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遗产继承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1-10-18邓伟
邓 伟
随着互联网走进千家万户,网络消费者越来越多,网络工具已融入人们的生活,网络消费支出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抛给了我们一个现实问题,即数字遗产的权责利,还有随之而来的权益归属、个人隐私纠纷等相关法律权益问题。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90 后的人群中立遗嘱的达306 人,他们订立的遗嘱中就有关虚拟财产的继承项,主要是针对虚拟货币、社交账号等说明。加上各种软件协议纷繁复杂,虚拟财产比重越来越大,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也渐渐复杂。特别是随着00后等新一代成为社会主体,数字财产继承问题越发显现,我国对其在相关方面的监管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一、数字遗产的内涵与特征
(一)数字遗产的内涵
“数字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网络虚拟权益和财产,对我们来说属于一种新兴概念,在世界范围内也没有明确的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其定义为:人类独有的一种创作成果表达方式,以二进制形式显示并存储在网络空间中,具有长久价值的数字内容,同时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留的具有一定经济和精神价值的数据资料。该定义虽笼括了“数字遗产”的各类特性,但对于立法而言依旧过于模糊,很难去精准定位数字遗产。随着网络上频繁的金钱往来和个人创作的寻常化,“数字遗产”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人们在把生活链接到网络空间的同时,也将个人权益抛向了虚拟世界。
2021年1 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虽增加了对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但对数字遗产相关内容仍未作出具体规定。本文认为,要精确地对数字遗产进行正确的、统一的、具体的界定,需要从它的载体和分类着手。从数字遗产的载体看,数字遗产的承载物主要是虚拟网络,像网民的一些软件账号、应用密码、注册信息或是他们在抖音、快手、云盘、网络硬盘上存储的文件,发表的视频、照片、音频和文学创作等对个人具有物质与精神层面价值的二进制形式数据。从数字遗产分类来看,可分为账户、虚拟货币、个人创作和付费应用四大类。账户类主要有抖音、QQ、快手、微信、微博等社交账户;虚拟货币类财产属性明显,该种类数字遗产在现实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实现财富关联,与实际利益挂钩,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付费道具、虚拟货币等;个人创作类人文价值显著,像一些网络写手、作家等创作出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来存储和展现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作品,比如录制音频、视频剪辑、文字作品、摄影创作等;第四类是付费应用类,像我们平时用手机听歌、看电影、点外卖、查阅文件、编辑文稿时,为追求更高的品质和享受而付费开通的相应会员特权,即为付费应用类,其与现实生活中的商品一样,只不过带来的是服务层面的增值,与现实权益相关联。
(二)数字遗产的特征
1.虚拟性。因为相关数据的创生、流动和储存都是基于互联网实现的,它们都归属于虚拟的网络世界,故而数字遗产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虚拟性,相对现实世界中我们所认为的遗产而言,数字遗产是看不见、摸不着但却实实在在存在,并且能够通过某种特定方式给被继承人带来现实利益,满足对应需求的一串二进制编码,是存在于虚拟网络世界的一种合法的、可继承的个人数据资源。
2.复杂性。根据数字遗产定义,数字遗产是指以二进制形式储存在网络上的,对被继承人有相应价值的虚拟财产,其合法且可继承。随着现代化生活的多元化,愈来愈多的应用层出不穷,形形色色的网络协议和法律条款错综复杂,进一步体现了数字遗产的复杂性,目下各种网络应用和服务由于缺少完善的法律统一管理,各色条款法律性质高低不齐,也从侧面昭示着完善数字遗产继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3.依附性。数字遗产的存在必须依附于网络,它的产生、传递与灭失都取决于互联网,故而数字遗产的另一显著特征就是依附性,一旦离开了网络环境,数字遗产就失去了原有的法律属性,没有产生虚拟财产或服务的来源,谈继承就毫无意义。
二、数字遗产继承的基本现状
(一)国内网民规模
近年来,我国网民呈爆发式增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触网络,人们的生活与网络无缝对接,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45 次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达9.0亿,网民总数呈增长趋势,其中与个人财产权益相关的软件和服务不在少数(如表1所示)。
表1 用户规模及网民使用率情况表
(二)国内相关案例
据相关记载,将个人数字遗产进行叮嘱托付且影响较广的,是一名电竞选手在综艺节目上的声明。该位90 后选手在节目上立下遗嘱,明确地将自己的支付宝、游戏账号等数字遗产归入遗嘱,这一举措引起了大众和媒体的极大关注。进一步调研发现,大多数90后的遗嘱内容中,财产权益相关的存在形式主要是现金存款和虚拟财产,由此可知,厘清个人虚拟财产、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定数字遗产的法律地位等一系列措施迫在眉睫。
(三)数字遗产的法律提出
首先,数字遗产具有财产性。数字是财产且对被继承人来说具有相应的价值,符合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公民的合法其他财产”的相关条例。游戏中的虚拟道具、网络名称、社交或娱乐软件的数据,账号和密码等都是典型的无形财产范畴。像一些手游或大型网络游戏,玩家为了追求更好的游戏体验,或仅仅为了某种游戏特效而出钱购买的VIP 特权就带有了财产的属性。现实生活中,近年的一些遗产纠纷也往往涉及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随着网民的增加,诸如虚拟财产的纠纷也不断增长。尽管我们国家尚未对数字遗产进行明确定义,但其所具有的法律属性,财产属性和可继承性都是大家普遍认可的,因而我们需要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凸显它,让它得到更多的保障。
其次,数字遗产具有人格属性。其可作为财产被继承,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权不同,数字财产因人身属性和存在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不同主体而言,其所涵盖的价值也不尽相同,故而与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可能会造成冲突。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法律对虚拟财产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目前国家对虚拟财产的相应立法。同时法律还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根据法律要求和其本身性质去决定继承与否,这种宽泛的立法为数字遗产法律制度的确立留出了空间。
(四)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
关于数字遗产的法律属性尚无定论,但综合各个学说来看,侧重于将其划拨到“物”的范畴,首先从概念上来看,这无疑是传统观念的飞跃,参照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这种飞跃既无可厚非,也在情理之中。其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具备了合法性、可继承性和排他性,这也是现实生活中自然物的属性。综合起来,显然是可以将其归类为物的标准和领域,满足了立法的相关属性,数字遗产的继承就有了必然性。随着数字财产托管行业的兴起,加之我国《物权法》的成熟度较高,国外对于数字遗产的法律条文屡见不鲜,数字遗产法律概念的补充和完善,其可行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
三、数字遗产继承存在的问题
(一)数字遗产继承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数字遗产继承的方式都是自创的,导致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供参考,也体现不了法律的强制性,从而难以执行且公信度不高,存在后续产生纠纷的隐患。虽然我国的《民法典》对遗产继承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其宽泛的概念使其形同虚设,纵使后续有法律概括性的承认和明确了虚拟遗产的法律地位,但相对于当前的需求来说远远不够,在更多细节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二)虚拟财产评估体系不健全
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换言之,相同的数字信息能够给不同的人带来的不同的价值,在自身眼里或许视若珍宝,在别人眼里可能就弃之如敝履,在某人眼里或许是极隐秘的秘密,在其他人眼里或许公之于众也无可厚非,正是因为这种独特的性质使其价值评判难下定论,而这又恰恰是数字遗产继承最重要的环节。
目前的价值评估方式主要是依据网络平台给定的售价与当事人自行定价两种,而这显然是存在漏洞和问题;随着时间的迁移、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数字遗产的价值自然也是变化的,完全凭平台或感觉对其进行评估是有失偏颇,极容易造成虚拟财产纠纷。故克服价值评估羁绊就成为订立和完善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关键。
(三)相关网络服务协议相互掣肘
众所周知,我们在使用网络应用时,都会出现一大段的网络协议,下面有两个选项“拒绝”,“同意并继续”。作出选择后软件才允许你使用它的功能,与此同时,作出选择后它才要求你赋予它相关权限,这些权限关于你手机的存储空间、联系人信息、后台自启动等等,这表明其间隐藏着某种关联。而这正是对虚拟财产继承的阻碍,一方面,这体现了运营商对客户隐私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是服务商降本增效的一种举措;而虚拟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意味着对网络服务运营商的重大整顿和监管,其背后就是资源的浪费和维护成本的增加。所以,完善法律时对两者关系之间的权衡和思考十分重要。
四、对策与建议
(一)规范网络服务协议
1.网络协议内容格式化。就大多数应用软件而言,下载后都需要签订网络服务协议,而用户下载软件往往是由别人推荐或是一时兴起,初时一般都觉得大家都在使用,没什么问题,或是缺乏数字财产意识,往往就草率同意,等后期愈发重视或产生问题时追悔莫及。另一方面,用户下载软件大多情况都是紧急的,而那份协议却又文字冗长,消费者往往不会仔细阅读,甚至直接跳过。所以规范网络服务协议格式迫在眉睫。目前的网络服务协议格式大多内容不一,不同的应用对应功能需要设定的要求条款也不一致,而这些条款对于相关法律的完善又往往不甚重要,容易造成了不必要的赘述;我们需要根据立法的前提条件去要求运营商着重体现重点,逐步引导人们加强权力意识,增强对应用网络协议的重视程度。
2.增强用户多元化选择。当前的相关协议都是有运营商编撰的,解释权一般在网络运营商,一定程度上都是有利于服务商利益的条款,故需要增强用户的选择性,积极引导用户去选择涉及自身利益的条款,废除一些霸王条款,创造良性的继承环境,从源头上把控争端;同时,数字遗产对不同的个体都具有不同的价值属性和隐私范围,潜在的冲突往往会因为被继承人与继承者之间的关系而被忽视,从而需要磨合隐私权与虚拟遗产继承相关法律间的问题,在保护被继承人隐私权的同时,协调管理、完善机制。
(二)构建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
基于当前无法准确评估虚拟财产价值的困境,当务之急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摈弃原来无序、无据、无理的评估方式,深度结合当前互联网的发展态势,形成联动、变化的评估制度,从数字遗产的法律角度、现实意义来为它量身打造一套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方法,定期更新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方法,与时俱进推进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的完善。
(三)明确数字遗产继承方式
虚拟财产既然作为可继承的、合法的权益,那么其继承方式也应该详细规定。目前的方式主要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但数字遗产作为特殊的继承权益,应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条例要求,因为为了不占用资源,协议中有明确的规定,承继的账号是由服务提供商拥有的,我们只能继承相关数据,同时,相关数据的保存是需要消耗资源,理应设定时间期限,在规定时间里要求被继承人作出是否指定继承的决定,即表示继承。毕竟数字世界与现实世界的权益维护远不相同,为了被继承人的权益能够得到维护同时不浪费资源,我们就有必要采用这种措施,指定继承后选择不继承的,也不能由顺位继承人承继,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隐私,一切数据将由运营商将其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