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艺术收藏品及NFT迷局
2021-10-30苏刚
[摘要] 数字艺术收藏品以新锐的姿态切入艺术品拍卖后,引起了学界对数字艺术收藏品的广泛探讨。文章以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数字艺术的界定、数字收藏品的基本属性展开研究。面对NFT的虚拟背景和数字属性带来的迷局,文章指出NFT为现实的艺术世界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性,但需要警惕在NFT的耀眼光芒下失去基本的判断,即数字艺术收藏品首先要具备艺术性,数字性才能有所附丽。
[关键词] NFT艺术 非同质化代币 数字艺术 数字收藏品 艺术界定
2021年3月11日,佳士得单一拍品网上专场拍卖首次以非同质化代币(NFT)的形式对由美国数字艺术家暨设计师Beeple创作的数字艺术作品《每一天:前5000天》进行拍卖,共33位参与者为此作展开了激烈的竞投,最终新加坡NFT基金的印度裔创始人Metakovan(本名:Vignesh Sundaresan)以约4.51亿元的高价成功拍得该作品。关于这件作品的成功拍出,有两件事值得关注:其一,这是佳士得拍卖的第一个数字收藏品,数字艺术的界定需要厘清。其二,作品以非同质化代币的形式出售,创造了数字艺术作品拍卖前所未有的高价,这在数字货币领域与艺术领域都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本文由此事件出发,围绕数字艺术的界定、数字收藏品的基本属性展开,探讨NFT艺术的优劣。
一、数字艺术的界定
广义上讲,数字艺术就是数字化的艺术。定义有两个关键词,即数字化和艺术。其中,艺术是归属,数字化是手段。二者的关系说明数字艺术的艺术本质不变,只是表现形式数字化了。进一步讲,只要以数字技术为载体,具有独立的审美价值,使用数字技术制作的绘画、设计、雕塑、音乐、视频甚至手机铃声等皆可归为数字艺术。值得注意的是,对独立审美价值的强调指向了作品的原创性,它不仅是艺术本身对原创性的规定,也是数字艺术作品独有的二次获酬权乃至三次、四次获酬权的根基。理由很简单,缺乏原创性的数字艺术作品无法得到作品获酬权的法理支撑。
狭义上讲,数字艺术是指用计算机处理或制作与艺术有关的绘画、设计、影音、动画或其他艺术作品。它强调数字性,这既是数字艺术收藏品与传统艺术收藏品在载体上的本质区别,也是其巨大优势的来源。它使数字艺术品在创作、存储、复制、传播、溯源、鉴定等各个方面具有传统艺术收藏品无可比拟的优势。
二、数字收藏品的基本属性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数字艺术异军突起,成为艺术市场的热门话题。那么,抛开市场的运作,数字艺术作为收藏品的基本属性是什么呢?
第一,数字艺术收藏品首先应该是艺术品。为什么说首先应该是艺术品呢?因为好多市面上可见的、冠名“数字艺术”的作品不具有艺术性,只是以艺术之名进行炒作。脱下数字艺术收藏品高大上的科技外衣,它必须首先是艺术品,即具有艺术性。这是因为一旦离开了艺术性,作品只是数字的躯壳,结局只能沦为一种近似于“高大上”的数字游戏,难以支撑价值的交换。在以人类情感表达为基础的艺术世界里,超越功利的性质使艺术有了方向,成为人类精神追求的向往之地。无论艺术的标准如何变化,围绕人类精神世界展开的根本从未改变。其次,数字艺术收藏品必须具有收藏价值。正常情况下,收藏的价值与艺术价值呈现正比关系,即艺术价值越高,收藏价值越大。然而,数字艺术收藏品带来了一种新情况,即数字艺术摒弃了实物载体后,以往传统收藏对于原作的执着与钟爱已被解构。所以,对于数字艺术而言,艺术性是其收藏价值的本质所在。这是因为传统的实物收藏即便实物没有艺术价值,仍会因为时代的变迁而具有文物价值。而可以无限复制的特征,使得数字艺术的文物价值几乎为零。
自杜尚的《泉》面世后,艺术边界开始变得模糊,艺术作品的定义与判断也随之困难起来。潘公凯曾谈到这样一个小故事:他在美国旧金山一位朋友家里看到一张桌子上放着一个大的白色瓷盘,盘子里有点水,且放了个很大的鹅卵石,旁边搁着一片玫瑰花花瓣。于是,在座的人就“这是不是艺术”争论起来,最后问及女主人,得到的回答却是,鹅卵石是在给鱼缸换水时暂时放在那儿的,而玫瑰花瓣则是从原来放在旁边的花瓶上掉落下来的。潘公凯正是以此来引出他对“艺术”和“非艺术”界定的话题。随着当代艺术的发展,艺术观念转变的核心内容是对艺术性的判断,对于艺术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宽容。所以,以数字表现形式来界定的数字艺术在这一层次上问题不大,困难的仍旧是艺术性。
具体来讲,数字艺术虽然是艺术与科学携手并进的最前沿的产物,但它始终离不了人类的创造性、情感性和精神性。以作品《每一天:前5000天》为例,1981年出生的Beeple从2007年5月1日开始,每天创作并发布一张数字绘画作品,并且在13年半的时间内从未间断,最终集齐其中5000张图片拼合成了目前被拍卖的作品《每一天:前5000天》。这是一件自传性极强的数字艺术作品,汇集了艺术家十余年艺术创作的成果,在作品中加入了超出作品视觉效果的维度,即时间的维度、历史的维度、创造的维度,其独立的审美价值即在于此。然而,几乎所有关于该作品拍卖的新闻都聚焦于区块链、NFT、拍卖成交的天价这些夺人眼球的热点,很少有人在意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这是资本对艺术的异化。
不应忘记的是,当代艺术在资本运作和传媒影响下,艺术异化的理论与现象正在渗透艺术的发展。比如,美国分析学家布洛克从艺术品与人的意图、艺术品的非功利性、艺术品与艺术习俗、开放的艺术品等四个方面,重新界定了“艺术品”的概念,为当代艺术寻求美学依据。[1]美国经济学家哥德哈伯指出,如果用美元数量测量一个艺术家的生产力,你会发现一个现象——最引人注意的艺术家最赚钱。[2]这一研究虽然反映了一部分的客观现实,但这种方法显然是抛开艺术本体的因素,把艺术收藏品当作单纯的商品,运用数理统计方法考察艺术交易。哥德哈伯进一步指出,藝术的目的就是吸引注意力,成功地吸引注意力是艺术存在的全部意义。同时,影响艺术品价格的决定性因素不仅是艺术品本身所具有的艺术价值以及艺术品的存世数量,也取决于艺术品所能吸引的注意力。[3]类似的观点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因为哥德哈伯从认知行为学的视角出发,注意到艺术主要诉诸人的情感,一旦注意力被吸引理智就会不知不觉退隐的事实。这个结论符合认知的现实,但哥德哈伯忽视了理性思考对于价值判断的重要性与合理性。以对商品价值的思考取代对收藏品艺术价值的思考,这本身就是对艺术的异化。换句话说,新闻媒体关注的是拍卖成交的天文数字和“高大上”的科技标签,而作品的艺术性由新闻媒体上的主角逐渐退居幕后正是这种观点的成功写照。虽然由前台走向了后台,由显性走向了隐性,艺术性在鉴定收藏品价值时的重要意义却从未改变。
第二,数字收藏品的载体是数字。与画在物质性实体材料上的传统绘画不同,数字艺术的载体看不见摸不着,这是一次跨越时代的革命。具体来讲,它打破了可感、可视、可触的物质绘画载体所形成的原作唯一性,使作品的无限复制和传播成为可能。然而,无限复制与传播对数字艺术作品版权保护造成了很大威胁,直至区块链技术和NFT为数字艺术的版权保护提供新的路径,这是NFT艺术品交易或许会成为艺术市场另一种潮流的根本所在。
那么,一位画家的手绘作品被扫描后生成了数字文件,该作品算不算数字艺术呢?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就绘画本身而言,具有实物性载体的原作并不属于数字艺术收藏品,因为只有以数字形式呈现的作品才是数字艺术。而扫描后生成的数字文件由于脱离了实物的载体,转为数字载体,已经属于数字艺术收藏品的范畴。但是,这件数字艺术作品的艺术价值是手绘作品的传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种手绘原作属于“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在2012年3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部分关于“孤儿作品”的表述中,“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为报刊社对已经出版的报刊中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形式的复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两种情形。也就是说,基于实物载体的艺术收藏品与其衍生数字艺术收藏品之间存在着版权分割的问题。
此前,英国涂鸦艺术家班克西(Banksy)的作品《傻子》的原作被人为烧毁,而该画的NFT形式则以38万美元的高价被售出,这几乎是其原作价格的4倍。毁画人是一群艺术爱好者,他们宣称作品原作的存在将会使其价值完全被绑定在实体上,从而使其数字形式不名一文。毁掉原作后,这群所谓的“艺术爱好者”拍卖了该画作的数字版本。这使人想起中国收藏界一则广为人知的故事:收藏者得到了两件一样的绝世玉器,为了使自己手中的玉器成为孤品,谋取更高的价格,收藏者毁掉了另一件玉器。《傻子》的原作被焚毁后,该作品的电子版本在区块链上被进行了NFT加密,拥有了独一无二、不可替换的代码,即确定标注了它的所有权。这种为逐利而损毁原作的行为实现了资本利益最大化,但已走向了艺术的反面——毁灭艺术。这些事件说明,在享受数字技术带给人们好处的同时,也要警醒资本的贪婪本性带来的弊端。
第三,数字与艺术两者不可偏废。数字艺术具有两个需要同时满足的要件,一是作品要具有艺术性以满足艺术品的本质属性,這是交换价值的源泉。另外一个必须是以数字为载体,这是其光鲜科技外表的支撑。当然,数字作用于创作与交易两个领域,并且主要作用于交易领域。与数字艺术的界定类似的还有网络文学的界定——如果以网络出现之后的文学划分,网络出现以前的文学不算作网络文学,网络出现以后的文学才算是网络文学,这势必难以概括网络出现后的很多作家仍然以传统写作方式进行创作的情况。同时,诸如《红楼梦》《西游记》《三国演义》这样的经典名著算不算网络文学呢?如果按照网络出现的时代来划分,肯定不是的。但这些文学名著经典经过电子化之后在网络上传播开来,并引起新的一轮解读与思潮,这是名正言顺的网络文学。这是因为“新瓶装旧酒”的方式实现了以网络为平台的传播,产生了新的影响,带有了鲜明的网络特色。鉴于此,数字艺术在艺术的内容与数字的形式上互为表里,需要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成为真正的数字艺术收藏品。
总体来讲,数字艺术的界定应该是也只能是以数字为载体的艺术。
三、NFT艺术的优势与不足
《每一天:前5000天》的高价结拍让Beeple一跃成为三位全球身价最高的在世艺术家之一,仅位居“当代波普艺术之王”杰夫·昆斯(Jeff Koons)和“英国艺术教父”大卫·霍克尼(David Hockney)之后。按常规理解,数字艺术作品在互联网发达的信息社会唾手可得,为何还能拍出高价呢?需要指出的是,这类数字艺术品买家获得的并不是一个普通的MP4或者JPG文件,而是含有艺术家签名的加密数字文件,一种叫作NFT的数字资产。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中文翻译为“非同质化代币”。一般而言,我们日常使用的货币以及目前价格居高不下的比特币、以太币等都是同质化的代币,可以彼此替换、交易和分割。而非同质化代币都是独一无二的,每一个代币与另一个代币都不一样,彼此无法相互替换。作为数字货币, NFT艺术的价值已经获得了市场认可,Beeple的数字艺术作品《每一天:前5000天》的成交即证明了这一点。与传统的创作和拍卖相比,NFT为艺术界带来的显著变化如下:
首先,NFT与艺术的结合正在改变传统的艺术收藏观念和行为。一方面,NFT对任何数字作品都适用,也可用于具有实体的艺术作品或设计作品。艺术家可以制作绘画、视频、照片、歌曲和3D雕塑等形式的作品后,对其在区块链上进行NFT加密。一方面,这确定了作品的创作者与原始所有者,其在未来的任何一次交易都会被记录在区块链上,这将为保护作品创作者与所有者的权益提供极大便利。另一方面,NFT艺术的购买者得到的并不是相对应的实物的或数字的艺术作品,而是区块链记录上的数字货币,也即拥有了作品的所有权。
其次,NFT可以使数字艺术的创作者多次获酬或无限次获酬。与传统艺术品在首次售出后艺术家将不再从作品未来的交易中获得经济回报不同,NFT艺术的交易可以使数字艺术的创作者二次获酬或无限次获酬,这是由NFT艺术的本质以及交易所依照的合约所决定的。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大幅改善艺术家,尤其是数字艺术家,通过艺术作品获取经济利益的处境。
从以上分析可见,NFT借助科技的力量,强势切入艺术品收藏市场,表现不俗。但在本质上,这是科技对艺术的整合、资本对艺术的整合、时代对艺术的整合。数字艺术的核心仍然是艺术,只是在数字的加持下,拥有了更多的机遇与可能,以更新的面目出现在世人面前。但NFT艺术交易并未完全成熟,到目前为止,它仍有很多不确定因素。
一方面,数字艺术收藏品良莠不齐,缺乏经典作品的支撑。众所周知,无论是画在纸上的水彩,还是画在布上的油画,每一类艺术作品都是以经典作品建构自己的历史,生成自己的文化价值。数字艺术近年来吸引了众多关注未来的艺术家投入其中,并创作出一些具有新意的、打破传统艺术感知的作品,但从美术史的视角来看,数字艺术缺乏一批具有经典品质的作品来生成自己的高度。实事求是地讲,《每一天:前5000天》的高价结拍使Beeple一跃成为三位目前全球身价最高的在世艺术家之一,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件作品的艺术品质就是全球一流。艺术发展的历史上,现实情况往往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失去灵魂的艺术品不会因为载体的变化就能名垂青史。相反,在数字艺术传播速度大幅加快的情况下,近年来数字艺术创作“朝生夕死”的现状更加明显。
另一方面,在虚拟与现实之间,具有无限发展的可能性。确切来讲,由NFT引发的思想碰撞与艺术交易的新形式,发力根源在于人類的反应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切入精神生活并用以塑造精神生活。NFT艺术收藏品归根结底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存在的一种数字艺术形式,其载体与一般数字艺术并无差异。在这些以GIF、MP4等人们耳熟能详的媒体格式被存储的作品里,这种形式对人类未来艺术形式与内容的塑造才是真正的看点。举例来讲,“电纸书”(Digital Publishing)出现之初,其取代传统出版媒介的观点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实践证明了“电纸书”并没有“独霸天下”。与NFT更为相近的是近年兴起的AI艺术,从发展角度来看,AI艺术发展并没有导致艺术没落的迹象出现,相反,科技不断进步带来的是种种原来意想不到的艺术新形式、新现象——增强现实(Augmented Reality)、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新媒体技术等,它们营造的互动性艺术体验已经走进人们的现实生活。
综上所述,NFT艺术收藏品为现实的艺术世界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性。然而,大可不必在NFT的耀眼光芒面前失去基本的判断。在科技打造的五彩斑斓的世界里,我们需要理性和建设性来打破NFT的迷局。
(苏刚/广州美术学院美术教育学院)
注释
[1]马明杰.论布洛克的“艺术品”概念[J].河北学刊, 2006,(05):199-201.
[2]马健.艺术品市场的经济学:艺术品市场的魔鬼与天使[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8.
[3]马健.“注意力”经济时代的收藏品投资之道[J].艺术与投资, 2006,(11):9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