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的自行验收
2021-11-01王光明曹阳吕玉新
王光明 曹阳 吕玉新
【摘 要】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是“三同时”制度的重要内容,由之前的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到现在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制度设计上发生了重大变化。目前,企业通常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代为实施验收监测和编制监测报告。论文从自行验收的前期准备、自行验收的监测技术、验收报告的编制程序等方面展开论述,解析了其中的技术要领,旨在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技能,确保企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自行验收的质量满足后续核查的要求。
【Abstract】The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three simultaneous" system. From the previous acceptance organized by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to the current acceptance organized by the enterprise itself, significant changes have taken place in the system design. At present, enterprises usually entrust soci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stitutions to implement acceptance monitoring and prepare monitoring report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eliminary preparation of self-acceptance, the monitoring technology of self-acceptance and the preparation procedure of acceptance reports, and analyzes the technical essentials, with the aim of improving the business skills of soci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stitutions and ensuring that the quality of self-acceptance of complet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 by enterprises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subsequent verification.
【关键词】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自行验收
【Keywords】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self-acceptance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獻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1)11-0182-03
1 引言
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必须与污染防治工程的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就是自1973年起实施了48年的“三同时”制度。可以说,“三同时”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同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投产使用前设置了验收程序,对企业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衡量环保治理设施的实际效果是否达到了最初设计的要求。
环保治理设施的验收,一度由各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来说,验收是由环保局的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企业建设项目完工的试生产申请之后,批复由环保局所属的环境监测站在试生产期间进行环保设施的验收监测,并形成验收监测报告,再由批复试生产的环评审批部门组织技术专家和环评、施工等部门人员进行验收。这个过程的责任主体是环保局,习惯上称为行政验收[1]。随着我国简政放权的推进和“放管服”制度的改革,自2017年10月1日起,延续44年的行政验收改革为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将验收的责任主体变为企业本身,这是与《环境保护法》确立的企业在环保与治污方面的责任主体地位相适应的,是一项重大制度变革。
2 自行验收的前期准备
虽然环保设施的验收不再由环保行政部门管理,直接下放到企业自行组织,但这并不意味着环境管理的松懈。环境管理部门可以把注意力放在企业验收后的跟踪管理和执法抽查上。企业作为环保与治污方面的责任主体,有义务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切实保障验收工作的质量。
2.1 建立环保管理部门
企业自行组织验收是落实企业责任主体的重要一环,应当由环保专员负责[2]。这就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己的环保管理部门,设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组织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对接,监督和管理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协调解决自行验收工作的公众参与、项目负责、风险防范、应急管理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专门的环保管理人员至少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学历,具备环保方面的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才能胜任此项工作。
2.2 工况必须符合要求
长期以来,验收监测期间的生产负荷必须大于75%以上,也就是工况要求大于75%。而环境执法或监督抽查中并没有对工况提出严格的要求。对于企业来说,必须杜绝为了达标而监测的错误想法[3]。工况必须符合验收的要求,是保证验收质量的前提条件。在正式验收之前,有30天左右的调试过程,调试期间要综合产生污染、处理污染各工段的平衡能力,使处理效果最佳。
2.3 范围不含环评登记表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规定,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这3类,其都需要环境管理部门的审批。这主要是根据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量大小和污染物的危害程度综合判定的,而不是根据企业规模决定的。环评文件的审批是开展验收的前提条件,但并不是所有的环评文件都要进行验收[4]。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只有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这2类环评文件审批之后,才必须做验收。例如,一般的房地产开发属于环评登记表项目,不需验收,只需备案。
2.4 先行办理排污许可证
根据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向环境中排污的就必须履行排污许可手续,没有排污许可手续是不能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在试生产阶段,如果排放污染物的就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的规定办理手续。有的企业片面地认为,企业还没有正式生产和验收就不用去办理排污许可手续,这是错误的认识,企业需要认识到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都是环保违法行为,很可能受到环境管理部门的处罚。类似的在验收前需要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也应该按照要求先行安装在线设备。
3 自行验收的监测技术
目前,鉴于企业自身缺少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监测设备设施,无法自行开展验收监测和编制验收报告。在自行验收过程中,企业通常出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代为开展环境监测和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但这种委托并不能免除企业的责任主体地位。
3.1 要求企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首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在我国“三同时”管理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在1996年出台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至今依然有效。2021年3月1日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再次强调排污企业对排污口规范化的法定义务要求,即废水排放口必须有敞开的10m明渠,方便采样和测流量;废气排放口必须是带有防护栏的采样平台,并设置有螺旋梯子方便上下采样。其次,排污口规范化是企业自行验收的前提条件,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有利于为现场开展环境监测和计算排污总量提供支撑,没有规范的排污口就无法保证监测数据的质量。如果临时搭建一个简易设施便让监测人员进行废气采样,或者打开废水井盖便让监测人员进行废水采样,这些都是不符合技术规范的。
3.2 要求企业提供真实的基础资料
作为监测机构,对于企业的建设项目并不熟悉,这就需要企业提供真实可信的基础资料和数据。与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均在提供的范围,最主要的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及其环保部门批复意见。重点应结合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审核实际完成的环保设施与环评文件中的描述是否完全一致。在现场勘验程序之前,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人员需认真研读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尽可能厘清建设项目与验收监测的有关信息,并制定详细的现场勘验清单,这样既可防止现场勘验时出现遗漏,也可发现工程实际建设与初步设计、环评报告及批复等要求不一致的地方。
3.3 重大变更必须报备审批
建设项目在实际建设工程中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治污措施五大因素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且这种变更会对环境产生显著不利影响的都称为重大变更。这里强调的是对环境产生显著不利影响的变更,如果以更为先进的工艺代替落后的工艺,以更优质的治污设施取代原来的治污设施,实际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减少的变更,一般不认为是必须报备的重大变更。这就要求现场勘验人员对照环评文件与实际建设情况逐个检查落实,合理地判断能否导致所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发生增大的趋势[5]。例如,在验收现场勘验阶段,发现有环评文件中未提及的污染源,这时就要查看该污染源是否涉及工程的重大变更,如果是新增加的污染源,则涉及重大变更需要报备审批;如果只是原工艺基础上增加的一个岗位处理设施,则应对其进行验收。
3.4 环保设施处理效率监测
验收监测时需要考虑环保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这就要求对进口、出口同时开展监测。实际工作中,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该安排足够的人力、设备对进口、出口设备同步采样,最好使用的监测设备为相同型号、相同厂家,减少监测中的系统误差。需要注意的是,在监测时不能仅以环保设施的进出浓度为主要依据,要重视一些主要的工程数据和生产过程中的物料核算和平衡问题,监测结果要与企业整体物料平衡相一致。同时,要重视监测数据的可比性,换言之,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只有在与环评报告、可行性研究设计中的生产条件、工艺过程相同时,得出的处理效率才具有可比性。
3.5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在进行验收监测前,应根据勘验现场和审核技术资料的情况编制验收监测方案,这是验收监测的作业指导书。这其中需要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质量控制等内容,重点应明确验收监测所需达到的生产负荷、环保治理设施运行工况、一类污染物的采样位置和质量控制手段等。必要情况下,可以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这里容易忽视的技术要领,一是验收监测过程中的人员分组情况;二是验收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方法。
3.6 慎重对待分期验收
现行规定,环评及其审批文件中明确规定分期建設的项目,可以分期组织验收。如果并未明确规定分期建设,则应该一次建成、一次验收。总的原则是,分期建设的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相一致,不允许环保设施的建设滞后于主体建设。如果由于资金的原因,先建设一条生产线,则验收的前提条件是治污的环保设施必须满足已经建成的那一条生产线污染处理的配套要求。待之后有了充足的资金,建设好另一条生产线也可以分期验收,但须注意环评的有效期只有5年,如果超过5年不再建设,便超出了环评有效期限[6]。企业如果超过环评有效期限,再扩大现有建设规模的话,则属于扩建项目,而不能按照分期建设的思路进行分期验收。
4 验收报告的编制程序
建设单位因为没有专业的环保专员,不具备自己编制自行验收报告的能力,所以必须委托有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一般是委托给负责现场实施验收监测的机构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自行验收的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图1 自行验收工作程序
4.1 成立验收监测工作组
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验收监测工作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需要成立验收监测工作组,明确现场核查、资料查阅、验收监测的负责人员,分别独立开展工作。其间需要明确的是验收期限规定,从建设项目竣工至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4.2 编制和修改验收监测报告
根据前期资料收集和现场监测数据即可编制验收监测报告,通常验收监测报告中会附加专门提供现场监测数据的监测报告(加盖CMA章),以說明监测数据的公信力。针对建设单位、技术专家的审核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时需要对验收报告进行修改。
4.3 技术专家参加验收会议
验收会议参加人员中除了建设单位作为主办方参加之外,环评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都应该派人员参加,就某些问题作出说明。这中间必不可少的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验收会议,至于技术专家的人数目前规定是3~5人。实际工作中,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往往认为项目简单便只邀请1~2名技术专家,这不符合环保部门的规定。另外,只有进入当地环保部门专家库的人才能受邀作为技术专家参加验收会。
4.4 登录平台公示验收信息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根据自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之后,即可将验收报告胶印成册,送交当地环评审批部门备案。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必须以建设单位的名义登录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平台公示验收报告、专家审核签名等相关信息如果,1个月期满无异议,公示结束预示着企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的自行验收宣告结束,所形成的验收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归档备查。
5 结语
我国企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的自行验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管理制度,验收过程中有诸多技术要领应引起人们的关注。验收报告的公示期满,并不意味着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高质量完工,后续环境管理部门会依据相关规定展开监督抽查,即所谓的事后监管,对自行验收进行质量核查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所以企业应切实执行相关标准规范,保障自行验收的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尹黎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9(2):33.
【2】卢艺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相关要点及注意事项[J].环境与发展,2018,30(2):184+186.
【3】徐岚,李京.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工况要求与核查[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8,36(12):126-128.
【4】李鹏英.分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2021,2(2):110-112.
【5】邓琴.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难点问题探究[J].智能城市,2018,4(14):90-91.
【6】王建国.浅谈生态环境监测报告的审核要求[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9,37(4):11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