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信息传递、政策扶持与上游产品的高价格——基于信号博弈的分析
2021-10-23罗云辉
罗云辉,林 洁
(1. 复旦大学 管理学院,上海 200433; 2.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金融管理学院,上海 201620)
1 研究背景
众所周知,大宗原材料生产行业通常是资产专用性强的重资产行业,其产能调整相对于终端产品市场需求的波动而言相对迟缓,而市场短期需求的价格弹性通常较小,这造成价格波动幅度往往较大,价格水平在需求旺盛的阶段迅速走高,这是产业技术经济特征和价格机制运行共同决定的正常现象.同时,行业市场结构和具体的价格形成机制也会对上游产品的价格形成影响,这在寡头市场结构条件下尤为明显[1-2].本文的研究着眼于这样一种市场结构: 上、下游产业均为寡头市场结构;上游产品具有同质性,价格由两个产业的代表性企业谈判确定并适用于所有企业;下游企业之间产品同质,但生产经营存在效率差异,而且效率差别本身具有信息的不对称性,表现为: 代表下游行业进行价格谈判的企业是行业领先者,具有较高生产率,掌握行业其他企业的成本信息,但其他企业并不清楚该企业的生产率到底多高.
下游寡头企业谈判确定的价格适用于行业其他企业,看似是一个奇怪的假设,以至于以往的理论研究没有对此进行过分析.但这一市场结构假设是有现实依据的.比如: 至2011年的前40年里,国际铁矿石价格体系中除现货价格之外的协议价格就是由3家主要铁矿石生产企业和分属不同国家的3家钢铁企业进行年度交叉谈判来确定的.确定的价格适用于买方国内所有采用协议价格的企业,交易数量则由各钢铁企业在协议价格确定后自行决定.我国自2004年开始直接参与铁矿石谈判,至2011年协议价格形成机制改变之前,均由中国钢铁业协会选择宝钢集团作为中方代表,与国际三大铁矿石生产企业进行每年一度的价格谈判,确定的价格适用于77家国内大中型钢铁企业.再比如,我国每年向日本出口的煤炭的价格由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分别与代表动力煤用户的日本石炭资源开发株式会社和代表炼焦煤用户的日本钢铁业3家企业联合组进行谈判的方式确定,市场结构、确定价格的机制完全符合这一假设.
着眼于分析这种市场结构对价格形成的影响,有助于我们把关注点由笼统的供需变化或谈判技巧深入到市场结构的层面,进而为改善特定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提供理论辅助[2-3].
本文试图在前述基本市场结构背景下,为上游产品高价格现象提供两种基于信号博弈的理论假说.
第1种情形: 下游谈判企业(以下称“企业1”)的生产效率状况为私人信息,与之竞争的同行企业不能完全掌握,但对其效率具有概率分布的判断.同时,众企业事先对谈判最终达成的价格水平有一个预期范围.考虑到企业生产运营效率的高低会影响它对原材料价格的承受程度[3-4],因此一旦价格水平确定,同行企业可据此对企业1成本类型的判断进行事后调整,形成新的条件概率分布,进而各自调整后期的最优产量水平.由于高效率类型的企业更有能力承担高成本,因此“接受高价格”的事实会提高企业1为“高效率类型”的事后概率,“接受低价格”的事实则会提高企业1为“低效率类型”的事后概率.考虑到这种信号传递带来的策略性效应,在一定条件下,市场会实现一种均衡: 高效率类型的企业1的最优选择是接受高价格以彰显其类型,而由此导致同行减产、自己增产带来的利润增加值超过接受上游产品高价格的成本增加值;而低效率类型的企业1接受高价格以误导同行时对应的自身均衡利润水平较低,因而选择只接受低价格.
第2种情形: 此情形不涉及谈判价格对企业1效率类型的信号传递作用,同时引入政府干预的影响.考虑到谈判确定的价格对整个行业及其下游产业利润存在广泛影响,当谈判价格高时,政府会在了解企业1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决定是否以及在怎样的水平上出台产业扶持政策.这样,政府出台何种力度的产业扶持政策,就具有了对企业1成本类型的信号传递作用.换句话说,当事后行业保护扶持的力度弱,其他企业判断企业1为“高效率类型”的条件概率就会提高,进而在竞争中减少产量,企业1则相应增加均衡产量和利润.当满足一定条件时,高效率类型的企业1因接受高价格和失去政府扶持而付出的代价,小于因产量变化而导致的利润增加.由此市场形成这样一个均衡: 高效率类型的企业1接受高价格并拒绝政府扶持;低效率类型的企业1则力求在谈判过程中获得低价并在不得已得到高价时接收政府可能的扶持.
2 上游产品价格的信号传递模型
(1)
(2)
考虑到如下简化表达不引起歧义:
式(1),(2)可简化表达为
(3)
(4)
即
(5)
(6)
进行类似计算,可得
推论1当下游产品需求越大,谈判企业效率越高,竞争者效率越低,或者上游产品谈判可能达成的不同价格之差越大时,H型企业1以接受较高的上游产品价格发送其真实类型的做法更易成为现实.
推论2当下游产品需求水平越低,竞争者效率越高,不同类型谈判企业的效率差别越小,或者上游产品谈判可能达成的不同价格之差越大时,L型企业1的价格策略不同于H型企业的可能性就会越大.
表1 历年国际铁矿石价格较上年的实际波幅与机构的预测值
3 引入政府扶持的信号传递模型
上节的核心假设是企业1对价格的态度具有传递其效率类型的信号作用.本节弱化该假设,引入上游产品价格谈判之后,本国政府对下游产业进行政策干预的可能性.在其他假设条件不变的情形下,仍然运用信号博弈的思路分析特定市场结构影响上游产品价格的机理.
很多上游产品的短期价格往往强烈地受到宏观经济和政策预期、金融市场波动、汇率、下游产品市场预期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在这种价格水平本身“噪音”大的情形下,企业1以对某一水平价格所采取的态度作为传递自身效率的信号就难以实现.不过,上游产品价格必然影响下游行业的盈利状况,为此,面临一定的上游成本压力,包括企业1在内的行业企业是否诉诸于政府扶持政策是能够彰显其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状况的行为,这就为企业1传递自身效率类型的信号提供了可能途径.
产业政策是政府影响经济发展的常见手段,其中包括了产业扶持政策.以钢铁业为例,长期以来被视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之一,《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是除汽车产业外仅有的针对具体行业的国家级产业政策.政府针对钢铁产业投资规模的控制、项目和土地审批,对钢铁产品和焦碳、铁合金等上游原材料的管制及出口退税率的适时调整等政策措施,在近些年屡见不鲜.尽管这些措施往往涉及宏观经济调控、节能减排、产业组织优化等政策目标,但钢铁产业的效益和竞争力是政策措施的基本着眼点.
(7)
(8)
不影响含义,可简化表达为
(9)
(10)
(11)
(12)
(13)
显见,当s*=0时,y>0,s*=1时,y<0,且
(14)
此外,我们还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
(15)
(16)
(17)
当需求足够大时,
(18)
(19)
证
(20)
(21)
(22)
从而得
(23)
(24)
代入相关数值即得式(15)~(17).
式(19)中ΔCS表示消费者剩余的变化:
式(19)左端=
式(18),(19)成立.证毕.
4 结语与延伸
尽管已有的理论文献从未分析本文所针对的市场结构和定价方式,但这种看似有些奇怪的结构和机制在现实经济中并非罕见,因而对其进行理论探讨就具有价值.
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国际铁矿石协议价格在我国企业参与谈判的几年中大幅上涨,严重侵蚀了我国钢铁行业的利润,而既有的解释均存在说服力欠缺的地方.比如,有观点认为我国钢铁产业集中度低,容易导致进口市场无序化,不利于谈判达成较有利的结果.问题是我国只有一家企业参与协议价格谈判,而现货市场上拥有进口铁矿石资质的企业数量,自2004年的523家持续减少到协议价格机制改变之时的105家,进口集中度是明显提高的.再比如,在媒体的报道中很普遍的一个观点认为铁矿石的高价格是国外钢铁企业故意接受高价,“暗算”中国企业所致.在企业竞争中,“提高竞争对手成本”是一种重要的排他性策略[10].但这依赖于企业在同一市场竞争的前提.现实情况是,我国近些年钢铁出口量与总产量相比,比例很低,没有形成中外企业在国际钢铁产品市场进行竞争的格局.事实上,若不计生铁和粗钢,单就进出口比例较大的钢材来看,我国2003年之后的出口量/产量比和铁矿石价格涨幅之间,没有呈现明确的正相关关系.
本文的研究假设吻合铁矿石协议价格机制和我国钢铁行业的市场结构,也许能够为我国企业参与谈判的几年间铁矿石的高价格提供一种与基本供求模型一致,同时与特定市场结构相关的解释.当然,价格的形成基于真实的供求,之所以将2004—2011年间进口铁矿石的价格定位为“高”,是基于以下3点.1) 价格涨幅远高于下游钢铁产品或同为炼钢基础性原材料的炼焦煤的涨幅.2004—2011年,进口铁矿石平均价格上涨399.4%,是国内市场钢材综合价格指数涨幅的11.3倍,是CR炼焦煤价格指数涨幅的4.4倍.2) 纵向对比利润水平差距大.2011年,我国的铁矿石进口依存度达65%,在三大国际铁矿石生产企业59.6%的产量销往中国的背景下,相对于力拓公司42.4%的利润水平,作为生铁和粗钢产量占世界总产量达到56.1%和44.9%的钢铁大国,我国纳入统计的77家大中型钢铁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仅为2.1%,利润总和小于力拓公司的利润额.3) 横向对比利润水平差距大.2010、2011年,三大国际铁矿石生产企业的平均利润率是世界企业“500强”平均利润率(4.16%)的10倍左右.相对应的是,我国钢铁业的利润率与《中国统计年鉴》分类中的40个工业行业比较,相当于平均水平的40.2%,仅高于受到价格管制的“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而在此期间,我国钢铁产业的集中度、产品结构在提高,市场需求持续增长,这些因素都是对价格和利润起到支撑作用的.
本文的核心思想是: 当下游企业彼此竞争,而原材料价格由其中一家企业代表全行业进行谈判,且该企业与竞争者之间存在成本信息不对称时,在一定的需求、成本,以及在谈判中获得低价(或政府出台扶持政策)的概率条件下,H型的下游谈判企业会倾向于以接受较高价格的方式,向竞争者证明其成本特征.尽管这样有代价,但较之竞争对手不确知谈判企业类型时对应的期望利润水平,接受高价更为有利.这样,当有关外生条件得到满足,且下游谈判企业为H型时,上游产品的高价格现象就会发生.有必要指出,与此分析一致的事实是,2011年以后铁矿石协议价格的形成机制发生了改变,以近3个月普氏价格指数的均价为基准的季度定价代替了年度定价.我们看到,在此之后,国际铁矿石的价格经历了明显的回落.为此,铁矿石生产企业力拓公司甚至主张恢复到此前的协议价格机制.
我们在第2,3节分别论证了谈判企业以“接受高价格”作为直接和间接的信号传递手段并形成下游产业分离均衡的情形.前者是指一旦谈判企业接受高(低)价格,竞争者就能确定谈判企业的类型.后者放松了“接受高价格”行为的直接信号传递功能,转而引入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即对于高的上游产品价格,政府会在调研、征询包括谈判企业在内的行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出台扶持政策.这种情形下的分离均衡表现为在一定的条件下,H型的谈判企业以接受高价且不谋求政府扶持为代价,换取竞争者对其企业类型的认知及由此引致的产量和利润增加.
本文的分析能够引申出一点政策含义.比如,对于前述进口铁矿石市场,我国政府意识到国内钢铁企业竞争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发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中明确提出“钢铁协会要搞好行业自律和协调,稳定国内外原料市场.国内多家企业对境外资源造成恶性竞争时,国家可采取行政协调方式,进行联合或确定一家企业进行投资,避免恶性竞争.企业应服从国家行政协调.”按照本文的分析,分离均衡下谈判企业“接受高价格”的行为依赖于其成本信息不对称的前提假设,因此,除了对外投资要避免恶性竞争,在贸易谈判中也应如此,而选择行业非领先企业,或者成本信息相对透明的企业作为谈判者不失为一项选择.另外,在有些产品的市场结构中,我国企业处于上述模型中的上游产品谈判者地位,比如,我国每年向日本出口的煤炭、铜精矿的市场结构与本文假设一致.在谈判中,我国企业可考虑利用进口国企业的市场结构和上述信号博弈的机理,谋求较高的出口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