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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路权四层次结构

2021-10-22文图白云武

道路交通管理 2021年9期
关键词:路权基本权利交通规则

文图|白云武

在现行语境下,路权已经发展成为复杂的多维度概念。徐耀赐教授认为“路权的概念包含工程、管理、法律等多个层面”,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路权是包括基本权利、道路资源、交通规则和时空维度等四个层次的具有金字塔般结构关系的概念,如下图所示。

一、理论内涵

路权的四层次结构是以保障通行自由的基本权利为根本追求,基于一个地区道路资源的供给程度,根据交通规则合理分配道路资源的空间和时间使用权益的一种体系性理论。

(一)基本权利是路权的属性与根据。从权利的角度看,路权的“权”蕴含着通行自由权、安全保障权、安全教育权、工具选择权、交通知情权、交通救济权等,构成了路权的基石,反映了路权的根本属性与权利根据。人们在运用路权理论解决现实交通问题时,应时刻关注通行自由是否得到保证,交通需求是否得到满足,交通安全是否得到保障,交通工具是否可以选择,交通信息是否得到分享,交通损害是得到救济等。路权虽蕴含着通行自由的基本权利之义,但路权不能等同于通行自由的基本权利本身。

(二)道路资源是路权的现实条件与客观制约。道路资源作为基本权利转化交通需求得以实现的载体,通行自由这一权利必定会受到道路资源供给程度的限制。道路资源是人工构造物,需要占有土地并且按一定标准建设,无法像空气一样按需无限制供给。使用公共资源若没有时间限制,则与所有权等私权利无异。道路的使用也是如此。政府基于道路资源限制作出影响公民出行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如政府作出限制通行的决定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严谨、科学地分析和认证,设计必要的民主程序,给予应有的救济渠道,出台恰当的替代方案。简言之,道路资源供给属于行政服务供给范畴,个体不能无限制地享受公共服务,也不能过多占用公共资源,不合理地使用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侵犯。

(三)交通规则是路权支配与适用的准则。交通规则要求所有的交通参与者都有遵守的义务,同时,交通规则也是合理分配交通需求的规范准则,以无形的手每时每刻指挥着使用者在道路上有序进入、平稳通过。科学是基本原则,科学原则分为安全和效率两个层面,其中,安全是生命线,效率是价值追求。科学的交通规则,既要考虑现有交通工具发展和交通工程建设情况,也要考察人民生活习惯和基本国情特征,还要探寻交通本身的客观规律。

(四)时空维度是路权界定与实现的方式。本文提出的“交通实体”是指道路使用者选择一定的交通方式(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道路参与交通运输活动的主体。以机动车为例,无论是驾驶还是乘坐,机动车和使用者视为一个交通实体参与交通活动。交通实体在特定时间内获得到的道路空间范围被称为路权的时空维度,这是路权从抽象到具体,宏观到微观的实现方式。随着汽车工业科技化水平的提高,智能网联汽车的制动距离可事先得到精确测算,具备了建立路权空间模型的基础条件。而为了确保自身安全稳定的行驶,智能网联汽车对交通实体时空维度理论提出了先行解决的迫切需求。

二、现实应用

(一)路权对事故认定的指引。对于智能网联汽车而言,赋予交通实体的时空维度让计算机系统明晰地了解行驶规则和安全规则,即使发生事故,也可通过检索记录,迅速分析“过错的严重程度”,判断责任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至于事故行为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是否可以进行科学的量化,是否可以研究侵犯交通实体时空维度的程度作为“事故行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的量化指标?这是科学思维解释逻辑思维的一次尝试。

(二)交通实体时空维度的界定。众所周知,交通实体向前行驶需具备必要的道路净空,即满足正常行驶所需要的最小空间,按照当前合法速度行驶时所需的前方道路净空,一般大于紧急制动所需空间距离。正常行驶的道路净空分为可控的安全空间和不可控的危险空间。可控的安全空间是指交通实体在发现前方异常时采取紧急制动可以避让的空间。不可控的危险空间是指发现前方异常采取紧急制动仍然无法避让的空间。如果将超速行驶视为压缩前车路权空间的行为,低速行驶也被视为压缩后车路权空间的行为。犹如超速行为应被行政处罚,不合理的低速行驶随意压缩后车路权空间的行为也应等同对待。尤其在高速公路上,速度差是造成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因素,违法停车应视为侵犯路权空间性质最为严重的一类。除非遇到前方车道变窄、故障车辆、交通事故等情形,其不当降速的行为责任可以得到豁免。总之,每个交通实体的时空维度应受到法律保护和他人尊重,同时每个交通实体也要尊重他人的时空维度且不得随意侵犯。

另外,违法变更车道是侵犯路权空间的一种类型,比如,一辆车本可以在45米的距离内紧急制动停车,但另一辆车“加塞”进入了前方道路占据了部分净空,使得后车无法实现停车而碰撞,“加塞”车辆应承担“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的不利后果。但在现实中往往无法做出准确认定,根源是人没有能力事先准确测算出“加塞”车是否占据了紧急制动的空间距离,如果“加塞”车以“已完全进入车道,车身已回正,后车应当保持安全距离”等理由进行抗辩,可能会出现与理论预设相反的责任判定。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没有路权空间理论模型,就没有准确判断“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具体情形的理论依据,这便是理论模型的作用和价值。

(三)时空维度的标尺化与过错的程度。在现实中,基于人的身体机能和主观认识的差异,不可能一直保持状态稳定和输出稳定,发生交通事故在所难免。但是,将交通实体的时空维度标尺化,可为判断 “过错的严重程度”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比如,可控安全空间的长度是45米,划为10等分,多占用4.5米即增加10%的过错程度。当然,鉴于交通实体存在停车、低速、超速、变更车道等运动的多样性和速度变化、速度差等运动的复杂性,交通实体的时空维度需要更多的科学论证,以确定合理的空间。最终的责任认定,还需考虑造成侵犯路权空间的人的主观能力因素和道路环境的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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