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突发治安事件报道中的法治意识
2021-10-28靳琳琳
摘要:突发治安事件具有强烈的突发性,并常引发较大的争议性,成为现代新闻传播机构报道的常见内容。但是,由于传播者专业素养和法治理念的欠缺,容易导致此类报道出现娱乐化、庸俗化的问题。因此,只有在突发治安事件报道中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注重法治新闻记者的职业素养,针对突发治安事件报道的实际特点进行报道,才能使此类报道更加科学合理,使报道质量得到提高。
关键词:突发治安事件;新闻报道;法治意识
中图分类号:G2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21)10-0048-03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社会结构的裂变和经济的飞速发展,突发性的社会纠纷不可避免,而突发性治安事件正是其表现之一。突发性治安事件不同于刑事案件,它往往更加贴近百姓的生活,与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突发治安事件新闻话题更加容易吸引社会受众的眼球,也更加容易被受众所关注,常常成为现代新闻传播机构报道的热点话题[1]。在突发性治安事件报道实践中,传播者能够迅速反应,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新闻报道。然而,在面对突发治安事件时,传播者往往过于注重报道的新闻性,却忽视了其法律性特征,在报道中过于夸张,甚至过分渲染事件经过来吸引公众的眼球,因而容易导致这类报道的娱乐化与庸俗化。尤其是近年来,许多商业运营的新闻传媒机构受经济利益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些新闻记者在进行突发性治安事件报道时,失范现象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传播者在进行突发治安事件报道时缺乏法治意识。
二、突发治安事件报道中法治意识缺乏的表现(一)关于突发治安事件报道的正确认识
突发性治安事件属于社会事件中的一种,相对一般的刑事案件而言,突发性治安事件具有影响面广、发生频率高的特性[2]。从交通秩序到生产生活,从饮食起居到旅游出行,都有可能发生为广大受众关注的敏感事件,并且具有群体性、突发性强的典型特征,因而也更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舆论关注。同时由于突发治安事件具有突发性、矛盾性、冲突性等特性,往往更加容易受到传播者的青睐。我们在报纸、电视中的很多社会新闻版块都很容易找到突发治安事件报道的影子,其中较为典型的有涉黄涉赌事件、校园治安事件、家庭暴力事件等,单是新闻标题就能够抓住受众眼球,引发舆论关注。例如,“某地9岁小学生被高年级学生罚跪磕头致重度抑郁”;“某市公安局长带队抓赌,行拘9人,收缴多台麻将桌”;“杭城警方昨夜扫黄大行动”。这些事件往往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大、有些甚至是矛盾冲突激烈的群体性事件,社会关注度相对较高[3]。由于突发治安事件的社会危害性不像刑事案件那样严重,所以传播者在对此类事件报道时往往容易忽视法治思维和报道的规范性。
(二)突发治安事件报道中法治意识缺乏的表现1.新闻性与法治性的平衡不够
一些传播者在面对突发治安事件时,过度追求新闻性甚至娱乐化功能,以此来吸引受众的广泛关注,缺乏必要的采訪调查,为了追求及时性和新闻性,过于情感用事。往往导致在进行突发治安事件报道时加入过多的个人情感色彩和主观臆断,这种非理性的报道行为无法体现法治新闻报道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真实性。更有甚者,有的媒体机构和传播者为了追求经济效益, 在报道涉黄事件、暴力治安事件时, 不去关注事件本身的性质和社会影响,而是着重渲染新闻事件的各种细节。例如,某新闻机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名为“某市花苑小区打掉招嫖团伙, 嫖客多人为女性”的新闻。再配上现场的图片, 使该事件法治性、严肃性荡然无存, 有哗众取宠的嫌疑,反而失去了作为法治报道所应有的教育意义和警示意义[4]。
2.不能正确使用法言法语
法言法语是所有涉法新闻报道者应该掌握的专业术语,对突发治安事件的报道也应正确使用法律专业用语。突发治安事件报道与刑事案件报道有着明显区别,前者只是一般的社会违法行为,而后者则是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二者之间的法律术语使用存在细微的差异,不允许出现任何偏差,不同的词语可能字面略有不同,但表述的却是截然不同的意思。例如,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的是“刑事拘留”措施,治安事件中的违法嫌疑人被采取的则是“行政拘留”措施。再如,经常性看到突发治安事件报道中出现“公安机关已经将嫌疑人拘捕”这样的字句,其中“拘捕”就不是正确的法言法语,因为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的措施可能是“拘留”,也可能是“逮捕”,但是不会有“拘捕”这种措施。有的新闻记者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对事件的基本定性不清,在发挥法治报道普法宣传社会功能上明显不足。
3.语言表述新闻性有余,法律味道不够
突发治安事件报道应该是新闻和法律的结合体,这就要求其既要体现新闻的时效性和可读性,又要体现法治新闻的严谨性、严肃性。在治安事件报道实践中,部分媒体机构和传播者过于追求报道的可读性,却牺牲了法律的严谨性、严肃性[5]。甚至在报道事件的来龙去脉时,不向办案机关核实,或者虽经核实但办案机关未给予明确答复,媒体便擅自发表带有主观臆断的报道。
4.事实和报道尺度把握不准,侵犯他人隐私
随着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当下的传媒机构和传播者面对的受众更加挑剔,工作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突发性治安事件报道中,一些传播者和传播机构为了追求时效性和社会性,为了抓取第一手新闻资料,不加核实就利用自身所拥有的传播话语权, 公开报道未经准许的信息内容, 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尤其是有些事件涉及未成年人、受害女性、有伤风化的事件情节时,虽然事件事实也是客观无误的,但是从当事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的角度,采用模糊处理更加妥善,但个别传播者还是为了迎合受众猎奇心理不加筛选地公开, 更有甚者直接暴露新闻对象的详细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等,最终导致新闻报道对象的隐私权受到侵害, 给传播机构和传播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5.传播者法治意识的缺失
一方面,部分传播者和传播机构只具有新闻传媒的专业知识,但是对法律知识略知皮毛,一知半解,导致对治安事件、刑事案件、民事事件基本区分不清;另一方面,在报道突发治安事件时妄加评判分析和揣测,导致报道本身不中立、不客观,甚至治安事件新闻报道内容失实。
三、加强突发治安事件报道意识的基本路径(一)正确认识突发治安事件报道,树立法治底线思维如前所述,突发治安事件报道的实质是法治报道,这种报道具有新闻性与法律性融合交叉的典型特征。突发治安事件报道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社会新闻报道, 它对传播者的素质提出了更加全面、更加严格的要求。传播者既需要具有严谨的报道态度、掌握扎实过硬的新闻知识,还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否则无法完成高质量的法治报道。同样的道理,一篇规范的突发治安事件报道必然是新闻价值和法律价值的统一, 法治底线思维是传播机构和传播者在进行突发治安事件报道时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素养。唯有如此,报道突发治安事件时才能够准确遴选出法律价值和新闻价值兼具的重要信息, 最终提高突发治安事件新闻报道的质量。因此,在突发治安事件的新闻报道中,新闻传播者应该加强对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既要学会运用新闻的眼光去看待问题,还要学会运用法律的眼光去分析问题。传播者在大量的报道实践中,不仅要掌握普通新闻工作者应有的传播技能和职业素养, 还需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 不断强化对基本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在报道中掌握并正确运用“法言法语”毫无疑问,法言法语是涉法类报道中常用的专门的法律术语,它由法律规定并且具有特定的含义。突发治安事件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事件,从传播的效能来看,这类新闻具有明显的法治宣传作用。传播者只有树立牢固的法治意识,在突发治安事件报道中准确使用法言法语,才能起到准确报道事件真相,客观普及法律知识的社会效果。传播者在采写突发治安事件新闻时,要精确地把握并表达不同事件实况,就必须知晓常见法律术语的特定内涵[6]。通过学习和实践理解法言法语的含义、性质、适用范围、感情色彩等,能够区分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例如,“抚养”“扶养”和“赡养”的区分;“被告”和 “被告人”的区分;“违法嫌疑人”和 “犯罪嫌疑人”的区分等。对一些涉及事件基本性质的报道,应尽量使用 “据办案人员介绍” “据当事人称”等客观性较强的词语,避免妄加评论。
(三)坚持新闻真实性与“法律味道”的平衡突发治安事件报道具有新闻性与法律性融合交叉的典型特征。这就要求突发治安事件报道既坚持新闻真实性的基本底线,又坚持服务国家法治建设和普及法律知识的传播理念, 树立高度的法治社会责任感, 彰显新闻传播媒体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社会效应。第一,突發治安事件报道者应始终恪守真实、全面、公正等新闻专业主义原则, 视准确、真实为新闻报道的生命线,不人云亦云,善于挖掘突发治安事件的客观真相,全面报道。同时,积极普及法律知识, 宣传依法治国的理念,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法治中国的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第二,突发治安事件报道毕竟不同于法制文学,在报道时不能过于追求形象生动和夸张渲染,而应该尽可能平衡新闻性和法律性的关系,把握新闻语体与法律语体的关系,采写时尽量对事件保持中立平衡的态度。突发治安事件报道实践中,一些报道者在面对事件时,经常运用情感色彩强的词语,采用情绪化、文学化的处理手法,过于直白地表达对受害人的同情或者对犯罪分子的仇恨。例如,嫌疑人将受害人打得“头破血流”,对违法嫌疑人使用诸如“败类”“变态狂”“窃贼”等不规范的用语,这些都带有明显的情感色彩,反而淡化了突发治安事件报道的严肃性和法律味道。因此,应该通过报道理念的调整,坚持新闻真实性与“法律味道”的平衡统一。
四、结语
我国法治建设脚步日益加快,法治中国的蓝图已经向我们徐徐展开。担负着法治新闻宣传报道重任的法治报道工作者,在对各类法治新闻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应该始终树立法治思维,培养自身的法治意识,注重法治新闻传播与国家法治建设的紧密关系。尤其是在广泛存在的突发治安事件报道中,应在法治意识的指引下,把知法理、懂法律、用法报道等有机地串联起来,应针对突发治安事件报道的实际特点,保障突发治安事件报道的最佳传播效果,为构建法治中国、和谐中国添砖加瓦,实现社会公众对新闻传播的美好期许。
参考文献:
[1]李延林,邓也.新闻报道要讲“法言法语”刍议[J].新闻界,2012(12):66-69.
[2]韩林芳.法治新闻报道应注意的几个问题[N].山西日报,2020-12-29.
[3]张宇春.略论法治新闻记者的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J].西部广播电视,2020,41(22):194-196.
[4]周小琨.浅谈对突发事件的报道策略[N].法制生活报,2020-09-23.
[5]张蕊,庞欣欣.浅谈法制新闻报道应注意的问题及措施[J].经济与法,2013(7):169+177.
[6]党德强.法制报道中的法言法语[J].青年记者,2018(30):84-85.
[责任编辑:武典]
收稿日期:2021-03-07
作者简介:靳琳琳,女,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治安系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法学、治安学教学与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