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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的变革与发展动因研究
——评《中国法律史》

2021-10-20王力康

科技管理研究 2021年18期
关键词:变革法律传统

书名:《中国法律史》

作者:赵晓耕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ISBN:978-7-0405-1642-5

出版时间:2019 年4 月

定价:53 元

法律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指标,是社会运行的重要参照,是公民意识构建的首要指导。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因其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而改变过往的社会规范,在传承与运用部分过往法律的基础上设立适合国家发展的规范体系,法律因此而获得源源不断的生命力。因此,对我国历史上传统法的发展与革新之动因进行深入研究与解析有利于司法领域从业者更进一步了解法社会与法律的内涵,为国家的政策制定、思想引领提供必要的理论指导。

由赵晓耕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律史》一书,作者以历史与法律知识为基础,对中国历史上法律建设成体系的朝代的法律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讲述,向读者介绍了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沿革与司法观念的转变,并深入探讨其变革发生的时代要求,为我国法律史的进一步普及与研究提供了充实的理论基础,有助于切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

《中国法律史》一书共分为十二章,全书依照我国法律制度及理念的历史发展与演变过程进行系统论述。作者在导论部分简要介绍了中国法律史作为学术性名词的含义与我国法制的演变过程,指明了本书的特色与法学生学习本门课程的价值。作者详细阐述了由先秦时期开始,历经秦汉唐宋直至现代的法律制度。第一章作者从我国法律文明的诞生过程讲起,阐述了其立法、司法理念及原则,并简要介绍了春秋战国时期由国家竞争引起的法律演变。第二章作者对秦朝时期的立法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哲学思想等进行了系统介绍。第三章至第七章是汉朝到明代的长久历史进程中的立法体系与法律制度的演变,说明了各个时期的法律特点及司法发展进程。第八章与第九章则以清末变法革新为分割线,介绍了由早期的封建专制阶段到君主立宪时期立法思想的转变。第十章对我国历史上风云突变的民国时期法律体系进行了论述,阐明特殊时代的社会追求与法律调整方法。第十一章与第十二章落脚于新中国成立后的现代法律制度,作者对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与立法理念的持续改进进行了阐述。

传统指某一社会的精神财富与文化留存,它代表着该社会制度、观念、文化等方面的精神凝炼。传统使相同文化代际间、不同文化种群间实现时间与精神上的连续性,为社会的运行提供了文化与秩序价值。而传统法作为传统的一个维度,其为当时的社会构建了法律规范,为人们的生活提供行为与思想的指引。在学理逻辑中,传统法意为处于当下社会生活中的人民对以往的在时间与实用价值上已经成为过往的、已成为既定历史不可更改的古代法新的理解与重构。传统法作为我国历史与现实的桥梁,书写着中国与中华民族法律的历史、当下与未来。与之相对应的是,古代法为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已经被人们所失去或放弃的、与现有社会发展不符的法律。随着人类不断前进的步伐,古代法逐渐被社会所丢弃,而传统法历久弥新,愈发焕发着勃勃生机。

中国传统法的变革皆基于特定的时代发展背景,时刻不停的社会发展变迁及人们思想观念与生活方式的转变为其提供了改革蓄力的空间,其发展变革动因则出自更深层次的原因。

一方面,传统社会形态下经济结构的迅速改变造成了社会生活中诸多内容的改变,传统法与社会发展现状愈发不和谐。在每一时代中,传统法都是由当前社会过往形态中的社会生活经验而总结出的社会生活规范,因此当社会经济基础得到提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过长时间的力量积蓄发生巨变时,传统法就不再能适应社会发展与人民生活的需求。与现实社会发展不相符合的传统法律规范被实际案例中的司法机关予以现代化的科学解释,长此以往,公民的生活得到“新”的、被“改变”的传统法律意识的影响,社会范围内的新的“习惯”得意确立,社会发展的现实进程推动着传统法在当前社会的新解释与新适用,传统法由此发生着一定意义的变革,直至新的法律修改意见的出现。

另一方面,由于前述因素的重大影响,政府及执法、司法机关进行自上而下的政治体制及法律规范变革,在这一进程中,他们由于本身固有的思想与视野的局限性,自外而内引进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并通过种种方法进行改进,以期使之符合中国的社会发展,实现我国传统法的变革。然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区域生活习性及人民生活水平差异较大,变革主体的认识偏差及思想限制,我国传统法在改革过程中对传统法律思想的取舍难以实现标准的抉择,极易出现对传统法律思想的过度删除,及对先进法律体系的不合理引用,从而导致我国传统法变革与发展过程中的曲折性,对于后续的法律完善造成负担。

因此,我国政府及相关执法、司法等部门应当长期关注法律的时代性,务必确保使当前法律基本符合社会发展前进需求,同时确保部分法律引入先进法律思想文化进行自我完善时能够进行合理扬弃,避免传统法变革与发展过程中的社会性因素的影响与破坏。

首先,法学研究者应当以科学辩证的思想面对传统法。我国作为世界上独一无二能够传承几千年文明的文化大国,其传统法必然有独特的历史优势。我们唯有在辩证的基础上对传统法进行接纳与摒弃,深度反思并不断融入时代特征,才能使中华法系反映国家与人民的意志,进而在全球领域占据优势发展地位。我国的传统法长久以来都作为周边国家的法律范本被其引入并适用,为其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制度构建创造了优良价值。当我们辩证审视传统法时,能够深刻认识到蕴于其中的精华。而回首清末变法革新运动,单纯生硬地将他国法律套入本国体制并不能够为国家的进步带来明显的益处,即一味遵循传统、漠视当下并非可取之策。所以,法律研究者应当身处中间辩证地看待问题,拒绝完全地接受或拒绝传统法,此中拒绝或接受的标准应当取决于其与我国当下社会发展现状的适配程度。清末时期的政治家与学者基于自身视野与理论限制,法律变革运动皆以实行对西方先进国家的法律移植为主要途径,造成政府对西方思想观念与政治发展方向的极度依赖,在丢失过往优秀传统法的同时也未能实现政府执政水平与综合执政能力的提升,诸多法条成为仅具备观赏意义的空文。由此可知,即使再先进、再优秀的法律制度体系,遇到“水土不服”时,也无法发挥其强大力量。

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认识到传统法的一体两面。基于其对社会的调控原理,不同国家的传统法都具备或多或少的相似性;同时,各个国家也因各自社会生活与发展方式的不同而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前述内容中的相似性为不同国家间文化与制度交流得以开展的前提,而差异性则为相互沟通与影响的价值所在。法学研究者应当深入领悟差异性法律文化间相互交流与影响的益处,持续挖掘各法律文化独特性为其带来的现实发展成果及其适配程度,科学看待自身传统法的优劣之处。作为移植法国家,我国传统法的变革也基于西方先进文化的向内传播,并在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深度结合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因此,政府在借鉴国外法律的过程中应当由其注重规范与实际的贴合情况,将外来法律文化内化于我国传统法,从而实现法律制度建设与施行的优良效果。

其次,为法律制度的规范科学运行与完善打造良好的社会基础也必不可缺。作为决定社会发展程度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其伴随社会的每一次变革与矛盾持续积蓄力量,努力促进陈旧生产关系的淘汰与新型生产关系的建立,并以此作为社会飞跃式发展的根本力量,为传统法的进步注入活力。不论任何主体对于中国传统法变革的推进都应当立足于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现状,放眼于时代背景探讨法律发展的方向。

我们应当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发展趋势为切入点,推进我国传统法的发展变革。一则,国家应当保持与促进政治秩序的稳固。一个国家唯有拥有保障国民自由发展的独立的主权,其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才能实现提升与进步。传统法的变革并非独立成就,这一过程需要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层面发展的协调推进,特别是政治因其全局性与领导性地位而对法律发展具有主要影响作用,政治层面的指导和影响是法律文化变革的首要因素。二则,国家应当对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上层建筑进行革新。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社会生活的不断前进使诸多政策制度及法律规范远远落后于现实生活的需求,政府进行相应的改革可以使上层建筑更加符合当前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的需求,符合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实现上层建筑对生产利益发展的积极影响作用。当前政府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政务管理电子化等工作变革,积极回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发挥社会影响下的法律对社会发展前景的推动作用,尽力避免法律的滞后不利影响。

中国传统法的变革与发展因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进步而实现,我国历史发展的过程即为传统法不断得到发展与丰富的过程,我国辽阔的疆域与复杂的国情在传统法变革的基础上对外来法律文化与制度的借鉴也称为自身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国法律史》揭示了我国传统法发展变化的历史脉络,为法律从业者的学习与研究带来了便利,促进后来者在该领域的继续深化研究,对我国的法律修订进程安排提供了理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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