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宪法同行:从宪法看儿童权益保障
2021-10-19文/祁时
文/祁 时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但是,儿童在生理和心理上尚未发育成熟,相较于成年人,他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需要我们给予儿童权益保障问题更多的关注。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通过《宪法》的明文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视。保障儿童权益,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护航。
一、儿童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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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但她可以独立行走,只是不像正常人一样灵活。如今小米已经7岁了,和她同龄的小伙伴都已经上学,于是,小米的父母带她到附近的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认为她是残疾儿童,拒绝招收。学校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小米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适龄儿童的父母应当保证自己的孩子按时入学并接受义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也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残疾人也同样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在本案例中,小米虽然身体残疾,但她的身体伤残情况并不影响她适应学校的学习生活,学校拒收小米入学的行为,侵犯了小米的受教育权。
二、禁止虐待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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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某幼儿园的一名幼儿教师。“六一”国际儿童节前,他在组织班上儿童排练节目时,认为其中三名儿童不认真、不听指挥,于是先后用缝衣针扎在三名儿童的手臂、臀部等部位,导致被扎儿童的胳膊出现伤口,臀部出现红肿点。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刘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且自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未成年人看护教育工作。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虐待儿童的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是违法犯罪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存在虐待儿童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他们的监护人资格(应当注意,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仍要继续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刘某虐童的案例中,刘某作为一名幼儿教师,违背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使用缝衣针对多名幼童进行伤害,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刘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儿童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和司法保护
除了《宪法》的规定外,我国的《民法典》《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儿童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如子女已经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而《刑法》中的有些罪名直接与儿童权益相关,如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拐骗儿童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猥亵儿童罪。
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果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另外,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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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家庭、学校和全社会需要共同努力,依法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呵护每一朵花朵沐浴阳光、尽情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