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护理模式在精神分裂症患者护理中的应用评价
2021-11-02杨柳王佳琪史玉刘颖张春影杨宏伟
杨柳 王佳琪 史玉 刘颖 张春影 杨宏伟
摘要:目的:探析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实施协同护理模式的效果。方法:将我院2020年1月-2021年10月收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按照抽签法分为2组,对照组行常规护理模式,观察组行协同护理模式,对比两组患者症状评分、生活质量、患者家属护理满意情况。结果:护理后,观察组N-BPRS评分、SQLS评分低于对照组,患者家属护理满意率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实施协同护理模式效果显著,能有效缓解患者的症状,提高生活质量,临床应用价值较高。
关键词:协同护理;精神分裂症;应用效果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026(2021)11-01
1 资料和方法
1.1 基线资料
共有80例患者参与本次研究,全部取自2020年1月-2021年10月,所有患者均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排除心血管疾病、肝肾疾病、恶性肿瘤患者及妊娠期、哺乳期妇女。将所有患者按照抽签法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均纳入患者40例,对照组的年龄范围为20-58岁、平均年龄为(40.36±3.15)岁,男女比例为22:18;观察组的年龄范围为21-59岁、平均年龄为(40.39±3.16)岁,男女比例为23:17;对比两组年龄、性别等资料,差异不明显(P>0.05),可以比较。
1.2方法
对照组实施常规护理模式。观察组则实施协同护理,主要内容有:①患者出院前,护理人员向其家属介绍协同护理模式的必要性、实施方法,并根据患者家庭情况确定个性化实施方案。②护理人员定期通过上门、电话等方式随访,询问患者目前的症状、服药情况,提醒家属监督患者服药,切勿出现擅自停药、减药的行为。护理人员在随访的过程中,注意了解患者的心理状态,如果出现异常,则应立即与患者家属沟通,共同寻找发生症状的诱因,并进行针对性疏导。③技能训练。护理人员应定期通过情景模拟、角色扮演等方式组织患者进行社交、生活等技能的训练,1周1次,1次60min。④同伴、家庭支持。定期开展患者经验交流会,组织患者介绍治疗体验,并邀请成功的患者介绍经验,提高患者治疗的信心,1周1次,1次90min。定期开展患者家属活动,期间可分享家庭护理的经验,指导家庭照顾方法,提高家属对疾病康复的了解[1]。
1.3观察指标
观察、记录两组患者症状评分、生活质量、患者家属护理满意情况,并对结果进行对比和分析
症状评分:评价时间为护理前、护理后1个月,应用《护士用简明精神病量表》(N-BPRS评分)进行评价,满分为182分,分数越高提示患者症状越重;
生活质量:评价时间为护理前、护理后1个月,应用《精神分裂症病人生活质量量表》(SQLS评分)进行评价,评分范围为0-100分,分数越高提示生活质量越差;
患者家属护理满意情况:采用医院自制的《護理满意度调查问卷》进行评价,满分为100分,分为满意(80分以上)、较满意(60-79分)、不满意(59分以下),总满意率=满意率+较满意率。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统计软件SPSS 21.0对上述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结果使用“”表达,运用t值检验;计数结果使用“%”表达,运用卡方值检验;结果显示为P<0.05时,说明对比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护理前后N-BPRS评分的比较
护理前,两组N-BPRS评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护理后,观察组N-BPRS评分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如表1:
2.2 两组患者护理前后SQLS评分的比较
护理前,两组SQLS评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护理后,观察组SQLS评分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如表2:
2.3 两组患者家属护理满意情况的比较
观察组患者家属护理满意率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如表3:
3 讨论
协同护理模式的重点为医院、家庭的协同合作,让患者在得到科学医疗服务的同时,也能感受到家庭的照护,对缓解患者的症状具有积极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护理人员定期指导患者服药,能有效提高患者服药的依从率,对控制症状有积极的作用;定期组织患者进行各项训练,可以帮助患者逐渐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提高生活质量[2];定期对家属进行指导,则能提高家属对疾病的了解,提升家庭照护的效果,对患者病情的恢复具有重大意义。
综上所述,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实施协同护理模式效果显著,能有效缓解患者的症状,提高生活质量,临床应用价值较高。
参考文献:
[1]梅飞.协同护理模式在精神分裂症中的应用效果观察[J].中国民康医学,2019,31(17):95-96.
[2]杨琴,胡建平,龙梅香,黄海燕,傅春恋.协同护理模式在精神分裂症患者护理中的应用研究[J].广州医科大学学报,2019,47(03):15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