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反垄断重锤落下
2021-10-29张程
张程
2021年4月10日,阿里巴巴因违法垄断行为被罚182.28亿元 (图/视觉中国)
过去十几年互联网平台一方面给广大用户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不少的风险和问题。互联网经济中“赢家通吃”的情况使得大型互联网平台逐渐成为了行业寡头,脱离了市场经济中“自由竞争”的地心引力,倚仗坚固的行业壁垒,获得了实质性的垄断地位。根据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理论,这一情况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而且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壮大,“不授权不能用”“用户隐私换服务”等霸王条款越来越常见,“大数据杀熟”“逼迫商家/用户二选一”“用户信息泄露”等行为也时有发生。此外,凭借着资本优势,大型互联网平台全面介入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一些领域恶性竞争,挤压原有业态,伤害了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由于垄断所带来的种种乱象,针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呼声日益高涨。
2020年1月2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对《反垄断法》进行“大修”,其中最显著的变化之一是新增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依据《反垄断法》基本原理和规则,结合我国国情并参考和借鉴国外相关实践,针对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作出了具体指南。法律法规的跟进,为一轮有针对性的反垄断监管提供了基础。
被忽视的疯狂并购
据统计,截至2020年9月8日,阿里巴巴参与的企业并购531起,腾讯参与的企业并购756起。即便在企业并购活跃度下降的2019年,腾讯参与的并购仍有121起,阿里81起,百度45起,京东32起;这些并购集中在科技、金融、电商零售和文娱等领域。然而在这么多起并购案件中,很少会遭遇到《反垄断法》的挑战。
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收购银泰商业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股权”以及“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做出顶格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万元,这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首次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交易做出的行政处罚。
对于垄断有一个很贴切的比喻:大树之下寸草不生。即在垄断企业控制之下,行业内很难再有新的企业成长起来。在数字经济领域尤应密切关注数字巨头并购初创企业的活动。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个领域的市場高度集中,垄断性比较强,这些并购活动会进一步加强并购企业的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另一方面从并购企业的角度看,这些并购不仅有助于提高其竞争力,而且还可以消灭其潜在的竞争对手。
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性尽管比较强,但也有在位大企业被新企业取代的情况,例如谷歌取代了远景公司(AltaVista),脸书取代了社交领域曾经的霸主Myspace。在这种情况下,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一样,垄断者从其本能出发,会热衷于收购一些科技初创企业,如脸书收购了Instagram和WhatsApp,谷歌收购了视频网站YouTube和DoubleClick,微软收购了领英,亚马逊收购了LoveFilm等,而且这些巨头现在还积极收购机器人、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等各领域的新兴企业。
然而,从被收购企业的角度看,它们虽然可能有巨大增长潜力,甚至可能成为行业领导者,但是作为新企业被收购可能要比自己通过竞争更容易获得资金,它们往往愿意在初创期间就寻找机会,准备以大价钱将自己卖给大平台。但从推动市场竞争的角度看,因为新产品和新企业进入市场对推动竞争非常重要,对市场高度集中的数字经济尤其重要,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有发展前景的初创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互联网平台竞争,而不是让它们昙花一现,过早地消失在数字大企业的并购巨浪中。
过去互联网巨头的很多并购交易之所以得到了批准,是因为《反垄断法》审查经营者集中主要考虑企业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等因素,即考虑并购企业相互是否竞争对手,忽视了,或者说难以界定互联网巨头并购小型初创企业是否会削弱市场的动态竞争。但是从新的法规来看,这一点已经在逐步被考虑在内。
反垄断正在进行时
数字经济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强化数字经济的反垄断监管在国际社会是大势所趋。欧盟委员会针对科技巨头早就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反垄断执法。2017年对谷歌罚款24.2亿欧元,理由是其搜索引擎不公平地将消费者引向谷歌的比较购物服务;2018年对谷歌罚款43.3亿欧元,理由是它强迫使用安卓系统的智能手机生产商安装谷歌的搜索引擎和浏览器;2019年对谷歌再次罚款14.9亿欧元,理由是其在线广告服务排挤竞争对手。尽管欧盟委员会对谷歌的罚款金额高达80多亿欧元,欧洲仍有很多人批评欧委会针对数字巨头的反垄断措施不力,一是调查时间太长,二是巨额罚款没有改变谷歌的反竞争行为。2020年12月15日,欧盟公布了《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两部草案,旨在针对科技巨头加强监管。前者明确了数字平台的责任是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强调了事前监管规则以确保平台市场的公平和自由竞争。后者主要解决市场封锁问题,禁止科技巨头自我优待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并且规定科技巨头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其全球年营业额10%的罚款。如果出现系统性违法行为,违法者可被进行拆分。
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在2020年10月发布了《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这是它2019年6月针对苹果、亚马逊、谷歌和脸书等大型平台企业进行调查的结果。报告的基本观点是,美国社会对科技巨头导致的互联网垄断存在巨大忧虑,认为它们不仅损害了美国的经济自由,影响了初创企业的竞争,减少市场创新和消费者选择,而且也损害了美国的政治、文化、新闻自由、个人隐私。报告提出要对苹果、亚马逊、谷歌和脸书等4大巨头进行结构性拆分,改革反托拉斯法。随着这个调查报告发布,美国司法部联合11个州在联邦地方法院起诉了谷歌,指控它封锁了竞争对手可向消费者提供更具吸引力的应用程序,损害了数字市场的创新。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起诉了脸书,并且提出拆分脸书的建议。苹果、亚马逊等其他互联网巨头也无一例外地受到了相关反垄断调查。
中国作为全球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互联网经济发展迅速,规模和体量巨大。当前我国市值超过千亿美元的互联网企业有5家,市值超过百亿美元的互联网企业有20多家,数字经济在GDP中的比重超过36%,互联网经济对国计民生有着重大影响。许多研究已经证明,在市场经济中,垄断行为会对消费者和国民经济带来巨大的伤害,反垄断是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平台不断向经济的各个领域渗透,其垄断性和危害日益明显,中国加大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审查越来越迫切。
2020年以来,反垄断执法部门不断重拳出击,对许多大型互联网平台做出了监管处罚。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涉嫌垄断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强制要求执行“二选一”,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的垄断行为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82.28亿元的罚款。
2021年4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美团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同年7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对互联网领域22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其间,先后对多家违法企业做出了处罚。
反垄断监管的加强维护了市场的动态竞争格局,对于经济良性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和财富增长的重要动力源泉,反垄断执法如果过严过重,可能会遏制相关企业的发展活力,对经济发展起到反作用。反垄断需要反对的是违法垄断行为,而不是规模上垄断的客观现实。企业只要不做出违法垄断行为,理应不需担心企业规模过大、市场份额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