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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颢的“违制”

2021-10-29阿金

检察风云 2021年16期
关键词:程颢汇报办事

阿金

程颢进士及第后任上元县(今属南京)主簿。有一年夏天河堤溃决,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应该先向知府汇报,知府再向上汇报,之后才能进行水利建设。这过程在当时需要耗时很久,百姓根本不能及时播种庄稼,不能及时播种庄稼就会缺粮,进而陷入饥荒。对此情形程颢做出决定,尽快调集百姓去修复溃堤处。由于水利工程及时,不仅没耽误农时,当年上元县还获得了丰收,百姓也因此避免了一场灾难。上元县地处水运要冲,朝廷设有专门的场所安置往来生病之人,但来此接受安置的人却多病死。程颢调查后发现,来这里养病的人,需要拿到专门的供给券后才会配发食物,就是说患病的人往往要等上几天才能吃到食物,导致有些人直接被饿死。程颢立刻向转运使汇报此事,要求预先在安置处贮备些粮食,这一要求获得批准后,来此养病的人死亡率大幅下降。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两件事情程颢都违反了制度的规定。无论任何一项制度的设计,目的都是为了工作实现规范化,为工作开展提供依据和保障,从这个角度看违反制度是错的。但同时也不能否认,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一劳永逸,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工作的推进,可能会出现不适用的情形,随之而来应是制度的完善和修改。所以站在制度完善的角度来讲,程颢的两次违反制度没什么不妥,因为其两次“违制”均取得显著工作成效,可以看成是对制度的完善或修改。

而如果单纯机械地执行制度,固然没什么不对,但也没有担当,更谈不上创新或革新,制度不适时往往不能取得良好成效。曾在媒体上看过这类新闻,某些部门要求办事者出具证明,证明“我爸是我爸”。看上去特别简单,结果却找派出所不给开具,找社区或村里不给开具,找其他相关部门也不给开具,办事者为此有的跑了十几个来回。若单纯按照规章制度来讲,无论派出所、村或社区还是相关部门都没什么不对,的确没有制度规定它们有权力或义务出具此类证明。可正是因为这样机械遵守制度,在无意中让办事者成了皮球,使其浪费了若干的时间、精力甚至财力。

当然也有部门的领导或人员做法像程颢,敢于面对实际情况“完善”制度。某地一检察官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针对当事人行动极其不便的情形,主动到当事人家中去讯问,并与法院沟通共同到当事人家中去开庭宣判。还有某地一位主要领导,下乡走访慰问时,发现走访慰问的对象太贫穷,足够办理低保的条件,于是直接指示陪同的相关人员为其办理低保。这在程序上可能有一点问题,但在实质上却帮群众真正解决了困难和问题。

领导干部根据实际情况“违制”,说难不难,说容易也不容易。只需要一颗为民之心,需要一种务实的态度,需要一种担当精神,为民之心是内因,务实态度是基础,担当精神是条件,三者叠加就可能为民“完善”制度。领导干部“完善”制度不是坏事,假如上述“三者”每个领导干部都能尽力去做,这种利国、利民、利社会的“完善”一定会使百姓大为受益。

图:付业兴   編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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