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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下流域废弃矿山土地整治与产业布设研究
——以桂林漓江流域为例

2021-10-21叶宗达

矿产与地质 2021年4期
关键词:废弃地漓江流域

叶宗达,贺 斐,江 凡,吴 静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中心,广西 南宁 530022)

0 引言

1 漓江流域废弃矿山现状分析

1.1 基本情况

据实地调查收集的漓江流域废弃矿山数据库资料,区域内废弃矿山991座,其中有391座矿山已自然恢复,植被发育良好,采取遥感目视解译的方式判定为自然恢复[1];需进一步监测并治理的600座矿山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主要分布于南部平乐、荔浦等地区,详见图1和图2。据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初步成果数据,有283座矿山为林地、园地、草地、裸地等非采矿用地,目前列入监测待自然复绿,暂不进行治理;其余317座矿山为仍为采矿用地,面积为1754 hm2,损毁面积为1395 hm2,占总面积的79.54%,需进一步恢复治理。

图1 漓江流域需要治理废弃矿山分布图

图2 漓江流域废弃矿山分布图

1.2 工矿废弃地损毁情况分析

参照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并结合矿山实际,以破坏的面积做为主要评估标准,主要按大于4 hm2、2 hm2~4 hm2、不大于2 hm2的标准评价[2]。

漓江流域内317座需要治理的矿山中,破坏植被面积大于4 hm2的共有87座,面积为1012 hm2;破坏植被面积为2~4 hm2的共有76座,面积为217 hm2;破坏植被面积不大于2 hm2的共有154座,面积为166 hm2。矿山开采方式以露天开采为主,矿山在建设、生产过程中都存在不同程度地破坏土地资源的现象,少部分矿山土地在废弃、闭坑或政策性关闭后得到自然恢复或通过人工复垦恢复。露天采场破坏原有土地类型,矿石加工、堆放、矿山生活区、矿山公路等都不同程度的占用土地,金属矿山开采时剥离废石(土)等,矿石加工、选冶的尾矿等排放时均压占土地。桂林市矿山开采破坏土地资源的方式主要为占用和挖损,以采石场为代表的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产破坏土地面积最大。

漓江流域各县区废弃矿山挖损、压占土地资源面积见图3。漓江流域废弃矿山对土地资源占用破坏总面积为2093 hm2,其中土地资源破坏面积为最大的为平乐县,面积为573 hm2。按矿山对土地资源破坏程度的等级标准,对每一座矿山进行土地资源影响及破坏程度评估[3]。其中破坏土地资源严重的矿山共计120座,较严重141座,较轻730座。

图3 漓江流域废弃矿山挖损、压占土地资源面积及破坏程度统计

1.3 主要问题分析

通过对废弃矿山、权属及其损毁情况的分析,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1)根据调查发现,在以往工矿废弃地再利用方向多数为耕地、建设用地等,工矿废弃地的土地利用方向单一,开发模式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且其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不尽合理,土地利用程度与效益、集约化用地水平不高;局部水土流失严重。

硬件设计主要针对系统设计中的定位系统及监测系统反馈记录元件而言,按照系统应用的需求,在整个系统的监控运行中,其对应的硬件设计中,借助PCL智能记录芯片,将整个系统运行中的监控信息进行监督反馈,通过PCL芯片的记录,能够将监控系统运行中的记录信息及时的反馈给地面监控中心,并且能够将对应的监控信息以数字化信号传输形式转换,借助信号转换中的芯片记录功能记录下对应的监控信息,保障在监控信息的监督管理中,能够为整体的系统监控功能优化提供保障,并且能够发挥出系统设计中的记录单元控制[4]。

2)在工矿废弃地的土地利用过程中未进行深度的土地利用评价,导致部分用地不合理,未进行区域资源优势和土地生态适宜性评价,未合理开发宜园、宜林、宜耕、宜建土地资源。

3)大量工矿废弃矿山地表物质的剥离、扰动、搬运和堆积,破坏了大量的植被和山坡土体,产生的废石废渣等松散物质极易加剧矿山地区的水体流失,降低土地资源质量。同时大量工矿废弃地的存在会加速生态环境的恶化,造成土地资源损毁;破坏水平衡,加剧矿区水资源危机[4]。

4)城市周边和交通干线附近的工矿废弃地较多,整体地貌严重破坏,同时动植物及生物群落破坏严重,整个景观系统生硬、单调,极为不自然,同周围自然景观非常不协调,形成十分严重的视觉污染,对市容市貌形成严重影响。

5)大量的工矿废弃地对周围的环境造成较大的损害,且影响到一定范围内的原有旅游资源。大面积裸露的土地容易造成扬尘,对大气质造成影响;生物方面也使得周边的生态系统、生物链遭到严重损伤,最终旅游资源被影响、破坏,最终对旅游产业产生不利影响。但同时由于大量工矿废弃地的存在,在经过治理恢复及发展后也可以形成旅游资源及产业,具有一定的旅游业发展潜力。

2 土地整治及产业布设研

2.1 土地整治及再利用方向

2.1.1 耕地

将废弃矿山复垦为耕地时综合考虑了自然、社会条件,一是考虑废弃矿山的矿种类型对矿区土壤、水有直接影响,复垦为耕地时应充分考虑农作物是否收到重金属污染,或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5];二是考虑废弃矿山复垦为农用地时,应评估矿区植被恢复条件,土壤结构被破坏严重的区域应先采取覆土措施,经济可行、合理的情况下应优先复垦为耕地。三是对于地形坡度对土地利用有较大影响,地形坡度小于15°的,结合其他自然条件优先判别是否适宜复垦为耕地。最后综合考虑废弃矿山交通、区位条件,结合自然环境优势,考虑发展观光农业。

2.1.2 园地

将废弃矿山复垦为园地时综合考虑自然、社会条件,一是废弃矿山距离城镇、村较近,交通便利,有利于林果业发展;二是地形坡度大于15°小于25°,不适宜复垦为耕地;三是废弃矿山关停后,经周边农牧民自发种植林果树木,形成效益明显的;四是废弃矿山周边林果产业已形成规模化发展,有利于扩大规模发展。

2.1.3 林地

将废弃矿山复垦为园地时综合考虑自然、社会条件包括分析判断废弃矿山是否压占生态红线,是否对严重损毁周边景观地貌等。在风景名胜或保护区范围内的,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优先复垦为林地;对于有色金属矿山开采开发造成周边土壤、水体受到严重污染,对人体有潜在危害的,采取相应整治措施后宜复垦为林地。将远离城镇、村,交通不便,适宜复垦为林地的;另外地形起伏较大,陡坡裸土的土地,应优先复垦为林地。

2.1.4 建设用地

对废弃矿山进行复垦整治时,除考虑自然环境条件外,还应综合考虑人文社会环境,在符合适宜评价的原则前提下,基于以下条件判断是否适宜为建设用地[6],一是根据区位条件,分析、判断废弃矿山是否位于城镇、工业集中区周边,经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后,可用于建设开发;二是根据是否位于风景名胜区周边等,结合其他交通、环境风貌,分析旅游开发潜力,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后,可用于建设旅游配套设施;三是根据交通便利程度,分析评估工矿、仓储用地潜力,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后可用于建设开发。

2.1.5 其他土地利用类型

对废弃矿山进行复垦时,综合考虑废弃矿山周边自然环境及社会条件,因地制宜,遵循适宜性评价原则,确定其他土地利用类型的适宜性[7]。将能够满足用于建设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区或附属设施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用于建设农用设施。工矿废弃地紧挨着公园绿地的直接复垦为公园绿地;将高山深处无人类活动的区域或远离城镇村、交通不便的区域,具体分析判断是否适宜自然恢复[8]。

2.2 产业布设思路

根据基础资料收集分析,结合桂林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最新成果,综合分析、筛查确定了317座需治理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

依据前述基础资料分析及现场调研,针对每一座矿山,认真核查确定了其矿种、开采方式、权属、区位条件、可修复面积等核心信息,结合工矿废弃地土地在利用方向适宜性评价原则[9-10],土地再利用方向适宜性评价得出,土地再利用方向为建设用地的共有86个工矿废弃地地块,占总数的27.13%;为耕地的共有71个工矿废弃地地块,占总数的22.40%;为园地的共有42个工矿废弃地地块,占总数的13.25%;为林地的共有61个工矿废弃地地块,占总数的19.24%,各县(市、区)详细情况见表1。

表1 漓江流域内废弃矿山土地在利用统计

经数据分析,317座废弃矿山中,可以进行产业布设的有203座;其余114座矿山不进行产业布设,包括46座在生产矿山和68座土地利用方向为林地或自然恢复的废弃矿山。

漓江流域的产业布设类型主要有特色农业,共有114个工矿废弃地块,占总数的56.16%;特色旅游业共有20个工矿废弃地块,占总数的9.85%;仓储物流业共有13个工矿废弃地块,占总数的6.4%;工业制造业共有50个工矿废弃地块,占总数的24.63%;其他共有6个工矿废弃地块等。按分期统计,近期产业共有117个,占总数的36.9%,中期产业共有86个,占总数的36.0%,远期产业共有114个,占总数的27.1%。矿山废弃地具体产业布设见图4。

图4 桂林市漓江流域国土空间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地产业布局图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1)漓江流域矿山开采方式以露天开采为主,矿山在建设、生产过程中都存在不同程度地破坏土地资源的现象,废弃矿山对土地资源占用破坏总面积为2093 hm2,其中土地资源破坏面积最大的为平乐县,面积为573 hm2;矿山破坏土地资源严重的矿山共计120座,较严重141座,较轻730座,破坏土地资源的方式主要为占用和挖损,以采石场为代表的建材及其它非金属矿产破坏土地面积最大。

2)根据废弃矿山地所在区域产业特色及实施条件分析,筛查确定了317座需治理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其中可以进行产业布设的有203座。

3)漓江流域的产业布设分近期、中期和远期,类型主要有特色农业、特色旅游业、仓储物流业、工业制造业等。

3.2 废弃矿山治理建议

通过对漓江流域废弃矿山现状、复垦潜力进行深入分析,结合漓江流域现状,就矿山废弃地复垦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流域矿山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目前,我国矿业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标准尚不完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构建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涵盖采矿、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矿山关闭验收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标准体系。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加强领导及顶层设计;完善各级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依托现状调查和潜力分析,制定中长期规划及顶层设计。

2)因地制宜确定用途。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充分考虑矿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为矿山生态修复后的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创造规划条件。

3)分区分类开展修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城镇空间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可与后续拟发展的商业、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统筹规划和实施;在农村空间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可结合乡村振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相关工作,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修复后王地产出效益;在流域生态空间中开展矿山生态修复,要与生态农业、生态牧业、生态旅游、生态文化等结合。

4)建立土地整理的资金保障体系。加大土地复垦费用的预存力度,从而做到足额预存缴,并按照有关政策的规定专款专用,严禁占用挪用。按照“谁整理谁受益”的原则,吸引个人和企业等社会面的资金投入,积极探索“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复垦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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