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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牍所见居赀赎债问题再探

2021-10-22

北京社会科学 2021年8期
关键词:秦简官府

刘 鹏

一、引言

自睡虎地秦简首次出现“居赀赎债”后,学界对秦的居役制度进行了热烈探讨,取得了丰硕成果,但长期以来对其基本含义的理解尚有分歧。①里耶秦简刊布后,该问题才得到完满解决:作为秦地方政府的行政运作记录,里耶简中除“居赀赎债”外,还出现了“居赀”“居赎”“居债”等名目,②清晰地表明“居赀赎债”应断读为“居赀、赎、债”,即分别以劳役抵偿罚款、赎金和债务。里耶简还见有“隶妾居赀”等具体名目,曹书林即对该问题进行了集中探讨。[1]此外,笔者亦曾考察了秦的“隶妾居赀”“黔首居赀”“居贷”等问题,指出居役是秦帝国役使百姓的重要内容,堪称对徭戍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2]可喜的是,近年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伍)(陆)、里耶秦简(贰)中又有丰富的“居赀赎债”资料,为了解居赀赎债制度的更多细节提供了可能。本文不揣谫陋,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就秦居赀赎债的来源、劳役种类、赎免等问题再作些探讨。不到之处,谨请方家指正。

二、居赀赎债的来源

从具体种类上看,居赀赎债系指居赀、居赎、居债三类。③睡虎地秦简《司空律》简133规定:“有辠(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3]诚如张金光先生所言,此处的“有罪以赀赎”应当释作“犯罪而被判为赀或赎”。[4]有罪被判为赀或赎,以及欠公家债务的,应依判决规定的日期加以讯问,如无力缴纳相关款项,则应自规定日期开始居作代偿。④

如果相关吏员不按规定行事,就要受到相应处罚,即所谓“当居弗居者赀官啬夫、吏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258-259)[5]。同样,如果当事人不缴纳相关款项而逃亡,或不按规定前往居作,则不仅会受到法律严惩,还要补足相关款项,即所谓“赀赎未入,去亡及不会赀赎而得,如居赀赎去亡之法。者已刑,令备赀责(债)”(23-24)[6]。足见秦统治者有着完备法律以保障居赀赎债制度的推行。那么,究竟哪些人会服居赀赎债劳役呢?以下试从社会身份类型入手,对秦居赀赎债者的来源进行一定的梳理考察。

(一)百姓居赀赎债

首先来看百姓居赀。其来源显然是无力缴纳赀罚之款而居作代偿者。现有秦简资料中,所见的赀罚种类有赀二甲、赀一甲、赀二盾、赀一盾、赀络组廿给、赀络组五十给。⑤此处的甲、盾、络组在秦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较为特殊,它们既是常见的军用物资,更是秦施行经济处罚的计量单位。岳麓秦简《数》“物价”类简文云:

(2)马甲一,金三两一垂,直(值)钱千九百廿,金一朱(铢)直(值)钱廿四,赎死,马甲十二,钱二万三千卌。(83)[7]

由此可知,一甲值1344钱,一盾值384钱。与粮食等物资还存在经常性的价格波动不同,甲、盾的价格极其稳定。如里耶简9-630+9-815“吏以卒戍上造涪陵高桥难有赀钱千三百卌四”[8],赀钱为1344钱,显然就是赀一甲的经济处罚。再如里耶简9-1至9-12是12份相似的文书,皆载有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至三十五年(前212)期间,前往洞庭郡戍守的阳陵士卒拖欠阳陵司空的款项,绝大多数为“赀钱”或“赀余钱”。在赀钱类型中,简9-4、9-8、9-10、9-12均为1344钱,与赀一甲相合;简9-6为2688钱,与赀二甲相合;简9-5则为384钱,与赀一盾相合。[9]

秦法繁苛严密,《盐铁论·刑德》形容云:“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10]《汉书·刑法志》在批评秦始皇“专任刑罚”时,也描述当时的局面是“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11]。这些说法虽然都有过度“抑秦”“过秦”之嫌,但秦法之严密深刻却是实实在在的。此种情形下,秦民极易触犯法禁,其大概率结果便是受到各种赀罚。如百姓假借公家器物,“必有令、丞致乃叚(假),毋(无)致官擅叚(假),赀叚(假)及假者各二甲”(241)[12]。不按规定擅自假借,当事人双方都要受到赀二甲的处罚。再如百姓藏匿罪犯,“匿罪人当赀二甲以上到赎死,室人存而年十八岁以上者,赀各一甲”(1)[13]。所藏匿的罪人就包含受到赀罚者,且凡是藏匿此等罪犯的百姓,其同住的年满十八岁家人都要受到赀一甲的处罚。可以想见,面对动辄数百乃至数千钱的赀罚,一般秦民尤其是广大贫民阶层是难以承受的,他们只得通过居作予以折抵。如前引里耶简9-630+9-815上造难在面临1344钱的赀罚时,由于“贫不能入”,只得“以约居,积二百廿四日,食县官,日除六钱”。[8]即由官府提供口粮,每日居作折抵6钱,恰好224日偿清。因此可以说,秦帝国的广大贫民阶层构成了最为广泛的居赀来源。

其次来看百姓居赎。其来源是无力缴纳赎金而居作代偿者。所谓赎金,即缴纳赎罪所需的资额。睡虎地秦简《司空律》简134-135有“公士以下居赎刑辠(罪)、死辠(罪)者”“葆子以上居赎刑以上到赎死”[3]等表述,显示秦的赎罪至少有“赎刑(罪)”“赎死(罪)”两大类。现有秦简资料显示,前者还包括赎耐、赎黥、赎鬼薪鋈足、赎宫等具体名目。张金光先生曾指出:“赎耐”“赎黥”等是“赎”一类处罚的标准名目,并非先判为“耐”“黥”等然后再令赎。大致说来,判为赎罪者,应与一个人的身份、爵级、特权、犯罪性质及情节有关。[14]应该说,张先生的这些论述是非常精辟的。近年刊布的秦简资料提供了更多的居赎细节,主要体现在赎金标准上。

再次来看百姓居债。与有罪被判为“赀”或“赎”不同,居债仅仅是由于“有债于公”,本身并不涉及犯罪。秦简中常见百姓与官府之间的经济借贷往来:

(3)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卅三年十月甲辰朔壬戌,发弩绎、尉史过出貣罚戍士五(伍)醴阳同□禄。(8-761)[18]

简(3)罚戍士伍禄、简(4)罚戍公卒胠、简(5)居债士伍挚、简(6)居赀士伍阑叔均向官府借贷了一定数量的粮食。如若他们无力偿还,则只能通过居债的方式予以清偿。岳麓简292-293所载的一则律文,正说明了此种情形的存在:“【诸】给日及诸从事县官、作县官及当戍故徼而老病居县、坐妬入舂,贫笃不能自食,皆食县官而益展其日以当食,如居赀责(债)。”[22]上述人员因为贫困不能自食的,由官府提供口粮,其偿还方式就是“益展其日以当食”,即延长劳作时间予以抵偿,就如同服居赀赎债劳役一样。需要指出的是,简(5)士伍挚、简(6)士伍阑叔本身都已是居赀赎债者,他们居作期满后可能继续服居债劳役,前者居债者身份不变,后者则从居赀者转变为居债者。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自身原因给公家造成损失需按律赔偿的,实际上也等同于欠了公家债务。睡虎地秦简《金布律》简80-81云:“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其责(债)毋敢隃(逾)岁。”[23]官吏因失职给公家带来了损失,需作出相应赔偿,秦律直接将其表述为“债”。在秦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通百姓也需赔偿由于种种原因给公家造成的损失。如假借公家器物:

百姓归还所借的公家器物时,官府要核查其上的标记。因器物的破旧脏污会磨去上面的标记,官府会预先告知借用者,一定要在未磨去之前向官府申请重新标记。否则造成不能识别的情况,就需由借器者负责赔偿。毫无疑问,这种赔偿也可称为“有债于公”,由于类似原因而居作者亦属居债。

此外,秦的地方官吏是否服居赀赎债劳役也很值得注意。秦对地方吏员的赀罚规定不胜枚举。如管理仓中粮食,“空仓中有荐,荐下有稼一石以上,廷行事赀一甲,令史监者一盾”(151)[25];校正度量衡器物,“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3)[26];为朝廷征发徭役,“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115)[27]。但与贫民阶层相较,地方官吏的经济状况相对较好。且即使贫困无法缴纳,睡虎地秦简《金布律》也有相关规定:

(8)官啬夫免,复为啬夫,而坐其故官以赀赏(偿)及有它责(债),贫窶毋(无)以赏(偿)者,稍减其秩、月食以赏(偿)之,弗得居;其免殹(也),令以律居之。(82-83)[28]

所谓“坐其故官以赀偿”,应是指在故官任上被判处赀罚或赔偿。如官吏管理粮仓不善,致使粮食朽败,其不可食“百石以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而且还要“令官啬夫、冗吏共赏(偿)败禾粟”(23-24)。[29]

简(8)规定官啬夫免职之后复职,如果无力缴纳赀罚、赔偿损失或偿还债务,可以减少其部分俸禄予以抵偿,而不必居作代偿。但如果免职后并未复职,就需按规定居作代偿。秦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当是考虑到在职官吏居作会严重影响其职责的正常履行,而免职官吏则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如前揭简9-630+9-815:“卅一年后九月庚辰朔戊子,司空色爰书:吏以卒戍上造涪陵高桥难有赀钱千三百卌四,贫不能入,以约居,积二百廿四日,食县官,日除六钱。”上造难的身份是吏以卒戍,即吏因违法而以卒的身份戍边。在贫困不能缴纳赀罚款项的情况下,就只得按律居作。但无论是吏以卒戍,还是官吏免职,其政治身份又与平民无异。因此某种层面上可以说,居赀赎债者的来源并不包括官啬夫层次的吏员在内。毋庸讳言,比官啬夫级别更高的官吏,自然也不在居赀赎债之列。

那么,官啬夫以下的基层吏员,是否可能服居赀赎债劳役呢?岳麓秦简中恰有如下几则珍贵材料:

(9)延陵言:佐角坐县官田殿,赀二甲,贫不能入,角择除为符离冗佐,谒移角赀署所,署所令先居之延陵,不求赏(偿)钱以,有等比。曰:可。(246-247)[30]

(10)为它县吏及冗募群戍卒有赀赎责(债)为吏县及署所者,以令及责(债)券日问其入,能入者,令日入之若移居县入,弗能入者,以令及责(债)券日居之,如律。(260-261)[31]

简(9)延陵县佐角因公田垦种被评为末等而坐罪,受到赀二甲的罚款,但无力缴纳,到符离县担任了冗佐。简(10)则是相关的秦律条文,其中即包括“为它县吏”在“为吏县”有赀赎债的情形。简(9)似可与之结合考察,即担任“它县吏”(符离县冗佐)的角在“为吏县”(延陵县)尚有赀罚款项。在其无力缴纳的情况下,延陵县致书冗佐角所在官署,欲将其债权移交给后者,得到的答复是“令先居之延陵”。这应该也是符合简(10)“弗能入者,以令及债券日居之,如律”的处理规定的。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现实运作,在无力缴纳赀赎债务的情况下,官啬夫以下的底层吏员也是需要居作清偿的。

(二)私人奴婢居赀赎债

私人奴婢居赀赎债,也是与秦百姓居赀赎债息息相关的。所谓私人奴婢,与国家掌控役使的徒隶相对,当时称作“臣”或“奴”(男性奴隶)、妾(女性奴隶)。睡虎地秦简《司空律》简140云:“百姓有赀赎责(债)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32]可见,私人奴婢实际上是代替其主人服居赀赎债劳役,且与牛、马服役效果等同。《司空律》简134-135还规定:“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赎赀责(债)于城旦,皆赤其衣,枸椟欙杕,将司之;其或亡之,有辠(罪)。”[3]私人奴婢居作者从事城旦劳役,与鬼薪白粲同等对待,都需“赤其衣,枸椟欙杕,将司之”。其地位和待遇之低,由此更加显见。

(三)司寇、隐官、徒隶居赀赎债

一般而言,徒隶系指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司寇、隐官的身份则较为特殊。据学界研究,秦及汉初的司寇籍附县乡,为编户民,拥有立户、名田宅等重要权利,与城旦舂等徒隶多有不同。但司寇毕竟属于无期徒刑,其刑徒身份使之处于里中社会生活的边缘位置。[33]此外,作为受肉刑而获赦免、平反等身份者,隐官虽然也是国家的编户民,但法律地位低于庶人,属于贱民阶层。[34]这些群体中,究竟哪些可能服居赀赎债劳役呢?秦简中有如下相关材料:

(11)黔首及司寇、隐官、榦官人居赀赎责(债)或病及雨不作,不能自食者,贷食。(259)[31]

(12)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债)、毄(系)城旦舂者,勿责衣食;其与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141)[35]

对于简(11)中的“榦官”,整理者注释曰:“官署名,岳麓简中还有‘右榦官、中榦官、左榦官’等。居赀赎债等身份者在榦官服役,汉印有‘榦官泉丞’。”[37]今按:所谓“居赀赎债等身份者在榦官服役”实有未安之处。简(11)涉及黔首、司寇、隐官、榦官人等身份者服居赀赎债劳役,因疾病或下雨不能劳作的口粮供应。此处司寇、隐官均在居赀赎债之列。

简(13)规定隶臣妾亡失公家器物、牲畜,应即日起按月扣除衣食,但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如果亡失过多,算起来终年衣食所值都不足以偿还,应居作抵偿。《金布律》对隶臣妾的此种清偿规定,在立法精神上与简(8)啬夫复职后减少其部分俸禄予以折抵是十分相似的。所不同的是,只要官啬夫在职,就绝不可能居作;隶臣妾若亡失过多,则只能居作代偿。需要指出的是,简(13)是让隶臣妾抵偿其给官府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亏欠了公家债务,应是隶臣妾居债的一种重要来源。⑥

此外,鬼薪白粲是否也服居赀赎债劳役呢?睡虎地秦简《司空律》有如下一则律文:

(14)公士以下居赎刑辠(罪)、死辠(罪)者,居于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椟欙杕。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赎赀责(债)于城旦,皆赤其衣,枸椟欙杕,将司之;其或亡之,有辠(罪)。葆子以上居赎刑以上到赎死,居于官府,皆勿将司。(134-135)[3]

简(14)主要涉及居作的三种待遇问题,依此可将律文划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公士以下居赎刑罪、死罪者,居于城旦舂……”;第二部分为“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赎赀债于城旦……”;第三部分为“葆子以上居赎刑以上到赎死,居于官府……”。每部分句式结构相同,其中“居于城旦舂”“居赎赀债于城旦”“居于官府”之“居”均为动词。由于第一、三部分均只涉及居赎,第二部分涉及居赀、赎、债,故前者谓语部分为“居”,后者为“居赀赎债”。三种待遇对应的居作情形分别是:爵位在公士以下的居赎者(包括赎刑、赎死)从事城旦舂的居作劳役;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妾从事城旦(舂)的居作劳役;葆子以上的居赎者(包括从赎刑到赎死)在官府居作。足见简文中“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赎赀债于城旦”,实则应断读为“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赎赀债于城旦”,系指鬼薪白粲等三类身份者均从事城旦舂的居作劳役。

综上可见,秦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赀罚非常普遍,从而使广大贫民阶层构成了最为广泛的居赀来源。秦的各种赎罪名目有官定的赎金标准,一般而言普通百姓居赎比居赀的清偿时间要长得多。居债并不涉及任何犯罪,百姓由于种种原因给公家造成损失无力赔偿的也是重要的居债来源。此外,官啬夫以下的吏员如无力缴纳赀赎债务,也是要居作清偿的。私人奴婢居作,则与百姓居赀赎债息息相关。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司寇、隐官均在居赀赎债的来源之列,鬼薪白粲也很可能会服居赀赎债劳役。

三、居赀赎债的劳役种类

上揭“黔首居赀赎债作官府”等信息所显示的,应该代表了居赀赎债者在官府进行的常规居作。此外,现有秦简资料中还可见居赀赎债者从事的诸多具体劳役。首先来看居赀赎债者“传送委输”的相关情况:

(15)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谷、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16-5)[45]

简(15)(16)涉及居赀赎债者传送委输,即为国家转运物资。从简(15)“输甲兵”等表述看,其所转运的是盔甲、兵器之类的军用物资。由简文可知,居赀赎债者与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等徒隶一样,都是转运物资的首选劳动力。只有当这些人员不足时,才考虑以徭役征发普通百姓,其缘由是“田时也,不欲兴黔首”。

相较而言,农忙时节居赀赎债者的征发次序应该比徒隶稍微靠后。睡虎地秦简《司空律》简144即规定:“居赀赎责(债)者归田农,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47]岳麓秦简274-275甚至有律文云:“居赀赎责(债)拾日坐辠入以作官府及当戍故徼有故而作居县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檴(穫)时各二旬。”[48]百姓居赀赎债者有自己的农业生产活动,秦政府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其农时上的保障。但同时必须指出的是,当劳动力不足需征发徭役时,如简(16)“其居县官者,县即有徭戍,其等当得出,令徭戍,徭戍已,辄复居”所显示的,在官府居作的居赀赎债者也要先前往徭戍,待相关劳役结束后再继续回官府居作。此种情形下,普通编户民都可能因为徭役而耽误农时,居赀赎债者的“种时、治苗时各二旬”就更难以保障了。

与转运兵甲物资等高强度劳役类似,岳麓秦简中还有居赀赎债者参与修缮城塞:

简(17)出自《戍律》,当与居赀赎债者参与戍边劳役相关。岳麓秦简278云:“冗募群戍卒及居赀赎责(债)戍者及冗佐史、均人史,皆二岁壹归,取衣用,居家卅日。”[50]所涉及的戍边群体就有居赀赎债者。简(17)居赀赎债者修缮城塞,当是戍役中的一项具体劳役类型。简文提及城塞陛障等军事设施大多损坏未修,徒隶人数过少不足以修缮。哪怕是农闲时节征发了“大夫以下至弟子、复子无复不复”,十天都还未能完工,所以进一步要求公士、公卒、士伍等身份者都全力参与进来。此外,还规定每年都要“上舂城旦、居赀赎、隶臣妾缮治城塞数、用徒数及黔首所缮用徒数于属所尉”。可见,当时修缮城塞的工作量是非常大的,而且其最常役使的劳动力就是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债等。这与上述转运物资对居赀赎债者的役使情形也是一致的。

秦简中还见有居赀赎债者充当吏仆、养、老、守府。所谓吏仆、养,即为官吏配备的驾车、炊事人员;老,应当也是某种仆役;守府,即看守官署。对于用以充当吏仆、养的群体次序,岳麓秦简有若干规定:

(18)毋以隶妾及女子居赀赎者为吏仆、养、老、守府,及毋敢以女子为葆(保)庸,令炊养官府、寺舍,不从令,赀二甲,废。丞、令、令史、官啬夫弗得,赀二甲。(255-256)[51]

(19)·仓律曰:毋以隶妾为吏仆、养、官【守】府,隶臣少,不足以给仆、养,以居赀责(债)给之;及且令以隶妾为吏仆、养、官守府,有隶臣,辄伐〈代〉之,仓廚守府如故。(165-166)[52]

(20)徒隶不足以给仆、养,以居赀责(债)者给之,令出□,受钱毋过日八钱,过日八钱者,赀二甲,免。能入而弗令入,亦赀二甲,免。除居赀赎责(债)以为仆、养,令出仆入。(262-263)[53]

(21)司寇勿以为仆、养、守官府及除有为殹(也)。有上令除之,必复请之。徒隶毄(系)城旦舂、居赀赎责(债)而敢为人仆、养、守官府及视臣史事若居隐除者,坐日六钱为盗。(271-273)[54]

简(18)规定不能以隶妾、女子居赀赎债者从事吏仆、养、老、守府等杂役,简(19)同样有类似规定。简(19)(20)又显示在隶臣不足的情况下,允许以居赀赎债者充当。至于简(21)“徒隶系城旦舂、居赀赎债而敢为人仆、养、守官府”显然是不为法律所允许的,这似乎与上述居赀赎债者充当吏仆、养的规定相悖。其实不然。简(21)“徒隶系城旦舂、居赀赎债”实则系指徒隶系城旦舂、徒隶居赀赎债两类群体,与前揭简(12)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两种徒隶“居赀赎债、系城旦舂”类似。结合简(18)“毋以女子居赀赎者为吏仆、养”“毋敢以女子为保庸”的情况看,此处“以居赀债给之”当是针对普通百姓中的男子服居役者而言。如此,秦代用隶臣承担吏仆、养、老、守府等杂役,隶妾及女子服居役者不得充当;当隶臣数量不足时,允许以普通百姓中的男性居赀赎债者充当。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简(20)还提及“除居赀赎债以为仆、养,令出仆入”。整理者指出,“出,使之出,指让居赀赎债者从其居作官署出去。‘令出仆入’即命令居赀赎债不再居作,让其以仆养的身份继续入钱”[37]。此说大体可从。秦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可能是因为与常规的居作相较,从事吏仆、养杂役的劳动强度更小,因之每日劳动所值也相对偏低。但无论是常规的居作还是充当吏仆、养,居赀赎债者为官府服役以清偿其赀赎债的性质并未改变,只是后者的清偿时间可能更长。

此外,传送文书也是居赀赎债者从事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岳麓秦简《徭律》明确规定:

(22)毋敢倳(使)叚(假)典居旬于官府;毋令士五(伍)为吏养、养马;毋令典、老行书;令居赀责(债)、司寇、隶臣妾行书。(154-155)[55]

足见居赀赎债等群体正是文书传送工作的指定承担者。里耶简8-197所载的一份文书背面,有“正月辛未旦,居赀枳寿陵左行”[56]的文字记录,显示该文书的传送者正是一位名叫“左”的居赀者。

秦简资料中还有居赀赎债者在特定时节采割、囤积草料的记载:

(23)【廿】六年二月癸丑朔庚申,洞庭叚(假)守高谓县丞:乾雚及菅茅善用殹(也)。且烧草矣,以书到时,令乘城卒及徒隶、居赀赎责(债)勉多取、积之,必各足给县用复到乾草。唯毋乏。它如律令。(9-1861)[57]

该文书是洞庭假守下达给下属各县丞的,指出乾雚、菅茅是非常好用的燃料,又到了大量使用这些草料的时节,要求各县自收到文书之时起,即命令守城士卒、徒隶、居赀赎债者尽量多地予以采割、囤积,务必满足各县官府之所需。诚然,草木生长有其特定的自然规律。由“必各足给县用复到乾草”可知,这种命令应是每年都会下达的。这就意味着,于居赀赎债等群体而言,被派遣收集草料是一项相对经常性的劳役。

另外,现有秦简资料所见居赀赎债者的劳作名目尚有“取船”“署迁陵”:

(24)卅年九月丙辰朔己巳,田官守敬敢言之:廷曰:令居赀目取船。弗予,谩曰亡,亡不定言。论及讂问,不亡,定谩者赀,遣诣廷。问之,船亡,审。沤枲,廼甲寅夜水多,沤流包船,船毄(系)绝,亡。求未得,此以未定。史逐将作者汜中。具志已前上,遣佐壬操副诣廷。敢言之。(9-982)[58]

(25)廿八年七月戊戌朔癸卯,尉守窃敢之:洞庭尉遣巫居贷公卒安成徐署遷陵。今徐以壬寅事,谒令仓貣食,移尉以展约日。(8-1563)[59]

简(24)居赀目被县廷派遣取回公船,最终由于看管不慎,夜间涨水时船只丢失。简(25)居贷公卒徐被派遣署迁陵。“署迁陵”在里耶简中较为常见,如简8-63:“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左公田丁敢言之:佐州里烦故为公田吏,徙属……烦冗佐署迁陵。”[60]整理者指出,其所指是服役、执勤之县。[61]此说应当可从。但公卒徐究竟在迁陵县从事何种职役,其具体情形待考。

由上,除在官府进行常规居作外,居赀赎债者还承担了转运物资、修缮城塞、充当仆养、看守官府、传送文书、收集草料、驾取公船等诸多具体劳役。当官府征发徭戍时,在官府居作的居赀赎债者需先前往徭戍,待相关劳役结束后再继续回官府居作。此外,如果隶臣数量不足,普通百姓中的男性居赀赎债者可以承担吏仆、养、老、守府等杂役,其清偿时间可能较常规居作更长。

四、居赀赎债的赎免

关于居赀赎债的赎免问题,以往仅有睡虎地秦简《司空律》简136中的一则律文:“居赀赎责(债)欲代者,耆弱相当,许之。作务及贾而负责(债)者,不得代。”[3]简文规定居赀赎债者要求以他人代替服役,只要强弱相当,也是允许的。但手工业者和商人欠债的,不得以他人代替。秦政府之所以如此规定,一个重要原因应是秦以农战立国,允许以他人自代可保障农时;工商业则于国家利益干系较小,且工商业者社会地位亦较低下。此种情形应是居赀赎债者的一种重要赎免方式,堪称纯粹的等值赎免。前文述及的有赀赎债的百姓以私人奴婢自代,一定程度上也应属于这种赎免。

近年刊布的岳麓秦简(伍)中的一则资料,则显示了更为丰富的赎免信息:

简(26)出自《尉郡卒令》,系居赀赎债者赎免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赎免方式、赎免标准、赎免主体、赎免对象等。

(一)赎免方式

包括“解爵”和“毋受爵”两种。解爵是解除自身已有的爵位,最新刊布的岳麓秦简(陆)中有通过解爵免除债务的显例:

简(27)显示,雍氏卒给官府造成了经济损失。在如何赔偿的问题上,“吏利其得解爵以除债”“令并名而解爵以除债”云云,表明解爵除债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是切实存在的。此外,简(26)还显示,“毋受爵”是放弃应当继承的爵位,具体包括放弃“当为疾死者后”“当为死事者后”之爵位继承两种情形。

(二)赎免标准

秦令规定,“解爵”“毋受爵”都是每一级爵位可赎免赀赎金额在万钱以下者一人,超过万钱者可以增加爵级赎免,但赎免总数不得超过三人。

(三)赎免主体

原则上官吏和普通百姓都可以进行赎免,但亦有身份限制:(1)“其年过卌五以上者,不得解爵、毋受爵,毋免以除它人。”即凡是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上的,都不得通过“解爵”“毋受爵”的方式赎免他人。(2)“年睆老以上及罢癃不事从睆老事及有令终身不事、畴吏解爵而当复爵者,皆不得解爵以自除、除它人。”所谓睆老,即免老前服半役阶段;免老,免除徭役阶段。此处的“年睆老以上”,当包括睆老阶段在内。即年纪在睆老以上、身体残疾免除徭役或如同睆老服半役,以及有令终身不服徭役、官吏解除爵位又当复爵者,也不得通过“解爵”的方式自我赎免或赎免他人。(3)“鼎者劳盈及诸当拜爵而即其故爵如鼎及拜后爵者,皆不得解其故爵之当即者以除赀赎。”所谓“鼎者”,具体含义尚难确知。这类群体劳绩达到一定标准,即可恢复故爵。此外,还有其他诸种像鼎者一样复其故爵的拜爵者,以及拜后爵者,都不得通过解除其所复故爵进行赎免。

(四)赎免对象

原则上既可以自我赎免,也可以赎免亲人及他人,但亦有地域限制,主要是:(1)“内史及郡各得为其界中人除,毋得为它郡人除。”此处的“郡”,当指关中各郡。即内史、关中各郡的人可以为其各自地界中的人赎免,不得为其它郡的人赎免。(2)“中县、它郡人为吏它郡者,得令所为吏郡黔首为除赀赎。”此处的“中县”,在里耶简中亦有所见。整理者指出:“中县,内地。《汉书·高帝纪下》:‘前时秦徙中县之民南方三郡。’颜师古注引如淳曰:‘中县之民,中国县民也。’”[64]我们认为,“中县”应与下文的“属邦”相对,前者系指内地,后者则指周边少数民族聚居区。简文“中县它郡人为吏它郡者”不宜点断,系指内地各郡之人在非原籍郡做官的,可以让他们为官所在地的百姓为其赎免。(3)“属邦与内史通相为除。”少数民族聚居区与内史之间,可以相互赎免。

至于上述赎免制度在秦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运作情况,以现有里耶简中具有明确社会身份的居赀赎债者为统计对象,可以发现具有明确社会身份的12名居赀赎债者中,11名为士伍,1名为公卒,均无一例外属于无爵位者。这种情形恐怕不是偶然的。结合前文所述,如果因为贫困无法缴纳赀罚或赎金等,凡是可以通过“解爵”或“毋受爵”进行赎免的人,也可以不必居作。故一般而言,百姓居赀赎债者大多是贫困且无爵位的平民。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爵位者因贫困无法缴纳赀赎债时也可能选择居作。前引简9-630+9-815“吏以卒戍上造涪陵高桥难有赀钱千三百卌四,贫不能入,以约居,积二百廿四日,食县官,日除六钱”,就是这种情形的典型实例。吏以卒戍难拥有上造爵位,属于秦二十等爵制中的第二级。当面临1344钱的赀罚时,他在贫困无法缴纳的情况下选择了居作。揆诸情理,他没有选择解爵自赎应是综合考量的结果。如前所述,居赀赎债的赎免标准是每一级爵位可赎免资额在万钱以下者一人,从这种层面上讲,一级爵位价值可达10000钱,因为1344钱的赀罚就解爵一级实在不太划算。此外,20世纪七八十年代之交,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户村秦墓中出土了“东武居赀上造庆忌”“兰陵居赀便里不更牙”“平阴居赀北游公士滕”等字样的瓦志刻文,[65]同样显示了拥有爵位者选择居作的现实情形,这些都应与简9-630+9-815所载相似。

由上,秦居赀赎债的赎免包括以他人代替、解除自身已有爵位、放弃应当继承爵位等多种方式。一般而言,百姓居赀赎债者大多是贫困且无爵位的平民,但有爵位者也可能选择居作,这主要是基于现实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

五、结语

总之,居赀赎债作为秦徭戍制度的重要补充,堪称认识其时社会经济生活的一扇窗口。但也必须指出,本文只是依据现有秦简资料所作的若干讨论,即如居赀赎债者所从事的劳役种类,也绝非文中所及诸种所能全部囊括的。相信随着简牍资料的更多刊布,我们可以知晓秦居赀赎债制度运作的更多细节。

注释:

① 有学者认为,居赀赎债应理解为“居赀赎”和“居债”,即分别以劳役抵折因犯罪所需的“赀赎”之款和欠官府的债务。见张铭新.关于《秦律》中的“居”——《睡虎地秦墓竹简》注释质疑[J].考古,1981(1):48-50;朱绍侯.雏飞集[M].河南大学出版社,1988:71-85.有学者将其断读为“居赀、赎债”,但仍有“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和“居赀与赎债”两种理解。前者参见刘海年.关于中国岁刑的起源——兼谈秦刑徒的刑期及隶臣妾的身份(上)[J].法学研究,1985(5):67-76.后者参见张春龙、龙京沙整理.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J].中国历史文物,2003(1):8-25、89-96;张俊民.龙山里耶秦简二题[J].考古与文物,2004(4):43-47.还有学者将其断读为“居赀、赎、债”,即以劳役抵偿罚款、赎金和债务。见高恒.秦律中的刑徒及其刑期问题[J].法学研究,1983(6):73-79;高敏.秦汉的徭役制度[J].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1):13-31;张金光.秦制研究[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553.

③ 按:现有里耶简中还频繁出现了“居贷”,如简9-1127+9-1920“居貣(贷)士五(伍)朐忍定里枯”、简9-1903+9-2068“居貣(贷)士五(伍)巫濡留利”。分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2卷)[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265、391.当是通过居作折抵贷款,此种情形总体上应可纳入居债之中。

④ 按:岳麓秦简262有律文云:“诸有赀赎责(债)者,訾之,能入者令入,贫弗能入,令居之。”见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M].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155.与上述睡虎地秦简的律文规定一致。

⑤ 按: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49:“诬人盗直(值)廿,未断,有(又)有它盗,直(值)百,乃后觉,当并臧(赃)以论,且行真辠(罪)、有(又)以诬人论?当赀二甲一盾。”见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释文注释修订本)[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200.“赀二甲一盾”在秦简中仅此一例,且涉及两罪并罚,故不宜视作一种独立的赀罚。此外,里耶简中还有赀三甲的实例,如简8-60+8-656+8-665+8-748:“少内巸言冗佐公士僰道西里亭赀三甲,为钱四千卅二”;简8-149+8-489:“【司】空守謷三甲。司空守巸三甲。”但赀三甲不见于秦律条文,很可能也涉及多罪并罚。又简8-754+8-8-1007云:昌辤(辞)曰:上造,居平□,侍廷,为迁陵丞。□当诣贰春乡,乡【渠、史获误诣它乡,□失】道百六十七里。即与史义论赀渠、获各三甲,不智(知)亥云赀三甲不应律令。”分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43、89、216.显示针对乡渠等人单纯迷失道路的犯罪行为,赀三甲的判处并不符合律令规定。故综合来看,目前也不宜将其视为一种独立的赀罚。

⑥ 我们曾认为,该情形是隶臣妾居赀的一种重要来源。见刘鹏.里耶秦简所见居役的几个问题[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5):85-95.但居作代偿亡失的公家财物与罚款尚有较大区别,而与亏欠的公家债务更为接近,故将其归为隶臣妾居债之来源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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