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艺术的组织传承体系建构、现实困境与效能提升
——基于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视角的分析
2021-11-02吴衍发王廷信
吴衍发,王廷信
社会组织是国家社会治理力量的重要支撑和文化艺术传承的重要载体,新时代新型政社关系的确立,为中华传统艺术的组织传承提供了根本前提。笔者曾从共生理论视角,对中华传统艺术的组织传承生态建构进行分析,指出传统艺术的组织传承研究是一个亟须推进和深化的领域。从组织层面进行研究,有利于构建传统艺术当代传承的组织体系以及组织传承的生态环境。①吴衍发、王廷信:《中华传统艺术的组织传承生态建构》,《民族艺术研究》2020年第5期。文中所用中华传统艺术的文化生态结构之“内生态”“外生态”概念及内涵表述,为“中华传统艺术的当代传承研究”子课题负责人孟凡行教授在其子课题申报书中所提出和论述的,特此说明并致谢忱!但在新一轮中华传统艺术研究热中,传统艺术的组织层面没有受到学术界的应有重视,甚至被忽略。组织是作为实现特定的目标和一系列的目标的工具而存在的,②[美]杰弗里·菲佛、[美]杰勒尔德·R.萨兰基克:《组织的外部控制:对组织资源依赖的分析》,闫蕊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所以传统艺术的当代传承需要组织来贯彻、运作和落实,其组织化程度、组织参与度和组织效能将成为影响传统艺术当代传承的重要因素,组织能力、组织环境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也都将严重影响组织传承的效能提升。
一、中华传统艺术的组织传承体系建构
中华传统艺术当代传承的组织体系研究,概而言之,就是思考通过怎样的组织形式,让传统艺术的传承借助特定的组织形式得到贯彻。例如,政府、企业、民间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组织主体通过怎样的组织形式协调推进传统艺术的当代传承。一般来说,组织运作,亦即组织在特定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下的实际运行活动和方式,总是在特定组织形式所规定的框架内运作的,所以组织形式和组织化程度是推动传统艺术当代传承的关键性因素。
国家《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确立了以国家力量扶持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基本方针,也必然为传统艺术的传承发展创造了机遇、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社会组织参与传统艺术的传承提供了基本遵循依据与行动指南。《意见》明确提出“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协同推进、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新格局”;“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重申和强调要“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这里有三个关键要素值得探讨,即文化传承组织体系的建立、相关体制机制的建构和良好社会环境的形成。就文化传承机制而言,因传统文化生成的复杂性和内容的多样性决定了其传承发展必然是由许多要素共同构成的复杂的文化生态系统,涉及到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技、商业、民俗等社会诸领域。只有使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诸领域产生关联,才能让各个领域充分意识到自己的繁荣发展离不开传统文化的繁荣发展,因而自觉地承担起传承发展传统文化的责任和义务。而要强化传统文化与社会诸领域间的这种关联性,最关键的是要建构传统文化与当代社会诸领域间产生关联的共生机制。只有当传统文化与社会各领域共生共荣的协同发展机制真正建立起来,社会各领域才会真正从关心本领域利益出发,关心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而建构传统文化与当代社会诸领域产生关联的共生机制问题,实质上也是传统文化生态环境建构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任务。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社会环境主要包括文化生态环境、文化制度环境、文化政策环境、文化法治环境、社会组织环境等。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组织体系与共生机制、社会环境之间具有密切关联、有机结合、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因而,其组织形式的选择、组织体系的建立和组织化程度的提升,必然要与其共生机制和社会环境相契合。那么采取什么样的组织体系才更有利于提升其组织化程度呢?《意见》对“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规定,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战略任务已经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伟大使命。地方政府已成为传统文化传承的枢纽,然而单靠政府孤军之力很难完成这一任务,还需要“市场积极作用”接力,因而需要着力构建一种国家逻辑和市场逻辑相结合,以国家逻辑为主、市场逻辑为补充,“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社会组织和民众共同参与”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组织体系。这一组织体系既体现了国家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的坚强意志,又体现了国家对作为政府补充性力量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高度重视。
同样的道理,中华传统艺术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于当代社会的传承发展也必然不能停留于艺术自身,也必然要与当代中国社会诸领域产生关联,并与之建立协同发展的共生机制。虽然传统艺术的传承保护关键在于艺术领域的努力,但最为关键的还是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然而,目前传统艺术的传承发展大多数情况下都限于文化艺术领域,社会其他领域并不关心,或是关心不足。文化艺术领域主要依靠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型社会团体、文化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来支撑,其中,中国文联组织、中国艺术基金会、各艺术家协会、各类艺术研究会、各种艺术学会、各类艺术院团、民间文化艺术团体等,成为其主要组织单位和有生力量。但这种体系主要是由政府以及在政府指导下成立的官方和半官方性群团组织组成;个体的社会成员当中,除了从事传统艺术创作的艺术家、收藏家、管理者等之外,民间力量十分薄弱,大多数国民并未充分关心传统艺术的传承发展,也未充分意识到传统艺术对自身建设的重要性。时下传统艺术的传承生态现状,一方面说明了传统艺术在当代中国的价值尚未得到国民的高度重视和普遍认可,另一方面也暗示了传统艺术的生态环境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建构还有较大空间,用以支撑传统艺术的组织力量还十分单薄,生态环境欠佳,导致传统艺术的当代传承效能低下,难以有效进入国民生活体系。显然,当前这种传承力量和组织化程度还很薄弱,与艺术传承的紧迫性和要达成的目标相差甚远,迫切需要积极动员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大众等全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形成合力,以共同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因而,当务之急是建立其与当代社会各领域的共生机制,积极探索和构建有利于提升组织化程度的组织体系和有利于传统艺术传承发展的社会制度环境,充分动员全社会力量,形成一种全社会共同关心和热爱传统艺术、保护利用传统艺术的良好生态环境,共同推动传统艺术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二、中华传统艺术的组织传承现实困境
虽然新时期新型政社关系的确立以及由此而带来社会组织职能的转变,这为其参与中华传统艺术的组织传承创造了更多机遇,而社会组织的志愿性和非营利性等功能特点也使其更有可能参与到这种传承实践中来,但在实践层面仍然面临组织效能提升的多重现实困境,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组织参与艺术传承的进程。
(一)从政社关系角度来看,新型良好政社合作关系有待进一步调适
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社会生命系统,其组织活力乃是标志其生命状态的基本范畴。政府是社会组织发展的主导性力量,政府主导方式的偏差是引致社会组织活力不足的重要原因。①苏曦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政府角色调整——基于国际比较的视域》,《政治学研究》2016年第4期。所以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角色调整和社会治理结构改革、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互动,成为新时期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基本特征,而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共强已成为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基本经验②张文礼:《合作共强: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中国经验》,《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6期。,“调适性合作”被认为是我国当前新型政社关系的基本面和重要共识。在社会组织参与传统艺术传承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新型政社关系的调适性合作对传统艺术的组织传承有直接影响。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这种调适性合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政府的有限治理能力遭遇挑战时,这促使政府主动调适自我角色,与社会组织合作推进经济发展与公共服务供给等;二是社会组织为获取国家赋予的合法性与行政资源,实现自主发展而采取策略性行动推动与政府合作。因此“调适性合作”具有政府主动调适与社会组织策略性能动的双重逻辑:政府通过资源依赖与制度构建等方式实现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实践,而社会组织也在合作实践中影响政府行动。③郁建兴、沈永东:《调适性合作:十八大以来中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策略性变革》,《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3期。通过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和规范运作,两者良性互补、交相互济,推动传统艺术传承发展。
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这种新型政社合作关系确立的时间非常短、双方合作实践的领域比较窄,因而政府在宏观层面的制度设计与建构、微观层面的政策规范与培育以及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技术环境的优化、双方的利益契合程度、行动逻辑与互动合作机制等,都将是一个不断摸索、不断积累经验、不断调适、不断优化完善的过程。而且文化艺术领域长期以来形成的政府和文化部门主导的行为惯性逻辑以及基于这种惯性逻辑的观念认知根深蒂固,这为良好政社关系调适和互动合作机制增加了许多不确定性和不适应性,甚至成为双方关系调适与健康发展的障碍。另外,政府可以通过嵌入性治理方式,有选择性地将相关制度、组织和利益等治理工具嵌入社会组织,为其存续发展提供合法性依据,在确保其规范发展的同时,也增强了社会组织的内卷化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阻碍了其服务职能与力量的发挥,为新型政社关系的健康发展与良性互动增加了许多不确定性。
(二)从组织能力角度来看,中华传统艺术的组织传承实践能力还有待提升
从表1①据民政部统计公报数据整理,下文同此。来看,十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在数量上翻了两番,年均增长率7%,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领域。虽然我国社会组织绝对数量大,分布领域广,但就14亿人口的大国来说,这个数量还远远不够,尤其是人均社会组织数量相当短缺、发展也极不均衡。据民政部统计公报,2018年我国共有社会组织81.7万个,其中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68744个,包括社会团体41835个、基金会29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6614个,在全国社会组织占比8.4%。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力量薄弱,这种状况极不利于中华传统艺术的传承发展。从近年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国家社会治理的实践来看,组织行为逻辑与互动合作机制的形成与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组织级别密切相关而导致的区域性不平衡状况加剧。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社会组织数量、发展条件和政社关系等,明显优越于广阔的中西部地区,全国性和省本级社会组织能力明显优越于省本级以下的社会组织力量。我国传统艺术大多分布在农村、城市边缘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社会组织力量十分薄弱、组织化程度低,这直接影响传统艺术的传承效果。
表1 2009—2018年中国社会组织数量
上述情况说明,中国社会组织力量十分薄弱,仍然需要国家政策杠杆的针对性支持。而且中国社会组织独特的成长路径和制度环境决定了其必然的半官方性和依附性等特征,依然存在着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自身建设不足、组织力量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从组织素质、服务品质等内涵方面的要求来看,社会组织距离社会的需求仍有较大差距,存在着有效性、自主性和回应性不足与活力低下等方面问题。②苏曦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政府角色调整——基于国际比较的视域》,《政治学研究》2016年第4期。因而中国社会组织在数量增长、内涵建设和作用发挥等方面仍有极大发展空间,需要在党委领导和政府引导支持下,完善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参与艺术传承的理论依据、现实可能、操作模式、运作空间,以及实施组织传承的具体路径,探讨社会组织参与艺术传承和管理的薄弱环节。
(三)从政策环境角度来看,传统艺术的组织传承配套政策和微观细则指导以及地方层面的协调推进机制有待完善
国家层面出台的文化政策能够发挥全局性、前瞻性、系统性、宏观框架性的指导作用,但在地方实践中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微观的细则指导,更要有地方层面各领域间的协调推进机制和制度层面的激励约束机制。近年来国家从文化发展战略层面相继颁发了一系列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政策,国家职能部门为使国家文化发展战略部署落地实施而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传承文化传承发展的政策文件,地方政府据此而出台了相应的文化政策来鼓励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传统文化艺术的传承实践,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传承发展新格局,从而为中华传统艺术的组织传承提供政策支撑。
为深入贯彻国家文化战略、推动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地方政府采用“行政发包”形式将目标任务全部下放给下级政府,再通过自上而下的“垂直化管理”进行目标绩效考核。因而大多数地方政府均在彰显地方文化元素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依据传统文化工程和项目类型特点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主体,将其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但结果是国家颁发传统文化传承政策文件,地方上也照着发个政策文件。从工作方案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来看,主要是各级地方政府宣传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调研发现,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积极性不高,庞杂的社会职能和广泛的社会事务使其难以集中精力推进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发展,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文化领域和文化类社会组织在传统文化艺术传承中担此重任却孤掌难鸣,艺术传承的政策供给与参与主体及责任履行间尚存极大张力和深度裂痕,文化传承管理的体制机制落后而导致文化以外的其他领域、其他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人民群众与文化传承缺少关联,以致对其关心不够,各领域各部门各组织间重要的是缺乏应有的合作共建机制和制度保障机制。因而传统艺术传承发展的推进力度不大,社会影响力比较微弱,社会组织力量和作用发挥难以产生政策贯彻落实的预期效果,也难以产生较好的实际效果。
(四)从制度环境角度来看,传统艺术的组织传承协同保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健全
健全完善的制度环境对传统艺术的组织传承体系建构至为重要。社会组织生存的关键在于获取和维持社会资源的能力,因而它必将不可避免地与制度环境产生相互作用,“没有一个组织可以完全自给自足或者对自己的生存条件具有完全的控制力。由于组织从环境中获取资源,组织的生存不仅要求组织能够进行积极有效的内部调整,还要求组织能够很好地适应环境和处理环境”①[美]杰弗里·菲佛、[美]杰勒尔德·R.萨兰基克:《组织的外部控制:对组织资源依赖的分析》,闫蕊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因此组织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适应所处的制度环境,是对制度环境适应和调整的结果。社会组织参与传统艺术传承发展的过程,也是其与外部社会环境互动和调适的过程,并受到艺术传承制度场域的规制。而且艺术传承制度场域中诸要素间的协同至为重要,否则将会导致策略性应对的投机行为或形式主义盛行。
在对安徽省某市的调研中发现,该市传统艺术传承的制度环境整体欠佳,不仅与艺术传承相关联的制度供给不足、协同保障机制缺乏,而且现有传承制度重视艺术传承发展的宏观政策及目标设计而忽视实际执行的指导性细则设计,制度中较多的原则性和宏观性概述导致其针对性和操作性较为模糊,难以被细化为客观外显的技术指标和标准的操作流程;职能管理部门的责任界定语焉不详,相关政策对多重管理部门的职能权限、责任范围及各职能部门间的关系等界定不明晰,多头管理、事权交叉、监管不足、保障不力等现象时有发生。在传统艺术的组织传承实践中遇到紧急问题时往往采用“事本主义”原则,①黄晓春:《当代中国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9期。针对特定的适用对象以“一事一制”来应对,制度的权宜性、碎片化特征明显,规范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不足。因而缺乏制度规范的社会组织在艺术传承中的境遇也必然有所不同,甚至面临诸多窘境,制度的协同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不规范、不完善,导致部分社会组织为获取社会资源而投机取巧、弄虚作假,“关系化购买”“形式化购买”“区别性对待”“选择性扶持”“投机性策略应对”等问题时有发生,社会组织的行业规范不受重视、文化传承功能被弱化,这种情况在城市基层和农村基层尤其如此。制度供给不足已经构成该市社会组织参与艺术传承的障碍性因素,而这种现象至少在其他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所以从当前组织传承实践的制度场域和传承生态来看,非常有必要构建一种共存性、生态性和全局性的艺术传承制度体系,完善社会组织参与传统艺术传承实践的协同保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三、中华传统艺术的组织传承效能提升策略
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建构了组织场域中宏观制度环境与微观组织实践之间的桥梁,这为中华传统艺术的组织传承提供了重要理论基础和实践参考。斯科特认为:“制度包括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以及相关的活动与资源。”②[美]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姚伟、王黎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6页。制度逻辑理论重视对组织行为主体的认知、文化信念和规则的塑造,为其提供行动策略与空间,为其存在提供意义支撑和合理化解释,而组织的制度化过程就是“组织或个人不断接受和采纳外界公认或者赞许的形式、做法或者‘社会事实’的过程”③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该理论的核心是合法性机制,它“不仅仅是指法律制度的作用,而且还包括了文化制度、观念制度、社会期待等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的影响”,还包括“那些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和行为的观念力量”。④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74—75页。
按斯科特的划分,制度逻辑理论由“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三大要素构成,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是被嵌套在一起的。其中,规制性要素因其相对容易设计或更改,与另两类要素相比而显得肤浅,故位于制度的表层;规范性要素位于制度的中间层面,其所关注的社会规则、领域准则和信念的作用为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里正式组织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一个框架;文化-认知性要素包含一些无意识的信念和想当然的假设等建构性图示,为行为主体提供共同信念和共同行动逻辑,故位于制度的深层。⑤[美]W.理查德·斯科特、[美]杰拉尔德·F.戴维斯:《组织理论——理性、自然与开放系统的视角》,高俊山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7页。组织的运行正是依赖其特定的制度环境,而制度环境对组织主体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这一制度环境的认知上。只有当组织主体认可了制度环境中的各种规制、规范、习惯及理念,并将其内化于组织之中,外化为组织的结构形式与组织的主体行为,制度环境才会对其产生作用。在中华传统艺术组织传承实践的制度场域中,以制度的规制性要素为保障、规范性要素为补充、文化-认知性要素为核心,发挥三者有机协同之力,实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民众与制度环境间的良性互动,进而可以推动艺术传承的组织效能提升。
(一)以规制性要素为保障,确保制度供给稳健长效
规制性过程包括确立规则、监督他人遵守规则,必要时通过奖惩活动以图影响将来的行为。①[美]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和物质利益》,姚伟、王黎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0页。该过程强调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并辅以相应监督和惩罚等途径来塑造和规范组织与个人行为,其典型代表是国家逻辑和市场逻辑。这些规则系统包括正式的法律法规,也包括非正式的民德风俗。显然规制性要素以其强制的权威性与执行的确定性而对组织的制约作用是最为强烈的,它是通过在组织场域中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规则系统和激励结构来减少活动的不确定性,增强活动的预见性和有序性。
针对当前传统艺术组织传承的制度场域中有效制度供给不足的现状,从传统艺术生态系统的整体视角出发,在艺术传承场域的制度层面嵌入规制性要素,即通过国家公共权力的强制手段,继续加强和完善传统艺术传承发展的立法建设,围绕艺术传承良好生态系统建构而确立相关职能部门、相关领域和社会组织参与艺术传承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度,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注重政策措施的系统性协同性操作性,尤其要注重奖惩机制的建立,注重制度设计或政策制定的全局性与操作地方性之间的必要张力,保障有效制度供给的稳定性长效性,实现对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职能部门、主要领域、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监督管理和规制引导。
社会组织层面,鉴于法律缺失和立法滞后的情况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其健康发展的瓶颈,国家可在条件成熟时出台社会组织法,从法律层面予社会组织以实体性规范,推进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和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就传统艺术组织传承而言,尽管中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从法律层面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上升为法定原则,但仍需国家出台社会组织参与中华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专门性政策文件或专项管理条例,明确社会组织参与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责任、重点领域以及倡导性或指令性要求,明确民政等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机制。
地方政府是决定传统艺术传承发展的关键枢纽。国家充分发挥其宏观管理职能,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创新考核激励机制,赋予地方政府足够的自主权,激发和保护地方政府推进传统艺术传承保护的积极性创造性能动性,这是强化和推动地方政府责任履行的有效途径、必要路径和根本保证。地方政府主抓具体制度与政策细则的制定与落实,建立传统艺术传承发展的相关领域和部门合作共建的体制机制,完善相关评价检查机制,切实做好引导、协调、服务、保障职能,定期开展评估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传统艺术传承的内外生态层面,应健全传统艺术传承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制定完善地方性传统艺术传承保护专项法规以及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城乡建设、互联网、交通、旅游、财政、金融等各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完善地方传统艺术传承保护的制度设计和相关部门及各领域间的共生机制与协调保障机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以规范性要素为补充,完善组织传承的准则结构
制度的规范性要素属于社会生活制度中说明性、评价性和义务性的维度,包括价值观和规范。②[美]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和物质利益》,姚伟、王黎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3页。规范性过程通过确定价值观和规范来引导组织主体,强调对组织行为的约定、评价和义务性规范,其典型代表是社会规范和社会组织的各类准则。所以与从外部强加的规则、法律等规制性制度不同,规范性制度是为社会生活提供道德框架的准则结构。因而传统艺术组织传承的规范性制度旨在通过社会共同的目标、期望、信念和价值观,将各种规范、准则、标准等内化到组织和个人的行动中,增强组织和个人的社会责任,有效实现组织和个人参与艺术传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显然,围绕传统艺术组织传承主体社会责任的塑造、社会规范的确立和价值观念的建构等规范性制度建设,离不开组织主体内外两个维度间的相互建构。内在维度表现为组织主体自身道德内契性认知的建构,外在维度则表现为组织主体对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的尊重而形成的良好社会环境以及由此所表现出来的巨大影响力的建构。制度规范性建设基于组织主体自身道德内契性的认知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整合的社会推力之间的交互作用。上述两个维度彼此关联,是传统艺术传承的制度规范性建构的两个基本面。所以,着实从传统艺术的传承发展与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复兴的重要联系中,以及与全体国民的全面发展和生产生活的重要联系中,稳步推进传统艺术传承发展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建设。当然,进行利益和道德的均衡是组织主体遵守制度规范的强有力的诱因。“感性的印象和自私的欲望、享乐和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65页。故而利益实现与道德逻辑两者间的均衡问题理应成为人们讨论社会责任与道德建构能否真正成为组织主体内在需要的一个必然的基本前置问题。
传统艺术组织传承的外在维度的构建,重在宣传教育引导和实践养成紧密结合,推动中华传统艺术深入人心、涵养社会、融入国民的现代生产与生活。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各类载体,统筹宣传、教育、文联组织、公共文化服务场馆等力量,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方式弘扬传统艺术,将传统艺术理念体现在各种社会规范中,并与城乡居民的现代生产和生活相结合,推进传统艺术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军营、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增进全社会传统艺术的传承保护意识,让传统艺术的价值认知和传承保护理念“固化”为人们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的一部分,并成为人们普遍共识与自觉行为的根本动力,形成全社会礼敬守护传统艺术和传承传统艺术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文化生态。其内在维度的构建,旨在为各级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主要领域确立传统艺术传承的相关规则、准则、标准、方式和手段等基本规范,并使这些基本规范融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组织文化或制度文化之中,成为组织或个人目的性的一部分,通过接受社会奖惩等激励约束机制将这些规范性要素内化为组织主体或个人的自觉行动,促进组织主体或个人遵守规范的激励,从而获得公众信任和支持。就艺术传承的社会组织而言,制度的规范性逻辑要求社会组织改革管理制度,完善行业自律与规范,增强组织自主性,激发组织活力,充分发挥艺术传承的社会组织功能。针对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缺失而坚守公共性至上的理念,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弘扬传统文化艺术价值,不断提升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能力;加强各领域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建设,引领社会组织的正确发展方向,发挥党组织在艺术传承弘扬中的组织力凝聚力;坚持自主管理,强化内部治理机制,加大政府财政金融的扶持力度,改善组织办公条件,不断提高组织应对和适应社会环境的能力;组织是团体和利益的联合体,以乐于接受的社会规范、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观念为纽带,通过政策倡导、价值引领和恰当利益激励等诱使因素,吸引城市和农村社会成员加入组织,推动城市和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壮大。
(三)以文化-认知性要素为核心,营造稳定宽松的文化生态环境
制度的文化-认知性要素构成了关于社会实在的性质的共同理解,以及建构意义的认知框架。①[美]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和物质利益》,姚伟、王黎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5页。文化-认知性制度强调支配组织与个人行为的具有社会性的象征性符号与意义系统的建构,通过内化外部系列符号表象来影响组织行为,其典型代表是个人或组织的利益认知。
所以文化-认知性制度逻辑要求创设共同遵守的情景界定、参照框架,或建构与特定情景相联系的共同认可的角色模板、结构模板,或通过组织成员一定程度上共同认可的价值、信念、期望、惯例、程序、传统、角色、范例、仪式、庆典、口号等,强化对于特定文化符号性价值的认知。这种认知被认为是一种依赖于前意识的、被视为是当然可接受的。因而传统艺术的文化-认知性制度逻辑建构重在以社会性象征性符号(信号、词语、姿势等)为载体,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建构对于传统艺术传承保护与发展的各种理解或认知框架。根据文化-认知性制度逻辑要求,深入挖掘阐发中华传统艺术的生态基因、精神特质、本质特征、当代价值和传承现状,多角度全方位展示传统艺术传承生态的基本样貌和传统艺术传承实践场域的基本图景,强化传统艺术的文化-认知性基础要素建设,包括文化艺术的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让传统艺术融入民众的现代生产生活,增强民众对传统艺术的认同感自豪感与获得感,激发各领域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参与传统艺术传承保护与发展的内生动力。
文化是由实质和形式两部分构成的。文化的实质包括被称为意识形态的共同认可的倾注着情感的信仰体系,而文化的形式则是可以观察到的各种实体,包括文化成员之间以及向他人表达、推广或交流他们的文化实质的行动。对传统艺术组织传承而言,传统文化艺术是一系列成为组织行动大背景的相当稳定的既有前提、共有信念、意义解释和价值取向,因而其文化-认知体系的建构离不开组织内外在文化生态环境两个维度间的相互建构及其交互作用。一方面,构建传统艺术普及推广体系,推动形成注重传统艺术的社会风尚,为各领域组织主体的传统艺术的传承与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例如,以传统节日、文化节庆、文化旅游、宗教民俗、重大商业活动、文化体育活动等为契机,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传统艺术宣传普及推广活动;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公共建筑等各种公共场所,广泛设置传统艺术的宣传标语、图片、宣传画等载体,让广大群众处处生活在传统艺术的氛围中,时时感受到传统艺术的陶冶;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非遗”馆等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为重要阵地,定期开展线上线下、静态动态相结合的传统艺术展演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强传统艺术的社会认同;以电视、网络新媒体等为平台,推出别具特色的传统艺术类节目和栏目,将传统艺术理念、艺术价值与时代特点相结合,在各类公共文化机构和媒体中展陈播出;继续开展“非遗”和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加深大中小学生的传统艺术审美体验与认知;开展“互联网+”等传统艺术体验活动,拓宽传统艺术传播推广渠道。另一方面,各领域社会组织自身的组织文化建设也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融合传统文化艺术,并与自身外在的组织环境相协调。组织的社会文化环境本身就是社会参与者行动的结果,而组织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有目的、周期性地参与或创设内外部文化环境来影响这些参与者,并将其作为设定自己环境的手段,使组织环境更加稳定和宽松。组织的文化-认知体系建构了个人或组织的共同利益认知,为其带来共同信念和共同行动逻辑,它帮助组织确立传统艺术传承的持续义务的整体使命,为组织的参与者选择恰当行动提供指导方向,成为组织成员了解组织对他们的期待并愿意为此而做出贡献的意义和认同依据。这些信念体系通过展示团结和责任与义务的仪式或庆典等集体活动,以及传达共同价值取向的口号和标识等被灌输和强化。
四、结论与讨论
中华传统艺术的当代传承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文化生态系统。本文的理论创新和贡献主要体现在研究的切入点和分析视角两个方面。
首先,在中华传统艺术传承发展的既有研究成果中,“组织传承”这一环节为学界所严重忽略。然而传统艺术传承发展的组织环节,包括其组织体系、组织形式、组织化程度、组织力、组织效能等,都对传统艺术的传承发展产生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文从“组织传承”切入并展开分析,为传统艺术的当代传承发展研究探索到一个新的切入点并初步奠定分析基础。
其次,中华传统艺术的当代传承体系由多元主体构成,其中“社会力量”对传统艺术的当代传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主要以“社会组织”为分析视角,同时兼及地方政府、企业和民众等不同主体。文章对社会组织参与传统艺术传承发展的分析,也为企业和民众等其他社会力量参与艺术传承提供重要参考。
再次,本文引入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分析视角,借鉴合法性机制分析框架,在对中华传统艺术组织传承现实困境的分析基础上,提出“以制度的规制性要素为保障、规范性要素为补充、文化-认知性要素为核心”的策略思路,发挥三者协同之力,完善传统艺术组织传承的制度环境,实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民众与制度环境间的良性互动,推动组织传承的效能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