国法律保护胎儿的继承权,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可以继承遗产。胎儿是被继承人未出生的子女时,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当与已出生的子女相当。如果遗产分割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就要从各继承人已经继承的份额中扣回。父母没有结婚的,胎儿的继承权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