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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野下“村社共建”发展模式思考

2021-11-01谢文玲吴爱其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2期
关键词:供销合作社集体经济

谢文玲 吴爱其

摘要:“村社共建”发展模式推进村供销合作社建设,既能整合资源优势推进乡村产业兴旺,又能助推基层治理实现乡村治理有效。本文从“村社共建”发展模式推进村供销合作社建设的现状出发,进一步厘清“村社共建”发展模式的概念,分析“村社共建”发展模式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而提出“村社共建”发展模式的优化路径。

关键词:集体经济;供销;合作社;发展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实现乡村产业兴旺,就需要通过发展壮大农村产业,激发农村创新创业的活力。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民法典》中规定的特别法人,是推进全面乡村振兴的重要主体。新发展阶段下,村供销合作社作为服务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应在村组织的领导下,通过凝聚农村各种发展力量,统筹整合农村各种发展资源,积极履行赋予的服务“三农”的职能,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一、“村社共建”发展模式推进村供销合作社建设现状

自50年代初,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机构成立以来,供销合作社活跃在城乡商贸流通领域;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逐渐活跃,供销合作社特别是村供销合作社功能弱化。2009年以来,中央提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各地供销合作社开始不断探索创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模式,不断加强了村供销合作社建设,探索“村社共建”发展模式。

(一)“村社共建”发展模式的提出

“村社共建”是在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过程中,各地供销合作社通过探索实践创新提出的一个概念。2009年,大石桥市供销合作社在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率先提出了“村社共建”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12012年,山东省各地的供销合作社开展探索了“村社共建”的发展路径。其中,山东泰安市供销合作社通过探索实践,总结形成了“村社共建”的系统理论。22015年,公布出台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提到了“村社共建”的内容,即要加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鼓励村组织、村委的负责人加入供销合作社,参选村供销合作社的负责人。同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了贯彻落实综合改革决定的指导意见,对开展作了更为明确的表述,要求广泛开展“村社共建”。至此,“村社共建”发展模式推进村供销合作社建设,从实践探索上升到国家政策指导层面,并走向全国各地的村供销合作社改革实践中。

(二)“村社共建”发展模式概念的演变

自出台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文件后,“村社共建”发展模式不断被提及和完善。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先后印发了《关于全面提升基层为农服务质量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指导意见》《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的文件,文件中均提到了“村社共建”发展模式,并作出更詳细更明确的表述。概括来说,“村社共建”发展模式发展村供销合作社可以理解为:在村组织领导下,有机结合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供销合作社等各种建设主体,以多种合作形式共同出资组建村供销合作社,“村社共建”发展模式建设的村供销合作社是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既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网络、经营等优势,又要发挥村组织的政治、组织等优势,还要发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规模带动优势。

(三)“村社共建”发展模式的实践探索

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全国各地积极实践探索以“村社共建”发展模式推进村供销合作社建设。据调查统计,我国现有省级的供销合作社共有32个3,在省级层面出台的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相关文件中均有提到“村社共建”发展模式相关的内容表述。在实际工作中,全国各地不同层级供销合作社先后不同范围地探索了“村社共建”发展模式。基于全国农村情况各异,作为直接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的村供销合作社,在推进“村社共建”发展模式探索实践中,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模式,而是“点上开花”地推进。但各地探索“村社共建”发展模式,均强调了要为农民服务,要强化合作形式,要提高农民参与等基本要求。如作为全国首批试点的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积极开展了“村社共建”的实践探索,形成的实践经验被供销总社认可为成熟的经验做法,并号召将这些经验做法在各地供销合作社复制推广。又如杭州市供销合作社“通过有意识组织交叉任职、相互代职,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与村组织联系服务群众制度”等探索,进一步丰富了“村社共建”的发展模式。

二、推进“村社共建”发展模式的困难与问题

(一)村组织成员参与合作共建动力不足

作为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的村供销合作社,从理论上来说,由村书记担任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有利于开展农村工作。但2016年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中提到,探索明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两者之间的职能关系,对村委的事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务,可以实行分离。在实际工作中,村两委班子受到廉洁纪律等约束,如《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中所列的禁止性的行为规范条款。所以,在国家有趋势要推进分离村集体经济事务、村委事务的情况下,包括村组织书记在内的村两委班子受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或纪律的约束下,在处理村集体经济事务中,特别是涉及到集体资产的问题,如财务审计、经营管理、财产处置等相对风险较高的业务时,趋利避害心理占据主要作用,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动力不足。同时,在实践中,为有利于开展好农村的工作,一个行政村中往往是“书记主任一肩挑”,部分行政村的村书记在承担大量村组织、村务工作的情况下,再兼管合作经济组织的事务会存在力不从心的情况。

(二)村供销合作社经济带动作用功能有限

建设村供销合作社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出发点是服务农民,村供销合作社有服务农民“最后一百米”的资源优势,有打开为农服务“最后一扇门”的现实基础。然而,现有村供销合作社在发挥经济带动能力上仍存在不足。从笔者调查G省Y市的村供销合作社建设情况来看,2021年6月,Y市全市共有55个镇、847个行政村,有64个基层供销合作社(设置在镇、村),其中村供销合作社仅有9个,村供销合作社覆盖率仅为1.06%。Y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均为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对镇、村供销合作社进行垂直管理,但镇、村供销合作社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未给予人员编制和未列入财政预算范畴。同时,受历史运营和市场经济冲击,村供销合作社资产流失,无资产、无业务、无人员现象突出,受自身条件限制未能与当地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深入对接,村供销合作社的运营仅靠县级供销合作社带动发展。另一方面,建设村供销合作社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指引,Y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村供销合作社登记时因无相关法律法规指引难以注册登记,而采取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等形式注册设立,导致村供销合作社未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三)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期望不高

在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机制下,要求农民改变现有承包模式而转变新的合作发展模式,重要一点就需要新的发展模式可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民积极性才会提高。“村社共建”发展模式在国家政策层面提了好多年,但农民对其了解和接受程度还处在初级阶段。虽然相关政策文件提出了推进“村社共建”发展模式,但由于这种模式只是点状实践,未形成统一全面推广发展局面,农村各地实际情况也不同,解决农村、农民问题是比较敏感的,不能一刀切推进,导致“村社共建”发展模式未能全面推广宣传。同时,农民对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利益分配问题未能明确。目前农村所在的村供銷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采取的利益分配方式有三种,即按股分红,或按交易额、交易量分红,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但实践中国家政策提倡的较科学的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交易量分配相结合的这种方式,因现实客观因素制约,不能真正意义上地实施。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为例,部分合作社中农民只是参与劳动获取报酬,未能体现农民主体地位,实现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量)分配相结合。即没有解决好利益分配问题,农民积极性很难调动。

三、推进“村社共建”发展模式的进路思考

(一)提高村组织成员参与“村社共建”的内生动力

前面提到,通过法定程序,村书记担任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有利于开展农村工作。在现有政策的支持下,应充分将村书记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出来,通过法定程序,选任村书记担任村供销合作社的负责人,通过村书记的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农民聚力到农村经济建设上来。要结合村两委领导班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年龄、学历等实际情况,在事务较多的行政村,村书记难于兼任村供销合作社负责人的客观情况下,可选取具有带头能力大、经济业务能力强、农民信赖度高的村组织成员担任,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同时,要用好政策制度,在国家大力扶持“村社共建”发展模式的新时代背景下,进一步完善细化“村社共建”发展模式的配套机制,制定参与村社共建的村组织成员合法领取报酬或奖励机制,或在村供销合作社合作运营建设中获得固定报酬机制。

(二)提升村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工作效能

直接服务农民是村供销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村供销合作社要全面发挥出服务效能,自身就要整合资产等基础资源条件。要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对现有资产状况较好的,经济实力较强的村供销合作社,要主动联合带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融合发展;对基础条件较差的村供销合作社,如无资产、无业务、无人员的,以及不存在村供销合作社组织的空白地区,要在县级供销合作社的指导下,结合当地人口、经济情况,做好与村两委沟通对接,做好村组织成员参选村供销合作社负责人工作,同时通过开放办社等多元化方式,吸引农村能人、职业经理人、为农服务组织团体等加入。要完善村供销合作社登记注册相关法律法规,使村供销合作社合法有效运作。供销合作社行政机关要加强涉农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将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向村供销合作社倾斜。充分利用省、市、县、镇、村供销合作社上下贯通的组织、经营网络体系优势,上下联动强化村供销合作社功能。发挥村供销合作社处于供销系统最末端的组织优势,在村组织带动下整合村级资源,通过供销合作社企业的经营优势,通过发展订单农业等形式,带动农民、村集体经济发展产业、项目,实现村供销合作社发展、村集体经济收益增强、村组织领导效能提高。

(三)提振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积极性

推进“村社共建”发展模式的初衷是通过村组织更好地带动、发动农民发展农村经济。因此在村组织引领下建设的村供销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提高农民积极性显得尤其必要。一方面要加强典型宣传提高农民信心,对“村社共建”发展模式的成功经验加以推广宣传,通过政策解读、典型做法宣传,让农民了解和清楚发展合作经济的好处及带来的收益,从而树立起加入村供销合作社建设对其个人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促进作用的信心,提高农民参与度。另一方面要确实完善村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吸引农民入社的途径要多元化,如以劳动、货币、土地等多种合作途径加入村供销合作社。要在村供销合作社民主决策的相关制度中体现农民话语权。要结合供销合作社运营情况和当地农村经济情况,因地制宜优化利益分配制度,将按股份分红、按交易额返利、按交易量返利结合起来,实现农民在参与过程中得到实惠、村集体经济得到发展、村组织效能得到提高的多赢局面,从而推进全面乡村振兴发展。

参考文献

[1]《营口大石桥市供销社经验介绍》.http://www.chinacoop.gov.cn/news.html?aid=793697.

[2]于曼曼.供销社基层社的发展困境及改革探讨[D].山东农业大学,2018.

[3].数据来源于《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2020年基本情况统计公报》.

本文系云浮市2021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课题编号:2021云社研[71]号)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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