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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人口婚姻嬗变及风险治理

2021-11-01穆光宗林进龙

关键词:婚姻制度离婚率人口

穆光宗,林进龙,江 砥

(1.北京大学 人口研究所,北京100871; 2.黄冈师范学院 地理与旅游学院,湖北 黄冈 438000)

面对连创新低的结婚登记数和结婚率以及持续上升的离婚登记数和离婚率,媒体与公众舆论不断发酵,“中国超2亿人单身”“为什么现在找个婚恋对象这么难”等网络报道铺天盖地,正勾勒出一种逐渐“式微”的婚姻图景。而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离婚冷静期”规定以及7月20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关于婚姻问题治理的建议,(1)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审议“三孩政策”配套措施时强调,要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7月20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再次提出,要提倡适龄婚育,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似乎也真实反映了政府在某种层面上的担忧。

然而,学界关于中国婚姻态势的研究却呈现出一种断裂和混沌的景象。不同学科之间对婚姻研究的学术对话严重不足,这限制了对中国婚姻态势全面客观的认识。即便面对中国同一时期的离婚现象,研究结论也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有观点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离婚越来越成为中国社会的普遍现象[1],反对声音则主张迄今为止普遍结婚仍是国人的整体现状,离婚水平仍处较低水平[2]。针对当前中国“离婚热”暴露出的家庭关系问题[3],部分学者发出预警,持续上升的离婚率会造成中国婚姻制度失范[4],影响家庭功能的正常发挥[5],甚至还可能引起社会的动荡[3];但亦有学者认为,离婚率的上升彰显着婚姻文明化的社会趋势[6],对当下中国婚姻的高稳定性没有实质影响[7]。

国内婚姻问题研究的学术争鸣表明,当前中国婚姻图景有待进一步厘清。因不同研究对指标的使用侧重有所不同,其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目前,学界最常使用的结婚率和离婚率指标除受真实的事件水平影响以外,还与人口的结构特征有关。因此,为全面反映中国婚姻的真实状况,有必要具体分析不同年龄、性别、城乡和地区人口的婚姻态势。全国婚姻统计数据集中见于历年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数据,主要报告不同婚姻状态人口的分层特征。尽管不能利用这些数据计算结婚和离婚的事件水平,但可以用以考察处于未婚和离婚状态人口的特征,从而一定程度反映中国人口的婚姻态势。由于不同的婚姻状态指标之间容易相互影响,(2)我国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将婚姻状态分为未婚、有配偶(初婚和再婚)、离婚和丧偶四种情况。从人口统计角度看,处于离婚状态的人口规模受其他三种婚姻状态人口规模的影响。譬如,一个再婚率高的国家,其离婚率往往也较高,但其处于离婚状态的人口比例就要低一些。因此还有必要利用队列数据专门考察中国人口的初婚和离婚风险。

在此基础之上,如何评价中国的婚姻态势同样值得关注。亦即中国婚姻态势的嬗变究竟是闪烁着婚姻文明的现代光芒,还是某种意义上可能殃及家庭和社会发展的历史倒退。一国人口的宏观结婚和离婚态势,实际上是由一个个鲜活个体自发能动的微观决策和行为聚集而成的,因而代表了人们真实有效的婚姻意愿和选择权利。因此,如果中国离婚水平上升是真实不虚的话,其背后折射的似乎是婚姻制度的文明化、自由化和现代化的价值取向。然而,从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诉求出发,我们又并不希望婚姻态势嬗变的消极倾向继续蔓延。这就要求我们在描绘中国婚姻图景的基础上,寻找其嬗变的动力并对其进行客观评价。

综上,本文将综合运用时期、时点和队列指标(3)时期指标指一定时期内各个时点发生的人口事件的总和,反映人口在一定时期内的变动情况,比如某一年度的结婚数(率)和离婚数(率)指标;时点指标指连续不断变动过程的一个横断面,反映某一时点的人口数量及其状态特征,比如未婚状态人口比例和离婚状态人口比例指标;队列指标指队列成员在人口过程中发生各种事件的时间分布、频率概率等,比如回顾队列的平均初婚年龄和初婚队列的离婚风险指标。这三类指标对一国婚姻图景的刻画,可以说各有依归、认知互补。考察中国人口的婚姻态势,归纳我国婚姻态势的基本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国婚姻态势变动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最后对中国婚姻问题的治理之道提出思考和建议。

一、中国人口婚姻状况的统计学图景

目前学界对我国婚姻态势的量化考察主要使用结婚率和离婚率指标。这两个指标统计简单、数据易得,并能一定程度反映人口在某一时期内婚姻事件的频数和频率。但结婚率和离婚率除受真实的结婚和离婚水平影响以外,还与人口的自然和社会结构有关。为客观刻画中国婚姻图景,下面运用时期指标、时点指标和队列指标全面考察我国人口的结婚和离婚态势。

(一)总体状况

学界通常说的结婚率和离婚率实际上是粗结婚率(Crude Marriage Rate,CMR)和粗离婚率(Crude Divorce Rate,CDR),即某一年的结婚/离婚对数除以同期该地区的全部人口数,表示每千人中结婚/离婚人数的比例。通过考察结婚率和离婚率的变动情况,可以一定程度反映我国人口结婚水平和离婚水平的高低及其走势。计算公式写作:

如下图1所示,除个别年份以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离婚对数和离婚率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1978年,我国离婚数仅28.5万对,离婚率为0.2‰;2019年,离婚数超过470万对,离婚率达到3.4‰。40余年,中国离婚数和离婚率的增长幅度分别达到15倍和16倍。同期,中国的结婚对数和结婚率则波动不定,在1981年达到高峰后又波动下降并于2002年跌至低谷,2013年回升至新一轮高峰后持续下降至今。结婚数的变动与适婚人口规模及其年龄结构有关,因此仅据此并不足以研判中国真实的结婚水平走势。

根据图1,可以初步得到的结论是,中国离婚态势已然走高。这是因为离婚事件只能发生在已婚人口中,因此离婚事件的频数和频率的变动对结婚事件的变动而言具有一个应激反应的滞后效应。在离婚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基期结婚人口下降时,暴露在离婚风险下的当期人口规模也随之减少,应当导致离婚数和离婚率降低。然而,我国的离婚数和离婚率却持续呈现稳步上升态势,与结婚事件的变动趋势截然不同,可能的解释是我国离婚水平的提高抵消了一些年份结婚人口下降的基数效应。但仅根据结婚率和离婚率并不足以研判一国人口婚姻状况的真实情况,有必要对结婚和离婚状况做进一步分析。

图1 1978-2019年中国粗离婚率和粗结婚率数据来源:历年全国人口普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和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二)结婚状况分析

1.初婚和初育年龄

初婚年龄是重要的婚姻形成测量指标。女性人口的平均初婚和初育年龄的变动态势,可以为国人的婚育观念和婚姻模式转型提供一个佐证。下图2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女性的初婚和初育年龄不断推迟,婚育模式表现为晚婚和晚育。1990年中国女性人口的平均初婚和初育年龄分别为21.6岁和23.8岁,2018年则上升至26.3岁和27.5岁,分别延迟4.7和3.7岁。女性初婚初育年龄推迟现象,表明现代女性不必再像传统一样绝对依附于婚姻和男性,而选择通过延迟婚育来增加发展机会和上升通道,以满足自身的发展需求,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婚姻对女性发展的顺次序位降低。

图2 1990-2018年全国女性人口的平均初婚初育年龄数据来源:根据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2010-2018年调查数据计算得到,由于2015-2018年样本量较小对其进行了修正。

2. 未婚和终身不婚人口比例

晚婚不代表不婚。图3显示,我国未婚人口比例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降低,从20-24岁的80.77%下降至65岁及以上的1.47%,因此从相对数看终身不婚的人口比例相对较低。尽管结婚年龄有所推迟,但结婚仍是绝大多数国人的选择,普婚依旧是国人的现状。与此同时,未婚状态的两性差异则十分明显,以30-34岁年龄组人口为例,2015年每100名男性人口中就有14人仍然未婚,而女性则仅有7人;45岁以后女性未婚比例已降至0.5%以下,但男性未婚比例却仍接近3%,充分体现出性别比畸形带来的男性婚姻挤压现象。而结婚成本畸高使一些低收入家庭和男青年望婚兴叹,成为当代中国结婚难的重要原因。例如,2021年山西、河南、湖南等地的农村走访发现,娶妻必备的车、房、彩礼等新“三大件”花费竟然飙涨到上百万元,结婚已成为部分农村大龄男青年家庭的沉重负担,甚至成为部分农村家庭负债、致贫的重要原因。

图3 2015年中国各年龄组未婚人口比例数据来源: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

(三)离婚状况分析

1.哪些地方离婚率高?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0年我国离婚率高于1‰、2‰和3‰的省份分别为12个、3个和1个,超过一半省份离婚率低于1‰;2019年中国各省离婚率中,最低的西藏自治区也达到了1.5‰,最高的重庆市更达到了5.0‰,离婚率超过2‰和3‰的省份分别达到30个和18个。图4示意2000-2019年中国各省的年均离婚率增长幅度,进一步提示了近年来中国各地区的离婚态势。由图可知,过去20年几乎所有省份的离婚率都实现了正增长,只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离婚率呈现微弱的负增长(-0.2%),但2000年时的新疆离婚率就已高达3‰。在离婚率正增长省份中,除上海、北京和辽宁的年均离婚率增幅不足4%,绝大多数省份的离婚率年均增长幅度达到6%左右,河南、贵州和安徽等少数的年均增长率更是超过8%。总之,数据显示离婚率增长并非局部现象,而是已经成为一种全国性的普遍现象。

图4 2000-2019年中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粗离婚率年均增长幅度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使用几何级数法测算,图片使用ArcGIS软件绘制。

2.哪些人处于离婚状态?

(1)分年龄的人口分析

图5显示了2000-2018年中国各年龄组人口处于离婚状态的占比情况。数据表明,近年来中国不同年龄段人口处于离婚状态的比例均呈明显上升趋势。即便以离婚状态人口比例最低的20-29岁年龄组人口为例,在未婚人口比重快速上升背景下,(4)根据本文对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和2018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的测算,2000-2018年中国20-29岁人口的未婚状态比例从329.3‰上升至558.7‰,测算对象为20岁及以上人口。该年龄组人口的离婚状态比例在2000-2018年仍从5.3‰增长至9.2‰。同期,40-49岁年龄组人口的离婚状态比例从13.6‰上升至34.0‰,相当于2018年每一千个“70后”(1970-1979年出生人口)中就有34人的婚姻状况是离婚状态;而50-59岁年龄组人口的离婚状态人口比例则从不足10‰提高至26.6‰,上升速度最快,增长幅度达到180%。此外,根据本文测算(5)以2000年普查人口的年龄结构为标准,对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和2018年全国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的离婚状态水平进行标化计算,发现标化前后的2018年中国离婚状态人口比例几乎没有变化。,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对近年来中国离婚状态人口比例走高的影响极小。中国离婚态势不仅是趋高的,而且相当程度上是由分年龄或者说年龄别离婚水平的提高推动的。尽管图3表明,普婚仍是中国婚姻态势的基本现状,但图5又清晰明确地提示中国的婚姻稳定性正在下降,并且持续地发生在各个年龄段,越来越多的人在离婚后选择保持单身而非再次结婚。

图5 2000-2018年中国各年龄组离婚状态人口比例数据来源:根据2000年和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2005年和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以及历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推算。由于中国法定婚龄至少为20周岁,因此推算对象为20岁及以上人口。

(2)分性别的人口分析

图6显示了2000-2018年中国处于离婚状态人口的比例。在两性未婚比例均上升情况下(6)根据本文测算,2000-2018年,中国男性人口处于未婚状态的比例从146.6‰上升至160.4‰,女性则从74.3‰上升至97.6‰。测算数据来源同上,测算对象为20岁及以上人口。,离婚状态人口比例走高意味着我国两性人口暴露在离婚状态的风险变高了。其中男性处于离婚状态的比例从2000年的12.5‰增长至2018年的24.7‰,不到20年的时间翻了一番;女性处于离婚状态的比例变化幅度更大,离婚状态比例从7.6‰上升到了20.2‰,相当于每一千个妇女就有20人的婚姻状态是离婚。女性离婚状态人口比例的快速增长,透视出社会对女性“离婚”负面评价的淡化,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进步增强了女性自身和社会对离婚行为的包容性。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城市、城镇和乡村处于离婚状态的男女性别比分别为81、116和245,表明城市处于离婚状态的女性“过剩”,而乡村男性的“婚姻挤压”现象十分突出。

图6 2000-2018年中国两性离婚状态人口比例数据来源:根据2000年和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2005年和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以及历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推算,推算对象为20岁及以上人口。

3.离婚风险

婚姻存续时间及其解体风险对婚姻寿命和稳定性的考察具有重要意义。表1示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不同初婚队列人口在婚后若干年内的离婚比例。根据中国家庭跟踪调查数据,1990-1999年初婚队列在婚后5年、10年和20年内的离婚比例分别达到28.5‰、54.2‰和76.7‰,比1950-1959年初婚队列分别高出11.6‰、30.4‰和52.0‰。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初婚世代人口离婚风险明显增高,2000-2009年初婚队列的每一千对夫妻中就有36对在婚后5年内离婚,比改革开放前的初婚队列(1970-1979年)婚后5年内的离婚比例高出28.8‰。

表1 中国不同初婚队列人口婚后若干年内的离婚比例(单位:‰)

从婚姻的存续时间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初婚队列解体风险主要集中在婚后10年内,其中又以婚后5年内离婚居多(72.2%),婚后11-20年内离婚的夫妻占比不足2‰;其后的初婚队列人口在婚后11-20年内的离婚比例开始走高,1980-1989年和1990-1999年的初婚队列在婚后11-20年离婚的比例分别达到26.8‰和22.5‰,而婚后5年内离婚对数增长同时,婚后6-10年内的离婚风险也在明显上升。这表明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婚姻存续时间越长,解体风险就越小,夫妻可能因为岁月相守、也可能因为得过且过,甚至被迫妥协而延续婚姻,但这一规律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婚姻实践中并未得到复现。相反,改革开放以来,初婚队列的婚姻不稳定性发生了较大幅度增长,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离婚风险趋高的特征至少贯穿着这些初婚人口婚后20年的婚姻生活。

4.离婚方式

离婚主要包括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和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两种情况。图7显示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离婚登记情况。数据显示,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法院判决和调解离婚数保持着稳定态势,基本维持在60-70万例。而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数在1978-2019年则从17万例(59.6%)增至405万例(86.1%),涨幅达到法院判决和调解离婚数的7倍之多。根据苏州市民政局统计,该市2014年离婚16432对,其中“冲动型”离婚占1/3以上。(7)参见苑广阔《“专家劝和政府买单”值得肯定》,《湖南日报》,2015年1月30日。2019年宁波市婚姻大数据显示,离婚当事人婚姻维系时间不足一年的婚姻占比约1/10,不足三年的婚姻占比1/5,“80后”“90后”多是“冲动型”离婚,“闪婚”“闪离”现象不容小觑。(8)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2019年宁波婚姻大数据出炉,“冲动型”离婚夫妻挺多》,中国宁波网,2020年1月8日,http://www.zh.gov.cn/art/2020/1/8/art_1229033277_43725381.html。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例数激增,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婚姻自由的尊重和保护,但青年夫妻轻率离婚现象也反映了新生代对婚姻的草率和责任感的淡薄。[8]缺乏外部调和的轻率型离婚,实际上是对婚姻制度稳定性的打击,在某种意义上是婚姻自由化和现代化的副产品。

图7 1978-2019年中国离婚登记情况数据来源:《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20》。

二、婚姻状况的基本特征和嬗变风险

当代中国婚姻图景是一幅“矛盾”的景象,在流变之中呈现二分属性,即在婚姻制度上表现为稳定性和脆弱性,在婚配关系上表现为平等性和挤压性,在婚姻决策上表现为主体性和自我性,在婚姻文化上表现为传统性和现代性的消长,其中婚姻状况的负向嬗变及其影响尤其值得关注。

(一)中国婚姻状况的基本特征

1.稳定性与脆弱性

中国婚姻图景特征在婚姻制度的演进趋势上表现为稳定性和脆弱性。稳定性是指婚姻制度仍是维系中国家庭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纽带,婚姻状态对国人而言仍是一个重要的身份标识。这种稳定性体现在,当前普婚仍是中国婚姻状况的基本特征,结婚仍是国人的普遍选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口的结婚对数和结婚率的浮动变化主要受全国人口年龄结构和适婚人口规模的变动影响,从2013年开始双双走低的结婚对数和结婚率并不足以说明中国正成为“单身大国”。相反,我国终身不婚人口的比例仍相对较低,真实的结婚水平仍然较高。

脆弱性是指婚姻关系在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表现出的不稳定性和解体风险逐步显化的倾向。这种脆弱性体现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口的离婚风险正逐渐蔓延至全人口和全家庭生命周期。一方面,我国离婚态势走高已非地方局部现象,而是一种全国性的普遍现象,并且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年龄别离婚水平的提高推动的;另一方面,中国婚姻的解体风险也不再局限于家庭成立之初,离婚风险趋高的特征至少贯穿在初婚人口婚后20年的家庭生命周期。

2. 平等性与挤压性

中国婚姻图景特征在婚配人口的性别格局(9)本文定义的性别格局是指人口在自然性征和社会权力分布上的性别关系。上表现为平等性和挤压性。婚姻作为两性社会结合,兼具生物性和契约性,由此决定了婚姻制度同时受一国人口的生理性别结构和社会权力的性别分布之双重影响。婚配关系上的平等性是指两性社会结合在法理意义和实际意义上彰显着性别平等的价值元素。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一部《婚姻法》埋葬了封建包办的婚姻制度,离婚女性人口的快速增长,也表明女性离婚的负面社会评价正在淡化,取而代之的是社会对女性离婚行为的包容与尊重。

挤压性是指婚姻市场上“男多女少”的性别生态失衡产生了婚配的“女方市场”,形成男性择偶挤压。尤其在不少农村地区,适婚青年正面临着男多女少的尴尬和无奈。[9]从未婚人口和终身不婚人口的比例看,男性显著高于女性,充分体现了婚配人口性别生态失衡带来的婚姻挤压现象。这种男性婚姻挤压效应还延续到了婚姻解体的生命阶段,离婚之后的男性人口保持离婚状态的风险仍要明显大于女性。男性离婚状态人口比例的走高,透视出社会分层和市场经济背景下婚配的“女方市场”和大龄单身男性的无奈,[10]这可以从乡村离婚状态男性人口“过剩”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佐证。

3. 主体性与自我性

中国婚姻图景特征在当代青年的婚恋决策上表现为主体性和自我性。主体性是指个体在婚恋决策上的意识和地位得到进一步凸显。这种主体性一方面体现在婚恋自由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婚姻退出的法律门槛不断降低并愈来愈取决于两性对婚姻质量和婚姻价值的评判上。人们拥有了过去无可比拟的婚姻自主权,面对婚内冲突与矛盾,自主离婚取代了被迫妥协,成为个体在不幸婚姻关系中争取自由和独立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例数的激增态势就体现了社会对恋爱自由和婚姻自主的人文保护。

自我性是指婚姻家庭本位让位于个人本位,主张个体婚恋自由,不喜外部调和干预,缺乏伦理约束,导致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淡化甚至缺失。伴随婚姻决策的“主体性”的崛起,“自我性”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也不断膨胀。“闪婚”“闪离”现象虽然是某种意义的恋爱自由和婚姻自主,但“冲动型”离婚、婚姻维系时间短等“80后”“90后”青年夫妻轻率结婚离婚的社会现象也反映了新生代对婚姻的草率与责任感的淡薄。

4. 现代性的增长与传统性的消亡

中国婚姻图景特征在社会主流的婚姻文化上表现为传统性与现代性的消长嬗变。现代性是指婚姻的功能和目的不再局限于生儿育女的传宗接代需求,更加趋向理性。不断推迟的婚育模式表明婚姻对个体发展的顺次序位正在下降,特别是中国女性不再像传统社会一样沦为婚姻的附庸品而绝对依附男性,而是通过延迟婚育和积累发展资本来提高自身在家庭与社会中的地位。

婚姻文化的现代化在某种层面上发展成了婚姻制度主体的异己力量,从而威胁婚姻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一方面,随着两性婚姻观念的转变,经济理性正在取代文化感性,成为国人婚姻决策的重要评价因素,结婚决策越来越受婚姻市场调控,甚至出现了“商品化”的择偶倾向和高度物质化、炫耀性、讲面子、重人情的婚嫁民俗(如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另一方面,尽管婚姻状态的多样性是现代文明的某种表征,体现了社会对多元文化的包容,但单身主义、不婚主义(同居恋爱但不结婚)乃至丁克主义的婚姻文化也越来越在青年人口中被盲目推崇和流行开来,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

(二)婚姻嬗变的潜在风险

1. 婚姻脆弱性打击家庭功能

婚姻失败的个体和家庭代价显而易见。一个濒临解体或者已然死亡的家庭,显然无法实现生养教育、养老照料和情感支持的功能,对个体和家庭的发展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创伤。婚姻关系与亲子关系的叠加使得婚姻不仅关乎感情问题,而且关乎亲情问题和责任伦理,婚姻承担了家庭义务和安老怀少的功能。

一方面,婚姻关系的建立是婚内生育的前提和亲子关系建立的基础,婚姻事件显著地影响生育模式和生育水平。结婚率降低和离婚率的上升会降低婚内生育率,进一步恶化生育少子化情形,形成结婚率下降—晚婚率上升—生育率低迷的恶性循环。婚姻制度的脆弱性在当前生育意愿不振情况下显然不是好事。

另一方面,一旦家庭生命周期进入“扩展”阶段,婚姻的解体就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事,还会殃及家庭和孩子。离异型单亲家庭儿童的自我行动和道德自立表现均要显著低于完整家庭的儿童,[11]并且更容易社会越轨,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将面临更多的坎坷。[12]家庭破裂引发的养老问题也相当复杂。因此,婚姻的破裂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感情失败,而且是对亲子关系和家庭发展的沉重打击。

2. 婚姻挤压性破坏社会和谐

性别生态失衡和男性婚姻挤压不利于社会和谐。一方面,长期严峻的婚姻挤压问题将使部分未婚男性游离正常婚姻家庭生活之外,降低其生命质量,[13]还可能引发“买卖婚姻”死灰复燃、性犯罪和地下色情产业增加,对社会正常秩序产生冲击。另一方面,为应对过剩男性婚姻挤压,部分未婚男性必然选择扩大婚龄差的择偶策略。然而,不适当的婚配年龄差也可能导致年龄代沟和家庭矛盾,[14]从而侵蚀家庭的幸福感和婚姻的稳定性。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功能如果受损也会影响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适婚人口性别生态失衡将冲击主流性别文化,甚至影响社会经济秩序,不利于两性和谐与社会稳定。[15]

3. 婚姻自我性滋生道德风险

随着“双独婚姻”和“单独婚姻”(10)“双独婚姻”和“单独婚姻”分别指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和夫妇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婚姻。上升成为中国婚姻的主流模式,新生代婚恋决策的“自我性”也将不可避免地随之凸显。由于独生子女出生和成长在“小皇帝”“小公主”的家庭环境之中,叠加人际疏离、无序互动的社会原子化倾向影响,因此在婚姻结离上习惯性地高举“自由”与“权利”的旗帜,而婚后却对夫妻关系的伦理要求和家庭责任选择性地“缺失”。婚姻权利滥用叠加家庭责任懈怠影响,不可避免地要滋长新时期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风险。特别是伴随着家庭的小型化,家长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威劝说功能开始消退,社会外部的伦理约束力量也在减弱,然而当代青年却并未相应地表现出自我约束力的增强。外部保护机制的缺失和内在调和能力的不足相互叠加,容易导致骗婚、出轨以及将婚姻当作儿戏的“想结就结”和“说离就离”等现象,引发中国传统婚姻伦理道德的沦丧。

4. 婚姻文化异化腐蚀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当前中国婚姻态势的嬗变不仅极大地影响国人的家庭和社会生活,本身也会反作用于婚姻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当代中国婚姻文化的异化表现是多维的,并在不同程度腐蚀中国的婚姻制度。其中,择偶的“商品化”倾向和非主流婚姻文化逐渐兴起两大趋势值得我们警惕。“商品化”择偶倾向注重审美的愉悦、感官的享受、肉体的亲昵和物质的丰裕,与婚姻持久结合的情感需求和伦理追求相背离,从而侵蚀婚姻制度的价值内核与精神实质;非主流婚姻文化(比如单身/不婚/丁克主义)作为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反抗,也可能引发“恐婚恐育”文化在社会流行开来,最终导致婚姻制度的坍塌。

三、当代婚姻问题的治理之道

婚姻和家庭对中国社会而言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面对中国婚姻状况表现出的婚姻制度的脆弱性、婚配关系的挤压性、婚恋决策的自我性以及现代婚姻文化的传统与现代的矛盾特征,国家要提前防范和积极治理,避免婚姻问题演化成为人生失败和社会乱象之源。

第一,加强社会调控,提升对婚姻制度的人文关怀,遏制婚姻脆弱性嬗变的消极趋势。婚姻制度的优化发展需要社会的共同呵护,应围绕婚姻生命周期优化设计社会干预网络。例如,妇联或基层社会组织可以建立“婚恋指导中心”,帮助婚姻当事人在婚前明确婚姻道德观念,以便双方能够自觉调解婚后可能的冲突;对于婚姻冲突者,社区和村委会应当建立各类婚姻咨询机构,培育婚姻导师队伍,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在婚姻遇到危机时能够善加劝说、指导、减压和缓解,转变执念,挽救那些尚有感情的无过失婚姻,帮助当事人走出困境。还可以通过法律调解手段防止人们滥用离婚自由权,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离婚冷静期”规定,对社会转型及其裂变本身就是一种人文保护。除此之外也可以探索和试行“试离婚”或“熟虑期”制度。需要指出的是,社会调控不是要禁止人们离婚,而是动用社会力量降低对婚姻当事人的伤害,人文呵护婚姻的制度文明。

第二,重视出生性别比治理,优化可婚人口婚配机制。过剩男性婚姻挤压现象给我国提出的一个重要预警是,当前出生人口的性别生态关系到未来中国婚姻制度和家庭社会的发展,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治理属“国之大者”。不过,当下婚配人口“男多女少”的性别生态失衡是目前无法完全消解的,只能通过优化婚配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可预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结婚难”问题。一方面,要降低婚姻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如基层社区和村委会可以积极组织集体相亲活动并定期发布交友信息;另一方面,应持续推进乡村振兴,加大对弱势“光棍”群体的技能培训力度,提高贫困家庭收入水平。此外,还应加强和创新婚姻管理制度,在依法打击买卖婚姻和性犯罪的同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适当调整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大龄单身男性的基本社会福利。

第三,强化婚姻伦理道德建设,重视对新生代两性之爱的教育和家庭责任感的培养。一夫一妻制度是人类经过漫长的历史进化而来的婚姻文明。人们普遍接受的爱情观和婚姻观是一对一的,具有天然的排他性。改革开放以来,旧有的婚姻伦理道德规范逐步瓦解。只有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婚姻伦理观,才能减少离婚乱象。青年的婚姻伦理道德建设与家庭责任意识的培育是不可分离的。没有责任的爱是自私的爱,缺乏责任的婚姻是不稳定的婚姻。现实经验表明,“双独婚姻”和“单独婚姻”由于夫妻育婴责任感差、家务分担不均和双方个性太强等原因容易造成冲突。[16]因此,要构建性别平等对话的现代婚姻文明,强化青年对情感生活的尊重意识和责任意识,强调家庭责任共担和合理角色分工,以便婚后男女更好地进入家庭角色和减少摩擦。

第四,积极培育新型婚姻文化,破除高价彩礼等陋习,大力倡导适龄婚育。一方面,要引导当代青年树立健康文明的婚姻观,降低物质化的择偶倾向,避免过分物化的婚姻,要倡导婚事新办,培育文明结婚之风,减轻农村大龄青年及其家庭的结婚成本。另一方面,当前我国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再将结婚生子当作人生的必选项,婚姻文化存在不婚不育、晚婚独育的一面。考虑我国当前的婚育形势及其对社会发展的潜在风险,需要在家庭、学校和社会层面宣传婚姻和家庭的价值,将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新型婚姻文化的建设当中,在尊重多元婚育基础上,鼓励和引导青年将婚姻组建、家庭发展和人生的成功与幸福联系在一起,提升婚姻的社会效用和家庭的发展能力。

四、结语

针对中国婚姻状况研究的长期争鸣,本文综合运用时期、时点和队列指标,从婚姻事件、婚姻状态以及婚姻的形成和解体风险等角度对当代中国的婚姻态势进行了历史的和现实的分析。本研究发现,当前学界关于中国婚姻问题的争鸣看似矛盾对立,但其实是并行不悖的。首先,普婚仍是中国婚姻制度的基本特征,但离婚态势走高和婚姻的脆弱性风险增加亦是不争的事实;其次,国人在婚配关系、婚姻决策和婚姻文化上表现出的婚姻图景,一方面体现了现代化转型的进步意义,凸显平等性、主体性和现代性,但也同样暴露出挤压性、自我性和传统性衰退的客观问题。总之,当代中国婚姻态势的负向嬗变及其消极影响值得关注,应当使婚姻制度在符合现代化价值取向的基础上,更好地融入中国本土社会与文化,降低离婚潮对我国家庭、社会和人口发展的多重伤害和打击,使婚姻制度更好地惠及国家和人民。婚姻的形式可以现代化,但其历史使命和精神内涵特别是婚姻的责任伦理却要回归传统,这恐怕也是民族复兴和文化自觉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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