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听器使用现场调查与选用规范探析
2021-10-27杨敏刘玉飞
文/杨敏 刘玉飞
依据标准制定的标称值扣减方法选择、配备护听器,是多年来普遍的做法。这样看来似乎“简化”了听力保护工作,但是,这样做无法确切了解员工的实际防护情况,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大量研究已经表明,护听器的标称值不能准确反映护听器在实际现场的防护性能。本文通过现场调查及研究得出结论,护听器个体适合性检验可以充分考虑佩戴者个体差异和现场情况,是解决护听器现场防护能力问题的有效措施,未来可考虑将其纳入护听器的选择、使用指南性标准中。
护听器广泛应用于各类噪声作业场所,作为劳动者听力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护听器在实际现场的防护效果一直备受关注。听力保护领域的发展趋势是向护听器的佩戴者提供个体适合性检验,即测试具体使用者佩戴护听器后取得的个人声衰减(Personal Attenuation Rating,以下简称PAR)。研究人员应用适合性检验工具开展了多项现场调查,证实了适合性检验在职业听力保护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加拿大和欧盟的指南性标准中,在护听器选择、使用和培训过程中,均推荐进行个人适合性检验作为重要辅助手段。
在我国,护听器个体适合性检验已经介绍和推广多年,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认同和应用。近年有多项应用适合性检验工具在国内企业开展的调查,以了解员工的防护现状和探讨提高个体防护有效性的可行措施。其中,Gong和Liu等人对一款泡棉耳塞和一款预成形耳塞进行了使用现场调查,证明了适合性检验对解决噪声个体防护问题的重要意义。
本文从笔者之前进行的一项耳罩式护听器(以下简称“耳罩”)使用现场调查出发,介绍该项调查展示的防护现状,对比常见的护听器选择标准或规范的建议,探讨解决现场个人防护问题的可行措施,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的现场实践和完善我国护听器选择、使用指南性标准提供参考。
耳罩使用现场调查情况概述
该项调查是2015至2016年期间在广东省一家企业内开展的,受调查企业重视听力保护并长期开展普及全员的相关培训。受访员工都在接触噪声岗位工作,使用同一款耳罩。调查包括问卷调查和PAR测试两部分。问卷调查涵盖了员工的基本信息、噪声接触情况、对噪声危害的认知、护听器使用情况和对培训的看法。PAR测试是应用3MTME-A-RfitTM双耳防护验证系统进行。
结果显示,在企业长期着力实施的听力保护措施的保障下,员工对噪声危害有良好的感性认知,大部分都能遵守企业听力保护制度,坚持使用护听器;绝大多数受访员工能正确佩戴耳罩,并能取得充分的防护。
结果显示,尽管人们普遍认为耳罩比较容易佩戴,但在受访员工之间PAR仍存在很大的个体差异,耳罩使用方法的个体差异明显地影响了防护效果;仅通过标称值很难准确预估个体员工的防护水平,更无法从群体中甄别出需要接受干预的个体。个体适合性检验可以识别出那些需要接受干预的员工,然后结合一对一、有针对性地干预,用PAR数据当面验证佩戴方法的调整如何能够提高防护效果,这展示出适合性检验在员工培训上所具备的独特价值。
护听器的声衰减标称值及其应用
护听器的声衰减能力依据标准评估并标称在产品的包装上,基本方法是在实验室条件下,分别对不同频率的声音测试受试者在没有佩戴护听器时和佩戴了护听器后的听阈,两者之差就是护听器的声衰减,单位是分贝(dB)。护听器的标称值很重要,它们规范了用于职业噪声防护的产品应具备的最基本性能,避免非防护类产品在职业防护中被混用。
我国尚未开展护听器的测试,最常用的标称值是依据ISO 4869系列标准测试并计算得出的单值评定量(Single Number Rating,以下简称SNR),与C计权噪声接触值(LC)相减以预估防护后的A计权有效声压级(LA’)。
另一个常见的标称值是NRR,那是美国法规所采用的标称值,依据ANSI S3.19标准测试并计算得出。按照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的法规,NRR应与LC相减以预估LA’,如果仅有A计权噪声接触值数据(LA),则需要从NRR中减去7 dB修正。SNR和NRR评估的基本方法相同,但是测试要求和计算公式不同,两者之间没有换算关系。如果一个产品分别按照ISO和ANSI标准检测过,可同时提供SNR和NRR的信息。
众多现场研究数据表明,在实际应用时,受护听器佩戴效果、佩戴时间等因素的影响,标称值往往不能反映护听器在实际现场的防护性能,大多数情况下都高估了护听器的防护值。
为了估算护听器的现场防护值,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或标准都建议对标称值进行扣减。在美国,OSHA建议将NRR扣除50%。在我国,卫生部1999年颁布的《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建议用SNR×0.6来估算现场防护值。国家标准GB/T 23466—2009《护听器的选择指南》(以下简称“GB/T 23466”)提出,需要依据安全与健康、适用和舒适的原则选择护听器,避免由于使用环境和个体适合性、不正确佩戴等因素降低其防护性能,对防护后有效声压级的适宜水平提出了建议,但并没有给出标称值的扣减方案,直接应用SNR来筛选护听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发布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要求按GB/T 23466的建议选择护听器,并在附件中要求劳动者暴露于LEX,8h为85~95 dB的工作场所应选用SNR为17~34 dB的耳塞或耳罩;暴露于LEX,8h≥95 dB的工作场所应选用SNR≥34 dB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
上述方法能否有效地预估员工的现场防护值呢?在前文介绍的耳罩现场调查中,首次PAR的测试(基线PAR)是基于受访员工日常佩戴耳罩方式测试的,能反映员工当时的防护状况,将这些PAR数据与根据该现场条件运用上述方法得出的估算结果进行对比,就有助于回答这个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PAR结果报告中包含了综合可变性,包括测量、佩戴和频谱在内的总不确定度评价。扣除总不确定度前的PAR称为PAR50,是受试者当次测试时取得的防护值;扣除总不确定度后的PAR称为PAR84,为受试者提供相对保守的防护值结果。在与标称值及其应用方案对比时,应用PAR50更为合适,因此本文讨论中均应用PAR50数据。
现场调查数据与护听器选择指南的讨论
受访员工按噪声接触值分为两组,第一组员工的噪声接触值Leq,8h为95 dB(A),第二组则为102 dB(A)。测试耳罩的标称值为:SNR=33 dB,NRR=27 dB。
由于我国的各项规范和标准中还没有提出用于SNR的C-A计权修正方案,本文参考Gauger等人的研究,在SNR上减去2 dB,修正后为31 dB。
表1列出了根据运用上述方法估算的现场防护值,以及给定耳罩对受访现场的适用性,图1则展示了189名受访员工基线PAR的分布情况。
表1显示,不同方法对给定耳罩的适用性得出各种结论,既有合适,也有防护过度和防护不足这种截然相反的结论,令人无所适从。按美国OSHA的方法扣减后,该耳罩预估防护值为10 dB,不适用于第二组接触102 dB(A)的员工;按我国《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要求,因为耳罩SNR不足34 dB,对两组员工均不适用。那么,现场数据是否支持这些结论呢?
表1 依据美国OSHA和我国三项护听器标称值应用建议得出的测试耳罩适用性
以防护后接触值LA’应低于职业接触限值85 dB(A)(Leq,8h)为判断依据,第一组员工所需的最低防护值为10 dB,第二组则为17 dB。图1的数据显示,受访员工的基线PAR都不低于14 dB,其中98%的基线PAR都大于或等于17 dB,可以认为,在调查现场使用给定耳罩,绝大多数员工能得到充分防护。这说明,美国OSHA方法和我国《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要求均低估了测试耳罩的现场防护值。
表1显示,按《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方法会得出耳罩对两组员工均适用的结论,这是否就表示它能很好地反映现场情况呢?这需要具体分析:和该方法得出的18.6 dB的估算值对比,现场仅有4人(2%)的基线PAR处于与之相当的水平(19 dB),但有24人(27%)取得了与SNR相等的防护值(31 dB),所以从群体上看,没有证据表明那4个人具有很好的代表性;从图1还能看出,从那少数的4个人的数据不可能透视出189名员工的情况。
图1 调查企业189名受访员工基线PAR的分布
GB/T 23466直接应用标称值。它得出的第一组员工“存在过度防护风险”的结论,很容易高估现场防护值,忽视了有些员工实际上防护不足的问题,还可能因为寻求“更适合护听器”而导致更多员工防护不足的隐患。
以上4种方法对现场防护值的估算与个体适合性检验所反映出的现场情况均不相符。关键的问题是,这些方法都不能解决从护听器的适用性、号型、设计等差别进行选用,也无法估计员工生理和佩戴技巧等方面巨大的个体差异对实际防护水平所带来的种种影响。
一个可能的观点是,即便存在个体差异,扣减标称值得出的“保守估计值”至少可以让绝大部分员工得到充分的防护了,这样能较为简便地解决大多数现场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前面所讨论的受访企业长期坚持覆盖全员的护听器使用培训,并为员工配备容易佩戴和监测的耳罩,因此,受访员工取得的PAR较高。对于使用佩戴方法相对复杂的耳塞或培训不充分的员工,PAR可能较低,Gong和Liu等人的调查印证了这点。
Gong等人的调查中受访员工来自4家企业,使用同一款泡棉耳塞:SNR为37 dB,NRR为29 dB。按照前述各方法估算,预期这款泡棉耳塞的现场防护值比本文讨论的测试耳罩高。然而,调查数据显示,由于受访企业在听力保护措施和执行力度等方面存在差距,使用泡棉耳塞的员工的基线PAR明显低于图1显示的耳罩使用者所获得结果,而且个体差异更大,相当大比例的受访员工的基线PAR低于各估算值。
Liu等人的调查中受访员工来自一家企业,使用一款预成形耳塞。调查结果显示也有相当大比例员工的基线PAR低于各估算值,同样存在很大的个体差异;其中56名员工由于耳道生理特点的缘故,即使正确佩戴该耳塞也无法取得足够的防护,必须选用其他护听器。
由此可知,这些“保守估计”并不总是保守的,并不能可靠地预测有多少人得到足够的防护,更无法甄别到底哪些人防护不足。
此外,“保守估计”声衰减的方法会要求产品具有更高的标称值,就该项耳罩调查的情况而言,企业需要为员工配备罩杯更大更重的耳罩甚至强制使用耳塞和耳罩双重防护,这意味着员工必须在舒适性上进一步妥协。
调查报告中提到,企业在开始推广应用耳罩的时候遇到了很大的挑战。如果产品更大更重,必然会降低员工的佩戴意愿,缩短佩戴时间或者有意改造耳罩,最终影响防护效果。泡棉耳塞现场调查的结果已经证明了较高标称值的产品如果没有被正确使用,在现场未必能发挥预期的“更高的”防护效果。
此外,一味地追求高标称值可能导致过度防护的风险。如果企业管理人员仅依赖于管理部门或标准制定的标称值扣减方法选择、配备护听器,这样看来似乎“简化”了听力保护工作,但是,这样做无法确切了解员工的实际防护情况,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这些现场调查证明了护听器个体适合性检验是解决现场防护问题的有用措施。它充分考虑了个体差异和现场情况,可以获取每位员工的防护情况,识别出那些防护不足的员工,让管理人员可以及时加强培训或选配适合的护听器;对存在过度防护风险的员工,可以及时了解其使用感受,判断具体风险程度采取相应跟进措施。
同时,这种方法着眼于现场和员工,使员工参与其中加深理解和接受所选择的护听器,也可以促进与员工的交流,有利于加强听力健康和防护知识的宣贯,了解护听器的使用障碍并及时改善,提升员工使用护听器的主观能动性。
GB/T 23466没有提供标称值的扣减方案,避免了企业依赖“一刀切”的扣减标称值的方式选择护听器,引导管理者考虑影响个人防护有效性的诸因素并加以控制,对于解决现场个体防护问题而言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随着应用需求和技术的发展,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在职业卫生评价中,企业一般会得到A计权噪声接触值数据而普遍缺乏C计权数据,因此,C-A计权的修正建议是非常实用的;另外,宜考虑引导企业管理人员应用行业内广泛认可的新技术,例如个体适合性检验,解决护听器选择和使用中的常见问题。
除了护听器的声衰减能力和适合性以外,要实现有效的个人防护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激励员工在接触噪声期间坚持正确使用护听器,所以关注护听器的舒适性、使用便利性和员工沟通的需要等,都很重要。作为护听器的选用指南标准,宜依据这些现场调查的发现,提供更多可行性措施建议。
结论
护听器的标称值不能准确反映护听器在实际现场的防护性能,依据政府管理部门制定的方法扣减、应用标称值以选择护听器是多年来普遍的做法。这些扣减、应用标称值的方法就给定耳罩对相同的现场的适用性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此外,它们都无法反映现场数据所展示的巨大的个体差异。
个体适合性检验充分考虑了个体差异和现场情况,是解决护听器现场防护能力问题的有用措施,可考虑纳入护听器的选择、使用指南性标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