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参民”,让义务教育“公私分明”
2021-10-27何勇海
何勇海
教育部等8个部门日前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就规范“公参民”学校进行部署。通知要求,公办校要逐步退出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校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彼此的名义开展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各地要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和机制,实现平稳过渡。(8月26日《北京青年报》)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地方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此次,八部门发文规范“公参民”学校,要求公办校逐步退出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执行,也是一种政策延续。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从立法层面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并要求公办校逐步退出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化,实现教育公平。
正如业内人士所说,长期以来,在全国各省份,几乎所有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都包含义务教育阶段;几乎所有利用国企、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都包含义务教育阶段,只是程度不同。义务教育搞“公参民”,是以民办名义高收费,把公益性办学变成营利性活动,扭曲了义务教育本质,加重了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还严重影响教育均衡发展,加剧了“择校热”,加剧了教育焦虑,在义务教育学校之间还造成不公平竞争。
因此,这些年屡有声音呼吁,严格规范名校办民校,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因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建校资金,或是依靠财政划拨,或是利用国有资源融资贷款,义务教育公办校若有足够资金用于“公参民”,不如直接开办更多公办学校。而且,举办义务教育是政府责任,义务教育的投入必须以政府投入为主,而非高收费。教育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允许义务教育搞“公参民”,是在弱化地方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不符合新时代人们对美好教育的向往。
基于此,近年来,一些地方已在整顿义务教育“公参民”学校,要么退回到公办身份,统一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收费标准;要么与公办校脱钩,彻底变民办。这种“非公即民”“公私分明”的改革在各地执行力度不一,有的地方已禁止新办“公参民”义务教育學校,有的地方还按兵不动。
对此,《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终于从顶层设计提出要求。此番,教育部又发文对规范“公参民”学校进行部署,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的时代已经到来。相信义务教育“公参民”将会得到全面整改,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各安其位、相互促进的教育大格局即将形成,值得期待。
(编辑 张建 445718228@qq.com,西米绘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