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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残疾人就业模式构建研究

2021-10-18张文帅尚晓丽

绥化学院学报 2021年10期
关键词:残疾人互联网+发展

贾 枫 张文帅 尚晓丽

(1.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河北石家庄 050091;2.绥化学院 黑龙江绥化 152061)

在以“云计算”“大数据”等高阶技术创新成果为基础的“互联网+”经济社会时代背景下,网络就业应运而生。网络就业的诞生,标志着企业用人导向正从单一线下体力劳动局限特定人群逐渐向多样劳动形式覆盖大部分人群转变。相较于被动性的非智力劳动,互联网发展创造的新的就业机会使得脑力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需求更加旺盛。残疾人作为就业求职大军中极特殊的一员,他们自主参与、平等竞争的愿望更加强烈,就业需求朝着多元化、丰富化方向发展。因而,涌现出了一大批残疾人就业新兴模式。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模式中,多方参与保护性就业、居家无障碍就业和多元化就业模式最为典型。如何共享互联网资源满足残疾人就业需求成为当前就业新模式的主要趋势。

一、“互联网”背景下残疾人就业新模式构建的可行性

(一)国家政策与法律高度重视。21世纪以来,许多国家就残疾人事业问题制定或修订了大量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这些政策及法律大多以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为前提,是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在调节国家内部机制和外部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的政策和法律,皆对残疾人就业做出了明确规定,以达到共同推进残疾人事业稳定发展这一成就目标。如2008年美国总统小布什签署的残疾人法案修正案,2021年我国国务院发布的残疾人事业《“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其中提出,“到2025年,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生活品质得到新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到2035年,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国家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相适应,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1]

(二)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根本需要。互联网经济发展呈现出一种群状链式发展新形态,它以资本、技术、信息全球流通为特征,涵盖电子商务、移动支付、数据服务等多方面内容。近年来,“网红经济”强势兴起,已经成为该经济发展态势中最突出的表现。残疾人积极参与“网红经济”,借助互联网线上平台自主就业创业。由此,特殊群体就业市场也从街道集中安置、个体择业等有限选择,转变为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手段突破残障局限、超越城乡壁垒、多渠道多层次稳定就业。[2]其中,最典型的互联网经济形式是“电商+直播”模式,极大地影响了大量雇佣残疾人劳动力就业的市场流向。据调查,2015年,我国有30余万残疾人在阿里巴巴旗下电商平台工作,2019年大约有20万残疾人自主经营网店,而到了2020年,经粗略估计,仅吉林省就有5000名残疾人实现了网络灵活就业。由此可见,让残疾人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利用互联网实现就业创业是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

(三)科学技术带来强大支撑。身体素质与社会交往两大障碍严重阻碍了中重度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身体素质障碍包括生理导致的非抵抗性能力缺陷和非进行性心理损伤两部分。社会交往障碍则是指残疾人由于心理障碍造成的社会交往行为或语言表达能力缺陷。互联网时代,科学技术强势发展对残疾人就业做出战略性支撑,“在线预约”“扫码支付”等服务平台减轻了残疾人士与人互动交流的现实障碍短板。截止2020年,我国互联网信息无障碍服务平台取得显著成绩,已有800多家单位参与网站信息网站无障碍建设,同时,部分社交通讯、网络购物、新闻资讯类众多互联网APP也进行了无障碍改造工作。以视力障碍群体为例,“阳光读屏”盲用读屏软件、“科技眼”视频对讲助残产品帮助视障人士有效解决了出行难、社交难、购物难等问题。阿里巴巴强势推出“耳朵”助力了59.7万盲人群体网络消费。互联网新科技使残疾人超越身体素质和社会交往双重障碍,为残疾人充分无障碍就业的发展带来无限源泉和动力。

(四)时代和个人发展的必然要求。《残疾人蓝皮书: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报告(2020)》指出,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指数由2008年的449%提升到2018年的715%,10年间提高26.6个百分点,呈现稳步上升发展态势。[3]2020年中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达861.7万人,新增就业人数为38.1万人。[4]随着残疾人就业发展趋势的稳步向好,残疾人就业理念不再是定点定向辅助就业,而是5G应用形成的大众化灵活就业。由于5G技术对接人工智能平台,智能机器人已经部分代替高密度传统体力劳作,远程互动工作继而进入高潮,因此弱势群体迫切要求残疾人事业自我转型升级——底层化的全员参与互联网就业。由此可见,构建新型残疾人就业模式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背景下残疾人就业模式

“互联网+”机遇降临,残疾人就业模式产生新变化。原有的残疾人就业模式即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和自主就业已经不再符合现代化残疾人职业发展的要求。以“互联网+”为依托,我国出现了一系列新型残疾人就业模式的萌芽,有别于传统典型的就业形式,新型就业模式也被称为“非正规雇佣”“非典型就业”“灵活就业”等。[5]一般可以概括为下列三种就业模式。

(一)多方参与保护性就业模式。多方参与保护性就业模式通常被称作支持性就业模式,其参与主体包括中国残联、各基层政府、就业辅导员、企业、残障者及其家庭等,具备安置-培训-支持的特征。该模式下,多方介入主体休戚相关,合力加强了对残疾人就业的帮扶保障。以“喜憨儿”洗车中心为例,“喜憨儿洗车”是一家由10位心智障碍孩子的家长联合成立的社会企业,致力于为自闭症患者、唐氏综合征患者、脑瘫患者等心智障碍者提供就业机会。[6]此模式为心智残疾员工提供了就业培训服务一键式上岗平台,是残疾人就业新路径获得重大发展的成就表现。

(二)居家无障碍就业模式。“互联网居家就业是残疾人能够在自己家中完成相应的工作。”[7]目前,“互联网+”残疾人居家就业模已形成“技能培训+政策扶持”模式、“服务平台+招聘会/示范基地”模式、“政府购买+电商服务”三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模式。[8]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居家无障碍就业模式的出现不仅扩大了残疾人工作渠道,而且由于残疾人自身障碍类型及等级造成的岗位限制在逐渐缩小甚至消失,残疾人也不再局限于反复性、操作性和枯燥性固定岗位机器式体力劳动形式,反而向无障碍性和灵活性智慧型就业方式转变。为帮助残疾人实现居家无障碍就业,河北省肢残人协会组织100余名肢残朋友参加了中肢协、阿里巴巴集团、北京长寿俱乐部养老服务中心共同举办的“阿里凡星计划助残电商创业增收暨淘小铺电商平台”项目在线培训服务。[9]

(三)多元化形式就业模式。多元化形式就业模式因其活动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线上+线下”就业模式;二是“创业+就业”模式;三是“群体+个体”就业模式;四是“全职+半全职”就业模式。该就业模式是各种就业形式的统称,具备就业方式较灵活、形式多种多样、岗位选择多元化、自主性强等特征。

三、“互联网+背景下残疾人就业模式构建发展现状

(一)残疾人就业结构稳定,灵活就业有待调整。2016年以来,我国残疾人就业形势相对稳定,这突出表现在残疾人就业结构上。表1显示的是2016至2020年中国城乡持证残疾人采用不同渠道就业的人数状况。从整体上看,我国残疾人就业渠道仍是以从事农业种养就业为主,灵活就业方式次之。根据从事农业种养和灵活就业人数发展变化,不难发现,近五年来从事农业种养人数稳居第一,而采用灵活就业模式的残疾人人数依旧保持在200万左右,距离目标进度还有较大差异。简而言之,灵活就业发展形势较为严峻,近年来表现出前期增长不足,后期发展乏力的特点。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这个问题将影响残疾人就业的发展。

表1 2016—2020年中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各渠道就业人数统计(单位:万人)

(二)残疾人就业模式固守,就业形态有待提升。“互联网+”背景下,残疾人就业形势产生新变化,传统的分配劳动力市场分崩瓦解,残疾人事业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战。新就业模式应运而生,其主要指标有:不在国家就业登记统计体系之内、不能享受各类社会保障、无需申报收入或缴纳税收、具有较大自主性与流动性。[10]新就业模式的出现亟需进一步的研究与实践,新型残疾人就业模式发展经验仍不成熟,研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例如,新模式下残疾人就业对象范围、就业岗位匹配性以及就业服务市场定位有待深入研究。

(三)残疾人法律意识淡薄,权益保障有待改善。残疾人由于生理及心理的双重障碍,导致他们在物理环境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屡有发生,为了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近年来各地方开展了大量的残疾人普法教育活动,为我国残疾人提供了大规模的法律服务。2018年至2020年,中国省级法制教育活动逐年增加,甚至在2020年高达500余次。尽管如此,但是残疾人的权益保障体系仍处于摸索阶段,其原因主要如下:首先,法律内容大多是宽泛性的规定,存在落后性的特点。以《残疾人就业条例》为例,该法律体系由于缺少中间环节且保障措施缺少统一规范,致使侵犯残疾工作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其次,立法的强制力度不高,法律法规脱离实际、可使用性差等现实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最后,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得到明确制定与实施,现存的关于残疾人利用互联网就业权益保障的具体法律措施尚不明确。从落实情况上来看,大多法律推行力度严重不足且上级传达下级执行力不高。此类现象在村(区)基层表现尤为明显。

(四)残疾人数字鸿沟明显,自身素质有待提高。近几年来,为帮助残疾人在新时期顺利就业,减轻教育与专业技术造成的事业困境,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类残疾人教育政策。例如,2019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及2021年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确定第四批国家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的通知》都明确提出了有关残疾人就业能力提升的相关建议,但是残疾人就业发展仍处于低效状态。其中,残疾人自身能力不足占重要因素,根据呈现程度可将其划分为显现因素和隐性因素两方面。显性因素是指残疾人经长时间学习仍不可抗的能力,主要表现在智能及行为障碍上。如脑瘫患者由于对电子产品的应用及操作水平能力低下,所以无法适应残疾人就业新模式。弱势群体从业者的心理素质是残疾人就业模式陷入低谷的隐性原因,也是残疾人就业意愿的基础。随着一些互联网平台的迅速普及,低俗社会舆论导向发酵极有可能加剧残疾人的自卑感,使其陷入深深地自我怀疑之中,从而丧失对抗外界压力的能力,最终造成残疾人无法融入“互联网+”就业新环境下的局面。

四、“互联网+”背景下残疾人就业模式构建的策略

(一)注重相关理论研究,革新残疾人就业形态体系。残疾人就业模式的构建需要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的重要发展趋势是残疾人就业模式的创新。把残疾人从传统经济就业模式社会转入“无重经济”就业新模式也将成为残疾人就业模式的基础研究。一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残疾人就业模式理论成果,理解世界经济历史性转向的本质特点;另一方面,也要结合本土化的发展特点,以国内发展中的残疾人就业模式为对象进行实践,在多省、市、区实施试点项目,推动残疾人岗位创新发展。坚持把试点项目中的关键环节与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努力克服这种过渡期的困难,创新推动就业新模式的成熟化发展。

(二)健全政策与法律法规,落实残疾人就业精准措施保障。政策及法律法规的支持对于残疾人就业模式的创建及革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进一步保障了残疾人就业网络空间的安全性。国家可以出台有关残疾人互联网就业的管理办法、发展意见、权益保障等一系列统一规范性文件,对残疾人就业保障体系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方政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针对性地制定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等规章制度,使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规范有序;对于已经出台的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及法律法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尽快助力其实施落实;对于已经明确的有关残疾人就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要予以及时调整和补充。总之,要切实跟进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策及法律对残疾人就业新模式的保护作用,促进残疾人积极就业。

(三)研发互联网技术与设备,开拓残疾人就业新路径。硬件设施是我国残疾人就业新模式顺利发展的重要依托。一方面国家要加大科研经费投入,致力研发互联网先进技术与设备,鼓励各省通信行业开展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可以进一步研发针对残疾人障碍类型的辅助性功能,为残疾人就业岗位带来发展新机遇。比如为视力障碍工作者建立电子语音就业功能;另一方面要将残疾人就业新模式作为中心点,打造适宜残疾人就业的新网络服务平台,提升网络系统、软件、技术等性能和安全指数,推动支持残疾人就业模式在更高水平上创新发展。

(四)增强家庭社区及社会支持,强化残疾人就业信仰力量。家庭社区及社会支持是残疾人就业新模式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始终坚持举办残疾人就业典型案例经验交流会,以便树立残疾人榜样力量,达到营造良好家庭、社区及社会认可度和信任度的目的,积极鼓励社会各种资源参与进来。家庭方面,要求在残疾人就业新模式方面的权威人物或残疾人就业榜样人物和残疾人家庭成员有效沟通,实地感受“互联网+”残疾人就业新模式的优秀成果。社区方面,要求残疾人所在社区积极创建探索出适宜残疾人生存发展的线上互联网就业平台或网站,提供残疾人就业信息,帮助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方面,要求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搭建有助于残疾人就业的线上基础设施平台建设,组织残疾人事业家之间交流经验,分享就业资源,帮助他们安全就业。

(五)提高残疾人自身素质,打造高素质型残疾人队伍。提高残疾人自身素质是“互联网+”背景下残疾人就业新模式建立的基础保障。互联网扩宽残疾人就业平台的同时也增加了残疾人数字鸿沟的出现的机率,美国、英国以及韩国的研究发现,残疾人使用互联网的频率远低于常态群体。因此,为了打破残疾人由于数字鸿沟出现的就业限制,可以通过设置应用常识与技术培训课程提升残疾人就业本领。一方面,课程内容上要具备针对性,可以开创“信息+市场+技术”的平台,根据残疾人能力即残障类型和障碍程度提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信息,然后根据市场对于人才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学习相关技术,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另一方面,课程进度上要具有灵活性,可以打破时间和环境的束缚,通过线上培训的方式提供残疾人技术上的支持,并在就业后进行就业追踪,不定期的进行技术服务,实时调整进修速度,以便达到兼筹并顾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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